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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違規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4-06-24 20:19:57

❶ 案例分析一:X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主要從事小型電子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所有的經營活動以及財務處理都經

(1)甲注冊會計師不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知識以及會計電算化審計經驗,不應當接受委託,違反了專業勝任能力的原則。 (2)「A會計師事務所得知這種情況後,主動將審計X公司時發現的情況提供給B會計師事務所」違反了職業道德守則,未經被審計單位同意不得將被審計單位資料提供給後任注冊會計師,違反了保密原則。 (3)「X公司承諾,如果報告滿意,將另外支付審計費用」,這屬於或有收費,違反了職業道德守則。 (4)乙注冊會計師的妻子是客戶財務總監,該種情形屬於密切關系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注冊會計師應該被調離項目組。 (5)「乙注冊會計師發表了標准無保留意見」有誤,乙注冊會計師已經得知了X公司存在種種的不合法的情況,仍然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說明其沒有保持應有關注,也沒有保持獨立性。

❷ 2009年至今中國有哪些重大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例

2009-2010年
一、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各顯「神通」

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現象屢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風」形容。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泛濫是制度缺陷使然,如股權結構的分裂(流通股上市、非流通股不能上市)、公司冶理結構存在缺陷(一股獨大)、獨立會計師喪失獨立性等。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筆者對近年來影響重大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只包括已查明案件)作了梳理,遴選出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1].

1、原野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

該公司自成立到上市兩年時間內初始投資不實,頻繁變動股東、虛增資本、對公司資產進行兩次大幅度的調賬升值並對升值部分進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資產評估中虛列資產項目。1989—1991年該公司通過虛增銷售收入、隱匿管理費用、炒賣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虛增利潤2.22億元,1989—1991報表累計盈利為7742.5萬元,實際累計虧損14457.5萬元。其中1、1991年11月原野公司與海南I公司和深圳L公司簽署合作建造兩座大廈的工程及承包利潤的合同,合同規定,原野負責提供土地並辦理開發經營許可證等有關事宜,I公司具體負責工程施工及房產經營,並承諾付給原野公司承包利潤8500萬元。12月31日,原野公司在兩座大廈王曙暉個沒有動工、一個剛打地基的情況下,將所有承包利潤8500萬元作為本年實現的利潤入帳,並倒算出銷售收入2.76億元,同時倒擠出銷售成本和銷售稅金等數字。

1989年至1991年,原野公司共發生管理費用8300萬元,其中1989年為1440萬元,1990年為2730萬元,1991年為4130萬元。原野公司將管理費用或列作開辦費掛帳,或分攤給下屬公司,下屬公司攤不了的作為待攤費用等掛帳。

原野公司上市後,由於市價遠高於面值,1990年,原野公司將名義上為其子公司持有的原價股票按市價拋向社會,從中獲利3400萬元記入當期利潤。股票賣出後,原野公司在帳務上作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劃轉股票的會計記錄。

原野公司下屬的福華公司自用廠房建成後,由原野公司決定按建造成本劃轉給另一下屬物業公司,再以物業公司的名義出售,按售價劃轉給福華公司,因此虛增利潤2000多萬元。

2、 瓊民源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該公司1996年度虛構了5.66億元利潤、虛編資本公積金6.57億元。虛增的利潤主要來源於:

(1)將合作方香港冠聯置業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資金1.95億元確認為收入;

(2)通過三次循環轉帳手法,虛構收到轉讓北京民源大廈部分開發權和商場經營權的款項2.7億元,從而確認收入3.2億元;

(3)將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廈的建設補償費5100萬元確認為收入。該公司還將其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未有處置權的的民源大廈對外投資,並對土地使用權和民源大廈進行評估,評估增值作為資本公積金。上述虛構的結果導致公司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都大幅度增加。

3、 東方鍋爐管理舞弊案(會計師——四川會計師事務所)

「東方鍋爐」在上市之前,就通過調整財務報表而虛增凈利潤1.23億元,上市後,又在「利潤截期」問題上大做手腳,將1996年度的銷售收入1.76億元和銷售利潤3800萬元,調整至1997年度。1997年度又以同樣的方法,將該年度的銷售收入2.26億元和銷售利潤4700萬元轉移到1998年,從而創造連續3年穩定盈利,凈資產利潤率增長平衡的假象。

