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分析
Ⅰ 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
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融资成本低且风险小
上市公司在选择融资的方式时,最先考虑的就是融资的成本。由于我国很多企业都处在成长发展期,可能无法承受债务融资的高成本和高风险,所以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会优先选择股权融资,尽管可能债务融资可以起到抵税的作用,但是相比不能偿债带来的风险,上市公司选择了更为保险的一种方式方法。相对应的,股权融资虽然也有自己的风险,比如会导致母公司的控制权下降等等,但是不必每年都分红的弹性规则还是被众多上市公司青睐。但是根据我国特有的国情,我国上司公司股权融资的成本实则是比债务融资成本高的,相关学者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量:
1.上市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少。在我国,不分配股利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使分配股利也是以股票股利居多,现金股利很少,因此,股利支出并不会对我国上市公司形成太大的成本。
2.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形成“一枝独秀”的股权结构,所以传统上认为的股权融资控制权削弱成本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几乎为0。
3.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偏高。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普遍高于股票自身的实际价值,股票的市盈率(P/E)维持在高水平,因此公司通过股票融资能获得更多的可用资金,进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我们再来讨论债务融资,一方面债务人对债务的融资有诸多使用用途的限制,使融资方在公司诸多发展方面都会显得蹑手蹑脚,银行对于贷款的很多限制性条款,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一旦融资方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比山饥如周期性的经济不景气等原因,银行出于利己的角度,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债权保全,企业将会面临破产的风险。而股权融资使得公司拥有一笔永不到期的自由支配的资金,股权融资的这种“软约束”特征实际上也降低了资金成本。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股票种类过多,有内资股和外资股,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A股、B股、H股和N股等;第二,股权高度集中。公司的股权基本上由前三大股东控制,控制权达到40%以上,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故而融资决策显然由大股东操纵。由于股票发行造成的高溢价会提高公司的净资产,所以被大股东所偏好,而债务融资造成的经营性约束会给他们的经营带来压力,这也导致了大股东对债务融资的厌恶态度。
(三)内部人控制拦高严重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内部人控制”,公司的管理层实际上控制着公司,而股东的权力受到削弱甚至被架空。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由于所有者缺位和代理链过长,国有股难以有效的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我国的股市波动性比较大且通常不符合情理,实质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价值投资,股权融资的投资方大多也是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不会对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提出建议,而只是选择用脚投票,即一旦被投资企业不符合自身的利益考量,就会选择抛出股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的决策很多时候是由管理层一手决定的,企业的决策丧失了所有权人的监督,管理层的目标难免会与公司利益相悖,即会出现代理人问题。由此会导致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减少,损害管理层的在职消费利益等,而且债务融资会加强债权人对管理层的监督,一旦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利息并最终导致破产时,管理层的利益将会消失殆尽,所以管理层在本质上是厌恶债务融资的。相比之下,股权融资则赋予管理层更多自由支配现金的权利。
(四)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不发达
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来优化资本结构,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融资方式存在明显的不均衡状态。股票市场门槛低且进出自由化程度高,政府监管不到位,上市公司信息的公开性和真实性也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决策者可以通过内部消息赚取超额收益。与此同时,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缓慢,企业债券的发行相当严格,审批程序复杂,加上我国商业银行的功能尚未完善,政府对商业银行利率的干预性强,商业银行对长期借贷十分谨慎,公司为了筹集长期资金,就不得不求助于股权融资了。
拓展资料: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同简唯尺时使总股本增加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Ⅱ 如何进行融资结构评价
这个题目太大了点,最好找相关的书读一读。参考下面的文章。
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融资成本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及股权融资偏好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源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类方式。直接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资金(IPO)、配股和增发等股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自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债务融资。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迄今已有十年多的发展历史,股票市场的大规模发展为上市公司进行外部股权融资创造了极其重要的场所。以上市公司境内的A股融资为例,1991年——2000年的十年期间,累计股权融资总额超过了5000((亿元,其中首次发行筹资额累计达到2967.98亿元;配股融资累计达到1637.85亿元;增发融资累计达到256.91亿元。
