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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現狀分析

發布時間: 2024-10-31 11:45:37

Ⅰ 關於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程序、方法,你有答案么求教

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

摘要:本文論述了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包括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剖析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成因,並指出了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有效對策。

關鍵詞:上市公司 會計信息 披露

目前我國已經由有關機構發布實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規則,並規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要求和內容體系,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還存在不少不規范的現象,損害了我國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使廣大投資者蒙受了許多不應有的損失和風險,因此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聲越來越高。本文試就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化問題作些研究探討。

一、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

上市公司及時、真實、充分、公平地向廣大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從宏觀而言,它有助於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的運轉,有助於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助於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從微觀而言,從企業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來看,它有助於保障投資者和債權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從企業角度看它有助於公司的籌資和降低籌資成本,有助於促進公司自身的發展,從企業經營管理者角度看,有助於落實和考核其經營管理責任。總之,公平、真實、充分、及時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於國家、於企業、於民眾都是大有好處的。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於90年代初期,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成績,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發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1.取得的成績

(1)會計信息披露規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為主體,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和證監安會發布的關於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准則為具體規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重大事項報告)三部分組成的信息披露內容,初步規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問題。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體系如圖1:

圖1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體系

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單獨進行的,而是與其他非會計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級、二級市場)、入市以後的適當時機公開披露。綜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雖然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會計信息都是其主要內容,但是出於用戶和市場管理的需要,同時披露非會計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們習慣上所理解的行業會計制度那樣獨立存在、自成一體,而是滲透在有關法規和信息披露規范性文件之中。在這些公開披露信息中,還應包含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種審查、鑒定、評估、驗資、查帳、審計的報告和意見。

(2)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體系正在不斷完善。1992年11月,為了適應證券市場管理的需要,我國成立了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同時還成立了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前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後者是一個受證券委指導並授權全面監督檢查與歸口管理證券業務的政府執行機構,負責建立健全證券監管工作制度。它們從宏觀管理的角度出發,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了比較有效的管理。此外,證券交易所也積極地參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體系中,注冊會計師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來越明顯地發揮出來。從1997年年報的審計看,注冊會計師們出具解釋性說明的明顯增多,同時,重慶會計師事務所對「渝鈦白」說「不」,以及普東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對「寶石A」年報的拒絕發表意見,都開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先例。隨著1998年「脫鉤」工作的迅猛開展,我國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責任感更有明顯提高,其執業環境也正在改善。

(3)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心理素質和投資分析、決策水平等技術能力正在不斷提高。

2.存在的問題

(1)有關法規、制度不完善。迄今為止,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雖然已經出台並實施,但有些規范仍然採用「試行」、「暫行辦法」的形式,明顯帶有過渡色彩;上市公司會計制度不規范。根據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規定,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處理從1998年起執行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和「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等幾個具體會計准則以及《關於執行具體會計准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等有關條件,使上市公司對外公布的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得以加強,同時也體現了與國際慣例不斷接軌的原則,但隨著證券市場的擴大,現行會計制度中有些規定仍有些滯後,一是某些新情況、新業務,在會計處理上仍有待於進一步規范。如對收購、兼並、合並、破產等的帳務處理、對即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帳務處理、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帳務處理等等,二是上市公司會計制度太分散,不易全面執行,三是與國際會計准則不一致,跟不上我國證券市場向國際化邁進的步伐,不利於我國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融資。

(2)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現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不很規范,散見於各種規定之中。而我國目前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規的有關機構有全國人大、證券委、證監會、財政部和其他機構等,令出多門,管理不統一,從而導致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缺乏統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穩定,有些治標不治本的規定經常變動,既不易把握,又不易執行,給會計信息披露出現虛假、遺漏、隱瞞等現象以可乘之隙。

(3)上市公司會計行為不規范。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是企業的會計人員收集、整理、加工會計數據並進行檢驗後,向利益相關方披露會計信息過程的總稱。上市公司會計行為的不規范,造成了其披露的會計信息的質量不高。具體表現在:①不夠真實。企業管理當局出於經營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願披露詳細、真實的信息,低估損失,高估收益,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為在當前我國證券市場上屢見不鮮。1997年轟動一時的「紅光實業」、「瓊民源」事件便是例證。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報中獲得補貼收入提升公司業績的公司有410家,說明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仍有水份。再者,上市公司運用不恰當的會計處理辦法,提供帶有明顯誤導性的財務報告,以粉飾經營業績,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亦不乏其例。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報中主業業績下降、關聯交易頻繁、託管收益和資產置換收益劇增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很多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預測值與實際值相差一倍、數倍甚至數十倍,用過高的盈利預測信息騙取股東和社會公眾信任,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一項痼疾。1998年以前,10%的凈資產收益率成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資格線,多數達不到資格線的上市公司就利用會計制度(更有部分分公司違反制度)「操縱」利潤來達到目的,我國證券市場的「10%現象」蔚為奇觀,即凈資產收益率位於10%-11%的上市公司數量遠遠大於9%-10%之間的上市公司數量。1998年,隨著上市公司配股條件的修改,配股資格線由10%調整為6%,過去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集於10%-11%的現象得以改觀,1998年度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處於該區域的有112家,佔全部上市公司的15.45%,而在1997年是207家,占當年全部上市公司的28.55%。①真實性是會計信息的生命,不真實的會計信息必然導致決策的失誤;②不夠及時。在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能否及時,直接關繫到眾多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時,產生了內幕交易,一般投資者的損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已經基本能夠做到在規定時間披露業績報告,但對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往往不及時。這就降低了會計信息的預測價值和反饋價值,降低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③不夠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對有利於公司的會計信息過量披露,而對不利於公司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會計信息披露,常常不夠充分,甚至三緘其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信息披露雖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夠細致。對企業償債能力的揭示不夠充分。很多企業在存在大量應收帳款的情況下,卻不對應收帳款的構成進行分析,或者對企業的對外擔保情況、或有負債的具體內容進行隱瞞等等。對資金投放去向和利潤構成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對一些重要事項的披露不夠充分。借保護商業秘密為由,隱瞞對企業不利的會計信息尤其是涉嫌違規的行為的披露;④不夠公平。證券監管部門一再強調上市公司必須在其指定的新聞媒體上發布信息,然而迄今為止仍有個別上市公司不分時間、場合、地點隨意披露會計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關重要信息(如業績、分配方案、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等)尚未公開披露,市場上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還擅自公布涉及國家經濟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長了股市的投機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會計信息朝令夕改,讓投資者無所適從。

