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监督案例分析
A.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报告案例 — 以赛力斯为例2020-2022年
经过对众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深入研究,总结出一套通用的分析框架,包括财务报表三大支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关键能力指标和杜邦分析法。然而,实践经验表明,真正的提升在于持续学习和实践。对于即将撰写财务报表分析论文的会计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同学们,可能在选题和数据获取上感到困惑。
接下来,我们将以赛力斯为例,提供一个实际的2020-2022年财务报表分析报告案例,帮助你理解如何操作。首先,赛力斯在新能源汽车市场表现出色,尤其是在与比亚迪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领导者。
- 报告大纲:
1. 公司发展战略分析
- 1.1 公司概况
- 1.2 竞争策略分析
2. 股权结构及股东变动
- 前十大股东
- 主要并表子公司
3. 财务报表结构剖析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财务能力分析
- 杜邦分析
通过深入分析赛力斯的财务数据,你可以学习如何进行资产与资本结构分析,关键项目的解读,以及如何运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增长潜力的评估工具。记得,财务报表数据通常从公开的财务报告中获取,并结合行业背景和公司内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想了解更多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的实例,可以参考我们的系列案例,包括华为、海天味业、比亚迪等,这些案例将帮助你更直观地掌握财务报表分析的技巧。
B. 数字的奥秘:中国上市公司财务分析案例目录
深入探讨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让我们通过一系列案例来揭示数字背后的秘密。首先,了解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的一般模式是关键,它为我们解读财务报表提供了框架。
具体来说,以东风汽车收购郑州日产为例,我们将剖析这笔交易的财务影响,揭示并购背后的成本效益分析和潜在风险。接着,同仁堂分拆上市后的业绩表现,展示了公司战略调整如何影响财务数据。
兖州煤业与煤炭生产板块的横向比较,揭示了行业竞争中的财务优势与劣势。青岛海尔的财务分析,展示了家电巨头在成本控制和盈利能力上的独到之处。长虹销售高速增长背后,财务数据是如何支撑其市场扩张的策略的。
北人股份的财务状况,是我们研究传统制造业转型时,如何通过财务指标来衡量企业变革成果的窗口。在浦发银行与招商银行的递延税款项目中,我们关注的是会计报表附注中的细节,以理解税收策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银广夏的案例,揭示了财务报表舞弊的警示,财务分析如何揭露潜在的欺诈行为。托普软件的财务分析则着眼于技术公司的研发投入与回报之间的平衡。最后,丰乐种业的财务分析,为我们展示了农业企业在行业波动中的财务稳健度。
C. 蓝田股份案例分析
审计案例分析期末论文
蓝田股份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蓝田股份作为一家从农业为主的综合性经营企业,自1996年6月上市以来一直保持了业绩优良高速成长的特性。1996~2000年,蓝田在财务数据上一直保持着神奇的增长速度。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38亿元,增长了10倍,历年年报的业绩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达到1.15元。即使遭遇了1998年特大洪灾以后,每股收益也达到了不可思议的0.81元,创造了中国农业企业罕见的“蓝田神话”,被称作是“中国农业第一股” 然而在2001年10月26日,刘姝威在《金融内参》上发表一篇600多字的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文章称“蓝田股份已经成为一个空壳,已经没有任何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蓝田股份完全依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文章提示:“为了避免遭受严重的坏账损失,我建议银行尽快收回对蓝田股份的贷款。”她在对蓝田的资产结构、现金流情况和偿债能力做了详尽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蓝田业绩有惊人的虚假成分,公司已经无力归还20亿元贷款。
此文揭露了蓝田的造假丑闻,此后蓝田贷款资金链条断裂;2002年1月,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董事长保田等1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被拘传接受调查2002年1月23日蓝田股份全线跌停,以5.89元收盘。
二、蓝田公司简介
1. 简介
公司于1992年成立,是一家传统的农业和食品加工企业为主的综合性经营加工企业。涉及农副产品的种植、加工、销售、制药,餐饮住宿,房屋开发等相关产业。
一直以来是一支公认的老牌优质股。据资料显示:蓝田股份1996年股本为
9696万股,2000年底扩张到4.46亿股,股本扩张了360%;主营业务收入从4.68亿元大幅增长到18.4亿元,净利润从0.593亿元快速增长到令人难以置信的4.32亿元。1996~2000年,蓝田在财务数据上一直保持着神奇的增长速度。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38亿元,增长了10倍,历年年报的业绩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达到1.15元。即使遭遇了1998年特大洪灾以后,每股收益也达到了不可思议的0.81元,创造了中国农业企业罕见的“蓝田神话”,被称作是“中国农业第一股”。
2. 大事记
1996年5月,在上交所上市
1999年10月,证监会处罚公司数项上市违规行为
2001年11月,刘姝威在《金融内参》发表600字短文,此后蓝田资金链开始断裂
2002年1月,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董事长保田等1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被拘传接受调查
2002年3月,公司实行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生态”
2002年5月,因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
三、 审查过程及情况
1. 审查过程及处罚情况
1.1 审查过程
2001年10月26日,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在一份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呼吁“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引起银行高层的关注。不久,相关银行即停止对蓝田发放新的贷款。
