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同案例分析
① 求2008年以後的國內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案例分析或者僅僅是案例也行。急!!!
1.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廣廈(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銀廣廈)會計造假丑聞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該上市公司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偽造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免稅文件和偽造金融票據等手段,虛構巨額利潤7.45億元。該公司的股票在其會計造假丑聞敗露後股價大幅度下跌,使廣大股東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
2.如某公司是一家生產電子產品的大型國有控股公司。由於產品銷售不暢,公司面臨虧損。公司董事長責成財會部經理胡某對會計報表做技術處理,實現當年盈利目標,並承諾如果做得好,將推薦他作為公司總會計師人選。胡某知道本年度公司虧損已成定局,如要落實董事長的盈利目標,只能在會計報表上做假。於是,胡某通過虛擬交易、向子公司轉移廣告費支出等方法,將公司會計報表從虧損做成盈利。
3.某市財政局許某在擔任會計兼出納的十年中,採取各種手段貪污公款達7000多萬元;
4.交通部雷某自1995年至1998年期間利用自己的職務和向下屬單位劃撥國家基本建設限額款的權利,非法挪用交通部國家基金建設資金和科技經費共計8000萬元,受賄達31.3多萬元。
② 關於要約的案例分析
案件(範本)如下:
A公司於某年某月月承包某小區建設工程。當時由於鋼材供應短缺,又沒有存貨,工程急等著施工。為此A公司向H省三家鋼材公司——B公司、C廠和D廠發了通知,在通知中說明:「我公司因為建設所需,標號為***的鋼材1000噸,如貴公司有貨,請速與我公司聯系。我公司希望購買此類鋼材。」A公司於同一天收到三家鋼材公司的復函,都說自己公司備有現貨,並將價格一並通知了A公司。B公司在發出復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車隊載運200噸鋼材送往建華公司。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復函後,認為D廠所提出的價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鋼廠,產品質量信得過,所以於當天下午即去函稱將各其購買1000噸鋼材,請其速備貨。D廠隨即復函A公司,說其有現貨並於第三天將鋼材運往H省。在A公司收到D廠復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車隊運送鋼材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收貨並支付貨款。A公司當即函電D廠,請其僅運送800噸鋼材到H省。D廠復電說,全部1000噸鋼材已經發往H省。A公司收到D廠復電後,就對B公司說,為照顧其損失,只收下其中100噸鋼材,其餘的不收。B公司對此不服,認為A公司應當收取全部鋼材。A公司同時再次向D廠發函稱,本公司將僅收其中的900噸鋼材,對此造成的損失,由D廠自行負責。第三天,D廠的鋼材1000噸運到建華公司,A公司僅收取了其中的900噸,剩餘的不予收貨,為此發生糾紛,D廠和B公司雙雙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如下:
(1)在本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和D廠發出的通知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理由如下:
①A公司向B公司和D廠發出的通知稱:「我公司因為建設所需,標號為***的鋼材1000噸,如貴公司有貨,請速與我公司聯系。我公司希望購買此類鋼材。」這表明A公司希望在B公司和D廠向自己發出欲賣鋼材的要約後與自己聯系再協商是否購買或購買數量。所以,以上說明A公司並沒有明確表示與D廠和B公司訂立合同的意思。
②A公司在通知中稱,「請於我公司聯系,我公司希望購買此類鋼材。」,表明建華公司只是說有意向購買,但並未標明接到通知後就一定會購買。
③通知中並未包含合同有效成立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如價格。
綜上所述,A公司發出的通知是要約邀請,不具備法律拘束力,它與B公司和D廠之間並沒有形成合同關系。而且B公司給A公司發出答復函稱自己有貨後,A公司並沒有給出購貨承諾,此時B公司自行組織車隊運輸鋼材到建華公司。A公司與B公司之間並沒有合同成立的條件,所以也無所謂違約責任,B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損失應該由B公司自行承擔。
(2)而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復函後,認為D廠所提供的鋼材價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廠,產品質量信得過,當天下午即給D廠去函稱其將購買1000噸鋼材,請D廠速備貨。D廠隨即復函稱其有貨並於第三天送到A公司。此時,A公司與D廠的函已經構成了要約。並且,D廠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鋼材送達A公司。所以,D廠與建華公司之間已經構成了合同的條件,具備法律約束力。綜上所述,A公司有違約責任,D廠的損失應該由A承擔。
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
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
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
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參考文獻:http://wenku..com/link?url=JGAQmeHBdZRU5ShxT72YQ3wwT---poOFPFKLm3gITFUr_cmL15IQ06mcnrCCdYmZsetVylN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