上市公司破产的成因分析
1. 中国的股灾是那一年,有什么引起的
有两年,分别是1996年和2001年,下面具体说明一下:
1、引起的原因:股市的走势大大脱离经济的基本面,因此注定难以持续,一有风吹草动,便全线溃败,而股市中人则投机心态过盛,或风雨将至仍勉力为止,或追涨卖跌全凭感觉,终不免悲惨收场;
2、1996年国庆节后,股市全线飘红。从4月1日到12月9日,上证综合指数涨幅达120%,深证成份指数涨幅达340%。证监会连续发布了后来被称作“12道金牌”的各种规定和通知,意图降温,但行情仍节节攀高;
3、2001年7月26日,国有股减持在新股发行中正式开始,股市暴跌,沪指跌32.55点。到10月19日,沪指已从6月14日的2245点猛跌至1514点,50多只股票跌停。当年80%的投资者被套牢,基金净值缩水了40%,而券商佣金收入下降30%。
(1)上市公司破产的成因分析扩展阅读:
股灾(The Stock Market Crash)是股市灾害或股市灾难的简称。它是指股市内在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受某个偶然因素影响,突然爆发的股价暴跌,从而引起社会经济巨大动荡,并造成巨大损失异常经济现象。股灾不同于一般的股市波动,也有别于一般的股市风险。
参考资料:股灾-网络
2.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浅析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浅析
会计政策的选择受制于一定时期企业面临的会计环境。联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实际情况,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行途径。
一、影响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
(一)负债因素
债权人往往运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来监督债务合同,以节约代理成本,限制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债务合同中一般有要求企业保持一定的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表明变现能力或偿债能力的条款。而管理当局会选择对其有利的会计政策来完成上述会计数据指标。即使企业没有债务合同,为了争取商业信用和获得信贷资金,企业管理当局仍有可能采用有利于收益增加的会计政策。
(二)管理报酬因素
多数企业都选用会计收益作为管理当局业绩考评指标,由此计算其报酬。这样,经理用其所能行使的会计政策选择权,通过会计应计制,将一些费用资本化或减少预提费用,使企业出现较高的会计收益,从而提高自己的薪金收入。经理市场竞争机制也使管理当局越来越重视其经营业绩,并选择能提高会计收益的会计政策。
(三)政府因素
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时,要考虑政府的可能反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利润为基础,由于不同的会计方法影响到所得税,公司管理人员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然考虑到该方法对税负的影响。二是政府的关注。某些巨额的盈利会受到政府的特别重视,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利于企业的限制性政策。企业管理当局为避免政府利用会计数据来限制企业行为,往往会采取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
二、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利润、粉饰报表
企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利润、粉饰报表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质量下降,损害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和企业的信誉,破坏市场秩序。如企业随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潜亏挂账;利用会计期间假设及应计制,通过操纵,把可能在以后期间发生的应计项目的坏账损失提前确认,使利润在不同的会计期间转移;滥用利息资本化等。
2.会计人员缺乏会计政策选择意识
我国当前的具体会计准则有一个较明显的特点,即某些经济业务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后,再进行会计选择,然后利用选定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尽管我国接连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给企业以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但大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还没有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意识,即使是有,部分企业也没有真正理性地选择会计政策。
3.政策选择的透明度不高、披露不充分
某些企业在年报中未披露它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个人,因而也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包括签订的金额巨大的多笔合同及与关联方之间明显低于市价的交易,与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等关联方交易;为降低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通过虚假转让股份的手法,将对由其控制的多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上千万元调入“其他应收款”等,而对外披露自行调整后的持股比例。
(二)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存在缺陷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给会计政策选择留下的弹性空间过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存在滞后性;对会计政策选择的披露要求不严等。
2.公司治理机制不合理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对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理人在自身利益驱动下,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经营行为,甚至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人为操纵利润来夸大自己的政绩。
3.法制不健全