(4)審計執業不規范。作為證券市場的鑒證者,會計師事務所在市場信息披露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投資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注冊會計師的意見。在過去的幾年中,惡性的虛假報表案件接二連三,不少潛在問題也令人寢食不安。在「紅光實業」和「瓊民源」等重大案件中,負責審計的成都蜀都、中華和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目前,注冊會計師執業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就是風險意識淡薄。一些注冊會計師似乎並沒有意識到他們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是投資者藉以判斷一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資的重要依據,如果報告本身有錯誤或是有虛假成份,不但會給投資者造成大的損失,甚至還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後果。盡管監管部門對注冊會計師的違法執業有著嚴勵的處罰措施,但在實際中,一些注冊會計師依然不能規范執業。此外,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也是值得重視的問題,不少會計師事務所在執業時受到了來自上市公司、當地有關部門等方面的壓力和利誘;同時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招攬客戶,穩定與客戶的合作關系,而接受了客戶的一些不正當要求,不正當的競爭妨礙了執業質量的提高。從總體上說,注冊會計師的技術素質和職業道德也還有進一步提高的必要。

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成因分析

1.利益驅動是產生上市公司不良會計行為的內在原因。首先,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某些特徵,也就是說,一個會計信息需求者對它的合作並不影響另外的行為主體對它的使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不僅對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關系者的利益會產生很大的影響,而且會對其它上市公司、其他投資者、證券交易所乃至整個證券市場社會利益產生影響。由於利益驅動,公司總是要實施對自己有利的會計行為,使會計信息在數量上和質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滿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會計信息的供給主體呈現多元化格局。本來,會計信息的供給主體是上市公司的會計人員(代表上市公司),而現在,上市公司各個相關的利益集團(如發起人、公司主管部門、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等)也千方百計地影響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供給,甚至積極參與會計信息的供給工作。這樣,經過協調而提供出來的會計信息便有失於偏頗。

2.會計准則制度的不完全為不公正會計信息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和會計准則制度同是證券市場會計規范的內容,區別在於前者規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現形式,如坡露什麼、怎樣披露、何時披露等;後者規范的是被披露會計信息的內容實質,如會計怎樣通過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戶需要的、具有一定質量的會計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觀、公允的會計信息,才談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准則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會計准則制度與會計實踐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時滯。由於會計實踐和經濟創新行為的層出不窮,實踐中經常出現企業的會計處理「無法可依」的情況;二是會計准則制度具有統一性的同時還兼顧一定的靈活性,如同一項會計事項的處理存在著多種備選的會計方法。多種會計處理方法並存為企業進行會計操縱提供了方便之門,造成部分上市公司為了配股、「扭虧」、「保殼」、兌現管理人員獎金、平衡實際盈利與預測盈利、參與二級市場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則制度給予的「活動空間」進行會計操縱,從而忽視了會計信息的公平性、真實性。如用高估資產、延長遞延資產的攤銷期、提前確認營業收入、潛虧掛帳、變更會計處理方法,以實現虛增利潤,或者利用高估壞帳和工程投資損失、縮短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年限等方法隱瞞利潤。另外,上市公司的內部監督功能弱化,監事會和內審制度被以大股東為首的相關利益集團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進行監督。

3.證券市場相關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粉飾會計信息的外在誘因。(1)股票發行的「額度」制。我國現階段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實行計劃額度制。在一級市場上新股額度的供給大大小於需求,額度成為一種緊俏的「資源」,所有準備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爭取到一定「額度」後實現募集資本最大化的目標。要想最大限度地籌集資本必須提高股票的發行價格,而股票的發行價格的高低又取決於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後盈利預測數的大小。這樣,圍繞提高「利潤」包裝上市這一目標,擬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2)「剝離」上市制度。我國上市公司多數為國有企業改組上市,存在一個資產剝離的問題。即企業在不能整體上市的情況下將原有資產中的一部分剝離出來摺合成發起入股。公司在上市之前,會計人員將剝離出的資產假設為一個新的會計實體,且已存在3個或3個以上的會計期間,然後根據歷史資料從原來的會計實體中剝離出「歸屬」虛擬會計實體在會計期間的利潤,並編成虛擬財務報表。這給股份上市前的財務包裝、虛擬利潤提供了機會。統計顯示,1997年新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前3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是同期全國國有企業對應指標平均值的5倍以上。②另外,公司剝離上市後,其職工「福利」仍有相當部分由母公司提供,這又為上市公司與母公司的關聯交易增加了新的內容,為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間輸送、轉移利益又提供了方便。(3)配股「資格線」制度。股份公司上市後便獲得了利用「殼資源」繼續進行股權融資的可能,上市公司均想千方百計地實現這種可能。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配股條件的規定中有這樣一條:凈資產稅後平均利潤率在10%以上(1998年改為三年平均10%以上,最低年份6%以上)。這樣,10%的凈資產收益率便成為上市公司配股的資格線。多數達不到資格線的上市公司就會通過操縱利潤來達到目的。1997年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凈資產收益率位於10%-11%的達200多家,而位於9%-10%之間的僅20多家,透過現象看本質,不難發現其症結所在。(4)關聯交易。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與母公司利用轉移價格、虛假報銷、費用轉嫁、資產置換等方法達到了操縱利潤的目的。從1998年年報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非常頻繁,關聯交易產生的利潤對上市公司業績的貢獻顯著,相當多的託管收益、資產置換收益等沒有現金到帳,有的上市公司的大額資金被關聯公司無償佔用,即使有償,收益也是掛帳,大量的關聯方其他應收款沒能收回。1998年以來,許多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打著資產重組的旗號用母公司的財政來「補貼」上市公司,然後再用配股募集的資金反向高價收購自身的資產收回「補貼」,這樣一文不化既保持了殼資源,又臉上有光。這實際上是根據母公司的意志任意調節利潤的行為。

4.社會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困擾。由於我國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國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而目前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主體還不十分明確,這樣上市公司的審計委託人實際上是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即由管理層聘請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監督管理者自己的行為,並且審計費用等事項由公司管理層來決定,這種畸型的委託代理關系使注冊會計師無法對上市公司不公正、不真實的會計信息進行嚴肅的監控,再加上前述的其他原因,使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獨立性受到很大困擾,甚至出現「同謀」現象。

5.證券監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國尚我證券市場的自律性機構,交易所在運作過程中也很少嚴格約束會員。由於中國證監會力量薄弱,權威性不足,證券市場又是多種利益沖突的焦點之一,多方插手。一些領導經濟工作的同志習慣於用行政管理辦法來管理證券市場,不按證券市場的特有規律辦事。投資者的素質也還不高,造成有用的會計信息不能全面、及時地傳遞給投資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因此證券監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原因之一。