4、 紅光實業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成都蜀都會計師事務)

(1)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 紅光公司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稱1996年度盈利5400萬元。經查實,紅光公司通過虛構產品銷售、虛增產品庫存和違規帳務處理等手段,虛報利潤15700萬元,1996年實際虧損10300萬元。

(2)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 紅光公司上市後,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報告中,將虧損6,500萬元虛報為凈盈利1674萬元,虛構利潤8174萬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報告中,將實際虧損22952萬元(相當於募集資金的55.9%)披露為虧損19800萬元,少報虧損3152萬元。

(3)隱瞞重大事項 紅光公司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對其關鍵生產設備彩玻池爐廢品率上升,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的重大事實未作任何披露。

5、 鄭百文管理舞弊案(會計師——鄭州會計師事務所)

鄭百文公司上市前採取虛提返利、少計費用、費用跨期入帳等手段,虛增利潤1908萬元,並據此製作了虛假上市申報材料;上市後三年採取虛提返利、費用掛帳、無依據沖減成本及費用、費用跨期入帳等手段,累計虛增利潤14390萬元。此外,該公司股本金不實,上市公告書存在重大遺漏,年報信息披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 張家界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湖南會計師事務所)

ST張家界1996-1998年間年報中共虛構收入累計12261萬元,佔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49%;虛構其他業務利潤528萬元,虛增稅前利潤4662萬元,佔三年稅前利潤總額的62%.

(1)1995-1996年,張家界股份公司先後與張家界電業局、深圳全達貿易有限公司、深圳達佳實業公司簽訂了364畝土地轉讓合同,轉讓金額合計7965.9萬元,並約定土地使用權證在買方付款後移交。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在未開具發票和收到款項,亦未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將合同約定的7965.9萬元轉讓金確認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虛增7965.9萬元,稅前利潤虛增2165萬元。

(2)1997年,張家界股份公司與張家界市土地房產開發公司、深圳市凱萊德實業公司、湖南兆華投資公司簽訂了150畝土地轉讓協議,轉讓金額合計4295萬元。協議約定,受讓方需在半年內付清全部價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權證。如受讓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轉讓方將收回土地或另行轉讓。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在未開具發票和收到款項,土地使用權亦未轉移的情況下,將合同約定的4295萬元轉讓金確認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虛增4295萬元。

(3)1998年8月,張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萬元價款從香港振升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購得張家界地區索張公路的權益。按合同約定,該權益包括投資本金和投資利息補償,且當年應收回591萬元投資回收款。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將591萬元投資回收款全部計入了其他業務利潤,在扣除了63萬元的攤銷費用後,差額528萬元虛增了利潤。

7、ST黎明管理舞弊案(會計師—華倫會計師事務所)

黎明股份是1999年為了粉飾其經營業績,虛增資產8996萬元,虛增負債1956萬元,虛增所有者權益7413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8679萬元,其中虛增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兩項分別占該公司對外披露數字的37%和166%.經過檢查組審定後,該公司利潤總額由檢查前對外披露的5231萬元,變為-3448萬元。更為嚴重的是該企業出現的上述問題,除常規性的少提少轉成本、費用掛賬、縮小合並范圍等違規行為外,有90%以上的數額是人為編造假賬、虛假核算虛增出來的。

(1)對開增值稅銷售發票,虛增收入和利潤。即通過與關聯企業或非關聯企業對開增值稅發票的形式,虛擬購銷業務,在迴避增值稅的情況下,虛增收入和利潤。比如,該公司所屬的黎明毛紡織廠通過與11戶企業對開增值稅發票,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07億元,虛轉成本7812萬元,虛增利潤2902萬元,虛增存貨2961萬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稅抵扣制度,對開增值稅發票,既達到了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又不增加稅負。

(2)虛開產品銷售發票,虛增收入和利潤。即為了達到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虛擬銷售業務和銷售對象,不惜付出真納稅的代價,虛開銷售發票,虛增收入。該公司所屬的營銷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虛擬了兩個銷售對象即沈陽紅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飾公司,虛開不能作進項抵扣的普通增值稅發票,虛增主營業務收入2269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1124萬元,管理費用105萬元,虛增利潤1039萬元,相應虛增應收賬款1748萬元,壞賬准備105萬元,預提費用174萬元,應交稅金224萬元,虛減內部往來206萬元,表面上依法納稅,實質上卻打著自己的如意算盤。