2001年11月,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出售北京蓝田园国际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80%股权、出售野藕汁生产线、彩色印铁制罐生产线及其相关厂房、存货等资产给中国蓝田总公司,并更名为湖北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2001年12月13日,蓝田公司起诉刘氏。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向刘下达了《应
诉通知书》,称“湖北蓝田股份公司诉刘姝威侵害名誉权案”将于2002年1月23日开庭,要求刘作为被告出庭。
2002年1月12日,生态农业董事会发布公告,公司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董事长保田、董事总会计师黎洪福、董事会秘书王意玲及7名中层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拘传接受调查。
2002年1月22日,湖北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2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委托肖纯林董事代理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董事长职权,并聘请湖北中正会计师事务所为财务审计机构。
1.2 处罚情况
(1)对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
(2)对招股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赵琰璋、吴惠昌、王
焕成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
(3)蓝田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瞿兆玉公司董事长职务。蓝田公司和瞿
兆玉、赵琰璋、吴惠昌、王焕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
(4)2005年9月19日,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因违纪被开除
党籍。其具体违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某股份公司上市后,违反规定,为女儿购买该股份内部职工股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2. 造假情况
2.1 虚构应收账款数额
蓝田股份去年主营业务收入 18.4 亿元,而应收账款仅 857万元。公司方面称,由于公司基地地处洪湖市瞿家湾镇,占公司产品 70%的水产品在养殖基地现场成交,上门提货的客户中个体比重大,当地银行没有开通全国联行业务,客户办理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结算货款业务,必须绕道70公里去洪湖市区办理,故采用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靠现金交易完成。稍懂财会知识的人士,势必对蓝田股份
2.2 虚增固定资产
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有关批复和土地证,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伪造三个银行账户1995年12月的银行对账单,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将公司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的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虚减总股本,提高每股收益。2000年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多,在产品占存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在产品绝对值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仅从固定资产来看,无论是从规模还是增长率来看都明显偏高,蓝田自上市以来所有的募集 资金、新增借款和盈利几乎全部变成了固定资产。而流动比率是0.77速动比 率是0.35,净营运资金是1.3亿,这暴露出蓝田无力偿还到期流动负债。
2.3 虚造存货价值
在蓝田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存货价值从1999年的2.6亿增加至2001年的4.4亿。除去饮料这一可明确计量部分,该公司另一重要产品——水产养殖,由于在鱼塘里,我们无法获知其实际的品种、数量和重量,20 万亩水面到底装了多少鱼和其它水产品?没有人能说清楚,那这一部分的存货价值如何计算得来?
从图中可以看出,在蓝田股份2000年存货中,在产品占存货的82%。由于蓝田股份的主营产品是农副水产品和饮料。农副水产品和饮料的存货不容易保存,一旦产品滞销或存货腐烂变质,将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其存货结构是其调查重点。
2.4 利用“资本运营”圈钱
蓝田公司上述造假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在资本市场上营造一个公司盈利丰厚,运营蒸蒸日上的局面,从而吸引广大投资者踊跃购买其股票,聚集资本,达到为少数人牟利的目的。因为在这些少数人眼中,建立这样一个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打造一个“壳”去资本市场大把圈钱,而不是真正把公司打造成一个实实在在的实体。
2.5 虚构收入与利润
蓝田股份2000年主营收入是18亿元,2001年上半年是8亿元。也就是说,每个月收入是1.5亿元,蓝田股份增值税率是13%-17%,营业税率是5%,可是它一个月只要提4万元的营业税和28万元的增殖税,这样的纳税额比一家年收入5000万元的企业还少,而蓝田是18亿元,所应缴纳税额大大不符。
此外,蓝田股份披露的和蓝田总公司的野藕汁结算价格为46.8元/箱(24罐)(其中野莲汁为46.8元每箱,野藕汁为44.2元每箱)。按照市场上常见的蓝田野莲汁、野藕汁包装估算,假设每3罐野莲汁、野藕汁为1公斤(每罐蓝田饮料为350ML),大概每公斤饮料蓝田股份获得5.85元的销售额。按上述的计算,每公斤饮料实现利润2.42元。如果按照33%的所得税,蓝田股份每公斤饮料实现的
2.42元净利润(税后)至少需要2.42/0.67=3.61元的所得,也就是说蓝田股份靠每公斤5.85元的销售额至少实现了3.61元的利润,利润率为61.71%,在竞争激烈的饮料行业能够实现这种利润吗?此外,据有关报道称,蓝田股份在精养鱼塘推行高密度鱼鸭配套养殖技术,每亩平均产成鱼由 350 公斤提高到 1000 公斤,加上养鸭收入,每亩平均收入由 1400 元提高到近万元,养殖成本降低 20% 。而同样是在湖北养鱼,去年上市的武昌鱼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公司 6.5 万亩鱼塘的武昌鱼,养殖收入每年五六千万元,单亩产值不足 1000 元。通过所谓高科技饲养,其公司养殖利润为同行业的10至20倍,甚至达30倍之高。
3. 审计失败
3.1 审计师
