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理财合同案例分析
❶ 你出资,我炒股,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
案例一
2008年2月,A与B签订《炒股协议》,约定:A出资10万元给B炒股,月息2%,盈利三七开,如亏损B要将本金返还A,协议期限为一年。
2009年2月,双方又订立《借款协议》,约定:A出资10万元给B炒股,月息2%加分红(三七开),借期1年,借期届满还本付息加分红,如炒股亏损,月息按1%计。
数月后,A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借款9万元,并按2%利率支付2008年2月以来拖欠的利息。
法院审理该案的首要任务,是认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即2008年2月和2009年2月,A在分别与B订立《炒股协议》和《借款协议》后,支付B各10万元,是借款,还是委托理财资金。笔者分析如下:
1、是不是委托理财资金?
有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但目前未找到正式版本,故在此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据上述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有:1、受托人负责处理委托事务;2、委托人预付委托费用,并承担受托人垫付的费用及利息;3、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5、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A与B签订的两份协议,看似一方出资委托另一方炒股,但并不具备委托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第一,A没有向B预付委托费用,也未约定向B支付报酬,即使B可能在炒股时获得收益,但既不确定,也不是委托报酬。第二,B无须按照A的指示炒股。第三,A的出资期限为一年,双方不可任意解除合同。据上述,双方当事人并无委托理财的权利义务,相关款项当然就不宜认定为委托理财资金。
2、是不是借款?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有:1、一方支付借款,有出借方式及期限等;2、另一方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一般情况下)。A与B的权利义务内容,比较符合借贷关系特征。主要是,双方约定借款金额、利率及返还借款期限。虽然还约定A可以参与炒股盈利的分配,笔者认为可视为A出借款项给B,B炒股获利后给予A的额外回报。或者说,双方以炒股盈利作为提高利率的条件。据上述,双方应为借贷关系,A的出资为借款。
❷ “中银集富”理财计划的案例分析
以中银集富“天集富”产品为例,假设该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为1.65%。
在律师行工作了3年的王先生,银行账户内有活期存款20万元,按活期利息计算,王先生存一年活期存款所得的活期利息合计:
200,000×0.36%=720元
如果王先生购买了20万元的“天集富”产品,“天集富”的年化收益率为1.65%(假设此收益率在一年中没有变化),王先生一年的投资收益=200,000×1.65%=3300。
两者相比较,王先生该笔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当于原来的3300/720=4.58倍,一年累计多收益3300-720=2580元。
注:案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不代表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每期产品收益率(年率)会因市场变化略有波动。
❸ 网上那些股票经理说的提供会涨的股票,然后我投资,盈利就6/4分,可不可信
骗人的。
)以代客理财、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6:投资者王某接到某投资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为专业证券投资机构,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可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由投资者自行操作,利润三七分成,过往推荐业绩特好。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同意与该咨询公司合作。第一只股票赚了1万,王某按照约定给公司汇去了3000元。可是随后推荐的几只股票却连续下跌,短短数日亏损达数万元。王某想找公司的业务员讨要说法,而电话却再也打不通了。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合作炒股。不法分子往往随意向投资者推荐几只股票,找赚了钱的投资者进行利润分成,一旦推荐的股票发生大幅下跌就再不露面了或等下一个人上钩。这种由投资者自己操作的手法看似安全,实质类似“扔飞镖”的游戏,不法分子总能碰上小比例赚钱的投资者进行收益分成,对大比例亏损的投资者却一逃了之。一些投资者不明真相,很容易上当受骗。
专家提醒:“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钓鱼”方式进行诈骗,欺诈性很强,投资者接到这样的电话或信息,一定要特别留意,不要上当。
❹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分析:案例一:锦江法院受理11件起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11名原告诉称,2008年渣打银行理财部的工作人员多次向其推荐购买渣打银行推出的一系列境外理财产品,声称渣打银行系专业理财银行,这些产品与境外基金指数挂钩,市场发展非常好,收益很好,没有风险。在被告多次劝说和承诺下,11名原告先后与被告签署了不同的境外理财产品协议,原告要求持有一份双方签署的协议时,被告工作人员以“外资银行协议只有一份”等理由拒绝。2009年起,11名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纷纷遭受重大亏损,原告要求复印双方签订的协议时才发现,被告当时拿出的仅是原告购买产品的签署页,原告并没有看过完整的协议书。原告认为,被告在代客购买境外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的宣传和陈述,虚假风险测试和风险告知,诱导原告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54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和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理财合同,被告赔偿原告本金以及利息损失。现在该批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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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筹资方案的优缺点:
方案一以增发股票的方式筹资9亿元。优点是不增加企业财务负担,无需企事业到期还本付息,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有利于提升公司财务形象,缺点是增加普通股稀释了公司控制权,不能享受财务杠杆的好处
方案二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资9亿元。优点是不稀释公司控制权,可以享受债券资金财务杠杆带来的好处,缺点是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公司财务形象的提升,每年增加的固定利息费用造成公司财务负担的加重,到期偿还本金的压力也是企业一项不容忽视的沉重负担
两套筹资方案的比较:
方案一每年增加的股利成本=0.8*7500=6000万元
方案二每年增加的利息成本=93500*4.5%*(1-25%)=3155.63万元
比较而言,还是发行债券更便宜些,且发行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会高于50%,符合银行借款合同规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5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