(3)利用有關出口貨物優惠政策,虛增收入。即利用出口貨物企業可以自製銷售發票的條件,虛擬外銷業務,以達到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例如,該公司所屬的進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過這種方式虛增主營業務收入582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519萬元,虛增利潤63萬元,相應虛增應收賬款582萬元,虛減存貨519萬元。

(4)人為擴大企業銷售業務的核算范圍,虛增收入。即為了虛增收入,將不屬於「銷售」科目核算的業務,人為調整到「銷售」科目核算。例如黎明進出口公司擅自將其本應在「委託發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裝業務,通過與被委託方對開發票的形式,進行銷售核算,虛增銷售收入888萬元。

8、 大東海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海南會計師事務所)

大東海股份公司為取得上市資格,1993年至1997年間,虛列收入及投資收益等共計2.4億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虛掛應收海南國際有限投資公司、海南大東海旅遊中心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海集團公司)及下屬關聯企業在南中國大酒店、游樂公司、濱海渡假村的消費款,虛列營業收入21307萬元;二是將其承包經營海國投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屬海南港澳國際旅遊有限公司的虛假利潤414萬元並入本公司;三是以濱海大酒店裝修收入為名,虛列其他業務收入,虛增利潤1087萬元。四是大東海股份公司為虛增期末貨幣資金數,通過大東海集團公司向海南港澳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借款9325萬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帳8500萬元,入「投資收益」825萬元,虛增了投資收益。五是將購買港澳信託股份中的應收股利375萬元轉作投資收益。以上各項扣除已計提的營業稅及附加1170萬元,共虛增利潤2.28億元。

9、 銀廣夏管理舞弊案

銀廣夏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偽造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免稅文件和偽造金融票據等手段,虛構主營業務收入,虛構巨額利潤7.45億元,其中,1999年為1.78億元,2000年為5.67億元。

10、 麥科特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深圳華鵬會計師事務所)

麥科特公司通過偽造進口設備融資租賃合同,虛構固定資產9074萬港元;採用偽造材料和產品的購銷合同、虛開進出口發票、偽造海關印章等手段,虛構收入30118萬港元,虛構成本20798萬港元,虛構利潤9320萬港元,其中1997年虛構利潤4164萬港元,1998年虛構利潤3825萬港元,1999年虛構利潤1331萬港元;為達到上市規模,將虛構利潤9000多萬港元轉為實收資本,以及倒制會計憑證、會計報表、隱慝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

二、 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

舞弊因從事者身份不同,而有所謂管理舞弊與非管理舞弊之分。非管理舞弊又稱為員工舞弊,管理舞弊一詞中的「管理」泛指各中上管理階層, 所謂管理舞弊簡單地說是指管理階層所從事的各種舞弊。 員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經管理階層的授意,均可借內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預防及檢查;而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於事前精心設計,事後並極力設法隱瞞,作弊者的管理層次愈高,注冊會計師愈難加以有效檢查。

1、 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動機

(1)融資(圈錢):資金與企業,猶如血液與人體,賺錢的公司為擴充設備,需要更多的資金;虧本的公司為了營運周轉,更需要資金。資金不足,可能導致周轉不靈,因而倒閉。企業為了達到借款或增加資本的目的,可能虛報其財務報表,以便說服資金提供者,作出決策。

(2)初次發行階段。證監會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為了能上市,就進行財務包裝。這與發行體制有關系。

(3)配股階段。證券會要求上市公司凈資產盈利率6%,才能配股。為實現配股,上市公司也會進行財務包裝。

(4)增發新股。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總額為10個億以上,定價由承銷商與發生公司協商。這也會導致上市公司的財務包裝行為。東方鍋爐、紅光實業、麥科特、鄭百文、大東海都是「包裝」上市,虛構前三年利潤,以達到IPO目的。

(5)二級市場炒作(操縱價格):企業股票如果上市,為維持股價或為使股票價格能達到預期的波動,常利用不實的財務報表,以達到目的。股票價格預期的波動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價作暫時性的下跌,以便操縱者得以廉價購進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權或待價而沽。瓊民源與銀廣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莊家二級市級操縱價格

