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
1.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
中國信託行業協會上去查查看,不過估計現在還沒有全出來的
2. 信託公司怎樣參與期貨產品途徑是怎樣的
信託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以售賣信託理財產品為主,還有其他的理財形式.這些具體在信託法十六中有如下規定: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跟期貨基本都不搭噶。
3. 急求我國股指期貨投資者要求,交易情況
股指期貨的上市為中國股市首次引入「對沖投資」金融工具,2011年機構投資者明顯加快進場,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正平穩轉型,開啟機構「對沖投資」新紀元。
一、特殊法人入市特點及「政策路線圖」
商品期貨的機構投資者主要為產業鏈客戶,屬一般法人;而股指期貨的主要為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投資公司、QFII等,屬特殊法人。其與一般法人的主要區別在於不僅依據《公司法》,還要通過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特別審批方能設立,且經營品種為特殊商品——貨幣,經營資質和方式均受到種種嚴格限制。期指上市前後,證監會就發布了關於證券公司、基金和境外機構進場的「交易指引」,一年來機構入市凸顯監管層「戰略上高瞻遠矚、戰術上逐次放行」的良苦用心。
▲公募讓進不急進
公募基金的最主要特點是公開發行、面向非特定投資人,其客戶量大,風險承受能力低。監管層對大眾理財產品涉足期指尤為謹慎。公募基金中股票型基金倉位不低於60%,參與期指僅20%空頭倉位,敞口不大也不可能藉此獲取可觀收益,加之大眾客戶心理上疏遠期指,故風格並不積極。唯保本基金期指不受頭寸限制。
南方、博時和易方達三家公募最早試水期指,南方小康和小康ETF最早具備期指投資資格。今年2月26日,南方小康與工商銀行和華泰長城期貨簽署三方協議,標志基金投資期指的運作障礙完全掃清,旗下引入期指投資的第三隻保本基金近日已獲批發行。國內排名前五大公募均從華爾街招兵買馬,聘用海歸組建投資團隊,近期積極開拓銷售渠道,擬通過專戶理財平台發行中性策略對沖基金。
專戶理財被視為「公募基金的私募業務」。2010年9月,國投瑞銀首家在「一對多」產品中加入期指投資,至今已平穩運作了3個期指套利專戶產品,其中一個一季度末獲利4%;同年12月,匯添富「一對一」專戶理財開通期指賬戶,率先成功入市;今年2月,易方達採用對沖策略的「一對多」產品獲批,成為《證券投資基金股指期貨投資會計核算業務細則(試行)》出台後按該法規設計的首隻對沖類產品。現有8家基金的17個專戶理財產品完成了期指開戶,其中5家旗下的11隻產品已入市交易。國際市場上,共同基金參與期指等衍生工具的比例並不高,但經驗證明,一旦超過30%的公募產品進場,則將激發公募基金參與度呈幾何式增長。
▲私募急進很難進
私募基金的最主要特點是非公開發行、面向特定對象、投資者人數有限、股資門檻高,同時政府監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也低得多,因而投資更隱蔽,運作更靈活。陽光私募是指在信託公司發行、經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主要投資於二級市場的私募基金,比一般私募更規范、更透明,資金也更安全。2010年《基金法》修訂確認了陽光私募的法律地位,目前多家陽光私募已啟用自營資金參與期指交易。
現行法律不允許信託資金投資期指,目前陽光私募除以法人或個人身份開戶,從事期指自營與代客理財外,還借道「信託+合夥制」,即設立一家全資投資公司,該公司與信託機構再設立一家有限合夥單位作為投資主體。合夥制既可用相對簡單的一般法人賬戶繞開對特殊法人的嚴格審批,又可規避越來越高的信託賬戶發行成本。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簡稱《指引》)徵求意見已近尾聲,其對信託公司准入資質、團隊資格、交易細則等多方詳細規定,限定賣出期指合約價值不超過固有業務投資權益類證券總市值100%,權益類賬戶和股指期貨賬戶合約價值總和不超過公司規定固有業務權益類證券投資資金總額,該類業務市場風險資本不超過信託公司凈資本的3%;限定信託公司評級二級以上可從事套保、套利和投機,三級以上只能從事套保、套利。對於陽光私募,《指引》規定集合信託在原有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則不得投資期指,變更合同則賣出的期指合約不超過集合信託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100%,持有的買入合約價值總額不超過集合信託計劃資產凈值10%。對於單一信託,則要求持有期指風險敞口不超過客戶委託資產凈值或計劃凈值80%,同時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1倍的現金或高流動性低風險債券。
▲QFII優勢不優先
在基本完成對境內機構開放以後,中國證監會1月25日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徵求意見稿)》,規定QFII根據外匯局核準的資金賬戶分別向中金所申請編碼,各編碼應獨立運作並與批準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一一對應,只能從事套保且不得利用期指在境外發行衍生產品,同時其託管機構也應定期向證監會報告QFII交易情況。此外還規定,QFII交易日終持有的期指合約不超過外匯局批準的投資額度,交易日內成交金額不超過投資額度,其持有的期指合約價值為多空頭之和,成交金額為買賣合約之和,不包括平倉。QFII實際參與套保額度還需要向中金所申請待批。
