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董秘助手軟體
1. 去新三板企業做盡調要提前聯系董秘嗎
你好,一般都是要與董秘有比較深入的聯系,
企業的董秘做的工作就是與券商接觸溝通,但是新三板企業很多沒有董秘,更多的是直接跟老總和財務經理溝通。
2. 新三板企業需要設立董事會秘書嗎
你好,新三板企業也是在交易所掛牌,企業組織形式上與a股企業大體相同,
也需要設立董事會,監事會,聘請董事會秘書。
3. 新三板招聘董秘的時候要著重考慮哪些問題
新三板公司招聘董秘首現要嚴格滿足全國股轉系統的法規:
一、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及相關工作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
(三)被全國股轉公司或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四)掛牌公司現任監事;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二、如果是新三板創新層公司的話,除了上述規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創新層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未取得全國股轉公司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或者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被吊銷後未重新取得的;
(二)最近12個月存在《分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
(三)全國股轉公司認定不適合擔任創新層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4. 蘋果電腦能用新三板董秘助手嗎
可以,看三板核心的東西,財報行業領域,凈資產 無形資產 負債等等
5. 股轉系統哪些文件新三板董秘手冊
本股轉系統董秘業務工作指南依據股轉系統不同時期的資訊速遞整理而成,使用者需要注意時效性,因為股轉系統負責運營的」新三板「處於快速發展之中,相關的規章制度以及業務規則根據市場的發展情況在進行修訂和完善,但是該資訊速遞相對於股轉系統的各項規章制度、業務規則在實際操作層面具有更強的指導意義,所以建議熟讀並在實際操作中進行體會。再次提醒,該業務工作指南的根本仍然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業務規則、信披規定等權威文件。
半年報披露之前是否也要經股東大會、監事會通過?
答復:半年報披露之前需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不要求必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披露。
掛牌公司已經向全國股轉系統預約了半年報披露時間,但由於某種原因確實無法按時披露,是否可以申請更改披露時間?
答復:可以。但是應於原預約披露日5個轉讓日前向全國股轉系統書面申請,即:將經掛牌公司蓋章確認的修改半年報預約披露時間申請書(寫明延時原因及新的披露時間)傳真至010-63889674,經全國股轉系統同意後方可變更。同時應注意及時與對應監管員溝通。
掛牌公司發現已經披露於全國股轉系統官網的半年報中存在重大遺漏或錯誤,是否可以重新發布?
答復:已經披露於全國股轉系統官網的半年報不可以進行無痕替換。如確需替換,掛牌公司應及時與公司業務部溝通,經同意後,發布更正公告及修正後的半年報(標示「修正後」),但必須保留原半年報(標示「廢止」)。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分得紅股應如何限售?
答復:掛牌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分得的紅股無需限售;董監高分得紅股需要按比例限售(75%限售)。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同時兼任董監高職務的,分得紅股需按比例限售(75%限售)。
掛牌公司高管打算在半年報披露後立即轉讓股票,是否禁止?
答復:不禁止。
不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投資是否必須公告?
答復:如依公司章程不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投資,經董事會決議後可以不發布臨時公告。依據《股轉系統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董事會決議涉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經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的,公司應當在決議後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是否需要審計?
答復:不需要。下半年進行定向發行、分紅等也不強制要求半年度報告進行審計。
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表包括幾個部分?
答復:三個: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半年度報告是否必須披露「公司半年大事記」?
答復:必須披露。
半年報會計數據和關鍵指標部分,成長性指標中各比率是否還需要計算增減比例?
答復:可以不用計算增減比例。
半年報公司概覽部分「擁有的重要經營資質」需要披露什麼?
答復:公司開展業務必須具備的經營資質。
半年報公司是否需要披露以前年度的定向發行?
答復:半年度報告中只需要披露報告期內完成的定向發行。
公司董事會應就哪些事項發布臨時報告?
答復:依據《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應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下述事項:
1、董事會因故無法對定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以董事會公告方式披露,說明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
2、依據《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細則(試行)》規定,應當披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董事會決議;
3、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的董事會決議;
4、實際執行中預計日常性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對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公司章程應提交董事會的,應由董事會審議並披露(如依據公司章程應提交股東大會的,應由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5、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通知;
6、《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節「其他重大事項」中規定的事項。
隨著市場發展及業務實踐的多樣化,公司董事會需要以臨時報告披露的事項可能會增多,建議掛牌公司在接受主辦券商督導的前提下,可以及時與監管員聯系,確保信息披露規范化。
半年報中公司在何處披露報表項目的重要變動?
答復:公司須在項目注釋部分披露比較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或變動部分佔公司報表日資產總額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10%以上的,應說明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及變動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