三、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有效對策

目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主要由現行不完善的市場經濟特定製度安排下的環境因素所決定的,因此,要想一蹴而就予以全面解決是不可能的。只能從剖析其成因出發,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為基本立足點,加強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度,加強監管,綜合治理,採取多管齊下的辦法,逐步地予以解決。

1.加快改革,提高認識,按證券市場的規律辦事。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中較高形式的市場形態,上市公司是現代企業中最高層次的企業形式,因此,一定要從尋找證券市場發展的一般規律出發,加強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強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清除計劃經濟體制遺留在人們思想上的影響,摒棄慣用的行政管理辦法,改變管理方式,按證券市場和現代企業特有的規律辦事,建立起真正規范化的市場經濟體制、現代企業制度和利益驅動機制。只有這樣,才能把這件事情辦好,其他的一切措施只能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才能真正取得實效。否則,採取的任何措施手段都將是治標不治本,修修補補,這個問題將得不到根本解決。

2.制定科學、配套的會計規范體系。會計規范體系是上市公司會計行為和會計信息的規范和准繩,只有先規范了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生成客觀公允的信息後,才談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並嚴格執行一整套科學的會計規范體系,是實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須做好的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的規范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幾個具體會計准則和若干補充規定,它使得上市公司的會計處理規定不正規、不完備,很多問題得不到系統解決。下一步一定要建立以會計法、基本會計准則、具體會計准則、上市公司內部會計制度等一整套完備的上市公司會計規范體系。現行的《會計法》要根據實際情況作修改補充,並要制定《實施細則》,便於真正施行,要建立健全基本會計准則,具體會計准則要制定完善並盡快出台,企業會計制度一定要嚴密詳細,使會計工作有章可循,並得於切實執行。

3.建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控制機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控制機制由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注冊會計師控制和證券監管部門控制三個要素組成,通過它們正常執行自己的職能及各職能間的相互制約,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內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內部各相關部門組成,通過公司內部會計部門、審計部門、各經營部門、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活動來完成。其機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①必須合理、有效地設置會計機構。目前必須將上市公司的會計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分立,分屬不同領導,分擔不同職能。財務管理部門由總經理領導、會計部門應由董事會領導,主要會計人員由董事會任命,並向董事會負責,讓會計人員真正成為會計信息供給的主體,使會計人員有責任也有能力拒絕管理人員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員舞弊。同時,採取措施大力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人員各方面素質,包括職業道德水準。②上市公司必須加強內部審計制度建設,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歸屬監事會領導,對會計業務進行日常的內部審計監督。至於注冊會計師和證券監管部門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控制機制下文再述。

4.加大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首先,隨著《證券法》的出台,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經頒布的一些規范性文件,有些內容不統一,有些相對滯後,有些比較分散,不易全面執行,因此相對於市場規范的要求來說,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體系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其次,改變多頭管理的體制。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門,權責不明,不利於對之進行統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須參照國際慣例,對現行證券市場管理體制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進行相應改革。目前,證券監管部門的設置應集中到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中央級的證券監管部門。負責對全國上市公司進行宏觀監管,統一制定證券市場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規范;另一個層次就是證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證監管部門的規定,對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動和會計信息披露進行具體的詳細監管。

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監查員制度。由中國證監會及其駐各地派出機構委派信息監查員到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說明書、中報、年報、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監督,防止外界各個相關利益集團對會計部門的信息供給橫加干涉。信息監查員在企業中行使職權時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資、待遇均在證監部門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證監部門進行。

最後,證券監管部門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辦法,對違規行為予以明確界定,堅決杜絕「你講你的,我做我的」這種不規范行為。對於業已頒布的法規制度,要加大執法力度,做到違法必究,盡快在上市公司及證券市場參與者心目中樹立法制意識。尤其對財務狀況異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強監管。

5.發展和完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目前,世界各國都實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注冊會計師審計鑒證制度。我國在實行這一制度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為了提高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應做到:第一,加快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改革,改善執業環境,制定相應的執業自律准則,大力提高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水準;第二,嚴格遵守獨立審計准則及其他執業標准。證監會和中國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審查應形成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證券市場民間審計質量;第三,應借鑒海外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經驗,建立注冊會計師懲戒制度。盡快出台《注冊會計師懲戒規則》,在中國注協成立注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明確賦予它以懲戒權。只有這樣才能使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成為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和會計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證,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公正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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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孫錚、王鴻祥主編:《財務報告分析》第八章,企業管理出版社1997年8月版。

Ⅱ 我國會計信息披露現狀及完善

一、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會計信息失真


(一)違法性失真

違法性失真是指有關企業或個人故意違反法律或規章制度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

根據契約經濟學的解釋,企業是由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組合而成的契約聯結體。非人力資本的作用在於黏結企業各要素,從而具有了抵押功能,使其一旦被投入企業就處於一種鎖定狀態,成為天生的風險承擔者。人力資本的作用在於做出決策並更有效地利用非人力資本,但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不能分離,可以隨時抽回,相比之下其承擔的風險要小得多(在不考慮資產專用性的前提下)。這樣,企業組織上的決策功能便與風險承擔功能產生了背離。人力資本所有者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加上其行為無法觀察,使其完全可以通過濫用非人力資本使自己受益,其結果往往是使超標準的數據進入會計系統,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為避免上述弊端,人力資本所有者被賦予了具有激勵功能的剩餘索取權,但這只是部分地緩解了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問題,由此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通過操縱會計收益,虛增其所得的剩餘,再將其賣出並從中獲利。後者造成的損失以及會計信息失真程度要遠甚於前者。

以上的分析將經理(人力資本所有者)和股東(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放在了截然不同的對立面上,其實經理本著把企業搞好(客觀上與股東利益一致),以提升其在經理人市場上價值的目的,也同樣有動機去披露不實會計信息。例如,虛增企業盈利能力,以降低企業的債券發行成本。如果再考慮到大股東與中小股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及利益沖突,出於轉移利潤、獲取配股資格和提高配股價格等目的,不僅是經理,甚至大股東也會存在披露不實會計信息的動機。

(二)規范性失真

規范性失真是指由於會計規范不完善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它可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會計規范下生成的會計信息能否絕對真實地反映企業經濟活動;二是會計規范對會計信息真實性的要求是否達到了目前供給能力的頂點。

