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定價政策
A. 有對關聯企業銷售收入不超過成本120%的規定嗎
目前,我國沒有有關向關聯企業銷售取得的銷售收入不得超過其成本120%的規定,而且,相信今後也不會有類似的規定。但是,對於上市公司對關聯方進行的正常商品銷售,取得的銷售收入與相關銷售成本的比例低於或者超過120%的,在會計處理上可能存在不同的。
根據財政部文件規定:
上市公司對關聯方進行正常商品銷售(含提供勞務,下同)的,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
1.當期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較大比例的(通常為20%及以上),應按對非關聯方銷售的加權平均價格作為對關聯方之間同類交易的計量基礎,並將按此價格確定的金額確認為收入。關聯方之間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在確定非關聯方之間同類交易價格時,必須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並提供有關證據。
2.商品的銷售僅限於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或者與非關聯方之間的商品銷售未達到商品總銷售量的較大比例的(通常為20%以下),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實際交易價格不超過商品賬面價值120%的,按實際交易價格確認為收入;
(2)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商品賬面價值120%的,將商品賬面價值的120%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如果有確鑿證據(如歷史資料、同行業同類商品銷售資料等)表明銷售該商品的成本利潤率高於20%的,應按合理的方法計算,例如,按商品賬面價值加上按最近2年歷史資料等確定的加權平均成本利潤率與賬面價值的乘積計算的金額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本規定所稱的成本利潤率,是指按商品銷售毛利與商品銷售成本計算的比率。
題中問題,上述規定中的第2點涉及。
B. 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積極意義
交易價格也可能不同,因為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一般按照公允市價進行。但是,由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經營決策有重大的影響,因而關聯方之間交易的定價較為靈活,往往高於或低於公允市價。美國學者對164家美國跨國公司的調查表明,在內部交易中採取正常交易價格的只佔35%。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對參與交易各方的利益都有著較大影響,因此是關聯方交易中的核心問題。從理論上來講,轉移定價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價為基礎和以成本為基礎兩種。但是,企業在進行關聯交易時,往往根據其戰略需要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因此,關聯交易的實際轉移價格往往或多或少背離其理論價格。在有些情況下,一些企業出於種種目的,轉移定價與其成本或市價往往相去甚遠。具休而言,關聯交易轉移定價主要有以下目的。
實現稅負最優化
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免稅條件的差異,採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的方法,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關聯企業,以逃脫稅負;或者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稅負的最小化。
扶持新建公司或上市公司
母公司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打開局面、佔有市場,往往以較低的轉移價格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勞務,再以高價購買其產品的做法。降低子公司的成本,提高其利潤率和競爭力,使其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在我國,控股股東往往以低廉的價格通過關聯交易將優質資產轉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強其獲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達到包裝上市或取得配股資格等目的。
盈餘管理
與國外主要利用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盈餘管理不同,在我國資本市場,上市公司進行盈餘管理更多地是通過關聯交易。特別是每到年底,上市公司往往就進行大員的關聯交易,特別是資產重組和資本運營類的關聯交易,利用轉移定價來粉飾會計報表,誤導投資人高估其獲利能力和經營狀況,從而做出錯誤的決策,或者蒙騙監管當局以取得配股資格,或者逃避監管和處罰。
此外,關聯交易轉移定價還是跨國公司轉移資金以及規避東道國政策、匯率、通貨膨脹等風險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見,轉移定價是企業(集團)管理當局戰略的一部分,是規避風險、實施戰略轉移、實現整個集團的經營業績最大化和稅負最優化安排的重要手段,是組建企業集團價值的重要體現。一定的、正常的關聯交易轉移定價有其積極作用。
C.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D. 關於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三個問題
(1)關聯方資金佔用:比如母公司借用子公司資金、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相互借款、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資金等,此借款都收取資金佔用費,都屬於關聯方資金佔用。
(2)關聯方向關聯方提供資金:以上不收取資金佔用費,即為向關聯方提供資金。
(2)關聯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資金:這個容易理解,就是向上市公司拆借資金,以收取利息。
E. 有關關聯交易的法規
關聯方一般是指有關聯的各方,關聯方關系是指有關聯的各方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兩方或多方形成關聯方關系通常具有的特徵包括:1、關聯方涉及兩方或多方。關聯方關系必須存在於兩方或多方之間,任何單獨的個體不能構成關聯方關系;2、關聯方以各方之間的影響為前提,這種影響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響或被施加重大影響;3、關聯方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交易的公允性。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必然涉及到重多供應商、代理商等,在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企業間發生交易時,往往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一般不會接受不利於自身的交易條款,這種交易視為公平交易,但是在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下,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
至於說控制是指有權決定於一個企業的財務與經營政策,並能夠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一般以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形式出現。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夠單獨作出決定,一般以合營形式出現。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或使其他企業依賴於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或者一方雖然只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但實際上具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能力,一般認為對另一方具有重大影響,重大影響一般以聯營企業形式出現。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之間資源和義務的轉移價格是了解關聯方交易的關鍵。關聯方交易的主要類型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擔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等。
