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第六次調整
㈠ 牛市是哪一年
中國牛市歷史時間點為:
第一輪牛市:1990年12月19日到1992年5月26日;
第二輪牛市:1992年11月17日到1993年2月16日;
第三輪牛市:1994年7月29日到1994年9月13日;第四輪牛市:1996年1月19日到1997年5月12日;
第五輪牛市:1999年5月19日到2001年6月14日;
第六輪牛市:2005年6月6日到2007年10月16日;
第七輪牛市:2008年10月29日到2009年8月4日;
第八輪牛市:2014年7月22日到2015年6月12日。
(1)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第六次調整擴展閱讀:
交易費用
股票買進和賣出都要收手續費.,買進和賣出傭金由各證券商自定。
印花稅:3‰ (2008年印花稅下調,單邊收取1‰)。另外上海每1000股收取1元的過戶費,不足1元時收1元。
深圳不收過戶費。上海 委託費5元(按每筆收費),深圳不收委託費。
歷次印花稅調整:
1990年6月28日 深市對賣方開征6‰印花稅股票。
1990年11月23日深市對買方開征6‰印花稅
1991年10月 深市調至3‰,滬市開始雙邊徵收3‰
1992年6月12日 按3‰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12日 從3‰上調至5‰
1998年6月12日 從5‰下調至4‰
1999年6月1日 B股交易印花稅降低為3‰
2001年11月16日 從4‰調整為2‰
2005年1月23日 從2‰調整為1‰
2007年5月30日 從1‰調整為3‰
2008年4月24日 從3‰調整為1‰
2008年09月19日 改為單邊徵收 稅率保持1‰
股票的交易費用通常包括印花稅、傭金、過戶費、其他費用等幾個方面的內容。
費用介紹
一、 印花稅:
印花稅是根據稅法規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後對買賣雙方投資者按照規定的稅率分別徵收的稅金
.印花稅的繳納是由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投資者交割中代為扣收,然後在證券經營機構同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結算,最後由登記結算機構統一向征稅機關繳納.
其收費標準是按A股成交金額的4‰計收,基金、債券等均無此項費用.。
二、 傭金:
傭金是指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成交之後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券商的費用.
此項費用一般由券商的經紀傭金、證券交易所交易經手費及管理機構的監管費等構成.傭金的收費標准為:
(1) 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為5元;
債券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上際,可浮動),起點為5元;
基金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5元;
證券投資基金傭金為成交金額2.5‰,起點為5元;
回購業務傭金標准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購品種,分別按成交額0.15‰、0.25‰、0.5‰、1‰和1.5‰以下浮動.
(2)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為5元;
債券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上限)起點為5元;
基金傭金為成交金額3‰,起點為5元;
證券投資基金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5‰,起點為5元;
回購業務的傭金標准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購品種,分別按成交金額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動.。
三、 過戶費:
過戶費是指投資者委託買賣的股票、基金成交後買賣雙方為變更股權登記所支付的費用.
這筆收入屬於證券登記清算機構的收入,由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投資者清算交割時代為扣收.
過戶費的收費標准為: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過戶費為成交票面金額的1‰,起點為1元,其中0.5‰由證券經營機構交登記公司;
深圳證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債券的交易過戶費.。
四、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的委託費(通訊費)、撤單費、查詢費、開戶費、磁卡費以及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的刷卡費、超時費等.
