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核定比例下調分析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歸屬
國務院下發通知稱,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
此次調整僅是對稅收體系中一個非常小的分類——印花稅的調整,而調整又僅僅是針對其中的證券交易印花稅進行。而且,證券交易印花稅並非全國性稅種,歸屬權調整,影響的地域主要限於上海和深圳。
2016年第一個交易日,上證指數開盤後震盪走低,跌幅逾1% ,深圳成指跌幅在1.75%附近。
二、為何要調整印花稅?
此次調增中央和地方印花稅比例,把地方中央的印花稅統一至中央,有助於推動印花稅與國際市場或慣例法規銜接。
從世界股票市場分析,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不徵收印花稅,巴西、阿根廷等發展中國家也不徵收印花稅。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取消了股票印花稅。而我國資本市場雖然誕生時間不長,卻在短時間內完成了發達國家上百年才能實現的規模,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逐漸與國際市場銜接,推行與國際市場接軌的印花稅率也是一種趨勢。
三、印花稅發展歷程:
2007年5月,財政部下發《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要求由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當時震驚市場的「5.30」暴跌事件讓人記憶猶新。不過,這也說明印花稅率調整對市場有明顯的冷卻作用。
2008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規定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率從3‰降至1‰。印花稅下調對市場產生了刺激作用,投資熱情回暖。不過,受海內外經濟下行環境影響,股市經歷短暫反彈後繼續下跌。
在此背景下,2008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再次下發通知,宣布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交易雙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出讓方徵收,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單邊徵收1‰的政策沿用至今。根據中央97%、地方3%的分稅比例,上海和深圳將總計分得75億元。不過,根據最新的政策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滬深兩市將不再分拿證券交易印花稅,全部收歸中央。
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歸屬的問題,我國的法律規定,證券交易印花稅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另外,在進行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時候,我們主要是為了推動印花稅與國際市場或慣例法規銜接,來促進經濟貿易的全球化的發展,更好的與國際銜接。
『貳』 印花稅的核定依據和核定比例是怎麼算出的
一、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收入+采購金額)×核定率×適用稅率;建築安裝企業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包支出)×核定率×適用稅率;
地產開發企業的產權轉移書據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含預售)收入×核定率×適用稅率。 納稅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可採用簡易方法計算一份應納稅憑證可扣減稅款的總限額。計算公式為:
可扣減稅款總限額=應納稅憑證已繳納印花稅金額×(應納稅憑證尚未履行期限/應納稅憑證約定履行期限)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2)印花稅核定比例下調分析擴展閱讀: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五、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六、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叄』 印花稅核定徵收比例是什麼意思怎麼計算
印花稅款額是由需繳納印花稅的文書的性質來確定的,不同行業的印花稅其採用繳納的比例自然是有多差距。很大程度上會取決於一筆訂單的金額總額。
一、印花稅核定比例是怎麼確定的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印花稅核定徵收控制比例如下:
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商業批發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3、商業零售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2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4、建設施工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5、外貿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7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二、印花稅的核定依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三、印花稅收費
印花稅款額是由需繳納印花稅的文書的性質來確定的。[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做$1計算。
未加蓋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證據,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則屬例外: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它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師作出個人承諾會安排以下事項後,發出命令予以收取,則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
(i)按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加蓋印花;
(ii)繳付根據第9條須就該文書繳付的罰款。
『肆』 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率是多少
根據相關的規定,不同類型的購銷合同印花稅的核定率是不同的。一般工業企業的印花稅核定率多是80%,而商業類企業的印花稅則是50%,其他企業類型的印花稅核定率則可能是100%,所以還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一、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率是多少?
(一)工業企業印花稅購銷合同的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為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核定徵收比例為80%。
( 二)商業企業印花稅購銷合同的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為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核定徵收比例為50%。
( 三)其他企業印花稅購銷合同的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為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核定徵收比例為100%。
二、簽訂購銷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一種活動,對於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和條款,我們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一)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啟燃人組織的:
1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同時注意其證件復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悄唯虛防止造假。
2注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3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注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4確認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信息,最後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准。
(三)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1、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註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質量要求方面
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准或企業標准,也可以協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於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准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五)產品的包裝標准
貨物的包裝方式對於貨物的完好至關重要,包裝不到位就可能發生貨損,引起糾紛。對於包裝方式可以按約定的包裝,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准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稜兩可的詞語。
2、履行地山雀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准確。
3、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七)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八)檢驗標准、時間、方法。
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准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鑒定機構。買方收到標的物後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於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並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應該具體、明確。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針對虛開支票欺詐的,我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防範,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後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供不需求。另一種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十)、違約責任方面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具體可行。如果雙方違反了應盡的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的懲處,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要明確具體。此外,對於約定的爭議處理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轄權。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
出賣方應該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綜上所述,對於印花稅的核定率,不同類型的企業印花稅核定率是不同的。工業企業的印花稅核定率一般是80%,而商業企業的印花稅核定率則可能是50%,其他類型企業的印花稅核定率則可能是100%,應該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伍』 購銷合同印花稅按70%
法律分析:按下列標准確定核定徵收的比例: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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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商貿企業印花稅購銷合同核定比例
法律分析:萬分之三是基本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率。核定屬於稅收征管范疇。目前,稅務機關會採用以下幾種方式核定:1、企業銷售收入全額的萬分之三上繳印花稅。2、企業購銷金額的50%的萬分之三上繳印花稅。3、以書立合同分類別上繳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