但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内源融资在融资结构中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外源融资比例远高于内源融资,而那些“未分配利润为负”的上市公司几乎是完全依赖外源融资。其次,在外源融资中,股权融资所占比重平均超过了50%0,其中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公开发行A股进行的股权融资在全部股权融资资本中的比例平均达到了17%左右的水平,并且随着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有理由认为这一比例的平均水平还将继续快速上升。
然而,在西方企业融资结构中,根据啄食顺序原则,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顺序首先是内部股权融资(即留存收益),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外部股权融资。
从美、英、德、加、法、意、日等西方7国平均水平来看,内源融资比例高达55.71%,外源融资比例为44.29%;而在外源融资中,来自金融市场的股权融资仅占融资总额的10.86%,而来自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则占32%.从国别差异上看,内源融资比例以美、英两国最高,均高达75%,德、加、法、意四国次之,日本最低。从股权融资比例看,加拿大最高达到19%,美、法、意三国次之,均为13%.英国、日本分别为8%和7%,德国最低仅为3%.从债务融资比例看,日本最高达到59%,美国最低为12%.可见,美国企业不仅具有最高的内源融资比例,而且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中,债务融资所占比例也要比股权融资高得多,可见,西方七国企业融资结构的实际情况与啄食顺序假说是符合的。
但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表现为股权融资、短期债务融资、长期债务融资和内源融资,即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关于啄食顺序原则存在明显的冲突。事实上大多数上市公司一方面大多保持比国有企业要低得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甚至有些上市公司负债为零,但从实际上看,目前1000多家上市公司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会主动放弃其利用再次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的机会。我们将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上述特征称为股权融资偏好。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具体行为主要体现在拟上市公司上市之前有着极其强烈的冲动去谋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在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往往不顾一切地选择配股或增发等股权融资方式,以致形成所谓的上市公司集中性的“配股热”或“增发热”。但上市公司这种轻视债务融资而偏好股权融资的选择,并没有换来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改善,上市公司无论是通过在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A股还是通过配股或增发再融资的效率都是不能令人乐观的。
二、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的计算及特点
近年来,国内已有许多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进行了研究,但一些研究的局限性在于:没有能够牢牢抓住融资成本这一主线展开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行为的实证研究。而我们认为,无论是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上市公司的任何一种融资方式都是有成本的,而评价上市公司外源融资策略合理与否及融资结构优劣的最重要的标准或出发点就是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存在“名义成本”和“真实成本”之分。目前国内大多数关于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的研究文献中所提到的或所计算出来的融资成本实际上只是表面意义上的,即应属于“名义资本成本”。而问题的关键和实质则是究竟应如何合理计量上市公司的“真实资本成本”或“真实融资成本”。
我国学术界和金融实务界在有关“真实资本成本”的计量问题上迄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并且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计量和测定问题的研究也很少。本文在综合借鉴并吸收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之精华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中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成本、股权融资成本和融资总成本的计量模型,并且以自1998年——2001年上半年全部实施过增发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公司进行了实际计算和统计分析。
上市公司的真实融资成本。数据显示,1998年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无论是股权融资成本还是融资总成本,增发后都要高于增发前,如股权融资成本增发前平均为18.8%,增发后则上升到31.19%;融资总成本由增发前平均为15.16%上升到增发后的22.45%.但从1999年开始,增发后的股权融资成本和融资总成本都要低于增发前。如1999年实施增发的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由增发前的28.24%下降到增发后的20.79%,融资总成本由增发前平均19.65%下降到16.76%;2000年实施增发的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由增发前的20.54%下降到增发后的16.58%,融资总成本由增发前平均16.07%下降到14.43%.此外,不同样本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和融资总成本差异还比较明显,比如1998年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最高的达到38.66%,最低的为24.47%;2000年实施增发的公司,股权融资成本最高的为41.51%,最低的仅为5.36%.