首先,外部监管不力。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主要有三大板块:财政部会计司、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论上讲,这三方应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协同作业。其次,对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准则》和《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与控制舞弊行为相关的法律之间不协调,防范舞弊行为的规定相对比较杂乱。最后,由于证监会对企业盈余操纵行为的处理力度很小,再者由于我国市场投资者主要由大量散户构成,他们对于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行为只有微弱的识别能力甚至基本上没有识别能力,所以,市场惩罚机制根本就无从谈起。
三、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改进方式
(一) 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原则
1.合法合规与独立性相结合原则
从企业的所有权来看,会计政策选择是一种剩余控制权的表现,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必须在选择剩余权范围内,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企业不可能超出权力范围选择会计政策。
2.从企业总体目标出发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以财务报告的形式为企业外部利害关系集团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同时反映企业管理者经营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
3.一致性原则
从会计实践看,各国的'会计规范一般都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已经选定的会计政策。我国现行准则对该问题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相一致。
4.适应性原则
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经营活动的特点、理财环境、所处行业及企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等相适应。
5.稳健性原则
它指明了企业管理当局在选择会计选择时需要进行判断、选择时所应采取的态度。会计政策应对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持合理态度,以提高企业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及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披露的会计政策要能如实地反映交易及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根据其法律形式进行披露,即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7.充分披露原则
企业会计政策特别是重要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改变了财务报告的编报基础,对会计信息影响巨大,所以,企业要做到充分披露,即客观公允地披露外部利害关系集团需要的但不至于使其产生误解的信息。
(二) 确立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程序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将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程序设计如下:
第一步,会计交易或事项的分析。公司会计人员应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确立会计交易或事项。不同的企业,由于其经营过程或生产工艺过程的不同,导致其会计核算对象不完全相同。
第二步,对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找出各个会计交易或事项所有可选择的会计政策。
第三步,会计政策的比较。现代企业要通过会计政策来实现的目标是一个由一些子目标组成的目标体系或目标结构,其赖以实现的方法也就具有层次、结构的特征;另一方面,单个方法的作用总是有一定的范围,而且还可能存在不同方法的影响结果呈反向运行的情况。
第四步,会计政策的确定。即最终决定将要实行的会计政策,它或是对某一具体会计政策或政策组合作出具有法律后果和制度意义的决定,或是在方法集或政策组合集中最终决定所要实行的方法或组合,并使之具有法律后果和制度意义。
第五步,监督会计政策的执行。是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督促,并对执行中偏离目标的行为加以纠正。
(三)完善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
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鼓励企业参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 有人说上市公司不能倒闭这话是不是很不负责任啊所谓的不倒闭是从另一个角度说的吧
没有说上市公司不能倒闭,如果资不抵债,依然会倒闭。
一、上市公司破产后股票怎么办
在公司倒闭之前,连续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就会转成 ST 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然后再转为 *ST 股票(三年亏损,严重退市风险警示),到第三年度末,还不能转为盈利的,将暂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还这样的,转入退市整理期。
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公司倒闭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 1 块。而且中国的上市公司壳资源还算是有价值的,当最后实在不行的话,还可以重组挽救壳资源,然后发布退市公告之后,你还可以在场外市场通过转让股份降低自己的损失。
二、上市公司倒闭知识知多少
第一:金纸变废纸的过程是否反映市场化的自然进程?
我国股票市场的设立,一开始便不完全是市场行为的产物。
一是它的“先天不足”,股票作为高级形态信用工具,它应该是信用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产物;而在我国,股票问世之初的“金贵之身”完全由“超市场力量”赋予。由于信用体系十分薄弱,融资者信用与投资者信用极不对称,故它一开始就被烙上“信用工具缺失信用”的印记。现在要割断历史,将信用风险全部推给市场参与者而与市场组织者无关,似乎说不过去。
二是它的“出生畸形”,将股权结构人为“安排”成客观上有利益“转移”职能的两极:一极是国有股法人股等公股,它以超低价认购且因绝对控股而在需要“转移”小股东利益时享有绝对话语权;另一极是社会公众股,虽以高溢价购得但因势单力薄而实际处于即便利益被转移也无力抗争的边缘化状态。由于股市利益“转移职能”的衰弱,金纸变废纸的进程得以加快,这难道就是市场化的自然过程?