(6)其它考慮:我國上市公司粉飾報表另外一個目的避免帶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帶帽了,「ST」不想淪為「PT」,「PT」不想最後退市,這些帶帽公司一般都表現出強烈扭虧為盈的慾望以達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階層為了達成預算目標,藉以表現其為成功的經理人;或是為了貪得績效獎金或分紅,可能虛報財務報表。前者可能為了表現自我或與工作職位安全有關;後者則是為了物質報酬。有人稱此類舞弊為「績效舞弊」舞弊手段。

ST黎明及張家界舞弊動機目前還不是很清楚,但不外乎以上三種動機,他們造假首要目的是不虧損,以避免帶帽並為以後圈錢作準備。

2、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徵兆

健全的內部控制有助於預防及檢查員工舞弊,如管理階層蓄意舞弊以虛報財務報表,則內部控制將被逾越,而失去功能。因此,內部控制制度對於預防及檢查管理舞弊的作用不大。審計人員於後事審計工作時,必須對可能導致管理舞弊的徵兆提高警覺,這些徵兆有人稱之為紅旗(Red Flag)或警訊(Warning Signal)。

l 美國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Coopers & Lybrand列舉了29個警號,提醒審計人員及公司監察人注意,並將其中比較重要的幾個警訊列舉如下[2]:1.現金短缺、負的現金流量、營運資金及/或信用短缺,影響營運周轉。

2.融資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資)減低,營業擴充的資金來源只能依賴盈餘。

3.為維持現有債務的需要必需獲得額外的擔保品。

4.訂單顯著減少,預示未來銷售收入的下降。

5.成本增長超過收入或遭受低價進口品的競爭。

6.對遭受嚴重經濟壓力的顧客,收回欠帳有困難。

7.發展中或競爭產業對新資金的大量需求。

8.對單一或少數產品、顧客或交易的依賴。

9.夕陽工業或瀕臨倒閉的產業。

10.因經濟或其他情況導致的產能過剩。

11.現有借款合約對流動比率、額外借款及償還時間的規定缺乏彈性。

12.管理階層嚴格要求主管達成預算的傾向。

13.迫切需要維持有利的盈餘記錄以維持股價。

14.管理階層不提供審計人員為澄清及了解財務報表所需的額外資料。

15.主管有不法前科記錄。

16.存貨大量增加超過銷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產業的產品過時的嚴重風險。

17.盈餘品質逐漸惡化,例如折舊由年數總和法改為直線法而欠正當理由。

❸ 急求上市公司財務風險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相關案例,拜託

1. 案情簡介:2001年9月,F貿易有限公司股東以貨幣出資50萬元申請驗資。負責審驗的注冊會計師審核全面資料後出具了驗資報告。2002年F貿易有限公司因利用偽造的*明騙取公司登記後抽逃注冊資本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查,F公司向會計師事務所和公司登記機關提供的三份股東*明中有兩份系偽造,其中股東乙的假*標注的出生日期為1959年6月21日,而*編號中的出生日期為590612。F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股東情況表上的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均系偽造。
2. 風險分析:從2001年7月1日開始實行修訂後的《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下稱《驗資公告》)規定,設立驗資的審驗范圍包括被審驗單位的出資者等事項。按照《驗資公告》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出資者履行審驗程序,在獲取出資者的*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基礎上,進行必要的審核、驗證。當然,注冊會計師受能力和手段限制,不可能發現所有的出資者舞弊行為,對出資者審驗的要求僅限於注冊會計師在保持應有職業謹慎和非技術手段下所能判斷、鑒別的情形。本案中,股東乙的*標注出生日期與*編號出生日期不符,明顯違背了我國*的編號規則,注冊會計師作為專業人士在對*審驗時,應當能夠發現偽造嫌疑而沒能指出,顯然存在過失。
3. 風險防範:新修訂的《驗資公告》實施後,注冊會計師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進一步重視對被審計單位出資者的審驗,以判斷、鑒別出資者身份的真偽:(1)在獲取自然人*明同時,應盡可能獲取由出資人戶籍地派出所簽章並粘貼股東*復印件的自然人股東情況表。(2)對自然人*實施檢查,如將*姓名與企業章程、銀行收款憑證核對是否一致;*標注年齡與*號碼是否一致;*號碼是否有常規性錯誤;*是否有錯別字或字跡異常模糊不清;國家實行防偽*制度後簽發的*是否是防偽*;國家實行18位*編號後的*是否是18位;*復印件與原件核對是否一致,等。(3)在執行重要驗資業務如特殊行業業務時,可向出資人*明發放機關查詢,或要求委託人就出資人身份及其在企業章程、股東會決議的簽章提交公證機構的公證文書。(4)對企業法人出資者,應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審核營業執照是否在有效期內,營業執照是否通過年度檢驗、營業執照是否塗改,必要時可以向發證機關查詢;如果無法取得原件,復印件必須由發證機關加蓋公章並簽署意見,必要時還應向發證機關查詢。