由此可见,对于实施增发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而言,无论是股权融资成本还是融资总成本都要比名义融资成本要高得多。
三、上市公司股权融资行为与债务融资行为和融资总成本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为了对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进行深度分析,我们通过建立适当的经济计量模型,以全部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数据为截面样本,对上市公司的增发融资行为进行实证研究。
上市公司增发再融资行为所涉及的主要方面有:融资成本,其中又包括股权融资成本、债务融资成本、融资结构(即股权融资资本或债务融资资本占总投入资本的比例)、股票市场的预期平均收益率;增发募集资金的规模、增发类型(即是由原A股还是B股增发)等,因此,我们建立了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融资行为的相关模型(略)。
同时,我们对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增加(或减少)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总成本的问题也作了研究。根据现代公司财务与资本结构理论,财务杠杆是度量公司债务融资行为的重要指标,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与融资总成本之间关系实际上就是研究财务杠杆的变化与公司融资总成本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问题。
度量财务杠杆通常有三种方法:资产负债率、偿债比率和市值杠杆比率。资产负债率为帐面负债与帐面总资产之比;偿债比率常常用利息倍数或偿债倍数来表示;市值杠杆比率为总负债有股票市值或总资产市值之比。在研究中,我们采用总负债——总资产市值来作为财务杠杆的度量。在实际分析中,我们将总负债划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以进一步计算短期和长期财务杠杆。这里我们假定,负债的市值等于负债的帐面值,而权益资本的市值等于股价乘以总股本数。那么总资产市值就等于负债的帐面值加上权益的市值。
依据实证分析我们得出了值得深思的结论。
实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
1、股市预期平均收益率对融资总成本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同时上市公司增发类型(即增发前公司是否有A股或仅有B股)对融资总成本的影响较显著。
2、股权融资成本和债务融资成本对融资总成本都有显著正向影响,但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更大。增发前后的股权融资占总资本比例对融资总成本有显著影响,其中增发前的股权融资比例对融资总成本的正向影响程度更大。
3、增发募集资金占上市公司外部资金来源之比对融资总成本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增发募集资金金额或增发募集资金与增发前股东权益之比或增发募集资金与增发前股权融资资本之比或增发融资额占总资产市值的比例对上市公司融资总成本并没有显著影响。
4、上市公司的长期财务杠杆普遍低于短期财务杠杆,即短期财务杠杆要大大超过长期财务杠杆,反映了上市公司进行长期融资选择时普遍存在的股权融资偏好以及上市之前将长期债务大量剥离的行为。
5、财务杠杆变化与公司融资总成本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即增加债务融资并不一定显著地导致上市公司融资总成本的上升,反之,减少债务融资也不一定会显著导致上市公司融资总成本的下降。
Ⅲ 融资结构怎么分析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主要包括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具体如下:
1.留存收益转股本:作为一种内部融资方式,留存收益转股本具有成本低、速度快的优点。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积累普遍较小,因此这种形式的融资规模非常小。
2.银行贷款:多年来,银行贷款一直是中国上市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由于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虽然国有企业进行了重组,但国有股仍占大多数企业的一半,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对而言,国家作为主要股东,银行贷款更容易获得。
3.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意味着股权融资,即企业的股东愿意放弃企业的部分所有权,通过增资引进新的股东。对于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企业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分享企业的利润和成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它不仅可以丰富企业的经营资金,还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中,股权融资占据主导地位。
4.发行债券:只有极少数上市公司发行过公司债券, 主要因为条件所限。
依据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资产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对累计发行债券的限制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用途要求: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率要求:债券利率不可以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Ⅳ 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特点是什么存在什么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是什么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特点:
1、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偏低,平均约32.5%,低于美国企业平均45%左右的资产负债率,更低于德、日企业60%以上的平均资产负债率。
2、从上市公司资金来源看,我国上市公司资金来源具有如下特点:(1)上市公司内部筹资比例甚少,而外部筹资的比重占绝对优势;(2)股权融资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长期资金来源。
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数量却呈上升趋势,与我国资本结构的发展趋势正好相反。
