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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交企業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21-03-06 09:22:06

⑴ 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是否交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屬於免稅收入,不交企業所得稅。

⑵ 企業獲取的股票紅利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版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權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⑶ 股票股利要交所得稅嗎

現在A、B股股利都是10%的稅。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叫轉股,不交。
未分配利潤轉增的叫送股,要交。
如10送2轉8股,送的2股交稅,轉的8股不交稅。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⑷ 企業持有股票期間收到的分紅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這要根據企業收的的分紅款的性質而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⑸ 股利收入應該繳納所得稅嗎

如果股東是非居民,其獲得的股息紅利須繳納所得稅,此外,如果居民企業持有股權不足12個月,其獲取的股息紅利也須繳納所得稅,當然,等持有期超過12個月後,可做納稅調整。

⑹ 股票股利的所得稅問題

股票股利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

⑺ 企業和個人收到的現金股利/紅利,是否要交納所得稅

用交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七小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交個人所得稅。

(7)股票股利交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⑻ 股息紅利收入 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例如,甲企業2010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資分紅50萬元,其中,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20萬元,而超過12個月的分紅30萬元。那麼甲企業取得超過12個月的股票分紅30萬元為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稅。但持有不足12個月的股票取得分紅20萬元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即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20萬元×25%)。


非居民企業取得分配所得要繳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2008年之前實現的稅後利潤的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資方2010年股息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A上市公司應為香港投資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根據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規定,假如香港投資方是直接擁有該上市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適用稅率為5%,即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100萬元×5%),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個人股東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繳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分得的紅利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取得以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轉增股本,假設核定金額為10萬元;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假設核定金額為15萬元。根據規定,個人取得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10萬元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取得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15萬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即3萬元(15萬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對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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