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同案例分析
① 求2008年以后的国内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或者仅仅是案例也行。急!!!
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厦)会计造假丑闻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上市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该公司的股票在其会计造假丑闻败露后股价大幅度下跌,使广大股东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2.如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由于产品销售不畅,公司面临亏损。公司董事长责成财会部经理胡某对会计报表做技术处理,实现当年盈利目标,并承诺如果做得好,将推荐他作为公司总会计师人选。胡某知道本年度公司亏损已成定局,如要落实董事长的盈利目标,只能在会计报表上做假。于是,胡某通过虚拟交易、向子公司转移广告费支出等方法,将公司会计报表从亏损做成盈利。
3.某市财政局许某在担任会计兼出纳的十年中,采取各种手段贪污公款达7000多万元;
4.交通部雷某自1995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向下属单位划拨国家基本建设限额款的权利,非法挪用交通部国家基金建设资金和科技经费共计8000万元,受贿达31.3多万元。
② 关于要约的案例分析
案件(范本)如下:
A公司于某年某月月承包某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A公司向H省三家钢材公司——B公司、C厂和D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A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A公司。B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A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H省。在A公司收到D厂复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A公司当即函电D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H省。D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H省。A公司收到D厂复电后,就对B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B公司对此不服,认为A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A公司同时再次向D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D厂自行负责。第三天,D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A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D厂和B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如下:
(1)在本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理由如下:
①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称:“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这表明A公司希望在B公司和D厂向自己发出欲卖钢材的要约后与自己联系再协商是否购买或购买数量。所以,以上说明A公司并没有明确表示与D厂和B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A公司在通知中称,“请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表明建华公司只是说有意向购买,但并未标明接到通知后就一定会购买。
③通知中并未包含合同有效成立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价格。
综上所述,A公司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拘束力,它与B公司和D厂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而且B公司给A公司发出答复函称自己有货后,A公司并没有给出购货承诺,此时B公司自行组织车队运输钢材到建华公司。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也无所谓违约责任,B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损失应该由B公司自行承担。
(2)而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供的钢材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厂,产品质量信得过,当天下午即给D厂去函称其将购买1000吨钢材,请D厂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称其有货并于第三天送到A公司。此时,A公司与D厂的函已经构成了要约。并且,D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钢材送达A公司。所以,D厂与建华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条件,具备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A公司有违约责任,D厂的损失应该由A承担。
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参考文献:http://wenku..com/link?url=JGAQmeHBdZRU5ShxT72YQ3wwT---poOFPFKLm3gITFUr_cmL15IQ06mcnrCCdYmZsetVylN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