F. 關聯企業之間進行交易時,哪些定價方式可以被稅務部門認可
1、可比不受控制定價法。該法要求母公司將產品銷售給子公司的價格應與同種貨物由獨立的買賣雙方交易時的價格相一致,並將交易所得同與其經營活動相類似的獨立企業的獲利相比較,得出可比利潤的上下限。
2、轉售定價法。此法將從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視為相互獨立的供銷雙方,它要求供應方的轉移價格相當於銷售方轉售給第三方的價格減去合理的銷售毛利。合理的銷售毛利是指轉售者獲得的毛利要與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3、成本加成定價法。此法是在生產者或銷售商的實際成本上加毛利來確定轉移價格的方法,毛利的確定須參照執行同種職能的獨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當無法取得可比價格或無法取得可參照信息時,稅務部門將利用「利潤分配法」來評估轉移價格。
(6)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定價政策擴展閱讀
關聯方轉移定價主要有以下目的:
1、減輕稅負
利用關聯方轉移定價避稅,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關聯企業;另一方面是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的稅負最小化。
2、調節利潤以樹立新建公司在當時的形象
關聯企業間的母公司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佔有市場,往往通過低價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勞務,而高價購買其產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潤率和競爭力,使其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以低廉的價格通過關聯交易將優質資產轉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強上市公司的獲利能力,改善其財務狀況。
3、謀取私利
將企業資產和利潤轉移到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及其家屬所控制或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從而達到為少數人謀取私利的目的。
4、出於證券市場的壓力,粉飾會計報表,蒙騙會計報表使用者
通過轉讓定價,可使與其有關的上市公司利潤虛增,蒙蔽投資人,使投資人高估其獲利能力和經營狀況。
5、轉移資金
許多國家在國內資金和外匯相對短缺的情況下,大都採取一些限制資金轉移的措施,此時,跨國公司往往通過轉移定價以高價向處於該國的子公司發運貨物或提供勞務等方法,實現資金的轉移。國內企業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也經常為了轉移資金而以非公允價格進行交易。
6、規避風險
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價格,可將利潤轉出,以躲避東道國政治風險,降低預期的外匯風險,減少通貨膨脹損失。對於國內企業而言,通過關聯交方易轉移定價可實現產業結構轉移與優化。
7、基於內部考核與激勵的轉移定價
現代責任會計中為了考核各個利潤中心的業績,往往通過制定內部轉移定價,來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G. 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動機目的
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主要包括關聯方之間貨物和勞務購銷活動的轉移定價,貸款利息、無形資產、租賃資產的轉移定價及資產、股權的轉移定價。從理論上來講,企業轉移定價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價為基礎和以成本為基礎兩種。但企業在進行關聯交易時,往往根據其戰略需要進行調整。因此,關聯方交易的實際轉移價格往往與理論價格有差異。在有些情況下,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甚至與其成本或市價相差甚遠。
關聯方轉移定價主要有以下目的:
1.減輕稅負
利用關聯方轉移定價避稅,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關聯企業;另一方面是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的稅負最小化。我國在稅制改革以後,國內企業之間稅率差別變小了,但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稅務政策仍有差異,如特區的企業與一般地區企業的稅率、高新技術企業與一般企業在稅率和免稅優惠上,仍存在相當大的差別。企業集團經常通過在關聯企業間人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價格,調節各關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減輕其稅負,使各關聯企業的共同體獲取最大利潤的目的。
2.調節利潤以樹立新建公司在當時的形象
關聯企業間的母公司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佔有市場,往往通過低價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勞務,而高價購買其產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潤率和競爭力,使其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以低廉的價格通過關聯交易將優質資產轉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強上市公司的獲利能力,改善其財務狀況。
3.謀取私利
將企業資產和利潤轉移到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及其家屬所控制或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從而達到為少數人謀取私利的目的。
4.出於證券市場的壓力,粉飾會計報表,蒙騙會計報表使用者
通過轉讓定價,可使與其有關的上市公司利潤虛增,蒙蔽投資人,使投資人高估其獲利能力和經營狀況。
5.轉移資金
許多國家在國內資金和外匯相對短缺的情況下,大都採取一些限制資金轉移的措施,此時,跨國公司往往通過轉移定價以高價向處於該國的子公司發運貨物或提供勞務等方法,實現資金的轉移。國內企業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也經常為了轉移資金而以非公允價格進行交易。
6.規避風險
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價格,可將利潤轉出,以躲避東道國政治風險,降低預期的外匯風險,減少通貨膨脹損失。對於國內企業而言,通過關聯交方易轉移定價可實現產業結構轉移與優化。
7.基於內部考核與激勵的轉移定價
現代責任會計中為了考核各個利潤中心的業績,往往通過制定內部轉移定價,來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H. 如何認定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重要手段。通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轉移利益,將極大的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關聯方的認定是各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我國對關聯方和關聯關系的認定主要通過這么幾個法規決定:1、《公司法》2014年最新修訂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公司法對於關聯關系規定的關鍵詞為控制、利益轉移,主要是對關聯關系作出了原則性的解釋,但對實際操作的指導意義有限。從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關聯關系的立法精神是「實質重於形式」。2、《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並列舉了如下關聯方:(1)該企業的母公司。(2)該企業的子公司(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I. 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信息披露