1.案情簡介:2001年4月,Y化工有限公司為辦理自營出口許可,由公司股東兼董事甲、乙以貨幣出資,變更增加註冊資本200萬元。注冊會計師按照《驗資公告》履行了有關貨幣資金增加註冊資本的審驗程序後,出具了驗資報告。後在對Y公司2001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時,發現Y公司年末對K企業應收賬款220萬元中有200萬元已於2001年初收訖,Y公司承認其以回收的應收賬款作為股東出資,變更增加註冊資本的事實,該事項使Y公司虛增應收賬款和注冊資本各200萬元。
2.風險分析:被審驗單位董事甲、乙挪用公司資金以收回貨款作為股東出資虛列應收賬款和凈資產、虛報注冊資本,同時違反了《公司法》第206條和214條第二款規定,應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是由於《驗資公告》及其執業指南對貨幣出資僅要求在檢查被審驗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及銀行函證回函等的基礎上,審驗出資者的實際出資額,而對變更增加註冊資本未要求在審計基礎上進行驗證。因此注冊會計師依據《驗資公告》勿需對相關項目實施審計程序,自然無法發現被審驗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
與本案例相似的例子還有以被審驗單位現銷業務收入取得的貨款作為股東出資增加註冊資本,則會虛列存貨,同時虛列注冊資本,少列留存收益,同時少列主營營業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
3.風險防範:(1)從保持應有職業謹慎出發,考慮到《驗資公告》第十二條對貨幣出資審驗規定中的「等」字,說明對貨幣出資的審驗不僅限於銀行收款憑證、對賬單、銀行函證回函三項。因此注冊會計師對重大變更驗資業務或特殊行業的變更驗資業務,為盡可能使驗資報告合理地保證報告使用人確定投資者出資的到位情況,對被審驗單位出資者的貨幣出資,除依照設立驗資的有關審驗程序進行審驗外,還應對被審驗單位與貨幣出資相關的項目實施函證、監盤等審計程序。如對驗資截止日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余額實施函證(確定是否存在以回收應收款項作為出資從而虛列應收款的行為),向企業開戶銀行和有借貸關系的銀行進行函證(確定是否存在被審計單位以銀行借款作為出資從而少計負債的行為),對驗資截止日的存貨實施函證(確定是否存在以現銷收入作為出資從而虛列存貨的行為)。(2)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年報審計時,對與變更注冊資本相關的項目如應收款項、借款、存貨以及實物、無形資產出資的產權轉移情況應重點加以關注。(3)如果因特殊情況無法承接當年度年報審計業務,應加強與負責被審驗單位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1.案情簡介:2001年9月,B工程公司為申請施工企業*資質,擬將注冊資本變更為600萬元。在提交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資料時隱瞞了其注冊資本實有100萬元的情況,並以營業執照正副本丟失為由提供了加蓋B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B公司主管部門F局出具的證明。由於審驗的注冊會計師與B公司經理相識,遂以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會計報表載明的注冊資本500萬元為基礎,在對B公司主管部門F局投入的100萬元貨幣出資審驗後,出具了"新增注冊資本100萬元,變更後注冊資本實收金額為人民幣600萬元"的驗資報告。B公司利用該驗資報告騙取了注冊資本為600萬元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利用該驗資報告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騙取了施工企業*資質。
2. 風險分析:本案中負責審驗的注冊會計師未按《驗資公告》及其指南的要求獲取變更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以前各期驗資報告原件,僅憑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被審驗單位會計報表就認定變更前的注冊資本,出具了不實審驗報告。盡管B公司在騙取新的營業執照時存在偽造行為,但注冊會計師未能遵循《驗資公告》及其指南,具有明顯過失。
3. 風險防範:(1)在執行驗資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時刻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多一點防範意識。即使是較熟悉的委託人或有親朋關系的委託人,也不能輕易相信其言論和有瑕疵的證據。(2)在執行變更驗資業務中,注冊會計師必須取得變更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以前各期驗資報告原件。如確實無法取得原件,應要求被審驗單位提供核發執照的機關加蓋公章並註明屬實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出具以前各期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並證明屬實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必要時也可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驗資機構查詢。