就第一種規范性失真來看,由於會計理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外界環境的復雜與多變,絕對真實地反映企業經濟活動往往只是一種理論上的追求。雖然隨著理論研究的深人,對信息的揭示會逐漸趨向絕對真實,但從短期來看,這種信息失真是無法消除的,況且絕對真實的會計信息並不一定是相關信息使用者所必需的,獲得絕對真實信息的成本往往要大於其收益。

就第二種規范性失真來看,由於會計規范是經過社會各利益集團充分博奔後所形成的一種公共契約,需同時兼顧信息供需雙方的利益,為了在利益相關方之間取得平衡,以保證各方都能接受博奔的結果和降低交易費用,減輕規范執行的阻力,規范的要求一般都要稍低於現實的供給能力。另外,由於會計信息供給者的自我保護傾向以及規范制訂者有限理性的限制,制訂出來的規范也總會存在著種種不足。這就造成了會計規范的不完全性,即便會計人員完全遵循了規范要求,他所提供的信息也不可能完全達到目前供給能力的要求,存在著失真情況。

(三)技術性失真

技術性失真是指會計人員素質不能滿足會計工作需要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

技術性失真發生的情況依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在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由於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相對較高,因技術性原因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概率一般較低。在我國,由於會計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相對較低,很多人難以達到准則要求,不能適應會計工作的需要,因而由技術性原因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也普遍存在。

從上述三類會計信息失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規范性和技術性失真主要是由客觀因素造成的,短期內無法消除,且這類信息失真由於沒有明確的利益導向,所造成的危害相對較小。違法性失真主要是由會計信息披露者主觀因素造成的,有通過操縱會計信息從中牟利的利益導向目的,其結果是誤導了相關利益人的投資決策,所造成的危害極大。違法性失真也是目前會計信息失真的最主要原因。下文關於我國情況的分析就主要是針對違法性失真而言的。

二、我國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及特有的原因分析

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著質量低下,虛假會計信息層出不窮的問題。從已查明的情況看,1985-1994年的十年間,累計查出的違紀金額為1383億元,1998年更是達到了268878.68億元(估計數)。從未完全查明的情況看,自從中國證監會規定了有關配股和摘牌的凈資產收益率(ROE)標准後,每年便有大量的ROE落在10%-11%和0%-1%等剛好達標的區域之間。顯然,這是會計操縱導致信息失真的結果。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於會計信息供需雙方效用函數不一致、信息不對稱以及會計信息天生具有經濟後果等原因,違法性失真在世界各國都不可避免。在我國特有的制度背景下,會計造假已成為經理人追逐個人利益最大化的一種理性選擇,會計信息失真愈演愈烈也表現出了明顯的中國特色。

造成我國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國企經理制度

有學者的研究表明,國企經理制度中,對經理行為產生決定性影響的是收入制度和組織制度。

從收人制度來看,根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經理人員的目標函數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包括貨幣收入、在職消費和精神報酬。從現有的制度安排看,國有企業經理的貨幣收入普遍偏低,且與企業經營效益不掛鉤,在職消費模糊(如形式的實物化、消費成本化、對象不明確等),精神報酬不合理。這樣,理性的經理人必然會傾向於採取機會主義行為,並通過高額在職消費與資源轉讓來謀取額外好處。這些事項最終會進入會計系統,由此造成信息失真。

從組織制度來看,首先,經理人員的任命是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的,由於其掌握了這種缺乏彈性要素的控制權,尋租行為難以避免,而這些租金支出最終會通過費用類項目進入會計系統。其次,國企經理作為政府官員,職務調動比較普遍,工作缺乏穩定性,容易產生短期行為。再次,經理人員的考核是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的,為證明自己的眼力,主管部門對下屬企業虛報業績的行為往往不聞不問,間接縱容了會計造假行為。最後,退休制度使國企經理在離職時面臨著巨大的控制權收益損失,加上在職期間較低的收入水平,使經理人員產生不平衡心理,通過會計造假謀取最後一筆個人收人的"59歲現象"便隨之出現。

可見,經理人員的制度性缺陷(報酬制度、選拔考核與獎懲制度)引發的會計信息造假動機,客觀上造成了國有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低下。

(二)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外部所面臨的產品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而資本市場與經理人市場的競爭則不充分,因此說,外部治理結構是不健全的。在內部治理結構方面,何峻(1998)和周清傑(1999)的研究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存在著嚴重缺陷,主要表現為國有股權"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

國有股權"一股獨大",加上流通上的限制,促成了一種僵化、低效的產權結構。一方面,佔有絕對控股地位的國有股權產權主體缺位,使其產生不了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社會公眾股東受制於持股比例的限制,不僅存在著"搭便車"的心理,而且即便有高質量的信息需求,其影響力也十分有限。其實,在這種制度安排下,社會公眾股東已成為謀取短期收益的投機者,他們有時並不需要有關公司投資價值的信息,而是需要那種虛報公司業績的失真會計信息。

"內部人控制"問題在我國同樣十分突出,許多企業不僅董事會與經理層高度重合,甚至連董事長和總經理也會二為一,為"內部人控制"大開方便之門。董事會不能起到監督經理層的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為何在新股發行及衡量配股資格時會計造假行為的盛行。在西方發達國家,為消除內部人的超級信息地位以及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公司治理結構中一般要求董事會下設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而我國在這一方面尚未做出明確規定,導致了會計信息質量內部保障機制的不健全。

(三)外部監管制度

既然制度性因素決定了我國各類企業內部都存在著披露不實會計信息的動機和可能,那麼,外部監督應該是提高信息質量保證的另一條路徑選擇。可是從實際運行過程來看,監管效果也十分有限。

從監督有效性來看,由於我國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大多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來進行的,而這種監督權的授予卻掌握在作為被監督者的經理人手中,權力安排錯位的結果必然是監督不力。與《財政部會計信息抽查公告》所揭示的高達80%以上的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相比,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比率卻低於20%,監督缺乏有效性由此可見一斑。

從處罰有效性來看,我國監管部門對會計信息失真的處罰目前主要採取的是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的運用少之又少,基本上構不成對造假者的威懾作用。經理人市場的缺乏,也使得聲譽機制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有關統計資料表明,過去的十年中,我國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的各類財務報告總數超過10000份,而受到證監會處罰的卻不足100起,如此低的處罰比例,必然會使會計信息披露者的機會主義傾向大量帶入其行為模式中。

三、可行的治理對頗:一個暫行框架

我國目前會計信息失真的泛濫已嚴重影響到社會經濟秩序,因此,端正經理人行為動機,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根據行為科學理論,端正行為主體的動機可從其內部需要和外部環境兩個方面著手。當內部需要決定了經理人逐利的本性時,外部環境便成了調節的重點。結合我國實際來看,要治理會計信息失真,必須做好兩方面的工作。