三是它的“后天失调”,虽然认股价格天然得不平等,但并未影响同股同权同利这种“天然平等”的实施,甚至反过来公股处于“超平等”地位:即管理层将“股市应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作为政策导向,以“股市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利益取向。试问,公有资本不能流失,公众资本就能无故流失吗?
有人认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应该“一视同仁”,既然非上市公司可以破产,为何上市公司就不行?这种论调貌似“铿锵”实则“苍白”,非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哪个没有充分行使过自己的权力,其破产当然咎由自取;而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来说,又有哪个行使过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呢?破产责任若非他莫属,法理的公正性权责性又何在呢?
第二:资不抵债能否作为上市公司破产的惟一依据?
诚然,发达国家都将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作为破产依据,但分析其资不抵债的成因,大多源于真正意义上的经营失败,即破产的客观依据与其说是公司资不抵债,不如说是由可以理解的经营不善引起。
反观我国上市公司,ST族中为数不少的资不抵债者,少部分确由经营失败引起,大部分则由非经营性因素导致。
换言之,同样是资不抵债,西方国家的成因大多是客观的,而我国则以主观原因为主,即上市公司的资不抵债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经营不善不是它的惟一甚至主要依据。
这些“主观”因素包括:一是控股股东先以其他应收款形式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再设法逃之废之(如*ST石化);二是迫使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大量担保,最终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一夜“打穿”(如ST达尔曼);三是公然挑战法律,让上市公司资金无缘“失踪”(如*ST珠峰);四是先财务造假,虚列利润与资产,然后将真金白银套出转移(如*ST生态)……凡此种种,根本不是经营不善问题而是违规违法问题,对由此而引起的资不抵债,岂容一破了之?
第三:先破产后赔偿的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三种程序即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均适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破产清算后将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经营将终止,公司股票将中止上市并作废,从而失去在股票代办转让系统转让的资格。
也就是说,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到期债务无力偿付,理论上都存在立即破产的可能性。只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大股东或高管人员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后者才可以向前者提出赔偿要求,即公司的先行破产是后续赔偿的必要条件。这种“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不一清二楚了么?
其一,公司的一切资产属于股东,“零股董事”们用非法手段掏空了公司,其违法责任却由股东先行承担,这种“法理”甚至有点像歹徒抢劫公民,公民应先让其得逞,然后再向其追讨那样荒谬。
其二,公司都破产不存在了,账已清掉债已赖掉,之后再重翻“老账”,这账如何算得清楚,这不是给“倒账者”提供“程序便利”又是什么?
其三,先破产后赔偿是个漫长的过程,一旦违法人员觉得自己可能被赔得精光时,他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将私产从容地隐匿转移。可见,对中小股东真正的保护应该是也只能是走“先赔偿后破产”或“边赔偿边破产”的程序!
第四:不规范的破产行为难道能维护法律尊严的完美性?
对上市公司急于实施破产,既然法理上不一定说得通,程序上又有明显疏漏,为何有人总想尽早试点?说穿了,惟一“善意”的可能是,这些人想维护企业破产法的“尊严”乃至整个法律尊严的“完美性”。这一初衷无可厚非,但客观效果适得其反。
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社会主义法律最终的“完美性”只能体现在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上。
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与西方市场有着巨大“差异”,我国上市公司与西方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的成因各不相同,简单地照搬照套西方的破产法规于我国,导致的“异化”结果只能是破产行为的不规范与法律尊严的蒙尘玷污!
第五:公司破产导致券商大面积破产甚至引发市场"破产"谁来买单?
退一步讲,即便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破产“天经地义”,破产的制度安排程序设计“天衣无缝”,也应该适当考虑破产时机的选择与破产效应的冲击。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五年来风雨飘摇时期———股价股指节节下滑,人气交投极为低迷,股民券商亏损累累,金融不稳时隐时现,在此背景下贸然打开金纸变废纸的闸门,真令笔者不寒而栗。
须知,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个信心市场,投资者信心充足,市场兴旺向上;投资者预期低落,市场萎靡不振;在目前投资者预期极度紊乱、信心行将崩溃之时,再雪上加霜地开启破产杀戒,要是它演变成压死券商、市场这头“瘦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将由谁来买单,又怎么买得起单?
