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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清算股票分配

發布時間: 2021-03-16 18:07:06

① 合夥經營股份怎麼分配

創業公司常見的股權糾紛,大概是這樣的:

一個創業公司三個合夥人,老大出50萬,老二出30萬,老三出20萬,並約定「出多少錢佔多少股」。

公司做到一半,老二跟老大老三不和,要離職,於是問題出現了——當時老二出30萬佔了公司30%的股,怎麼辦?

老二當然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第一: 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銀花30萬買的,退了,不合理。

第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沒規定股東離職還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然後,老大老三傻了,他們確實沒理由把老二的股權收回來!但是,萬一到時候公司值錢了,老二跑回來講這個公司30%是自己的,撈白食,怎麼辦?

最後,創始人內部陷入無窮盡的撕逼,投資人礙於股權糾紛也不敢投資……

創業公司,卒。

此時,老大老三一看股權撕逼撕不出結果,就乾脆想了個「破罐破摔」的法子:另開一家公司,賠錢的事交給老人去做,賺錢的事由自己新成立的公司做。結果,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搞成轉移公司資產,甚至成為刑事犯罪!

創業公司,再卒。

通過以上事例,我們大致可以一窺絕大部分創業團隊股權分配的特點:合夥人出了錢就不管了,不想未來會不會繼續參與這個項目;股權只有進入機制,沒有調整機制,也沒有退出機制。

因此,初創公司股權設計的核心重點是要解決兩大問題——

  • 怎麼分?

  • 怎麼退?

  • 股權如何分配?

  • 1股權和職能的關聯
  • 如題主描述,假設初創公司三個合夥人,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大家的資歷又差不多(這也是大多數創業公司的標准組合),這個時候應該如何分配股權?

    大原則在於,技術研發是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而銷售通常只在公司初創時能帶來短期的資源效應,而市場職能介於兩者中間。

    因此,對於這三種職能的股權分配,應該按照各自職能的綜合效應,由高向低依次排序為——技術、市場、銷售。

    依據此,我們還可以延伸到運營公司過程中的激勵比例問題,如下表:

    注意:以上設計適用於單創始人結構,即在具有多個創始合夥人的情況下,確立一個核心創始人,然後由其組建職能健全的團隊。

    創始人應當具備極強的戰略規劃能力,並集中指揮,使整個團隊的執行保持高效;不建議樹立多個多核心的創始人結構,屆時,團隊的股權分配和協調配合將會變得十分低效。

  • 2企業股權結構的三種模型
  • 第一種,絕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權,合夥人佔18%的股權,預留團隊股權15%;該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內部,絕對控股型雖說形式民主,但最後還是老闆拍板,擁有一票決定/否決權。

    第二種:相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51%的股權,合夥人加在一起佔34%的股權,員工預留15%的股權。這種模型下,除了少數事情(如增資、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體決策,其他絕大部分事情還是老闆一個人就能拍板。

    第三種: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34%的股權,合夥人團隊佔51%的股權,激勵股權佔15%。這種模型主要適用於合夥人團隊能力互補,每個人能力都很強,老大隻是有戰略相對優勢的情況,所以基本合夥人的股權就相對平均一些。

    這三種模型裡面有幾個特點:

    首先,投資人的股份沒算在裡面。

    預留投資人股份存在很大的問題。假設創始人預留20%股權給後面的投資人,投資人從他手裡買股份,這就叫「買老股」。從法律關繫上來講,這是投資人跟創業者個人股份之間的關系,不是跟公司之間的關系。這個錢進不了公司賬戶,而成為創始人個人變現,不是公司融資。而且,一旦創始人賣老股,投資人出很高的溢價進來,創始人馬上就面臨很大的一筆稅。

    所以,不建議一開始給投資人預留股份,可以進來以後大家共同稀釋。

    那麼激勵股權為什麼建議預留呢?

    主要原因是能充當調整機制。比如,很多創始人剛開始創業的時候,找合夥人其實沒多少選擇餘地,覺得湊合就一起幹了。但是過了段時間,發現這人能力不行,此時,預留的部分就能出面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早期股權分配不合理,這時候就可以調整一部分到代持的老股裡面去。如果後面有新人參與進來(不管是高管、合夥人還是員工),也能通過預留股權去處理。

  • 3股權控制方式
  • 縱觀國內外上市且發展良好的互聯網公司,創始人占股20%左右是較常見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大家就會考慮,公司的控制權會不會出問題?

    事實上,不是說只有控股才能控制公司,不控股的老闆也能控制公司。這里就牽涉到幾種控制方式:

    第一種:投票權委託

    最典型的是京東。京東上市之前燒了很多錢,劉強東的股份很少。所以,京東對後來的投資人都有前提條件,就是把投票權委託寫好——劉強東在上市前只有20%的股份,但是有50%的投票權。

    第二種:一致行動人協議

    簡單來講就是,所有事項先在董事會內部進行民主協商,得到一致意見,否則就以老大的意見為主。

    第三種:持股平台

    針對於有限合夥。老闆可以把合夥人、員工的股份放在員工持股平台上,以此把合夥人跟員工的股權全部集中到自己手裡。

    因為有限合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即使只持有萬分之一的股份,這個持股平台裡面的股份也都是他的,他可以代理有限合夥的權利。而有限合夥人主要是分錢的權利,基本是沒話語權。

    第四種:AB股計劃

    AB股計劃通常是把外部投資人設置為一股有一個投票權,而運營團隊一股有10個投票權。例如劉強東一股有20個投票權,所以他總夠有將近90%的投票權。

    退出機制

    設置激勵機制基本已經是大部分創業公司的共識,但是事實上,大部分的激勵機制的效果都不好。原因在於,公司最後有兩條路,要麼上市,要麼被收購,但是這對大部分的創業公司來說概率都比較低。如果不設置合理的退出機制,將無法適應創業公司頻繁發生人員更迭的情況。

