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業減持股票增值稅
Ⅰ 企業減持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和水利基金嗎
企業減持股票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和水利基金。
Ⅱ 對資管計劃持有的部分股票進行減持,增值稅如何繳納
答抄,財稅〔2017〕56號規定,資管產襲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
Ⅲ 股票交易交不交增值稅
按照相關規定,不征增值稅范圍如下:
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版輸服務、航空運權輸服務,屬於《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存款利息。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Ⅳ 企業持有股票是否繳納增值稅,及賬務處理
營改增後來企業買賣股票,按自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
轉讓「新三板」股權是否按照上市公司「股票」,還是按照「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執行存在爭議,小陳稅務傾向按照「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執行,即轉讓「新三板」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
Ⅳ 企業買賣股票如何繳納增值稅 總結
營改增後企業買賣股票,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專流通屬後對外轉讓,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轉
Ⅵ 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適用稅率6%。依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內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第容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現改為10%)。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現改為16%)。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6)非金融企業減持股票增值稅擴展閱讀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具體劃分標准為: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50萬元人民幣;批發、零售等非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80萬元人民幣。
Ⅶ 企業轉讓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以股票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金融商品轉讓」稅目納稅,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Ⅷ 解禁後賣出這些股票,在增值稅上應該怎麼處理
答:股票交易行為屬於轉讓金融商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3項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單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在確定買入價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的規定,區分下列情形確定: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四、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買入價;在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資產重組後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Ⅸ 營改增後非金融企業買賣股票如何繳納增值稅 總結
1、營改增後,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如何確認銷售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2.如何確定賣出價?
確定賣出價,應按照36號文,關於銷售額的一般規定,按照轉讓金融商品時,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當然,符合規定的代收的費用,可以不包括在內。
那麼,支付的傭金等,是否可以自銷售額中扣減?
不應該扣減。一是沒有扣減的規定。二是因為支付的傭金等,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
3、二級市級購入的股票如何確定買入價?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每次購買金融商品時,如何確定當次的價格?目前的增值稅法規,還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購入方的買入價,就是轉讓方的賣出價,因此,投資者在購買金融商品時,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是轉讓方的賣出價,也應該作為買入價。有關支出,比如傭金或手續費等,如果取得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抵扣有關的進項稅,不得再從賣出價中扣減。
4.「買入價」是否包括相關稅費?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了買入價的計算方法「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並沒有明確是否包含相關稅費。
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營業稅時的相關文件財稅【2003】16號文仍有借鑒意義。
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即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購入股票的核算既有包括稅費的,又有不包括稅費的。
《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第三 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後取得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上市公司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買入價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後取得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考慮到購買稅費一般很少,故此非稅企爭議焦點,本文不作探討。
故一般認為,股票買入價為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5.IPO限售股解禁後轉讓股票如何確認買入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思考:由於首發上市至解禁日的送轉股可以以IPO發行價為買入價,如何時不送轉,那在解禁後的總體買入價就少。故進行送、轉股可以增加計算增值稅是的買入價,而減少增值稅。
6.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解禁後轉讓股票如何確認買入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7、營改增後,企業買賣股票應如何確定稅率?
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
8、如何計算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1+6%)*6%;
或應納稅額=銷售額/(1+3%)*3%
9.盈虧如何互抵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互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10.全年虧損是否可以退稅
在營業稅時,如果上半年有盈利,繳納了營業稅,下半年有虧損,整年算賬是虧損的,可以申請退還營業稅。增值稅還可以嗎?
增值稅目前沒有全年虧損退稅的規定,不能申請退稅。
Ⅹ 企業(非金融企業)到證券公司新開設了股票賬戶,進行交易後都需要交什麼稅 涉及營業稅或者增值稅么
營改增後企業賣出股票不交營業稅,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多次買賣的,每次發生時確認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