第六:市场炒家借"破产"之名行"骗筹"之实怎么办?
规范的破产行为既要包括该破者破、不该破者不留下任何“佯破”的空子,也包括一旦破产程序启动不打无谓的“持久战”以紊乱预期;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则倒过来,从而客观上为市场炒家提供投机空间或留下敛财缝隙。
4. 如何利用财务数据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会计论文
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在高度关注执业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执业素质和加强职业道德是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环节。而培养专业判断能力无疑是提高执业能力的根本保证。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全过程来看,利用会计要素或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之间内在的逻辑或勾稽关系进行专业分析,是培养专业判断能力的重要途径。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一些具体的分析问题的方法。
案例A:对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识别
一、公司相关财务数据
为了便于阐述与分析问题,根据公司2000年度和2001年度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所披露的信息,将相关财务数据整理如表一:
二、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分析
通过上述相关数据,我们不难计算出,该公司2000年度和2001年度的存货周转次数分别为2.04次和2.57次,即存货周转一次所占用的时间分别为179天和142天。笔者认为,作为一家坐落在省会城市的大型商业企业,这样的存货周转速度很不正常。为了验证判断,笔者特意收集了商业类上市公司这两个年度的相关财务数据,经计算,部分公司2001年度和2000年度存货周转次数分别是:西单商场(4.731、4.567)、王府井(2.93、2.93)、重庆百货(11.09、8.2)、兰州民百(2.58、2.59)、津劝业(14.41、14.59)、上海第一百货(14.81、15.73)、上海豫园(2.94、4.54)、武汉中百(4.89、3.53)、大连友谊(15.52、12.13)、ST成百(13.7、13.3)、ST昆百大(3.16、3.17)。
经过比较后,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该公司在全国同类上市公司中存货周转次数明显偏低,似乎有利润操纵嫌疑。从理论上分析无非有两种可能,要么存货质价不符、变现不灵,要么虚转成本、库存不实。在与对方实际接触和交流中,了解到真正成因是前者。原来该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将当时的存货按评估价值作价入股,但实际的售价要低于账面成本。为了确保利润指标,索性将该部分存货专门存放,多年不做销售处理。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无论从及时处理积压商品、盘活存量资产和货币资金的市场化经营角度,还是按《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核算角度,该公司的做法都是不值得称道的。从理论上讲,该公司的会计核算有悖稳健性会计核算原则。
接下来让我们再依据上述相关资料,对该公司所披露的“其他应收款”的账龄的可靠性做出推断。从现金流量和年初货币资金的相关数额以及各项目之间的内在勾稽关系出发,我们可以计算出:2000年度如果不考虑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年初货币资金与本年现金净流量之和能够在当年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最大数额为72,707,820.71元;如果考虑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年初货币资金与本年现金净流量之和能够在当年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最大数额为31,511,185.85元。两种情况下得到的结果,都远远低于该公司披露的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 241,383,898.69元,即年初货币资金余额与当年所形成的现金流量不足以形成该公司所披露的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的数额。如此看来,该账龄的披露有值得怀疑的地方。同样,我们再来测算2001年度的情况 。如果不考虑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年初货币资金与本年现金净流量之和能够在当年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最大数额为29,012,986.69元;如果考虑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年初货币资金与本年现金净流量之和能够在当年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最大数额为9,279,539.31元。两种情况下得到的结果,同样远远低于该公司所披露的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264,199,605.18元。显然,该年度的其他应收款账龄的划分同样有操纵之嫌。
从理论上分析,如果以上判断属实,则该公司存在为了少提坏账准备、虚增利润而人为加大一年以内其他应收款所占比例的行为。经过沟通,公司认可了笔者的判断,即只要当年度其他应收款的每一明细科目有新的借方发生额发生,该明细账户的账龄就确认为一年以内。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明确规定:“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案例B:对某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推理剖析