    因此,事先約定科學的退出機制,將直接解決開頭案例中提出的員工離職問題。

    為此,我們有四點建議——

  • 1創始人發限制性股權
  • 限制性股權簡單來講,第一它是股權,可以直接辦理工商登記;第二它有權利限制,這種權利限制可以四年去兌現;而且中間離職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按照一個事先約定的價格進行回購,這就叫限制性股權。限制性股權的限制就在於,分期兌現,公司可以回購。

    無論融資與否,上市與否,都需要套用限制性股權。比如說,創始合夥人早期只掏了三五萬塊,拿了20%的股份,幹了不到半年,公司做到五千萬或者一個億,誰都不希望看到他僅靠一點貢獻就拿走一大筆錢。所以我們建議大家拿限制性股權。

  • 2股權分期兌現
  • 分期兌現有四種方式:

    第一種是約定4年,每年兌現四分之一;

    第二種是任職滿2年兌現50%,三年兌現75%,四年100%。這是為了預防短期投機行為,小米的員工股權激勵就是按照這種模式的;

    第三種是逐年增加,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也就是乾的時間越長的兌現的越多;

    第四種是干滿一年兌現四分之一,剩下的在三年之內每個月兌現48分之一。這種以干滿一年為兌現前提,後面每到一個月兌現一點,算得比較清。

    這幾種模式對團隊來講是不同的導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 3約定回購機制
  • 股份約定回購機制的關鍵是回購價格定多少。

    有些公司一開始約定,如果合夥人離職,雙方按照協商的價格回購。所以這裡面有幾種模式:

    第一種,參照原來購買價格的溢價

    比如說他原來花10萬塊買了10%的股,如果到了兩三倍,那一定得溢價。

    第二種,參照公司凈資產

    假如公司干到第三第四年的時候資產已經有一個億了,這時候要是按照人家原來購買價格的溢價,那麼人家乾的這幾年都白幹了。所以對於此類重資產企業,可以參照凈資產來定。

    因為回購是一個買斷的概念,相當於把對方未來十幾年的財富都斷掉了,所以從公平合理的角度還得有一點溢價。

    第三種,參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折扣價

    回購為什麼要打折呢?基於幾個考慮:

  • 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資本本來就是投資公司的未來。5千萬、1個億的

  • 估值是認為未來公司值這么多錢,但這個估值是可變的,並不代表你離職的時候就是這個價格;

  • 從公司現金流角度,如果完全按照公司估值,那公司現金流壓力很大;

  • 從公司團隊的導向出發,這個導向就是引導大家長期干。這裡面用什麼價格是以公司的具體模式為依據的。

  • 4做好預期管理
  • 退出機制怎麼去落地?首先要在理念層面達成共識,之後再談硬梆梆、冷冰冰的規則。

    理念層面是大家先溝通到同一個層面,比如:

    談好是基於長期看,還是基於短期投資?

    未來這個公司能不能做成?能走多遠?能做多大?確定好主要貢獻在於長期全職出力。

    如果股份不回購對長期參與創業的股東是不是一個公平合理的事情?

    總之,所有合夥人要同一套標准,游戲規則值得所有人尊重。只有在理念層次溝通好了,才能夠平和理性地去談具體的規則條款。

② 合夥企業解散後的財產應如何分配

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權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

③ 合夥企業如何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與同事三人合夥辦廠,經營一年虧損較多,無法再干。甲入股7萬,占股份50%,乙投資設備佔30%,丙入股2萬佔20%,現廠子評估還有資產7萬元如何分配——處理財產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共同制定的,就屬於合夥人的「小憲法」。最高院《貫徹意見》第55條規定,「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3)合夥企業清算股票分配擴展閱讀:

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按多數人或財產多數額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最高院《貫徹意見》規定,「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的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的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多數的合夥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怎麼保護,應該是適用公平原則。

無論是退夥還是合夥解散,合夥人既應享受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對外要承擔合夥的債務,對內要公平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絕不能把自己的風險都加到其他合夥人身上。

有的合夥人在退夥解散時,把外部債權都推給他人而讓其他合夥人直接返還自己現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請求而讓其他合夥人卻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債權。本金搭上還不算,還要承擔合夥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④ 企業解散時的財產分配順序。

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術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二)所欠稅款;(三)其他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⑤ 合夥企業清算時持有的股權資產如何分配給投資人

一般情況下,丙到了清算階段,要麼是丁公司原股東回購了丙持有的股權,要麼就是其他第三方收購了丙持有股權,這個一般在丙對丁的投資協議中會進行預先規定,所以分配過程按常理是做了股權變現的,不涉及直接股權轉讓。如果股權實在無法變現,甲、乙將從間接持股變成直接持股,協議裡面的對價就按丁公司股權估價對應比例進行計算。

⑥ 合夥企業股份分配怎麼分配

合夥企業股東,股份比例與工作量毫無關系。股份是按照出資比例劃定的,享有的表決權,收益分配權等重大權利。
工作量是股東聘請的經理人的經營管理工作。股東不應該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股東只需要選擇好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聘任經理,經理不能完成董事會制定的目標,就重新聘任經理。
對股東分配工作量,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⑦ 企業清算,是按凈資產還是按近幾年累計利潤分配給股東

若是有限責任公司,則按其所佔凈資產的公允價價值的比例進行分配
如三人每人出100,現在企業帳面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為500,但資產減去負債後的公允價值(如某個房產帳面價是100,但市值現在是200了,那麼你就得按600的總資產來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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