QFII制度於2002年啟動,但直到2006年才獲準直接開立證券賬戶。QFII投資期指非常積極,截至2010年年底,外匯局共批准QFII投資額度197.2億美元,即1300億元人民幣,佔比特殊法人可參與套保額度13%。
今年1月17日,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再次明確表示將推出在香港募集人民幣投資境內證券業務試點;3月初,外匯局確定「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3月25日,央行《2010年國際金融市場報告》首提「深入推進小QFII試點」。「小QFII」是指境外人民幣通過在港中資機構投資A股,它不分流現有QFII額度。「小QFII」有望提供人民幣迴流內地投資新渠道,目前已有境外人民幣清算銀行等三類機構獲准試點,客觀上將為期現兩市注入可觀的增量資金。
▲券商試水最先進
2010年4月21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指引》,券商即獲批自營參與股指期貨。截至去年年底,共有廣發、中信、華泰、招商等29家券商先後入場,資產規模約606億元,套保佔比自營資產總規模一半以上,利用期指對沖風險,減少現貨資產損失近17億元。至今年4月8日,已有34家證券公司開立了自營業務套期保值交易編碼,其中31家積極參與交易,利用股指「期代現」,減少現貨頻繁操作,有利於股市下跌時穩定持股。
與此同時,各大券商積極嘗試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截至今年1月底,國泰君安已有42個定向理財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受託資產約17億元。4月7日,中信證券推出首款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小集合」理財產品——中信證券貴賓3號策略回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此外,券商發行對沖基金也走在前列,如國泰君安和第一創業證券的資產管理部門將分別發行集合理財計劃「君享量化」和「金益求精」,均為採用股指期貨工具的對沖產品。迄今國內共有8家券商的64個資產管理產品完成股指期貨開戶,其中7家43個產品已參與交易。
▲保險進程尚未定
與基金相比,保險資金主要特點為投資期限較長、贖回壓力較小。隨著保費收入增多,保險資產規模擴張非常迅速,使其面臨較大的資金匹配和負利率貨幣貶值壓力。目前已有不少保險公司未雨綢繆開展期指模擬交易培訓,但保險資金何時能入市尚無具體時間表。
二、機構加快進場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
1.推動市場風險管理文化多元創新發展
機構與散戶投資者的主要區別,就是把股指期貨作為配套的避險工具而非用來賺錢。所謂風險管理文化,本質就是規避風險、實現保值增值的金融機構文化。
期指避險功能表現在可以靈活迅速調整和優化資產結構,形成規避系統性風險特徵金融產品的基礎,通過賣出合約有效改變組合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促進基金等投資產品多樣化,緩解產品同質化帶來的市場共振和系統性風險,為不同投資者提供個性化風險產品,並為現有基金的投資組合提供更有效的方式。
隨著機構的加快進場,市場生態不斷改變。運用期指合成的指數基金、指數增強基金、結構化保本型產品、絕對收益型產品、可轉移Alpha產品、多空策略產品、掛鉤收益產品、創新性ETF等不斷涌現,尤其ETF產品如雨後春筍,跟蹤滬深300的指數基金迅速增至20個,規模近1.7萬億元。作為滬深300指數的模擬標的物,股指期貨推出1個月的時候,A股市場ETF成交總額就增長了80%。上證50ETF、深證100ETF等成交明顯放大,上證180ETF日均成交額漲幅高達400%,成交均值由上市前3月份的0.69億元增至5月份的3.45億元,為前者的5倍。到2010年年底,ETF總份額同比增長42%,帶動海外滬深300ETF大幅增長,5隻滬深300ETF基金分別在中國香港、倫敦、德國交易所掛牌上市。各類機構投資者正是依靠股指期貨的風險管理功能,突破單純分散現貨組合非系統性風險的傳統模式,實現了分散和規避系統性風險的目標。
對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必須滿足三個硬性要求:首先,投資者開戶的資金門檻為50萬元。其次,擬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投資者需通過股指期貨知識測試。據了解,該測試將由中金所提供考題,期貨公司負責具體操作,合格分數線為80分。第三,投資者必須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簡單而言,今後的期指交易參與者,除了機構以外,自然人可被稱作「三有」投資人,即有錢和抗風險能力,有期指知識以及有實際交易經驗。除以上三項硬性要求外,投資者還須進行一個反映其綜合情況的評估(見表格),投資者必須在綜合評估中拿到70分以上,才能算作「合格」。對於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將根據情況在該投資者綜合評估總分中扣減相應的分數,扣減分數不設上限。
4. 請問信託公司的股指期貨類業務的交易員守則如何寫
你看看你們的具體規則是什麼吧?