一、财政部《关于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公司董事会2002年发布公告称,日前,公司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公司对不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行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公告同时称,2001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公司2000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认为,公司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确认收入36,717万元。公告称,公司将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同时,由于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不及时,折旧计提起始月份不准确及港口设施、设备资产分类不当等导致2000年度少提折旧780万元;此外,公司对在建工程确认不准确,1998~2000年多列资产11,939万元。
二、对该公司财务情况的推理分析
按该公司披露的数据,2000年及以前年度公司虚增利润的总额共计42,442万元(按15%所得税率计算的税后净利润为36,076万元),而该公司2000年披露的三年净利润总和为36,136万元。也就是说,按财政部的处理方法,该公司2000年及以前两个年度的盈亏基本平衡。公司2001年度和2002年上半年分别实现净利润4,839万元和3,297万元,那么2001年和2002年上半年的业绩可靠性如何?通过比较该公司1998年~2002年上半年公开披露的财务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如下一组数据:(见表二)
由表二我们不难得出,该公司出现了“增量不增收现象”。2001年下半年虽然实现吞吐量570万吨,但实际已出现亏损520万元(2001年上半年该公司实现净利润5,359万元,而2001年度全年实现净利润4,839万元);2002年上半年实现吞吐量693万吨,实现净利润3,297万元,可见业绩反复无常。尽管吨费率由1998年的32元下降至2001年的24元,下降了25%,但吞吐量却从575万吨增加到1,110万吨,增加了93%。由此可见,其装卸收入实际在逐年增加,那么“增量不增收”的主要原因应当出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财务费用增加”上(见表三):
从上表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司的“其他收入”与吞吐量之间不成比例。1999年“其他收入”为10,101万元,而1998年和2000年分别只有7,408万元和6,302万元,2001年又急剧降到2,256万元,2002年上半年也只有1,242万元。而该公司1999年招股说明书称,“其他收入”为船务代理费、堆存费、集装箱装卸费、船方服务费、倒运费、加班费、铁路使用费和船舶速遣费。这些费用与吞吐量之间应当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看来该公司在“其他收入”方面似乎存在操纵可能。
此外,通过该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如下数据:自1997年以来,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筹资40,919万元(A股23,400万元,B股17,519万元),银行贷款净增加108,204万元,两项合计149,123万元。而自1998年以来该公司投资活动现金净流出高达149,006万元,2002年6月30日的“固定资产合计”比1997年年初净增加 117,055万元。
至此,我们能否大胆推测:该公司可能通过虚增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同时虚增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方式来操纵利润呢?接下来让我们将该公司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的相关指标进行横向比较。
从表四我们可以看出,同行业2000年、2001年和2002年上半年的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22、0.28、0.14,而该公司的数额则分别为0.14、0.11、0.05,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此外,我们注意到:截止2001年末,该公司总资产29.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8.5亿元;天津港总资产28.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7.5亿元。两者资产规模大体相当,但2001年天津港实现收入10亿元,该公司只有2.8亿元。次新股营口港同年实现收入2亿元,但其资产总额只有3.9亿元,其中固定资产3.4亿元。不难看出,该公司的资产利用效率明显偏低。那么资产利用率偏低,是出于管理问题,还是资产数额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接下来让我们再比较以下港口行业部分上市公司2001年度主营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比率,见表五:
从表五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的主营收入是同行业平均值的40%,但固定资产却是同行业平均值的157%。至此,我们有理由推断,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数额有虚增之嫌。那么,如果该公司虚增固定资产的推理成立,那又是可能通过什么手段进行的呢?
