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技術合同減免
Ⅰ 印花稅減免
國家稅務總局(89)國稅地字第034號《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對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作出明確規定。內容很多,請仔細查閱,別漏了什麼:
Ⅱ 什麼免徵印花稅
免徵收印花稅的情形有:
1.符合國家政策的合同和憑證可免徵印花稅。如農業用地、糧食貿易、公共交通合同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合同憑證可以享受免徵印花稅的優惠政策。這類政策是為了鼓勵和支持某些行業或領域的發展,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稅收負擔。此外,某些政府文件和證明也可以免繳印花稅。
具體情形包括:
符合國家優惠政策的合同類型。 對於涉及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技術或項目所簽訂的合同,如新能源、節能環保等領域的合同,往往可以享受免徵印花稅的待遇。此外,對於小微企業和一些特定行業的企業,國家也會給予一定的印花稅減免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有助於促進經濟發展,鼓勵創新和技術進步。某些地區的政府為了吸引投資或支持本地企業發展,會出台更加具體的印花稅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可能針對特定的行業、企業類型或投資規模等,為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稅收減免的優惠。同時國家發布的文件和證書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免於繳納印花稅。例如政府間的合作協議、國家發布的公告等文件憑證往往不需繳納印花稅。此外企業間的合作協議若符合國家特定規定和形式要求也可免繳印花稅這對於企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減少了企業成本支出也有助於降低企業和個人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以及簡化了合作手續從而鼓勵市場主體的發展活力此外證券回購也是印花稅的免稅項目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財務負擔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這些免稅政策的實施有助於維護稅收公平性和促進經濟發展。通過了解這些免稅情形企業和個人可以更好地規劃自己的經濟活動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從而推動經濟的繁榮和發展。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免稅情形還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進行綜合判斷和分析。如需獲取更多信息建議咨詢專業稅務人員或相關機構。
Ⅲ 印花稅減半徵收政策
印花稅減半徵收政策具體如下: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2022年第10號公告可知,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印花稅。需要注意這裡面不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
2、「資金賬簿」的印花稅在2022年1月1日-6月30日之間減半徵收,即按照0.25%的稅率計算印花稅。
印花稅征稅范圍具體如下:
1、各類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築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具體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轉移書據。
另外,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如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
根據稅收管轄的屬地原則,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僅限於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的憑證,而且包括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十五條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Ⅳ 技術合同印花稅減半徵收
法律主觀:
1、技術合同 印花稅稅率 :按所載金額0.3‰貼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應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三 繳納印花稅 。
法律客觀: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三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Ⅳ 印花稅減半徵收政策
1、「六稅兩費」的減半優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
在新印花稅法已經變化為:按照營業賬薄的稅目,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來繳納印花稅。
一、其中免徵印花稅的合同包括:
1、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不僅是印花稅,增值稅也免徵:農業生產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同樣免徵: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花、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牲畜、家禽的飼養;中葯材的種植;遠洋捕撈;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3、個人所得稅也免徵:對個人、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取得規定范圍內的以上「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農業生產者的其他相關稅收均免徵:農田水利佔用耕地不徵收耕地佔用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農用三輪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捕撈、養殖漁船免徵車船稅;農村居民使用的用於農業生產的三輪汽車定期減免車船稅。
二、印花稅征稅范圍具體如下:
1、各類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築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具體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轉移書據。
另外,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如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
根據稅收管轄的屬地原則,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僅限於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的憑證,而且包括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十二條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