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免繳印花稅
『壹』 如何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
無論是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還是上市公司,對於股東來說,投資決策都必須考慮稅收政策因素對投資回報的影響。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可以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謀取更大的經濟利益。本文簡要介紹一些稅收優惠政策。
注冊地點的選擇
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區稅負存在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在選擇企業的注冊地點的時候,可以利用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貧困地區、保稅區、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節省大量的稅金支出。比如,我國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採取了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的做法,具體內容包括:
1. 減按15%的稅率征稅,其范圍包括:
(1)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
(2)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3)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
(4)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
(5)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6)以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7)在國務院確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8)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2. 征稅范圍
減按24%的稅率征稅,其范圍包括: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投資單位組織形式的選擇
一般來說,在企業的創立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採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機構的損失轉嫁到總公司,進而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而當投資的企業進入常規運行的軌道之後,則可採用設立子公司的形式來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
當然,也要警惕那些非正常流動的企業。企業非正常流動主要有以下4種類型:
1.脫殼分離型
這類企業「東邊壘窩,西邊注冊;南邊掛牌,北邊生產銷售」。有些企業只是在某個園區或經濟開發區登個記、掛個牌,實際生產經營地未變。有的在同一住所登記注冊幾家甚至十幾家公司。
2.總分機構「倒置型」
有些企業原總機構在某城區,為享受優惠政策,將總機構辦公住所遷移到某經濟開發區,而在原地設立分支機構,造成主體稅收轉移或稅收級次變更。
3.「全脫型」
由於各區對企業的優惠政策不一,出現了「哪裡政策寬松、企業就往哪裡遷」的現象。這類企業新注冊地與經營地雖然是一致的,但並非實際生產經營的需要而遷址,純粹是為了享受優惠政策免繳、少繳稅收和各項基金。個別企業這里享受完了優惠政策,又搬遷新址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4.「游動無照經營型」
少數企業為脫離工商、稅務部門的屬地管理,借變更經營場所之名搞游動無照經營。
投資方向的選擇
隨著社會越來越注重環保型經濟的發展,環保產業和產品也會享受到稅收政策的優惠。企業可以利用這個機會來實現投資方向的調整,達到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比如深圳市對於高新技術產業就規定了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1)對新認定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8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的優惠。對現有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原有「二免六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外,增加兩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經稅務部門核實,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之後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高新技術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經過消化、吸收的新項目投產後,不論該企業以前年度是否享受過所得稅減免優惠,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批准,該項目所獲利潤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4)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企業自行研製的技術成果轉讓及其技術成果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所得,年凈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的減免優惠
(1)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5年免徵營業稅;之後3年減半徵收營業稅。
(2)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企業和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技術成果轉讓,及其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房產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優惠
(1)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新建成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徵房產稅。
(2)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所簽訂的技術合同免徵印花稅。
(3)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8號),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 ②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④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同時,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徵收的政策: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②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貳』 賬本印花稅取消了嗎
賬本印花稅還未全面取消。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叄』 印花稅有哪些優惠政策
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小微企業的稅收減免。對於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印花稅方面有一定的減免政策。例如,對於年度應納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小微企業,可以實行減半徵收或者全免的優惠政策。這有助於減輕小微企業的稅務負擔,鼓勵其創業創新。
二、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國家也給予了一定的印花稅優惠。對於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項目或者研發活動所涉及的合同,可以享受印花稅減免的待遇。這有助於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和科技創新。
三、特定合同的印花稅優惠。針對一些特定合同,如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也相對較多。對於此類合同,政府往往會給予一定的印花稅減免,以鼓勵相關交易的發生。這些優惠政策有時還與行業發展政策相結合,以推動特定行業的發展和轉型升級。
四、對於使用新技術手段的交易也有印花稅優惠措施。隨著電子交易的普及和發展,對於使用電子手段進行交易的企業,國家也給予了一定的印花稅優惠。這有助於鼓勵企業採用新技術手段進行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具體的優惠政策包括電子合同的印花稅減免等。
以上優惠政策是國家為鼓勵企業發展、推動行業轉型升級而制定的措施,旨在減輕企業稅務負擔,激發市場活力。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印花稅優惠政策可能有所差異,企業和個人在享受優惠政策時,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申請和辦理。
『肆』 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產業按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實,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營業稅,返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之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返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高新技術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經過消化、吸收的新項目投產後,不論該企業以前年度是否享受過所得稅減免優惠,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批准,該項目所獲利潤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免徵個人所得稅;已分紅或者轉讓的,按實際收益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的增值稅,可以上一年為基數,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從1998年起(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從被認定之年算起)
三年內由市財政部門返還50%,屬於國家級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或試生產計劃的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三年內;省市級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或試生產計劃的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兩年內,經市有關部門審定,由市財政部門對該產品新增利潤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實行全額返還,對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返還50%.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企業自行研製的技術成果轉讓及其技術成果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所得,年凈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上述技術成果轉讓及其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所簽訂的技術合同免徵印花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免徵房產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的科研、生產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以及相關收費;契稅由財政部門按實際交納額給予返還。
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當年銷售額的3%-5%提取技術開發費用。對從事集成電路、移動通信和程式控制交換機、軟體、電子計算機、生物技術和新材料等產品生產的企業,經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當年未使用完的,余額可結轉下一年度,實行差額補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