最后,让我们看一下该公司近年来实现的净利润和生产经营现金流量之间的数量关系:
显然,该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均高于净利润数额,尤其以2001年为最,差额高达10,663万元。这样我们可以再一次大胆推断,该公司有可能通过虚增货币资金或应收账款的方式来虚增业务收入,再通过虚减货币资金的方式虚增固定资产,进而使其总资产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笔者注意到,该公司造假行为败露后,有媒体报道,截止1999年末,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45,693万元,其中有21,367万元是虚构的。从2000年开始造假集中在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上,2001年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将虚增的银行存款做实(笔者注:2001年末固定资产合计比2000年末增加40,278万元),这样到2001年末,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虚增了34,164万元。
至此我们就基本推理出了财政部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所做结论的基本形成过程。
总之,通过利用报表和报表附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可以对公司存在的利润操纵行为做出相应的识别。此外,通过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来修订计算出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通过现金流量表附注部分的“将净利润调整成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现金流量”中所列示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项目的数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无形资产”的数额相比较,也可以对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会计政策的执行情况做出推断。这些都是很有效的鉴别会计报表可靠性的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来增强专业判断能力,无疑会大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5. 中国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成因
中国股票市场并非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而是为促进市场体制建立在政府驱动下人为发展起来的。先天的不足加上转轨过程中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市场参与者行为的不规范,使中国股市很长一段时间陷入高投机和强波动的怪圈中。股市的运行相当程度上脱离了设计者当初的构想,市场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投机和过度投机
在投资学的意义上,投机被认为是“在商业和金融交易中,甘冒特殊风险,希图获取特殊利润的行为。①“或者说投机是对市场行为的积极参与,是以获得差价为目的,以承担较大风险为条件,积极参与市场买卖的攻击性的经济行为。股票市场上的投机行为表现出以下特点:追求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较差的差价收入;持有证券时间较短、频繁进出市场;有着较强的风险偏好,倾向于寻找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不太注意影响股价的基本因素,主要以市场信号作为决策依据。作为一种积极参与市场的行为,投机被看作是股票市场的“润滑剂“,对市场功能的实观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投机的存在有利于增强股票市场的流通性,活跃市场,有助于平衡和发现市场价格,有助于分散风险和强化经济政策的有效性。
投机行为对市场功能实现的促进作用是以市场参与者的理性行为为基础的。即投机行为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能促进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和市场功能的实现:投机者的市场行为是在对市场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利润最大原则支配下,通过对成本、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比较后作出决策的。一旦投机者的攻击性市场行为超出理性的范围,而外界环境因素不能给予有效的约束时,过度投机就成为现实。所谓过度投机,指的是投机者对市场交易的积极参与由于受非理性因素的干扰而脱离理性轨道,从而其结果是市场运行效率的降低和市场功能的丧失。这里的非理性因素指的是影响行为主体选择的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如直觉、本能、激情、无意识等。在非理性因素作用下的人的行为,表现出非自觉性、非逻辑性、冲动性、盲目性等特征。应当承认,在人们实践活动中,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非理性因素由于受理性因素和其他环境因素的制约和控制,被引向理性的目标。而在非正常的市场条件下非理性因素受环境条件的激化,往往会突破理性因素的制约并使之退出对决策的影响。于是,投机被推波助澜,走向过度投机。