(一)合理配置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制度安排問題,是指出資人和利益相關人如何通過制度安排,監督和控制高層經理人員的活動。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一方面可以通過激勵機制的安排,同化出資人與經理人的效用函數,以降低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又可通過權利制衡機制安排,瓦解經理人的超級信息地位,以阻止其逆向選擇,因此,它是會計信息如實披露的內部保障機制。從我國轉軌經濟中的國有企業經理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來看,不合理的治理結構對經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力顯然是相當薄弱的。要治理會計信息失真,首先就要從這種內部保障機制上著手。

1.激勵機制。激勵機制設計是假定已知代理人偏好與委託人選擇而設計的一種機制,以同化二者的效用函數,激勵代理人為委託人的利益盡力工作,並如實披露信息,減少代理成本。

為達到這一目的,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讓經理人擁有一定量的股權。這樣,一方面可以通過讓經理人分享企業剩餘從而激發出其積極性,另一方面,這部分股權也成了經理人不損害股東利益的物質擔保。Andtrei Shelfer的研究表明,經理人持股比率在5%-20%之間,可較好地避免道德風險行為,從而也就消除了經理人披露不實會計信息的動機。從我國目前經理人的實際收入水平來看,短期內達到5%的水平顯然是不現實的。另外,即便經理人內部持股達到一定比例,也並不能完全消除因其道德風險行為而引發的會計信息失真。下面通過一個簡單的對比模型進行分析。

首先,假定經理人擁有企業100%的股權,Ct為企業第t年的預期成本,Pt為企業第t年的預期收益,年利率為i,則企業價值為*。

再假定經理人對企業的持股比率為a(0<a<1),(1-a)的股權為外部股東所持有。在這種情況下,精明的經理人必然會提高在職消費水平△C(因為他只需承擔其中a△c的成本),而尋找新收益△P的努力也會因此下降(因為他只能得到其中a△P部分的收益),企業價值隨之降為*。其中,經理人擁有的企業價值為aV,股東擁有的企業價值為(1-a)V。

Jensen和Meckling證明,如果股市完全有效,股東將不會支付(1-a)V*,而只會支付預期企業價值(1-a)V,V*-V部分構成的剩餘損失將完全由經理人承擔。但現實的情況是,完全有效的資本市場並不存在,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經理人對外披露的企業價值只會是V*,由此造成了會計信息失真,且股市越無效,經理人持股比率越低,會計信息失真的程度越高,這正好驗證了我國的情況。

可見,激勵機制並不能保證經理人披露完全真實的會計信息,因而內部保障機制不得不求助於第二條途徑??監督機制。

2.監督機制。監督機制是指通過以董事會和監事會等為主體的內部監控機制來約束經理人的行為。我國的上市公司中雖然都設有董事會、監事會,但由於上市公司本身大多是經股份制改造後的國有企業,不僅國有股權缺位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而且董事會和經理層往往高度重合,董事會形同虛設,監控職能嚴重弱化。監事會亦是如此。

為達到有效監控的目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治理結構中一般都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和外部審計師選聘工作。如果將這一制度引入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可以起到防止會計造假的作用。理由如下:(1)審計委員會由外部獨立董事組成,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因此不可能存在會計造假動機;(2)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會計專業知識水平較高,洞察力強,容易發現造假行為;(3)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內部審計工作,保證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4)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外部審計師選聘工作,有效防止了經理人的"意見采購"。

目前,我國已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引入了審計委員會制度,但實施效果並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不規范和不健全,從而制約了其效力的發揮。

(二)完善外部監督管理體系

設計合理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能有效防止失真會計信息的生成,但這種保障機制由於缺乏對造假者的實際懲罰,其效力往往是有限的。當造假能夠帶來預期收益時,造假者還是會毫無顧慮地生產虛假會計信息。當這種內部保障機制存在缺陷時,虛假會計信息便得以對外披露。因此,要杜絕會計信息失真,外部懲罰機制的威懾力是不可或缺的。只有會計信息生產者的造假成本超過其造假收益,會計操縱的剩餘收益小於零,才能從源頭上阻止失真會計信息的生成。下面通過一個簡單的博奔模型進行分析。

博弈雙方分別為會計信息披露者和監管者,會計信息披露者有兩種戰略選擇,即造假與不造假,監管者也有兩種戰略選擇,即監管與不監管。具體倏設如下:會計信息披露者造假的概率為P,造假若不被查出,給其帶來的收益為A,造假若被發現,給其帶來的損失為-B。監管者監管有效(查出所有造假行為並進行處罰)的概率為Q,查出造假行為給其帶來的收益(或避免的損失)為C,監管成本為D。A、B、C.D均大於0,P、Q為大於0小於1的參數。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混合戰略博弈模型(見表1)。

表1信息監管者與造假者的戰略博弈模型
┌─────────┬─────┬─────┐
│信息披露者行為空間│ 造假P│不造假1-P│
│/監管者行為空間 │││
├─────────┼─────┼─────┤
│監管有效Q │-B,D-C │0,-C│
├─────────┼─────┼─────┤
│監管無效1-Q│A,0│0,0│
└─────────┴─────┴─────┘

由以上模型可以得出兩點結論。

其一,監管機構監管有效的預期收益為:(D-C)XP+(-C)×(1-P)=P×D-C。

監管機構不監管或監管無效的預期收益為:0×P+0×1-P)=0。

顯然,只要會計信息披露者造假概率P與造假造成損失D的乘積大於監管成本C,監管便有了必要。結合我國實際來看,根據《財政部會計信息抽查公告》的調查數據,造假概率已達80%以上,造假造成的損失通過市盈率的擴大效應更是呈幾何級數增長。相比之下,監管成本簡直微不足道。因此,監管絕對是必要的,而且監管力度(成本)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其二,會計信息披露者造假的預期收益為:(-B)×Q+A×(1-Q)=A-Q×A-Q×B。

會計信息披露者不造假的預期收益為:0×Q+0×(1-Q)=0。

顯然,要從源頭上杜絕造假,使造假者無利可圖,A-Q×A-Q×B必須小於0,即A<,因此,提高監督有效性和懲罰有效性勢在必行。

從提高監督有效性方面來說,監督覆蓋面的加大和監督能力的提高都是必不可少的。考慮到實際的監管(非注冊會計師審計)大多採用抽查方式,不可能一次全面覆蓋到所有企業,為避免企業的機會主義動機,通過合理的抽查制度安排,使若干次抽查可以覆蓋到全部企業,並在這一周期內規定追溯處罰時效,應該是一個好辦法。至於監督能力方面,則取決於監督人員素質的提高。