這些費用主要用於通訊、設備、單證製作等方面的開支,其中委託費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在上海、深圳本地買賣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1元委託費,異地繳納5元委託費.其他費用由券商根據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沒有明確的收費標准,只要其收費得到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即可,有相當多的證券經營機構出於競爭的考慮而減免部分或全部此類費用。
㈡ 印花稅按次申報和按期申報區別
印花稅按次申報和按期申報區別如下:
1、稅種認定不同:
(1)按期(月)申報的,必須先做稅種認定;
(2)按次申報的,可以不做稅種認定;
2、納稅義務不同:
(1)按期(月)申報的,未發生納稅義務也要做零申報;
(2)按次申報的,未發生納稅義務可以不申報;
3、稅款所屬期不同:
(1)按期(月)申報的,稅款所屬期可以選擇一個月;
(2)按次申報的,稅款所屬期只能選擇某一天,即應納稅憑證書立(領受)的日期。
納稅人可以同時存在部分印花稅稅目按期(月)申報,部分印花稅稅目按期次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㈢ 2023年印花稅稅率表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如下:
1、購銷合同:購銷金額00.3%貼花;
2、加工合同:按加工或承包收入00.5%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費00元收費.5%貼花;
4、施工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00.3%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運輸費用00.5%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8、貸款合同:按借款金額00.05%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
10、技術合同:按所載金額00.3%貼花;
11、產權轉讓文件:按所載金額00.5%貼花;
12、營業賬簿:記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13、權利、許可證:按件貼花5元。
印花稅的徵收范圍: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0.3%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0.5%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0.3%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0.5%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貼花;
8、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包括融資租賃合同但不包括銀行間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綜上所述,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㈣ 印花稅資金賬簿取消了嗎
印花稅部分取消了。目前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而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但是其他的營業賬簿仍然需要全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與《印花稅暫行條例》相比,有哪些重大變化
一、縮減了征稅范圍
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徵收5元印花稅的規定。
二、降低了稅率
1.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印花稅的稅率從原先的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2.部分產權轉移合同降低稅率: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印花稅稅率從原先的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3.營業賬簿印花稅稅率從原先按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的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二點五,將財稅〔2018〕50號規定直接納入立法。
三、明確增值稅不作為計繳印花稅依據
印花稅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對於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這就是說,如果我們在合同訂立環節分別列明增值稅不含稅金額、增值稅稅額和含稅總額,只要列明增值稅金額,就可以按不含稅金額繳納印花稅。
注意:如果納稅人簽訂合同是含稅價,未單獨列明增值稅的,則需按全額計繳印花稅。
四、取消了尾數規定,直接按實際計算稅額納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新的《印花稅法》直接取消了該規定。
也就是說,自2022年7月1日起,納稅人計算印花稅時不用四捨五入了,以後你算出來多少就是多少,再也不用擔心應繳與實繳的差異了。
五、新增印花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對於境外個人如何繳納印花稅,能否實行源泉扣繳,都沒有規定。這次立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規定:
由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但對於境外個人如何繳納印花稅,能否實行源泉扣繳,原先的暫行條例都沒有規定。這次立法增加了印花稅法定扣繳義務的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六、明確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印花稅暫行條例》對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的規定並不明確,剛通過的印花稅法明確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
計征方式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5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㈤ 印花稅是按次還是按期申報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印花稅變了!取消按月申報!改成季報
7月1日開始執行的印花稅法有個重要的變化!就是明確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關於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的規定並不明確,此次印花稅法明確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印花稅按期申報繳納分為匯總繳納和核定徵收兩種情形。印花稅匯總繳納應按月申報繳納,印花稅核定徵收應按季申報繳納。符合印花稅匯總繳納條件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匯總繳納印花稅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第八條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條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㈥ 論文寫篇——有關證券交易市場的熱點問題
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外匯、貨幣等金融工具投資,以獲得投資收益和資本增值。投資基金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稱謂有所不同,美國稱為"共同基金",英國和香港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日本和台灣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根據不同標准可將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投資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設立後,投資者可以隨時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基金規模不固定的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在發行前已確定,在發行完畢後的規定期限內,基金規模固定不變的投資基金。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契約型投資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組成以盈利為目的的股份制投資公司,並將資產投資於特定對象的投資基金;契約型投資基金也稱信託型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依據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訂立的基金契約,發行基金單位而組建的投資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成長型投資基金、收入型投資基金和平衡型投資基金。成長型投資基金是指把追求資本的長期成長作為其投資目的的投資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為投資者帶來高水平的當期收人為目的的投資基金;平衡型投資基金是指以支付當期收入和追求資本的長期成長為目的的投資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期權基金,指數基金和認股權證基金等。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債券基金是指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是指以國庫券、大額銀行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公司債券等貨幣市場短期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貨基金是指以各類期貨品種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權基金是指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權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指數基金是指以某種證券市場的價格指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認股權證基金是指以認股權證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