蓝田股份一直是原沈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改制以后的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的忠实客户。直到2001年度年报审计时沈阳华伦因黎明股份以及其他原因没有通过2001年度年检、不能继续执行证券业务审计时为止。2002年初,蓝田股份拟聘请湖北中正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师,但因中正所正在协助公安机关审计蓝田的财务资料,转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3.2 审计意见汇总表
1993-1997 沈阳 无保留
1998-2000 沈阳华伦 无保留
2001 武汉众环 无法表示
2002(中期) 武汉众环 否定
3.3 审计失败
1999年中国证监会认定,蓝田股份1995年虚增2770万元银行存款,以达到虚增资产总额的目的,而原沈阳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发现和指出,发表了无保留意见。通过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度的无法表示意见和2002年中期的否定意见可以发现蓝田财务造假的大致轮廓:内部控制失效,多套账,账外负债,难以确认的收入和资产,内部交易没有抵消,可能面临重大减值的应收款项。
3.4 审计困难
蓝田股份大量的交易是通过现金交易进行的,采取了“坐收坐支”的办法,审计师难以从收款的角度验证收入的真实性,而对面积达300余亩的洪湖里的水产品存货进行盘点,也极其困难;需要作为重点审计领域的固定资产,不是熟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而是相当大的部分投入在了水、土改造方面;为审计师确认固定资产的存在性和价值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原因分析及建议
1. 原因
1.1 内部原因
1.1.1 经营管理不善、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其业绩不佳
蓝田造假丑闻曝光之前,曾经是中国股市中的一面红旗,但令人惋惜的是,蓝田所谓的高业绩均来自于种种虚幻神话和财务包装。我们知道,光靠造假过日子是不行的。企业要发展,求生存,其根本出路在于谨慎投资和合法经营。起初,蓝田上市时曾经募集了两个多亿的资金,公司高层应该适时实施正确的投资战略,以引导企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事与愿违,蓝田的管理高层并未真正从这方面去考虑问题。一方面,公司的董事长一言九鼎,擅自将蓝田交给了一个不懂业务和素质不高的人掌管;另一方面,公司在缺乏明确的投资战略的情形下盲目扩张。而蓝田的失败,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管理高层的法制观念极其淡薄,经营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在公司业绩不佳的困难时期,不是从强化公司管理内涵来着手想办法、求对策,而是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公然造假,知法犯法,炮制了所谓“金鸭子”、“野莲汁野藕汁”和“无氧鱼”的动人故事,企望靠骗取
贷款来过日子。蓝田的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盲目投资、管理不善,致使其主业萎缩,最终误入歧途,一败涂地。
1.1.2 会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操守
从会计的角度而言,其实蓝田公司造假不是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会计标准和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问题,而是在实际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在蓝田公司中会计人员或者屈从上级压力,或者直接参与造假,根本忘记了作为一名会计人应有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此外,在该公司为达到造假的目的没有建立应有的财会人员管理与奖惩、准入和退出实施机制。
1.2 外部原因
1.2.1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司法介入滞后。
蓝田股份1999年被查出上市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涉及伪造有关批复和土地证,虚增公司无形资产,伪造银行账户,以及“压缩”公司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等违法行为。对此,蓝田股份只是被警告并罚款100万元,瞿兆玉也只是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记者在本报1999年11月3日刊登的《蓝田造假怎么罚?》一文中指出,“蓝田股份造假的数额之大已属严重的经济犯罪,假若对这种‘包装’行为打击不力的话,必然还会出现‘后继’者”。孰料“后继”者竟然是蓝田股份的高管,在市场对这家公司极其敏感的背景下,利润造假仍无休止地继续。要知道蓝田股份上市时存在的多项违法行为,早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关责任人是应该蹲监狱的。就说伪造银行对账单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按《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蓝田股份上市时造假行为涉案数额巨大,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不为过。如果1999年在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后就把蓝田案移送检察院,司法介入及时有效的话,蓝田股份的利润造假行为不会直至今日才被曝光。可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于姑息养奸,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司法介入不能再姗姗来迟。
1.2.2 控股股东信息披露盲点多。
评价资本市场效率的强弱,信息的有效性是一个重要指标。而蓝田股份能够长期造假未被发现,屡遭舆论质疑都有惊无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无法让中小股东认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动态掌握控股股东的经营风险,是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大盲点。蓝田股份把许多费用因素往中国蓝田总公司身上一推,使本该早就暴露的问题得以体面地遮掩。蓝田案发说明针对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不足,势必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大打折扣。蓝田股份与中国蓝田总公司控制的“大蓝田”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大蓝田”的财务现状如何?这些都应该在市场上公开披露。而在相关信息不透明之前,谁也说不清楚“大蓝田”会给蓝田股份带来多少或有风险,及或有风险是否会导致蓝田股份退市、破产。另外,若信息披露更有效,蓝田股份几乎演变成家族企业也不至于到最后才暴露真相。
1.2.3会计职业独立性缺乏,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足。