從提高懲罰有效性方面來說,首先,由於利用會計信息系統舞弊並做出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決策的是經理人,因此,具體懲罰也必須落實到具體責任人,避免發生對企業的懲罰最終造成股東代經理人受過的問題。其次,懲罰力度必須大到產生足夠的威懾力,否則客觀上就形成對造假行為的縱容。再次,懲罰方式的選擇上也應避免單一化的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可以調動起受害人起訴的積極性,刑事手段可以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這些都是不錯的選擇。最後,要建立完善的經理人市場,使有效的聲譽機制和代理權競爭機制發揮強大的威懾作用。

Ⅲ 求一篇關於法律方面的論文,題目隨意,字數5000.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法律思考

內容提要: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目前律師行業日益突出的問題,本文從深層次分析了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原因,
並對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律師 不正當競爭 必要性 可行性

不正當競爭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競爭的產生而出現的不當行為,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見於1883
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規定:「凡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
當競爭行為。」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為經營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
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是指律師或其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
違反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通過不實宣傳、詆毀、及低價收費等手段妨礙其他律師或律師事
務所正常業務的開展,損害其合法權益,擾亂法律服務市場,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律師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與一般市場主體的不正當競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律師從某種角度看也是市場主體,具有市場
主體的一般屬性,但其與一般市場主體又有顯著區別,律師不僅有維護與其簽訂委託合同一方當事人
合法權益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正確實施的義務,因此,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
不僅涉及到對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問題,還涉及到我國法治目標的實現問題,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
爭問題進行探討殊為必要。
一、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成因分析及特點
我國律師行業產生不正當競爭的深層次原因是由於律師法律地位的變化。1980年8月
26日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
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律師定位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師的執業機構為法律顧問處,屬
事業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沒有真正意義上交換和流通,沒有沖突和糾紛,一切問題都
是預先安排的,企業或生產者沒有自己的獨立身份、獨立意識和獨立經營權益,不具有獨立
的法律人格,這種體制下的法律或規則也不可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因為這里的法律
或規則實際上是居高臨下的長官意志的體現,是貫徹長官意圖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與
權威與服從關系固定化。在計劃型社會中,社會主體幾乎沒有獨立的法律服務需求。因為行
政命令將它扼殺了。 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行使的僅僅是國家職能,並沒有參與到市場競爭中
去,其經費依靠國家財政撥款並列入國家事業預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當
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十四大以後我國開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時期,1993年
12月國務院批準的《司法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確提出:我國律師工作改革
的總體目標是不再使用生產資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應建立
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行自願組合、自收自
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律師體制。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國家職能的執行
者向市場主體過渡,律師行業被逐步納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行列,律師通過自己的知識、
技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當事人則通過給付金錢的方式向律師支付酬金,律師與當事人
之間達成的這種雙向合意的社會契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商業行為,從這點來看,律師及其執
業機構與一般的市場主體並沒有什麼區別,在某種意義上說律師也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只不過其提供的商品是無形的,是一種智力成果。作為受市場利益驅動的主體,為了追求利
益的最大化,律師及其執業機構之間的競爭便不可避免,在競爭的同時也必然伴隨著不正當
競爭。隨著1996年的《律師法》的頒布,律師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進一步
明確,即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已不再是依託國家權力機器的強制職
能的執行者,律師履行職責的方式是一種基於非強制性的雙向選擇基礎上的法律幫助方式 。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師行業由不存在競爭到不正當競爭的加劇其深層次原因是由於我
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變導致律師法律地位的改變所致。
除了以上深層次的原因外,律師行業的內、外部機制及其所處的環境對該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也有一定的推波助瀾作用,這些內、外部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兼職、特邀律
師的存在是導致現階段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我國,由於律師資源的一度
緊張,導致兼職、特邀律師的出現並與專職律師在較長時期內並存,從現階段來看,我國的
兼職或特邀律師絕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師及司法機關的離、退休人員,這些人員與司法
機關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如高校法律教師與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師生關系,司法機關的離、
退休人員往往曾在原司法機關擔任要職等),他們所具有的雙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們較
其它律師有更多的案源以及「勝訴」的機會,另外,兼職、特邀律師與專職律師相比具有較
大的鬆散性和隨意性,較難受到嚴格、規范的專業管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師服務
市場管理的無序和混亂局面。從國外律師業來看,西方國家的從業律師大多為專業律師,不
允許其他形式的存在。為此,有學者提出了取消兼職、特邀律師的觀點, 筆者對此表示認
同;(2)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統一、明確的規范,
沒有統一的組織機構對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導致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
雖然在較大的范圍存在但仍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的局面。(3)外部相關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律
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如在稅費制度上,對律師事務所征稅時傾向以企業定性,實
行高稅率,而在物價上制訂收費標准時又傾向以事業單位定性,實行低收費,又由於各地在
稅費標准上存在差距,從而導致一些律所採取規避法律的手段實行不正當競爭。即先在實行
較低稅率的地區注冊,然後在經濟發達、高稅率的地區設立分所營業,以逃避稅收;(4)社
會的整體導向以及當事人的價值取向促使律師將追求勝訴作為辦理案件的目標,社會整體導
向是能打贏官司的律師才是好律師,當事人也正是基於此種價值取向來選擇委託律師。為了
勝訴,一些律師及律所不得不動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途徑進行不正當競爭;因此,律師行
業的不正當競爭與當前的社會風氣也有較大關系。
從目前來看,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有以下特點:(1)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發生在
一些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在這些地方,由於律師及律所比較集中,眾多的律師
及律所為了爭奪有限的案源,必然會採用各種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排擠同行;(2)不正當
競爭手段多樣化且具有隱蔽性。1995年司法部雖然發布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
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由於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導致
現實中存在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未納入不正當競爭之列,現實中不正當競爭手段呈多樣
化的特點。如《規定》中對律師及律所的廣告宣傳問題缺乏詳細規定,導致律師界利用各式
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虛假及誇大的宣傳混淆視聽,誤導當事人,嚴重
損害了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也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職、
特邀律師的存在所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則具有較大的隱蔽性。
二、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
(一) 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的需要
律師行業作為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一部分,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市場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在
商品交換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公開和效益原則,否則各行其是必然導致混
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和促進平等、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 不正當競爭
作為正當競爭必然伴侶,在客觀上將引起資源配置背離價值規律,造成資源流向的不合理,
使市場機制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 從律師行業來說,律師及律所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無正當理由,以在規定收費標准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的行為是嚴重背離市場價值規
律,市場價值規律要求商品依據其價值進行等價交換。一些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本質