究其原因,应有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刚刚起步,在结构与功能两大方面都存在问题。从宏观结构上看,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单一品种主导的市场,股票与债券的比例失衡。发达国家成熟市场债券融资是股票的3~10倍,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却是股票独大。由于股票比债券风险大,投机性强,因此必然带来市场的波动。从微观结构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殊,国有股不仅在上市公司中占很大比重,而且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公司股本65%左右。由于国有股一般由国资部门行使股东权,其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并非个人出资形成的经济授权,公司经营业绩与其个人经济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国有股的代理人往往只行使“廉价股票权”,却对公司经营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国有资产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人格化代表,产权主体虚置的情况下,国有股权代理人与公司管理者之间往往存在一种默契关系,他们共同的“寻租”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再者,由于公司改制不彻底,不少公司的股东结构不稳定。在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上,公司的股东结构要么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主要的投资人,要么使公司法人互相持股。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则是部分国家股或部分法人股加广大的中小投资人。这显然不能形成稳定的股东结构。结构的失衡必然带来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行为的失衡。
从资本市场的功能来看,由于我国股市出现时间不长,各方面的功能发挥十分有限。比如在中国的资本市场极少出现“敌意兼并”的情况,发生的兼并事件也是以场外协议收购国有股、法人股为主,资本市场得到接管机制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再比如,市场信号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依赖于股票价格对公司经营业绩真实的反映,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更多的是受一些政策因素及其他与现实无关的因素影响,往往不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去年,我国股市与经济增长的背离便是最好的例证。市场信息反馈与价格发现功能的弱化,使那些潜在的投资者很难看到某一行业、某一公司的内在价值,因而很难对未来做出理性判断,从而使资本的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
其次,对照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所得税功能,我国所得税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调节作用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所得税地位,二是地区差异,三是税率单一化。从所得税地位来看,比如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为税制体制中的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绝对的优势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处于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占各税收入的比重偏低。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各税收入的5.38%,而同年美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5.6%。如此规模之小的税收收入功能,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
从公司所得税地区差异来看,虽然我国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但由于公司的所得税由各地财税部门征收,收入部分上交地方政府,对地方财力的构成和增长举足轻重,所以,尽管国家有统一的公司所得税政策,但各地各级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争取外来税源,纷纷“招商引资”,变通公司所得税政策。比如,有的地区上市公司全部免交税收;有的是定额上缴或包干递增上缴;也有“先征后返”的;还有参照新技术开发区不统一,导致税收对上市公司的产业导向作用减弱,造成了上市公司间不平等竞争。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的周期性和波动性,还会造成上市公司税后利润的畸高畸低,导致业绩泡沫或虚假亏空,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认识不足,从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我国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为20%,所得税税率单一化,不按累进课征制税,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之间缺乏负债率的作用。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明显高于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公司税率大于个人税率的前提下,负债的节税价值就难以被抵消。这样的公司,其负债会增加公司的财富,进而增加公司价值。不仅如此,公司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避免股东的所得税,比如公司可采取高留存、低股利的分配政策,从而使得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上升,股东可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在我国,资本利得收益的所得税率低于股利所得税率。很显然,类似的公司行为将降低股东个人的赋税水平,使负债节税价值大于个人赋税。
再次,健全的公司破产制度是公司价值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虽然《破产法》早已出台,但由于职工就业、银行债券等多种原因,公司破产有法难依,上市公司的退出更是难上加难。即便公司破产,我国《破产法》也缺乏罗斯模型中对破产公司的管理者施加“惩罚”的约束。破产制度不健全必然导致上市公司难以树立风险意识。一方面,反映公司经营风险的负债水平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助长了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导致公司绩效出现下滑的趋势。破产制度的这种双重作用必然导致公司绩效与负债水平的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