目前企业的会计人员是受聘、受雇于其所在公司的职员,公司老板对会计人员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和支配权,当会计人员与老板发生道德冲突时,会计人员则面临着坚持原则、坚守职业道德就可能被辞退失业的痛苦选择。此外,本案中蓝田的财务会计人员受管理层逼迫,为保住饭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反映了会计人员受不良思想和价值观念等影响,在利益的诱惑下,丧失了职业道德,为了个人私利参与会计作假或贪污舞弊,自身道德素质偏低的现状。而在外部财会审计上,由于审计人员素质或审计部门受制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等种种原因也未能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或及时披露所发现的问题,其中所暴露的会计师独立性问题是一世界性难题,要解决也是任重而道远。
2.建议
2.1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提高公司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此外,完善企业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最后,要优化董事会人员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公司重大决策应由董事会投票表决决定。市场竞争是十分激烈的,一家公司如果不及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强化公司内涵,终究会被市场淘汰。
2.2 建立以诚信为前提的市场经济体制。
诚信的经济市场才能给人民安全感,从而拉动消费,推动这个市场的经济进步和发展。强化社会强势集团的诚信教育,包括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会计人员以及能够控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政府官员、中介机构,使得诚信观念深入人心,杜绝其成为会计舞弊的制造者和帮凶,从根本上扼杀非法经营活动的毒苗。同时,作为地方政府,应该正确处理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多地干预企业行为,以保证其正确的发展方向。
2.3 重视会计人员的诚信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会计人员要爱岗敬业,依法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改造会计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境界,使会计从业人员形成严谨的工作作风,教育会计人员应“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注6)树立“诚信会计”的良好形象。通过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会计人员能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将诚实守信的道德意识转化成自觉的行动,“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为行动准则,营造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另外会计人员还需要不断充电,回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这样才能确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提供前提条件。
在任何时候,我们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决不能放松,尤其是作为证券市场“守护神”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要敢于坚持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以减少审计失当的风险。同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不断健全其质量控制机制,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准,以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2.4 不断建立和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
经济的活动的复杂性对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根本。健全的法律制度也是建立诚信的金融市场的前提。只有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大处罚和执行力度,提高公司财务造假成本,增加中介机构违规风险,形成经济预期公正,才能财务
造假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法制教育,促使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模式,从而自觉地调节自己的行为。
2.5 加强社会监督与评价机制,发挥社会力量。
从有关会计诚信现状来看,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是我国目前迫切要完成的大事。有一则小故事,颇有意味:一位留学生在国外乘公共汽车逃票,当时并没有对他罚款,他自以为洋洋得意,谁料毕业找工作时才发现已被记录在案,虽然学习成绩优秀,求职却遇到障碍。他因小失大,后悔不及。这则故事令人回味,也令人深思„我们是不是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现实情况,用规模先进的信息数据库记录大量企业与个人的资金往来与商品交易的种种资料,提供客户查询,一旦有不良信用的记录,在工商注册、银行贷款、消费贷款、个人信用卡服务以及人才聘用等,将受到制约。相反,为鼓励获得守信等级高的企业将可优先获得发行股票和银行贷款等各项优惠条件。用完善的会计信用制度,来制约会计领域中的虚假行为。
总之,企业要发展,求生存,其根本出路在于谨慎投资和合法经营。而蓝田的失败,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管理高层的法制观念极其淡薄,经营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在公司业绩不佳的困难时期,不是从强化公司管理内涵来着手想办法、求对策,而是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公然造假,知法犯法。治理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并非可以一蹴而就之事,而是一场持久战。蓝田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在看不见的角落里,或许还有更多的舞弊事件。由此可见,提高董事会治理公司水平,维护市场诚信,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审查都是势在必行的。唯有外部治理体制和市场环境得到重大变革和改善才能让市场迎来一个真实合法的新局面。
D.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