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雲飛龍股票交易
Ⅰ 各位路過的朋友,有認識祥雲飛龍集團趙正良嗎有知道麻煩幫告知下,找他有重要事,萬分感謝
沒事就看看書什麼的哦。
Ⅱ 雲南祥雲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紹
雲南祥雲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利用自有研發國際領先技術,以二次物料(指鋼廠煙灰、冶煉廠棄渣等物料及該類物料經回轉窯處理後產生的含鋅、鉛和其他金屬元素的混合物)作為主要生產原料,以0#鋅、精鉛以及銦、銀、金、銅等金屬為主要產品,以資源的高效清潔利用和循環經濟為核心的具有較強發展優勢的再生資源綜合回收利用企業。
Ⅲ 祥雲飛龍怎麼樣
專科生的話可以考慮一下,本科生及以上的不建議去,可以到別的地方鍍點金再去。飛龍就是家族企業一個,現在正在籌劃上市,估計快了,升職空間這個就得看自己阿諛奉承以及為人處世的能力了,鉛廠這邊做技術的多數是蘭州人,待遇好,不過也是兔死狗烹的節奏,教會了就呆不下去了。小企業容易成一個混日子的地方,如果沒有點毅力估計會辜負你滿腹的抱負。
Ⅳ 誰知道雲南大理祥雲的飛龍公司怎麼走
從昆明客運站直接乘坐昆明-大理、下關、祥雲的客車都可以,如果坐的是到大理或者下關的記得和司機說下到祥雲停一下。到了祥雲出高速路收費站坐個出租直接去飛龍公司就可以了,就在縣城裡,很近的。具體地址為:雲南大理州祥雲縣城清紅路西側
客服電話:0872-3120888
銷售電話:0872-3130531
Ⅳ 標的資產不符合IPO標准 祥雲飛龍借殼聖萊達遭否
據證監會4月7日公告,並購重組委當日審核了兩家公司的並購重組申請,其中聖萊達未獲通過,其成為今年以來第11家並購重組申請被否的公司,這也是借殼等同IPO後首個應用IPO標准被否的重組案例。
聖萊達被否決意見如下:本次重組構成借殼上市,標的公司會計基礎薄弱
相關公司股票走勢
弘高創意29.21+0.782.74%
*ST申科18.88+0.000.00%
艾派克44.28+0.000.00%
海通證券14.63-0.05-0.34%
聖萊達20.98-0.13-0.62%
、內部控制不健全,不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
「雖然借殼標准等同於IPO已一年有餘,但完全應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來對借殼重組進行否決還是第一次,體現重組監管更加嚴格。」有資深投行人士如此分析。
查閱資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為: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三十條為: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再看聖萊達的重組計劃,時間追溯到2013年10月18日,聖萊達發布了資產重組預案,祥雲飛龍擬以63億的估值借殼聖萊達。借殼完成後,聖萊達將從熱水器製造企業變為以鋅、精鉛、銦、銀、金、銅等金屬為主要產品的資源回收利用企業。
當時披露的方案顯示,聖萊達將除1.4億元貨幣資金以外的全部資產和負債全部出售給現大股東寧波聖利達(持股38.25%),置出資產預估值為3.1億元。同時,聖萊達將向雲南祥雲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祥雲飛龍)全體股東發行股份收購祥雲飛龍100%股份。祥雲飛龍的評估預估值63億元,增值35.4億元。
實際上,此前在推進重組的過程中,即有輿論質疑祥雲飛龍通過會計變更粉飾利潤,並屢次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
查閱公開資料可見,2011、2012和2013年前三季度,祥雲飛龍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18.6億元、17.8億元和14.42億元,凈利潤分別為1.7億元、2.6億元和2.26億元,且據祥雲飛龍此前的初步估算,公司2013、2014、2015年度扣非後凈利潤預計為3.46億元、5.52億元和7.16億元。
在有色金屬行業整體景氣低迷的大背景下,祥雲飛龍2011至2013年前三季度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的增長不成正比,已廣為市場觀察人士詬病。
值得注意的是,在推進重組中,聖萊達還曾對祥雲飛龍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出具了一份補充公告,其中顯示多個問題,包括:祥雲飛龍2011年度同時少計收入和成本10963.57萬元;2012年遺漏抵銷粗鉛銷售內部未實現利潤,導致2012年合並報表多計利潤總額8124.66萬元,2013年合並報表少計利潤總額4237.13萬元;錯誤沖銷粗鉛銷售,導致2012年度多計收入8189.76萬元,少計利潤總額642.18萬元;2013年多計利潤總額1114.39萬元;2013年度少計運費605.78萬元。
這些差錯和形成原因,與並購重組委本次否決聖萊達的意見恰好相吻合。
更令人玩味的是,聖萊達是一家上市沒多久的中小板企業。此前,市場已對申科股份、東光微電上市三年就賣殼的案例印象深刻,殊不知這一現象的「領路人」正是聖萊達—公司2010年9月10日上市,剛滿三年便宣布讓殼。自那以後,賣殼市場的主力從滬深主板挪到了中小板。
但命運也給聖萊達開了個玩笑。當比其晚披露讓殼方案的申科股份、東光微電、萬力達等等都紛紛過會後,聖萊達的重組審核進程則在經歷了兩次反饋意見後,獨立財務顧問也從發布預案時的中國銀河證券換成海通證券之後,戛然而止。
Ⅵ 祥雲飛龍公司拖欠工資為何沒人管
單位拖欠員工工資,一般情況下員工都需要和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按時支付工資,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調解,如果調解無效,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索賠。並且可以主張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Ⅶ 雲南祥雲飛龍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的領導簡介
祥雲飛龍公司董事長、高級工程師楊龍
楊龍曾經創造過很多驕傲,2012年10月27日榮獲「興滇人才獎」提名獎,楊龍多次獲獎並自2011年5月獲得第八屆全國優秀創業企業家稱號後獲得的又一次較高榮譽獎項。『「興滇人才獎」是雲南省委、省政府為加快推進人才強省戰略,營造人才創新創業創優良好環境,激勵各類人才建功立業而設立的我省人才最高級別獎勵,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10名』。此次,飛龍楊龍是大理白族自治州唯一榮獲該獎項的人。
楊龍的業績可謂「輝煌」:楊龍所經營的飛龍公司是集鉛、鋅、銅、鎘等多種有色金屬采、選、冶及化工原料生產為一體,公司總資產28億元,依託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開發中心,獲得電鋅冶煉新技術工程等多項發明專利,創立了以濕法煉鋅和化工生產為主的循環經濟新路子,對鋅冶煉企業的環境治理與效益有機結合起到了良好示範作用。
Ⅷ 雲南省祥雲飛龍公司上市後是否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