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本人有此企業股票
『壹』 員工可否持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股票
國有單位正式員工是可以投資持股的,投資持股的方法如下:
一、需清退或轉讓股權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范圍《規范意見》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含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企業及其授權經營單位(分支機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企業職能部門正副職人員等。企業返聘的原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退休後返聘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亦在《規范意見》規范范圍之內。二、涉及國有股東受讓股權的基本要求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清退或轉讓股權時,國有股東是否受讓其股權,應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國有企業要從投資者利益出發,著眼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圍繞主業,優先受讓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國有控股子企業股權,對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有的國有參股企業或其他關聯企業股權原則上不應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股權不得向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三、國有股東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股權的定價原則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確認,確屬《規范意見》規范范圍內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股東收購其所持股權時,原則上按不高於所持股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後的凈資產值確定收購價格。四、國有企業改制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經核查,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違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規定,有下列情況的,在實施《規范意見》時,必須予以糾正。(一)購股資金來源於國有企業借款、墊付款項,或以國有產權(資產)作為標的通過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違規所得股權須上繳集團公司或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指定單位),其個人出資所購股權按原始實際出資與專項審計後凈資產值孰低的價格清退;持有改制企業股權的其他人員須及時還清購股借、貸款和墊付款項;違規持股人員須將其所持股權歷年所獲收益(包括分紅和股權增值收益,下同)上繳指定單位。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參照上述規定進行糾正,也可通過司法或仲裁程序追繳其違規所得。(二)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全部或部分資產未經評估作價。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須按原始實際出資與專項審計後凈資產值孰低的價格清退所持股權,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管理層、改制企業管理層及參與改制事項其他人員須將其所持股權歷年所獲收益上繳指定單位;未經評估資產須進行資產評估作價,重新核定各股東所持股權。情況特殊的,也可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採取其他方式進行糾正。(三)無償使用未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按資產評估價或同類資產的市場價確定租賃費,改制企業須補交已發生的租賃費。對於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改制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資產折股價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並依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該國有企業相關責任人責任。五、進一步加強對股權清退轉讓的監督管理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掌握所監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督促相關企業嚴格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國有企業要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進行摸底,按《規范意見》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有關工作,要認真制訂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並將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和完成情況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逾期不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隱匿持股情況或不按要求進行規范的要嚴肅查處。
『貳』 國有企業改制後,之前單位以股票形式募集的資金,並未上市,如何處理請指教,急,相當感謝!
請你把公司的情況介紹的清楚一點嘛?
公司現在是什麼狀態?股權結構怎麼樣?資產情況、經營情況如何?
交代清楚,別人才可能給你出主意啊
『叄』 如何計算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的股價
1.財務方法:股票面值仍然是1.00元
2.評估方法:每股凈資產是多少就是多少
3.市場方法:流通交易價格是多少就是多少
『肆』 關於公司改制股票問題
這個很明顯是公司的欺詐行為啊,
應該通過法律途徑去索回自己的利益,
不過到時你可能就會丟了工作的,中國就是這樣的啦,算了吧。
『伍』 國有企業改制用國有資產給職工配股,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法律依據
股份轉讓之前不征稅這是沒問題的,主要的法律依據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40號
成文日期:2009-05-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據一些地方稅務部門反映,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轉讓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數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導致其股票期權行權時無足額資金及時納稅問題,經研究,現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有關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股權激勵方式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適應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過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現對企業員工(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於員工股票期權所得征稅問題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該企業員工的股票期權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予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
二、 關於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
(一) 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二) 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三) 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使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 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 關於工薪薪金所得境內外來源劃分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有關規定,需對員工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確定境內或境外來源的,應按照該員工據以取得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計算劃分。
四、 關於應納稅款的計算
(一) 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定應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二) 轉讓股票(銷售)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對於員工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應按現行稅法和政策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得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三) 參與稅後利潤分配取得所得納稅計算,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的外,應全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五、 關於徵收管理
(一) 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履行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二) 自行申報納稅,員工從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三) 報送有關資料,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息期權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扣除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 處罰。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和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應稅所得的自行申報員工,未按規定報送上述有關報表和資料,未履行申報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 關於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6〕902號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已經做出規定。現就有關執行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員工接受僱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凡該股票期權指定的股票為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應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進行稅務處理。
二、財稅〔2005〕35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所述「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權轉讓收入。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
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公式中所述「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一般是指員工行使股票期權購買股票實際支付的每股價格。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上述施權價可包括員工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格。
四、凡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在確定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所得的來源地時,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需劃分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該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總數是指員工按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規定,在可行權以前須履行工作義務的月份總數。
六、部分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以下稱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員工接受該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應作為財稅〔2005〕35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所述的另有規定情形,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屬於員工已實際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員工取得上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三)員工取得本條第(一)項所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員工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後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
八、員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項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不相同的,以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加權平均數為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計算公式如下:
規定月份數=∑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與該次或該項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乘積/∑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陸』 國有企業改制後,賣股票的錢給了誰
你說的改制的性質沒有說清楚,感覺你說的像是國企改制上市,在我國證券市場一般是增量發行,所以不涉及到股票賣了給了誰的問題,一般都是募集資金,新發行股票上市,由社會公眾認購該部分新增股票。
當然原來也存在改制前已經對內部職工發行股票的,但是目前基本已經不允許了,所以基本都是歷史遺留問題。
上市以後,國有股東出售的股票收益10%劃轉給社保,或者發行時直接劃轉10%股票給社保,其他所得歸出售該筆股票的股東所有。
『柒』 地方國企改制提前退休老工人有購買股票的權利嗎
正常來說退休的員工是無權購買的,當然有些企業可能也有一些退休員工福利包括了購買的權力,所以還是需要看每家企業各自的規定
『捌』 2000年企業改制的職工是否擁有股權(急!)
