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印花稅
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 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後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三條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1.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2.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3.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九條 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種。
第三十條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者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 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准後,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 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第三十六條 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 印花稅的檢查,由稅務機關執行。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 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規定的憑證,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代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密。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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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稅務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稅種優惠:
對外商投資企業暫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優惠:
外資企業帶動當地經濟開展,特別是上海市郊,增加當地地方財力的,當地正度均予以增值稅財政40%以上的扶持。
三、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一樣的,企業所得稅,也予以財政扶持的40%以上。
四、其他特定項目的稅收優惠規定:
1、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
(3)外國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印花稅擴展閱讀:
外資企業應繳納的稅種: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10個稅種。
㈣ 幫境外企業代扣代繳印花稅可以享受減免嗎
幫境外企業代扣代繳印花稅不可以享受減免。印花稅的減免政策規定如下:。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頌卜、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2、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3、農改櫻型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4、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核猜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5、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6、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7、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㈤ 稅法知識之不需要繳納或免徵印花稅的情形
稅法知識之不需要繳納或免徵印花稅的情形
印花稅是對應稅憑證征稅。沒有列舉的憑證則不需要計稅貼花。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不需要繳納或免徵印花稅的情形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不需要繳納或免徵印花稅的情形
1.公司沒有實際認繳的注冊資金暫不繳納印花稅,可待實際認繳到位後再繳納。
2.劃撥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不屬於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的業務憑證,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無需貼花。
4.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5.現金池業務無需繳納印花稅
即以中國投資公司作為母賬戶,以各子公司作為子賬戶,依託銀行系統每日自動化轉資金,當子賬戶有多餘資金時自動轉入母賬戶,子賬戶可取得利息收入;當子賬戶缺少資金時母賬戶自動補足,母賬戶可取得利息收入。各子公司加入資金池時會和母公司簽一份協議,但協議里沒有金額和期限,協議長期有效。
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6.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無需貼花。
7.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另行貼花。
8.委託代理合同不屬於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9.貨運代理企業和委託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不屬於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10.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11.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征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12.會計、審計合同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3.工程監理合同不屬於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14.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5.商業票據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16.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17.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18.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於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19.企業簽訂的演出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20.企業簽訂的'審價咨詢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21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及招聘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22.企業簽訂的供應商承諾書,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23.企業簽訂的保密協議,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24.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25.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26.企業簽訂的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27.企業簽訂的殺蟲服務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28.企業簽訂的質量認證服務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29.企業簽訂的翻譯服務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30.企業簽訂的廣告代理合同,不屬於應稅憑證,不必貼花。
31.土地租賃合同不屬於征稅范圍,不徵收印花稅。
32.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和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無需印花。
3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34.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35.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36.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37.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38.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39.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40.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41.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製品的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徵印花稅。
42.出版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43.無息、貼息貸款合同憑證免納印花稅。
44.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納印花稅。
45.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46.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47.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資金賬簿、簽訂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財產保險合同等免徵印花稅。
48.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
49.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50.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
51.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徵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
52.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53.對企業改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54.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稅。
55.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
56.信貸資產證券化免徵印花稅。
;㈥ 技術轉讓費怎麼交稅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文件規定,技術合同印花稅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合同簽定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可在簽定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個人所得稅:
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