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科創板
㈠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的通知
上證發〔2019〕2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別規定》,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的時間為9:30至11:30、13:00至15:30。
二、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關於固定價格申報相關規定。
三、《交易特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基準指數」,在科創板指數發布前為上證綜指。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㈡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保薦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2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上市保薦書的編制和報送行為,加強證券發行上市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保薦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保薦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㈢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5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資者保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改,相關條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二、第4.3.5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等程序,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並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為章程附件。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於股東參加。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召開日前至少2個交易日公告並說明原因。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採用累積投票、徵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東表決權。」
三、在第4.3.16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4.3.17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修改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㈣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證發〔2019〕1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工作,提高本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的工作質量和透明度,確保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規范、公平、高效地運行,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㈤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4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活動,促進各參與主體歸位盡責,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㈥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股本總額與預計市值應該怎麼理解
注意區分概念,市值是指股票上市後的市值,還未上市只能預計。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股本總額」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通過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票籌集的資金總額。
規則中的「預計市值」,預計統計期末根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和對應股票數量計算的股權價值合計 。即預計上市後的公司市值。
一個是上市前「籌集到的資金總額」,一個是上市後「資本價值」。
以下幾個相關概念有助於理解,
上市公司股本是指統計期末上市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數量合計。 基本計量單位:股 。
上市公司股本僅指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的股份數量,包括 A 股股本、 B 股股本、其他不流通的境內股本。
A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票數量。
B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人民幣標示面值,以外幣購買和交易的股票)數量。
其他不流通股股本是指純 B 股公司的非流通股數量。
股票市值是指統計期末根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和對應股票數量計算的股權價值合計 。
股票籌資金額是指統計期內上市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通過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總額。
㈦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3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促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建設,規范和引導保薦機構准確把握科創板定位,做好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工作,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三日
㈧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11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核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特別規定》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㈨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的通知
上證發〔2019〕21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㈩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通知
上證發〔2019〕27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開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業務,使投資者充分了解科創板股票和存托憑證(以下統稱科創板股票)交易的相關風險,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必備條款》,制定《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並嚴格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科創板股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事項,提醒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切實做好適當性管理工作,並切實採取措施了解投資者對風險的認知程度。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