1. 案情簡介:2001年4月,G縣種子公司(國有企業)為申領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變更增加註冊資本。因主管單位G縣農業局無資金用於投資,經G縣農業局與種子公司商定,對種子公司原已入賬但賬面價值僅為4.8萬元的8000餘平方米土地進行評估,以評估增值部分增加種子公司注冊資本。隨後,G縣種子公司委託A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驗資,以評估增值額180萬元增加註冊資本並辦理了變更登記,種子公司根據評估報告調整了土地賬面價值。
2.風險分析: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對資產計價遵循歷史成本原則,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計量,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因此除資產發生減值情況和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更正等情形外,只有在股份制改造、對外投資和清產核資等情形下,才涉及對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如國有企業按國務院統一部署進行清產核資時,對清產核資中固定資產重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凈值按重估後固定資產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資產凈值增值額增加資本公積;清產核資增加的資本公積,在按規定沖減各項資產損失後如有餘額,轉為國家資本金。
本案中的被評估資產屬G縣種子公司購置取得,未發生資產轉讓、改制、對外投資等行為,更不屬於清產核資情形,因而G縣種子公司委託評估並調整賬面價值、增加註冊資本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違反了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應由同級財政部門依照《會計法》責令其限期改正。負責審驗的注冊會計師沒有依據《驗資公告》執行驗資業務,出具了不實驗資報告,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3.風險防範:(1)注冊會計師在驗資業務中應當恪守獨立審計准則,嚴格依照《驗資公告》規定的幾種情形予以審驗,而不能「創造性」地為企業不合法的資本籌劃提供鑒證服務。凡不屬於《公司法》和《驗資公告》規定的出資情形的,應當拒絕接受委託。(2)對國有企業或擁有國有資本的股份制企業注冊資本的審驗,應當關注其注冊資本是否符合國家關於國有企業資本與財務管理的規定。尤其應注意的是,財政部《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等都對注冊會計師驗資具有直接的政策指導作用。

1. 案情分析:2002年10月17日,L購銷公司(籌)股東甲、乙以100萬貨幣出資,委託設立驗資。注冊會計師在履行全部審驗程序後於當日出具了驗資報告。10月18日上午,L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查詢工商登記檔案後,認為乙曾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K公司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且K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至今未逾三年,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監事,而乙若為股東必然要擔任公司董事或監事,這將違反《公司法》,因此要求變更股東。乙遂以其妻作為股東,重新修改了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並通過開戶銀行更換了2002年10月16日的現金繳款單,將繳款人由甲和乙更改為甲和乙妻。10月18日下午乙赴會計師事務所,要求更改驗資報告中的股東名稱。注冊會計師認為股東變更並非驗資報告中的文字、數字差錯更正,不能直接更改,應視為取得新的驗資證據,重新實施驗資外勤工作。在向開戶銀行函證時,銀行以該筆款項於2002年10月17日下午就已轉出為由,拒絕在銀行詢證函上簽章。因此,注冊會計師拒絕重新出具驗資報告,並收回了原出具的驗資報告。10月19日,L公司股東委託Y會計師事務所驗資,Y會計師事務所以2002年10月16日的現金繳款單、10月17日的銀行對賬單和銀行詢證函回函為依據,出具了報告日期為2002年10月17日的驗資報告。L公司於10月20日取得公司登記。
2.風險分析:本案中的委託人要求修改驗資報告的理由不是報告本身的文字、數字差錯,而是提交了新的審驗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不能直接更改股東名稱,而應實施新的審驗程序,並修改驗資報告日。Y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實際上首次接受委託的時間為10月19日,為了掩飾被審驗單位股東貨幣出資已於10月17日抽逃(由於抽逃行為發生於公司成立前,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抽逃注冊資本行為,只是構成虛報注冊資本行為),只好將驗資報告日即完成外勤審驗工作的日期確定為10月17日。很顯然,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喪失了最起碼的職業道德,故意出具虛假的驗資報告,嚴重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構成了極大的執業風險。但是,單從一般業務檢查卻難以查出其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只有對公司登記機關、前任會計師事務所以及開戶銀行進行調查,才能發現Y會計師事務所故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行為。
3.風險防範:(1)注冊會計師對委託人修改驗資報告相關內容的要求應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除因校對或筆誤造成文字、數字差錯的可以更正外(也應重新列印),一般應當對與修改內容有關的資料實施新的審驗程序,且應修改驗資報告日。(2)注冊會計師防範執業風險的最根本途徑就是從內心真正恪守獨立審計准則和職業道德,樹立對獨立審計准則的忠誠,維護行業良知與正義,否則風險在個別唯利是圖的注冊會計師眼裡就是獲得利益的機會。(3)財政部門、公司登記機關應加大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打擊力度,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應按《公司法》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對故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應吊銷其注冊證書,終身不準其從事注冊會計師業務。