沒有
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系統工作,它涉及企業資產重組、員工安置、業務重組、組織再造和產權轉讓等方面,其中產權轉讓方案是改制方案的核心內容。根據不同的情況,改制中國有產權轉讓既可能是全部轉讓,也可能是部分轉讓;國有產權轉讓的對象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包括管理層),也可以是外部投資者。
本文我們討論的是轉讓對象為本企業員工的情況。員工持股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員工持股總量和比例、員工持股資格的認定、員工持股的分配方案、員工持股的實現方式、員工持股的資金籌措、員工持股管理與流動。其中「員工持股的實現方式」是指企業員工通過何種方式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改制咨詢實踐中,我們發現,在很多情況下,由於參與持股的員工眾多,同時必須保證改制後企業的決策效率,改制企業並不能選擇所有員工直接成為公司股東的方式。這樣,員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就成為了一個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本文討論國企改制時員工持股常見的四種實現方式:員工代表持股、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殼公司持股和信託持股。
員工代表持股
員工代表持股是指在眾多參與持股的員工中選擇或推舉若乾股東代表,由他們代表其他員工作為股東參與工商登記,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員工通過股東代表履行出資,並簽訂委託投資協議。股東代表可以是普通員工,也可以是管理層人員。
這種方式較好地解決了持股人數眾多和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員工通過選擇自己信賴的人作為代表履行股東職責,是一種比較可行的方式。這種方式最大的問題在於如何防止受託方侵害委託方的合法利益,特別是當委託方和受託方發生爭議時,如何保障委託方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選擇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委託投資協議的設計,如果協議條款考慮不周或設計不當,有可能帶來一些遺留問題。
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
這種方式在本質上就是工會或者職工持股會作為全體員工(管理層可以除外)的統一代表,受全體員工的委託,將員工出資投資於改制企業。這種方式與前一種方式相比,更為簡便、易行,也更容易為廣大職工所接受。
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工會作為社團法人,是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其活動經費有特定來源,不是贏利性組織,因此工會是否適合作為目標公司的投資主體,值得商榷。有鑒於此,工會是否可以作為改制企業的投資主體,各地在政策上並不一致,應具體咨詢當地工商部門。其次,雖然職工持股會持股曾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國企改制員工持股的主流形式,但由於操作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早在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對職工持股會的審批,並於2000年7月印發《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民辦函[2000]110號),正式停止審批職工持股會的社團法人資格。對此,工商部門的現行政策是,已經登記為社團法人的職工持股會,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未作登記或者新成立的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持股主體。
殼公司持股
殼公司又稱為特殊目的公司,簡稱SPC。殼公司持股是指通過成立一家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購或轉讓。在實際操作中,通過殼公司持股,盡管法律規范性較強,但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這種方式仍然沒有解決持股人數眾多與公司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從目標公司轉移到殼公司。
其次,企業與個人的雙重征稅將導致員工的投資收益降低。
再次,雖然新《公司法》已經取消了對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的限制,但是殼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的提留仍將造成資金閑置。
現實中,這種方式一般比較適合大型集團公司改制和上市公司收購,在中小型企業改制中較為少見。
四種方式的比較
下面從規范性和可行性兩個角度對上述四種員工持股實現方式進行比較。
持股方式 員工代表持股 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
殼公司持股 信託持股
規范性 適用法律
《公司法》
《合同法》
《公司法》
《工會法》 《公司法》 《信託法》
《合同法》
員工出資行為 員工之間簽訂委託協議 員工與工會或職工持股會簽訂委託協議 通過殼公司間接出資 員工與信託投資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股東權益保障 股東代表享有收益權和表決權;其他員工享有收益權和知情權 員工享有收益權和知情權,工會集中行使表決權 員工享有收益權和間接表決權 員工作為受益人享有信託受益權,包括收益權、知情權、決策權、信託財產分配權等
可行性 操作手續
復雜,不規范 簡便,不規范 簡便,規范 較復雜,規范
操作成本
無特定成本,成本低 管理人員的開支,成本一般 雙重征稅,資金閑置,成本較高 信託投資公司收費,設立和運行成本高
員工接受程度 可以理解和接受 容易理解和接受 容易理解和接受 較難理解和接受,需要解釋和引導
上述四種員工持股方式,各有利弊,改制企業應該權衡利弊,選擇適合本企業的持股方式,必要時可借鑒具有這方面豐富經驗的專業咨詢機構。
『玖』 公司改制時取得股權有哪些禁止性要求
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1、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股權與騰訊眾創空間,股權眾籌與眾創空間:線上線下的巧妙融合。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組織;
4、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5、除為核減公司資本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單位合並,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
6、中國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7、屬於國家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的公司股權,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轉讓
定
『拾』 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後,其股份完全有私人所有,該企業屬於私營企業嗎
國有企業改制.集體企業改制,股份制?老百姓的股份去哪裡了?老百姓還是在拿一千多或者是兩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