一般主要是 不能自住下單!
5.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規范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行為,有效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信託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取得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
第三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信託公司集合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託公司單一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
第四條信託公司申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3C級(含)以上;
申請以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最近年度監管評級應當達到2C級(含)以上,且已開展套期保值或套利業務1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貨交易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具有接受相關期貨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通過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相關期貨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分析和管理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期貨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直接參與期貨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條要求的IT系統。
(五)具有從事交易所需要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
(六)具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信託公司申請股指期貨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初審,報送銀監會審批。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送銀監會審批。
第六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IT系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可靠、穩定、高效的股指期貨交易管理系統及股指期貨估值系統,能夠滿足股指期貨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備風險控制系統和風險控制模塊,能夠實現對股指期貨交易的實時監控;
(三)將股指期貨交易系統納入風險控制指標動態監控系統,確保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四)信託公司與其合作的期貨公司IT系統至少鋪設一條專線連接,並建立備份通道。
第七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等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信託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制定詳細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應當明確套期保值工具、對象、規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內容;套利方案中應當明確套利工具、對象、規模、套利方法、風險控制方法等內容。
第九條信託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進行充分研究、及時評估、實時監控並督促信託業務管理部門及時調整風險敞口,確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選擇適當的客戶,審慎進行股指期貨投資。
信託公司在與客戶簽訂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託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誠信狀態、客戶對產品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在信託合同中明確約定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
第十二條信託公司、託管機構應當根據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定信託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在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信託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信託公司應當在信託資產管理報告中充分披露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如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並充分說明投資股指期貨對信託資產總體風險的影響情況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的。
第十四條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套期保值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集合信託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凈值的10%。
(二)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須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三)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權益類證券市值和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合計價值,應當符合信託文件關於權益類證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四)銀信合作業務視同為集合信託計劃管理。
(五)結構化集合信託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單一信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託資產凈值的80%,並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第十六條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信託規模變動等信託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貨投資比例不符合規定的,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信託公司應當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調整完畢。調整完畢後2個工作日內應當再次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股指期貨信託業務終止的,應當在清算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申請注銷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選擇的合作保管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資產託管業務部門,配備熟悉股指期貨業務的專業人員;
(二)有保管信託財產的條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針對股指期貨業務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統;
(四)有滿足保管業務需要的場所、配備獨立的監控系統;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業務選擇的合作期貨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中金所的會員分級制度,具備全面結算會員或者交易結算會員資格;
(二)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B級(含)以上;
(三)具備二類或二類以上的技術資格;
(四)有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風險准備金余額。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時,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自主決策。信託文件事先另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為信託業務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第二十一條前條所稱投資顧問,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貨投資管理和研究團隊,團隊主要成員通過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在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無不良從業記錄,並有可追溯的證券或期貨投資管理業績證明;