我国股市过度投机的表现
过度投机必然使市场运行偏离有序的轨道,这种偏离可以从若干市场指标中反映出来。
(一)换手率过高
换手率即成交股数与流通股数的比率。反映同只股票在一定时期内被交易的次数。由于投资者对公司及市场前景的不同预期,以及市场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的不平衡,换手是投资者的理性选择。没有换手就没有交易。但是,换手率过高,交易过于频繁。则说明市场过于热衷于缺线炒作,反映出投资者行为的盲目性、矛盾性、冲突性,表现出非理性的特征。一般认为,成熟股市的年换手率科约为50%,而我国股市远高于比。以上海股市为例:1994年年换手率达825%,换手率居前10位的均在2000%以上,而凌桥股份则达2696%。1996年,上海股市换手率高达883%,而同时纽约、伦敦、香港、东京换手率为分别为69.9%、58.6%、45%、32.4%②。
(二)市盈率过高
市盈率即股票市价与每股净利润的比率,它反映市场对股票的评价,从静态角度看,也反映投资者收回投资的周期长短。股票投资中,市盈率多高为合适,可以从投资的机会成本来考虑。股票投资的经济目的在于获得某种形式的收益,作为理性的投资者,必然要求预期收益大于机会成本。我们用银行的存款利率和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来代替机会成本,则机会成本的倒数就是市盈率的理论值。即市盈率=1/存款利率或市盈率=1/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据此计算,我国市盈率理论值应为13倍左右。(设银行存款利率取8%,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取7%)。93年以来,上海A股平均市盈率达40倍以上。这意味着投票投资的收益仅有机会成本的1/3,或者说回收周期将高达40多年。而从个股来看,市盈率之高更是匪夷所思。1998年10月9日,上证指数1236点时,上海股市400多只上市股票中,市盈率超过100的达45家,而有11家则高达1000以上。其中最高者近4000倍③。如此高的市盈率,将成熟股市远远抛在后面。1996年,当上海股市平均市盈率为44倍,纽约、伦敦、香港、东京股票市盈率分别为19、17、19、22④。过高的市盈率,反映投资者过高的盲目性,反映出市场中充斥着无理性的炒作气氛。当然,市盈率并不能完全科学地反映股票的投资价值。“买股票就是买未来“。对于经济不断成长的中国,市盈率会有不断下降的趋势。但实际上,中国股市过高的市盈率并不反映投机者对市场前景的信心,而仅仅反映了投机行为的非理性。
(三)股票价格与价值的严重背离
股票是资产所有权证书,持有股票即拥有公司一定份额的资产。因此,因股票价值的高低可以用股票所代表的真实资本的价值即每股净资产价值来反映。由于股票价格受供求、公司收益、经济形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对价值的一定程度的偏离是正常的。但是我国股市股票价格对其每股净资产价值的偏离显然是不正常的。大多数股票价格若干倍于每股净资产,而热门股有的达到几十倍。令理性投资者不可思议的是总资产仅200多万,而负债已达13亿的农垦商社,以及净资产同样为负值的渝汰白,非但没有被市场抛弃,反而不时受到追捧,甚至不时收出涨停。
另外,投资股票的目的在于取得预期收益,其现值形成股票的内在价值或投资价值。未来具有种种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决策时,可作为决策依据的往往是公司目前的业绩。因此价格与价值的一致还要求股价的变动与公司业绩的变动呈现出一定正相关。当股价的波动严重背离公司业绩时,则意味着市场行为进入了过度投机。在我国股市恶炒个股的一波波浪潮中,股价与业绩的严重背离甚至到了出现严重负相关的程度。1997年下半年,针对市场恶炒垃圾股的情况,证监会对业绩长期低迷,连续亏损两年的27只股票进行了特别处理,给其贴上“ST“的耻辱标记。但ST股票不但没有被市场冷落,反而成为市场明星,不少个股连续涨停,甚至“ST苏三山”被摘牌也没有使市场追腥逐臭的恶习有所收敛。ST吉诺尔98年中期每股亏员达0.48元,中期业绩公布后,居然连续十几个交易日涨停,股价从7元多跃上十几元。与此同时,不少业绩优良,稳定增长的个股则被市场遗忘,股价躺在低位不能动弹。
(四)股指波动频率高,波动幅度大