上來說也屬於欺騙性交易行為, 其結果將造成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使當事人無法選擇正
確的選擇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由於缺乏正確的法律指導將得不到及時、合法的維護,另一
方面一些高素質的律師由於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排擠,無法獲得充分的案源,無法施展才能,
為了在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中生存,最終或許也將走上不正當競爭之路,其結果將導致律師
業務素質的下降,使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整體形象受損,因此,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
競爭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保證法律服務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師的整體業務素質的需要。
(二) 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十五大明確提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
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有賴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的貫徹。就律師行
業而言,雖然律師不再是國家法律職能的執行者,但其仍承擔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根本任務。
律師的根本任務有兩層含義:(1)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自身必須嚴格依法辦事;(2)律師有責任
敦促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嚴格依法辦事。 律師根本任務的實現是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重要環
節。因此,律師在其執業過程中若實施諸如故意詆毀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聲譽、故意在當
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製造糾紛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其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僅無法實現
律師的根本任務,而且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行為,另外,律師利用其兼有的其他
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門擔任過領導職務或與現任行政、司法部門領導有特殊關系
的)在法律服務市場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將嚴重干擾我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檢
察權,是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的踐踏,因此,禁止
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律師及其執業機構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是由律師的根本任務決定
的,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對於司法機關排除干擾、依法獨立辦案、保證法律的正確適
用有重要意義。從根本上來說,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三) 是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國
內市場國際化,加入國際經濟循環,實現全球范圍內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促進全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 從法律服務市場來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
合頒布的《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
未經司法部批准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並從事業務活
動;不得規避法律,以咨詢公司、商務公司或其他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不允許外國律師
直接在我國境內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與中國律師聯合在我國境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另外,辦事
處不得聘用中國律師,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限製法律服務市場的對外
開放。但自1986年我國正式提出恢復GATT席位的申請後,為了在「復關」問題上取得有
利及主動地位,我國於1991年7月對世界做出了先一步開放包括銀行、廣告、旅遊在內的
6個專業服務行業的初步承諾,1992年7月起正式開始了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辦
事處的試點工作。 在申請加入WTO的談判過程中,我國已提交了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
單,根據承諾,中國一旦加入WTO,作為專業服務貿易領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步
開放,對外國律師業務的限制將逐步消除,國內外律師業的競爭將加劇,就兩者的實力而言,
國內律所無論是在服務理念和管理模式還是在辦公的軟硬環境方面都無法與國外律所相比,
在此種情況下,本國律師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質,不注重改善軟硬服務環境,仍把
精力放在諸如拉關系、走後門、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上,其結果必然會失去在市場中的
競爭力,最終被市場所淘汰。
二、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可行性探討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可行性問題關鍵是如何將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規范或規定在實踐
中付諸施行的問題。應該說我國法律理論及實務界在較早以前就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
題給予了關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
定》,其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界定,規定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懲戒機構和
方式,然而該《規定》在實踐中績效不佳,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
呈蔓延之勢,時至今日,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再度成為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探討之焦
點,其核心問題仍是可行性問題,筆者認為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范來調整;我國律協的功能
與國外律協有較大差別,如美國律協(簡稱ABA)有立法權,美國的律師立法是由律協而
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機構來進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規經各州政府的議會或高等法院通過後具有
普遍的強制性。 而我國律協是社團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它沒有立法權,其制定的
規則也不具有強制性的規范作用,僅具有行業內的一般規范和指導作用,因此,在我國僅依
靠自律或由沒有強制力保障的行業規范來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只能是一種權宜之策,
從長遠來看,只有將其調整的層次上升到立法的層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才
能實現令行禁止;因為法律規范在道義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明確性、穩定性,
在效力上對全社會的普適性、權威性,都是其他社會規范所無法比擬的。 (2)在禁止性規范
中應准確地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及外延,盡量以明確的列舉式方式規定不正當競爭行
為的種類。我國1995年司法部的《規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於對不正當競
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列舉行為的外延過寬所致。如關於律師行業的廣告宣傳問題,其規定不
符合實際的宣傳為不正當競爭,但到底哪些行為是不符合實際在實踐中難以把握;而事實上
一些即使符合實際的宣傳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某律師與法官有親戚關系或其它特殊的
關系,某律師曾擔任過法院院長或其它領導職務,這些事實都是符合實際的,而且也是現實
中不正當競爭的主要途徑或方法,然而《規定》將其排除在不正當競爭之外,顯然不妥。(3)
應完善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監督機制,健全律師懲戒組織機構,建立律師懲戒
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強化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功能,嚴格依法追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律師
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責任。95年《規定》頒發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沒有得
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勢,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應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懲戒機制不完善,如
律師懲戒組織機構不健全,律師懲戒委員會功能沒有得到強化。律師實務界的一些不正當競
爭行為有目共睹,如關系案,人情案,但由於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使得實踐中對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檢舉、舉報情況甚少,導致有關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案源缺乏,相
關的法律責任及法律制裁也就無法落實,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也無從體現。法律規范只有
得到實施它才有實效, 因此,要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保證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如何具體落實相應的規范或規定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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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佑平著:《社會秩序與律師職業---律師角色的社會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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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盛傑民主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理論與實務》,中國商業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頁。
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有二個層次的任務,其具體任務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本任務是
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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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凱爾森著 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頁