1.案情簡介:2002年8月,M電腦服務有限公司(籌)股東甲、乙來會計師事務所咨詢驗資事宜,在向注冊會計師說明擬以實物出資50萬元時,注冊會計師向委託人說明,以實物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要收取評估費而且時間長,不如改成以貨幣出資,既不用評估,辦理時間短,又節省費用。如無現金可以設法借款50萬元,在辦好營業執照後,將款項取出歸還即可。M公司股東遂借款50萬元作為出資,經注冊會計師驗資後辦妥了營業執照,然後將50萬元取出歸還了借款。
2. 風險分析:《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抽逃出資罪。負責審驗的注冊會計師向委託人明示在公司成立後可以將用於出資的貨幣資金抽逃,既違反了職業道德,也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已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即使注冊會計師暗示用作出資的貨幣資金在公司成立後可以抽逃的,也違犯了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關於「注冊會計師應當正直、誠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維持職業形象」的要求,具有潛在的個人風險。
3.風險防範:(1)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應時刻遵守職業道德,做到獨立、客觀、公正,注意規范用語,明確資本籌劃咨詢與傳授犯罪方法的界限,嚴禁向委託人、被審驗單位明示或暗示用作出資的貨幣資金或實物在驗資完成或公司成立後可以抽逃或者變相抽逃,防止給自己帶來風險。當然,注冊會計師作為專業人士,在委託人、被審驗單位咨詢資本籌劃事宜或辦理驗資業務時,可以指導委託人選擇合適的出資形式,也可以告知當事人用作出資的貨幣資金在辦妥營業執照後可以動用,用於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2)在驗資業務各環節,盡可能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共同實施,以便相互監督、相互證明,防止單人執業而被人利用或誣陷。
參考資料:www.hkzhuoyu.com

❹ 求2008年以後的國內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案例分析或者僅僅是案例也行。急!!!

1.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廣廈(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銀廣廈)會計造假丑聞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該上市公司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偽造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免稅文件和偽造金融票據等手段,虛構巨額利潤7.45億元。該公司的股票在其會計造假丑聞敗露後股價大幅度下跌,使廣大股東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
2.如某公司是一家生產電子產品的大型國有控股公司。由於產品銷售不暢,公司面臨虧損。公司董事長責成財會部經理胡某對會計報表做技術處理,實現當年盈利目標,並承諾如果做得好,將推薦他作為公司總會計師人選。胡某知道本年度公司虧損已成定局,如要落實董事長的盈利目標,只能在會計報表上做假。於是,胡某通過虛擬交易、向子公司轉移廣告費支出等方法,將公司會計報表從虧損做成盈利。
3.某市財政局許某在擔任會計兼出納的十年中,採取各種手段貪污公款達7000多萬元;
4.交通部雷某自1995年至1998年期間利用自己的職務和向下屬單位劃撥國家基本建設限額款的權利,非法挪用交通部國家基金建設資金和科技經費共計8000萬元,受賄達31.3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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