(四)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控制體系、規范的後台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應當就第三方投資顧問管理團隊的基本情況、從業記錄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第三方顧問選聘規程,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時,要做好交易實時監控和與第三方的即時風險通報。信託公司應該建立與第三方的多渠道聯系方式,保證能夠即時傳達風險指令,並具有盤中按照凈值管理要求進行自主調倉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信託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為股指期貨信託產品設定預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託財產為信託公司,或者為委託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
(四)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股指期貨價格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銀監會、中金所及其他監管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實施前,信託公司已開展的信託業務未明確約定可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不得投資股指期貨。變更合同投資股指期貨的,應按照約定的方式取得委託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時對相關後續事項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6. 信託公司監管評級2C級是個什麼概念
綜合評級是對信託公司進行全面的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資產管理以及盈利能力等五要素。綜合評級不是對以上五要素評級結果的加權平均,而是在考慮要素的重要性後綜合確定。綜合評級的基本原則為:
一是按照評級要素重要性進行評級,核心要素為公司治理和資產管理,綜合評級不得高於公司治理要素或資產管理要素的評級。
二是綜合評級最多比除公司治理和資產管理外各要素中最低的一個級別高一級。
三是根據信託公司的風險狀況、業務規模和收益情況等確定同一綜合評級級別中不同信託公司的A、B、C檔次。
銀監會發布的《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要求參與股指期貨業務的信託公司必須具備3C級(含)以上的監管評級,申請以投機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具備2C級(含)以上的監管評級,且已開展套期保值或套利業務一年以上。
7.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基本信息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1〕7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監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8. 中國股指期貨市場以及商品交易市場的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的比重
股指期貨2010年4月16日成功上市,迄今已滿兩周年。市場運行安全、平穩,順利實現高標准、穩起步的預期目標。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截至3月中旬,累計開戶9萬多戶。包括52家證券公司、14家基金公司、1家信託公司等在內的特殊法人機構參與股指期貨市場。
金融機構的全面介入,是股指期貨兩周年的重要成果和特徵。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在內的機構投資者,已成為股指期貨市場安全平穩運行、功能有效發揮的中流砥柱,是市場最主要、最具代表性、介入最深的核心力量。
機構參與:
券商、基金、信託「三箭齊發」
截至3月中旬,包括52家證券公司、14家基金公司、1家信託公司等在內的特殊法人機構參與股指期貨市場。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類型以套期保值交易為主,同時包括套利、投機交易。各類機構通過積極運用股指期貨,規避股市價格波動風險,優化資產配置,尋求絕對收益,取得良好效果。
證券公司方面,截至3月中旬,共計52家證券公司開戶,其中:開立證券自營賬戶52個、資產管理賬戶95個。通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證券公司在2011年實現「萬綠叢中一點紅」,取得較好收益。在自營方面,券商自營業務運用股指期貨保值避險,減少了因股價下跌帶來的損失,有效平滑了自營業務波動,實現可觀盈利。在資產管理方面,通過運用股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絕大部分產品獲得了正收益。在融資融券方面,目前,約6家證券公司運用股指期貨進行融券套保交易。2011年,證券公司融券業務保持快速增長,對券商利息收入和傭金收入均產生明顯增厚作用。
基金公司方面,共計14家基金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在基金專戶方面,共計68個基金專戶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2011年,基金專戶運用股指期貨也實現了一定盈利。全年新發行119隻基金專戶產品中,有近六分之一明確將股指期貨作為投資標的,大部分均實現正收益。在公募基金方面,今年2月初,中國證監會正式宣布公募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各項工作準備就緒,據統計目前具備投資股指期貨條件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基金約40隻,現已有4隻公募基金開戶交易。隨著市場逐步發展,公募基金將逐步有序參與。
信託方面,參與股指期貨剛剛起步。目前,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信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業務指引已經頒布,銀監會已批准部分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截至3月中旬,已有1個信託產品開戶。據統計,2011年全市場共發行陽光私募產品696隻,同比增長42.6%。隨著市場逐步發展及信託公司陸續獲得許可,信託參與股指期貨將穩步增加。
運行效果:
證券市場出現兩大改變
兩年來,股指期貨市場總體運行平穩、理性、規范、成熟,市場監管嚴格,交易秩序良好。截至2012年3月中旬,累計開戶9萬多戶。市場流動性較好,開戶數與成交量不溫不火。滬深300股指期貨與現貨指數保持高度相關性,主力合約與滬深300指數相關系數達99.6%,基差率較低,市場成熟度較高。近月合約為主力合約,交易最為活躍,占市場總成交的90%以上,符合成熟市場一般規律。市場持倉穩步增長,成交持倉比逐漸接近海外成熟市場水平。股指期貨交割順利,交割日合約價格走勢平穩,收斂性好,各合約交割量較低,沒有出現「到期日效應」。
隨著機構投資者的逐步參與,市場功能逐步發揮,證券市場出現了一些新的積極跡象,最為突出的表現為「兩大改變」。
一是提供避險工具,促進避險文化形成。股指期貨的推出,逐步改變了機構 「高拋低吸」,通過頻繁買賣股票來盈利的模式。積極運用期貨產品,進行「期貨替代」,變現貨交易為期貨交易,減少在現貨市場上的頻繁操作。在股市持續下跌時,敢於穩定持股,堅持價值投資,大大減少了股票換手率。股指期貨上市以來,證券公司明顯增加了對大盤藍籌股的投資力度,持倉組合中大盤藍籌股比重大幅增加。
二是促進市場創新,拓展市場廣度與深度。股指期貨的推出,促進金融工程技術更廣泛地應用,套利交易、程序交易、演算法交易、對沖交易、數量化交易等各類交易策略紛紛涌現。藉助各種策略,機構逐步改變了在缺少基礎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市場環境下,長期處於低水平、同質化競爭的狀態。機構利用股指期貨進行產品創新和業務領域拓展,提升了市場交易技術含量,機構在人才、產品開發、技術、風控等方面的 「超散戶」優勢逐步顯現,市場結構向成熟化方向演進。
9. 基金公司,QDII,券商及信託公司炒股指期貨的要求有什麼不同(現有中金所、證監會的法規中)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
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
http://www.cffex.com.cn/flfg/qhfg/
是要這個嗎
10. 股指期貨交易規則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落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范期貨公司會員業務操作,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認真審核投資者的開戶申請資料,全面履行測試、評估職責,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第二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准操作要求第一節 可用資金要求第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第五條 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以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標准作為計算依據。第二節 知識測試要求第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第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的指定下單人、結算單確認人、資金調撥人及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使用更新後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第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第十條 測試完成後,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於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對於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可以在繼續培訓後再組織其參加測試。