Ⅳ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與解決措施有哪些

一、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信息披露存在虛假情況
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息真實、不能有虛假信息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虛假情況是指上市公司披露出的會計信息不是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情況的真實反映。企業管理者與企業所有者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他們之間存在著沖突。企業管理者為了獲取信貸資金、發行股票和商業信用等而進行的會計信息造假現象,使會計信息披露失真。一方面是通過文字敘述來達到目的,也就是說通過文字敘述故意歪曲經濟業務的內容,把一些不合理的、虛假的業務通過各種途徑變為合理、合法的業務,以此來誤導相關投資者;另一方面通過對數字動手腳,也就是說經濟業務內容是合法的,但是公布會計信息時,有意擴大或者縮小經濟業務的數量,比如虛報年資產收入,少攤或者多攤費用,少報或者多報損失額等。信息披露虛假還表現在信息披露時表述的不充分,避重就輕,對關系企業發展的信息披露有所保留,故意以保護商業秘密作為理由,隱瞞重大會計信息等,使投資者誤解。
(二)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
信息披露不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對經營過程中,預測到了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影響的,但是投資者尚不知道的重大事項故意拖延時間不及時披露,或者是對外界出現的會影響到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波動的傳言等的原因不進行說明或者公開解釋的不及時,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如果有人故意藉此機會進行內幕交易,會更大程度上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現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主要有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不論哪種形式的報告,都有披露信息不及時現象。
(三)會計信息披露存在被動現象
現階段,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處於強制狀態,上市公司沒有把信息披露看做是主動要承擔的事情,而是把它看做是一種負擔,所以,如果不強制,上市公司就不會積極地去披露信息,能少披露就少披露,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等,這樣就影響到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如果披露信息不主動,就不會關注對自己公司未來走向的預測,但是我國的證券法中又規定在招股說明書中說明公司對未來發展前景做出分析與預測,這個預測對投資者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上市公司不正確面對這件事情,在被動情況下預測前景就會和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
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程序不完善原因分析
(一)相關法律不健全
我國對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相繼出台了《公司法》、《證券法》等,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為具體的實施依據,制定了臨時報告、定期報告等多種形式,形成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大致框架。但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還存在諸多問題。其中政出多門是主要原因,政出多門造成部門之間矛盾重重,協調起來比較困難,在權責不明確的情況下,對信息披露的情況監督管理不到位,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進行的比較隨便,因為還沒有形成對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環境。另外,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會計信息具體認定的法律還存在空白。
(二)受利益驅動
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歸根結底在於利益。每個公司都會考慮到自己公司的利益,所以為了自身利益,上市公司會選擇進行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會計行為,導致會計信息失去公平。一般公司在上市之前,都會做好准確工作,為了獲取更多的資金支持,他們在發行股票時會盡可能的對公司財務進行包裝,把公司盈利數據做高,從而達到提升股票發行價格的目的,使會計信息披露失去真實性。
(三)監管力度不夠
目前我國還沒有成立證券市場的自律性機構,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監管涉及的范圍很廣,如財政、證券、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還有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社會公眾媒體等,多方部門都想插手。具體在監管方面發揮作用的只有證監會,但是證監會的力量比較薄弱,權威性也不強,其他各個部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都沒有規定明確的責任,部門之間也沒有形成合力,共同來監管上市公司信息,社會公眾和媒體所起的作用又很小,往往還會遭到排擠,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起不到約束作用。
(四)上市公司治理機構方面存在不合理現象
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國家股占的比重比較大,流通股比較小。在這種情況下,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容易存在不合理現象,兩極分化,力量懸殊,就很難對公司的管理進行控制與約束。上市公司缺少內部審計或者內部審計只能被削弱,導致公司財務管理出現混亂,財會信息失去真實性。
三、針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違規情況,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現象。面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立法部門應該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出比較具體的細則,明確規定違規違法行為的懲處辦法,協調好各個部門,相互配合,權責明確,制定出的法律法規要考慮到操作性,完善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
(二)加大監管力度
加大監管力度就要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通過各種途徑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過程及市場進行約束與控制,建立良好的市場交易環境。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問題主要是因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為了公司利益會進行干預,他們進行的干預大部分都是違法的,所以要加大監管力度就要從公司高層人員入手,追究他們的責任。所以,監管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追究相關人的責任,使會計信息在法律的保護下還原到真實。
(三)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
財務管理工作,只靠法律手段是行不通的,同時要加強誠信教育。可以通過建立健全法規法規,使守信者得到應有的回報,失信者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樣可以提高誠信的力度。還可以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借鑒貸款的做法,建立個人信譽檔案,對一些惡意造成後果的行為,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還存在很多缺陷,這樣會導致公司丟失誠信。完善公司治理,一是從公司內部強化管理,另一方面也是最為重要的是需要相關的政府部門制定一些強制性的公司治理原則,監督上市公司的行為。
總之,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質量,既要從公司內部治理出發,又要加強外面的監管力度,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會計信息披露問題才能得到解決,證券市場才能得到健康發展。

Ⅳ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存在問題

盡管我國十分重視環境保護問題,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了許多行動計劃和戰略方案。但是與西方國家相比,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諸多障礙和不足之處,特別是在可操作性方面亟待改善。
(一)有關環境信息披露的法規不完善。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在西方各國已取得巨大進展,一些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來促進企業提交環境報告或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環境信息。但我國目前有關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法規很少,而且已頒布的一些法律法規也很不完善。我國現行環境會計准則不健全,環境會計體系中沒有統一的行業標准和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缺乏對環境會計要素確認、計量、核算和披露的規范。這使得各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處理對象和處理方法不盡相同,披露時帶有隨機性,披露的內容在行業間缺乏一定的可比性。
(二)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企業比例不高。
目前,我國對環境信息的披露主要集中在污染嚴重的企業,而且這些強污染企業披露的信息也不夠理想。由於社會公眾還沒有樹立很強的環境意識,企業主要受到政府如環境法規及行業政策的壓力而披露環境信息,大多數企業不會主動披露,而且披露的環境信息以強制性披露為主,缺乏自願性披露,過多使用定性信息,缺乏定量信息,以正面信息為主,缺乏負面信息的披露,使得披露信息的說服力較低,容易造成企業逃避社會責任。
(三)我國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缺乏前瞻性。
我國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反映的主要是歷史性信息,如過去對環境治理進行的投資、資源利用、綠化、環境認證、因污染環境產生的賠償損失、在環保方面獲得嘉獎等信息,而且大部分信息是文字說明,對於某一事項可能產生的後果影響缺少必要的解釋說明,對於一些重大的環境投資項目沒有相應的成本效益分析,很少有財務數據的分析,缺少關於資金投放利用情況的定量信息描述,也沒有充分反映可能對企業未來產生一定財務影響的不確定性信息,導致信息使用者無法藉助已披露的環境信息全面了解企業的現狀和對未來的預測。
(四)環境信息披露方式不規范,披露內容模版式。
在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中,對環境信息的披露很少以單獨的項目在獨立的環境報告中反映,而是以會計報表為主,以董事會報告、報表附註、文字說明為輔。披露的項目有限,大多是一些對企業經營狀況難以形成太大影響的普通信息,甚至一些公司披露的信息大同小異,僅對證監會要求的事項進行簡單描述,變成模版式的披露。環境信息披露的形式由企業按照信息的特點和個人的偏好自行選擇,披露模式不固定,使得企業注重披露表內的以歷史成本原則計量的貨幣化信息,而忽視了那些目前無法或難以以歷史成本計量並貨幣化的環境會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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