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許可協議交印花稅曲
軟體使用不需要交印花稅。
印花稅是一種針對特定憑證和文件徵收的稅費,其征稅對象主要是經濟活動和商事活動的相關憑證,如合同、證照等。在傳統的經濟活動中,印花稅往往針對那些能夠產生交易行為的書面文件,比如房屋買賣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等。這些憑證反映了經濟交易的真實情況,因此作為征稅的依據。然而,軟體使用並不產生這樣的交易憑證,因此不需要交印花稅。
具體來說,軟體使用主要涉及的是軟體許可協議和最終用戶協議等文件。這些協議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交易行為,但它們不屬於印花稅徵收的范疇。現行的稅法規定並沒有針對軟體使用專門設立印花稅。在現實中,軟體的購買或使用更多涉及到增值稅或其他相關稅費的計算,而不是印花稅。所以無論是軟體開發者還是使用者,都不需要因為軟體的使用而繳納印花稅。此外,對於軟體服務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的問題,也需根據具體的合同內容和稅法規定來判斷。在某些情況下,軟體服務合同可能被視為技術服務合同而非普通的交易合同,因此也可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總之,軟體使用和相關活動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 請問什麼情況下才要交印花稅簽定協議書也要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2)技術許可協議交印花稅曲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3. 企業和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繳印花稅嗎
企業和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稅的。印花稅屬於行為稅,只要發生了印花稅稅目(共13個稅目)中列舉的行為,就應該繳納印花稅,如果是屬於未列入印花稅稅目的就不繳稅。
以下是印花稅稅目: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 單據作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12.營業賬簿 生產經營用賬冊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4. 技術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
法律主觀:
1、印花稅,是稅的一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稅種。納稅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稅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稅義務。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2、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或定額5元/件(適用於不記載資金的賬簿及簽定合同時不能確定金額的情況),其中計稅依據:簽定的購銷合同金額、租賃費、加工承攬費、運輸費、借款本金等。,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規定有以下幾種:,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稅總額作為計稅依據。,3、不記載金額的權利許可證照:營業執照、專利證、房屋產權證等,以及企業的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按憑證或賬簿的件數納稅。,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8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