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第三節 交易經歷要求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法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或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第十五條 投資者在期貨公司會員為其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一交易日日終應當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一筆委託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模擬交易數據,並根據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模擬交易經歷進行認定。第十六條 投資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的成交記錄。第四節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資者的特殊要求第十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凈資產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或者距申請開戶日期不超過三個月的月度資產負債表作為凈資產證明。第十八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並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決策機制應當包括決策的主體與決策程序,操作流程應當明確業務環節、崗位職責以及相應的制衡機制。第十九條 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提供相關監管機構、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第五節 其他要求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和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三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操作要求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適當性綜合評估,評估其是否適合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綜合評估情況填寫《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見附件),期貨公司會員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授權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評估復核人、開戶經辦人、客戶開發責任人和投資者應當在綜合評估表上簽字或者蓋章。第二十二條 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其中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誠信狀況的分值上限分別為15分、20分、50分、15分。對於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情況在該投資者綜合評估總分中扣減相應的分數,扣減分數不設上限。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要求投資者對綜合評估各項指標提供證明材料,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評分為零。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二節 基本情況評估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年齡與學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10分與5分,兩項評分相加為投資者基本情況得分。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實名制開戶的要求核實投資者身份和年齡。投資者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提供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明應當為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等證明文件及復印件。第三節 投資經歷評估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投資經歷包括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與證券交易經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20分與10分,兩項評分較高者為投資經歷得分。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和風險控制等情況對其投資經歷進行評分。第三十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證明。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股票對賬單作為證券交易經歷證明。第四節 財務狀況評估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投資者本人的金融類資產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對其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分值上限為50分。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證明文件或者近一個月內的金融類資產證明文件作為財務狀況證明。投資者同時提供上述兩類證明文件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分別評分後,取其最高得分作為投資者財務狀況評估得分,各項評分不得累加。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金融類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貨權益、債券、黃金、理財產品(計劃)等資產。第三十五條 對於符合金融資產特徵的其他資產,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其制定的實施辦法中明確其具體類型和證明材料要求。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提供的銀行存款證明應當為加蓋中國境內銀行業務章的本外幣定、活期存摺、存單等證明文件。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貨權益證明應當為加蓋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對賬單、加蓋基金公司專用章的基金份額證明、加蓋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交易結算單作為相關資產權益證明文件。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提供的債券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專用章的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等證明文件。投資者提供的黃金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業務章的紙黃金證明文件。投資者提供的理財產品(計劃)資產證明應當為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等機構簽署的相關協議或者由上述機構出具的資產證明文件。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證明應當為稅務機關出具的收入納稅證明、銀行出具的工資流水單或者其他收入證明。第四十條 投資者提供的稅務機關的收入納稅證明應當為稅務登記部門出具的最近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單。第四十一條 投資者提供的工資流水單應當為銀行出具的最近連續三個月以上的代發工資銀行卡入賬單、代發工資活期存摺流水等證明文件。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證明應當為當前就職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勞資部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文件。第五節 誠信狀況評估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資料庫,查詢投資者相關信息。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可以提供近兩個月內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或者其他信用證明文件作為誠信記錄的證明。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投資者誠信信息,結合投資者個人信用報告等信用證明文件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資料庫的信息,對投資者的誠信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第四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測試試卷和綜合評估表等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