暴涨暴跌,频繁波动是中国股市最显著的特征,尤以上海股市为甚。1992年以来,上海股市发生了十几次波幅较大的振荡,振幅在25%~300%之间,其中短期内振幅超过100%的有两次,而最大一次振幅为298%的波动是在1992年11月7日到1993年2月15日三个月内完成的,(上证指数由386点跃升到历史 高点1536点)。另一次振幅为216%的波动是在1994年7月29日到9月14日一个半月内完成的(上证指数由333点上升为1052点)。作为一个新兴股市,由于不可避免的不成熟性,出现波动本不足为奇,但中国股市尤其是上海股市大起大落的运行却丝毫无法体现升跌有序,阴阳调整的波浪运动特征。在升势中往往体现为平地而起,连拉长阳,任何技术阻力位都一跃而过,而在跌势中股指往往劈头盖脸狂泻而下,连拉阴线,任何技术支撑位都无济于事。1994年的股市运行将这一特征体现得淋漓尽致。5月4日,上证指数由620点开始滑落,大盘下跌近300点,没有出现象样的反弹。股价面目全非,跌进净资产、跌破发行价仍持续下跌。8月1日,在有关政策刺激下,大盘一跃而起,以摧枯拉朽之势在一周内由333点劲升到700点,横盘两周后,又直冲1052点,随即又掉头而下,用十几个交易日使股指跌去500点,并在10月7日出现最高股指763点,最低546点,落差217点,振幅达28%的壮观局面。股指持续、频繁、大幅度的波动,往往技术分析无法解释和预测,而且与基本分析背道而驰,呈现出彻底的“随机行走”的醉汉特征,这反映出过度投机和股市中非理性行为的冲动性和无意识性。
股市过度投机的危害
过度投机的存在,不仅会阻碍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成长,而且会制约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从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损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其一,扭曲资源配置。股票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利用其筹资功能促进资本合理流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是股票市场过度投机的存在,却产生了资源逆配置的结果。一方面,由于交易市场高投机带来高收益,导致社会资金从社会经济中的生产流通等实质性的环节进入非生产性的交易市场,从而造成实质性经济领域资金短缺和证券交易市场游资过剩的结果。另一方面,在非理性的股票投机中,股票价格往往脱离其内在价值,与企业经营能力,产品市场适应能力,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等相背离,故通过二级市场增发新股进行的资源配置,往往不是使资源流向利益效率高、国民经济急需的部门和环节而是流向股价易炒作,投机有空间的企业。价格的扭曲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我国股票市场上大盘股长期受冷落,而小盘股经常被暴炒说明了这种情况。
其二,扭曲市场功能。我国股票市场设计者所构想的股票市场的首要功能是推动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利用市场约束促进效率低下、管理落后的国有企业实现机制转轨。但证券市场实际运行的结果,严重扭曲了市场功能。由于高度投机的交易市场能为原始股持有者带来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本金的收益,企业争先恐后上市,工作的重点放在争取上市而不是改制上。而一旦上市以后,股价由于投机上涨,企业又可以通过股市进行圈钱,又掩盖了改制不彻底,管理落后、效率低下的沉疴。
其三,助长“寻租”活动。寻租在经济学意义上指利用垄断资源寻求垄断租金(即超过其机会成本的额外收益)的行为。寻租是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被扭曲的结果,同时又会进一步扭曲这一进程。在证券市场上,由于权力资源的垄断性(如批准上市的权利以及公司上市后圈钱的权力),在过度投机支撑下的高收益并不与高风险相对称。于是证券市场中的钱权交易、违规操作、损公肥私等寻租活动必然盛行。企业为上市而跑“部”“权”进,中介机构为高额佣金而违规透支,政府官员利用职务公款炒股;上市公司不务正业,利用内幕消息炒作自家股票,操纵市场价格;上市公司以配股代替派息,不给股东回报而要求股东不断给予回报,使投资者投资风险不断被强制累积。
其四,扩大收入差距,加剧分配不公。证券市场由于其高风险本来就具有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而过度投机又进一步使收入差距的扩大加速。在我国扭曲的市场条件下,收入分配具有权力分配的特点,使收入分配不公进一步公开化和扩大化。
必须指出的是,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不仅使投资者丧失投资的热情,而且,由于示范效应,过度投机的影响是广泛的。它不仅会使社会资源从实质性经济领域流向虚拟化的符号性的经济领域,造成经济生活的泡沫化,而且它对民族精神的损害也是巨大的。在到处蔓延投机气氛的环境下,每个人都梦想一夜致富,谁还会朝五晚九地辛勤耕耘呢。
其实任何市场都有投机,没有投机就没有市场。但我们发现中国市场投机的成分又太过了。有几个方面必须改革:
1.发行机制
一是重组。跌到几块钱或ST之后,就可能重组,很少破产退市。所以有人炒垃圾股。这是制度原因,最近几年,由于上市容易了,有所收敛。
2.对冲机制
中国缺乏做空个股机制,外部投资者难以通过做空盈利,上市公司在股价出现泡沫时增发股票获利权利受到限制(苏宁和万科是这方面的高手)。
3.资金操纵
主力控盘之后,操纵股价,而监管不力。没有价值的股票照样涨,谁还在乎价值。
4.投资渠道少
中国资金不能投资国外,国内金融机构国家垄断,民间力量薄弱。除了股市就是房市。这些资金只好投机。
对于价值投资者而言,处于一个投机的市场,会有更多的机会。埋怨市场过度投机者,往往是投机不成。一个市场是否有投资价值,不在于是否投机,而在于有没有值得投资的公司。价值,永远是投资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