(5)根據投資貨幣種類,投資基金可分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歐元基金等。美元基金是指投資於美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日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日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歐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歐元市場的投資基金。
此外.根據資本來源和運用地域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國際基金、海外基金、國內基金,國家基金和區域基金等,國際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外市場的投資基金;海外基金也稱離岸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外,並投資於國外市場的投資基金;同內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內市場的投資基金;國家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外,並投資於某一特定國家的投資基金;區域基金是指投資於某個特定地區的投資基金。
中國的投資基金起步於1991年,並以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為標志,分為兩個主要階段。
一、1997年10月前投資基金的發展狀況
1991年10月,在中國證券市場剛剛起步時,「武漢證券投資基金」和「深圳南山風險投資基金」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和深圳南山風險區政府批准成立,成為第一批投資基金。此後僅於1992年就有37家投資基金經各級人民銀行或其他機構批准發行,其中「淄博鄉鎮企業基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於1993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是第一隻上市交易的投資基金。1993年初,建業、金龍、寶鼎三隻教育基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在上海發行,共募集資金3億元,並於當年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1997年10月,全國共有投資基金72隻,募集資金66億元。其特點表現為:
1、組織形式單一。72隻基金全部為封閉式,並且除了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天驥基金和藍天基金為公司型基金外,其他基金均為契約型。
2、規模小。單只基金規模最大的是天驥基金,為5.8億元,最小的為武漢基金第一期,僅為1000萬元。平均規模8000萬元,總規模僅66億元。
3、投資范圍寬泛,資產質量不高。絕大多數投資基金的資產由證券、房地產和融資構成,其中房地產占據相當大的比重,流動性較低。1997年末的統計調查結果顯示,其投資范圍大體為:貨幣資金14.2%,股票投資31%,債券投資3.5%,房地產等實業投資28.2%,其他投資佔23.1%。
4、基金發起人范圍廣泛。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包括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財政和企業等,其中由信託投資公司發起的佔51%,證券公司發起的佔20%。
5、收益水平相差懸殊。1997年,收益水平最高的天驥基金,其收益率達到67%,而最低的龍江基金收益率只有2.4%。
中國投資基金業的起步階段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包括:
第一是基金的設立、管理、託管等環節均缺乏明確有效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例如,大部分基金的設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審批,其依據是《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等地方性法規,沒有統一的標准,甚至在名稱上都存在較大差異。在基金獲批設立後,審批機關也沒有落實監管義務,基金資產運營、投資方向等方面均缺乏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是一些投資基金的運作管理不規范,投資者權益缺乏足夠的保障。例如,部分基金的管理人、託管人、發起人三位一體,基金只是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一個資金來源,而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人資產混合使用,賬務處理混亂。又如,基金託管人並沒有起到監督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監控。
第三是資產流動性較低,賬面資產價值高於實際資產價值。投資基金的大量資產投資於房地產、項目、法人股等流動性較低的資產,同時存在資產價值高估的問題。例如,20世紀90年代中期,部分地區房地產泡沫逐漸消除時,沉澱在房地產的資產仍然按照成本計價而沒有按照市價進行調整,使個別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高於實際資產價值。
二、1997年10月之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年1O月的出台,標志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規范發展階段。該暫行辦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募集與交易,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投資運作與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范。1998年3月,金泰、開元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標志著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開始成為中國基金業的主導方向。2001年華安創新投資基金作為第一隻開放式基金,成為中國基金業發展的又一個階段性標志。與此同時,對原有投資基金清理、改制和擴募的工作也在不斷進行之中,其中部分已達到規范化的要求,重新掛牌為新的證券投資基金。
截至2002年11月底,共有17家正式成立的規范化運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隻契約型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17隻開放式基金,其中封閉式基金發行規模達到817億元,市值約773億元,歷年合計分紅超過200億元,開放式基金管理規模564億元,並出現多種投資風格類型。與此同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准則、《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也為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目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監管力量加強,為基金業的運作創造出良好的外部環境,並推動基金業的迅速發展。多部基金法規相繼出台,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作為基金監管的主要實施部門,在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的設立、運營、託管等方面實施高效監管,起草中的《投資基金法》一旦正式頒布施行,也將成為中國基金業發展的核心法律依據。
2、基金規模日益擴大,對市場的影響也日益重要,逐漸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其中既包括新發行的封閉式與開放式基金,也包括原有投資基金經清理、改制和擴募之後形成的規范化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受中國證監會監管的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總和已接近800億元,相當於滬、深兩市流通市值的7%左右。
3、基金品種日益多樣化,投資風格逐漸凸現。從1998年第一批以平衡型為主的基金發展至今,已出現成長型、價值型、復合型等不同風格類型的基金,尤其是隨著開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風格類型更為鮮明,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資選擇。
4、面對加入世貿組織後的競爭格局,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廣泛的對外合作,學習先進的管理與技術經驗,推動基金產品與運營的創新為中國加入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