對關聯萬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調整,往往是稅務機關進行的,其目的在於防止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稅避稅,但是,轉移定價影響的不僅僅是稅收,尤其對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粉飾和轉移資金的考慮往往要超過避稅的考慮。因此,會計也應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充分的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夠正確評價企業關聯方交易及其影響,鑒別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對於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思路,一是在會計報表中用公允市價重新計量,即按照不存在關聯關系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二是在財務報告中詳盡披露關聯方交易的信息。由於許多交易具有不可比性,對各種交易按照公允市價重新計量幾乎是不可能的,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主要是反映經濟事項,而不應重新對交易進行定價。因此,對於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比較可行的是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轉移定價的要素。事實上,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准則制定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也是這么做的。如加拿大,企業不但要披露關聯交易所使用的計量基礎,而且應鼓勵披露有關交易價格如何決定的信息,以幫助使用者評估該企業關聯交易的影響。對於以賬面價值計量的交易,應揭示其賬面價值與交易價值的差異。英國FRS指南也認為,理解財務報表所必要的關聯交易的其他要素,包括了對重要資產轉移金額與正常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的說明。而香港聯交所則要求發行H股的上市公司,若發生非國家政策或計劃規定的、與關聯方的交易,如控股股東向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水電等,不單要有足夠的披露,更要公司能確認這樣的安排是否符合企業的利益。
中國1997年發布了《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要求在發生關聯方交易時,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准則《指南》對定價政策的解釋是:「指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時確定交易價格的原則,例如,交易價格的確定是否與非關聯方價格相一致。如果關聯方交易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也應當披露是如何進行交易的」。中國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價格與交易對象的賬面價值或其市場通行價格存在較大差異,且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董事會應對定價依據等作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與准確性予以適當關注,並恰當地表示審計意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規定,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方交易,若對於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交易總額高於3 000萬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或占本期凈利潤的10%以上的,須披露詳細情況。如果發生的交易屬不同類型,應按以下要求分別披露:
(1)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發生的關聯方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及關聯方交易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2)資產、股權轉讓關聯方交易,至少應披露: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轉讓價格、結算方式及獲得的轉讓收益,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3)公司與關聯方(包括未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4)其他重大關聯方交易。同時規定,監事會應對關聯方交易是否公平,有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應該說,這些要求還是較為嚴格的。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上市公司關聯方轉移定價的披露存在較多問題:很多公司沒有披露交易金額或定價政策,對關聯方交易定價的確定依據或未作說明,或說明的定價方式各式各樣,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示「按協議價格」、「按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優惠價」、「成本價」,沒有具體說明制定價格的方法和基礎,只有少數企業披露優惠的具體比例、成本加成比例。實際上,正常市價、批發價、合同價、協議價、計劃價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並未明確其與市價的關系,披露所能傳遞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無法對關聯交易作出判斷。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底為了取得配股權等目的,便藉助關聯交易來使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更加好看,也就是進行盈餘操縱,因此,在監管不嚴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便故意三緘其口,以掩蓋企業的真實情況。
二是部分企業擔心過分的披露會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因為轉移定價的披露會涉及到企業的成本、銷售價格等,這些往往是企業的商業秘密,一旦為競爭對手知曉,可能造成企業的競爭逆勢,因此企業往往不願主動披露詳細的轉移價格信息。
三是目前會計准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還很不完善,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定。如《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要求披露關聯方交易的定價政策,但是,無論是准則還是指南都缺乏具體的細節,沒有要求企業披露決定該定價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與市價的可比性,從而將模糊性帶人披露中,成為監管規范的一個漏洞,致使一些上市公司在具體操作中無所適從,而另一些上市公司則據以逃避披露監管。事實上,轉移定價是關聯方交易中的核心問題,因此,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尤其應側重披露轉移定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