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股票風險
㈠ 個人獨資企業與股份制,利與弊,
1.個人獨資企業是以個人為出資者,同時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股份制企業是以待額股份面額發行,按股份的擁有比率對企業承包債務承擔責任,當然利潤分配都以所佔股份為依據計算器,個人獨資企業是利潤和風險都由同一個人承受,股份制企業利潤和風險都是各個股東來分擔,內地一般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稅收按國家規定,無太大區別。
2.基本區別:
1)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
(2)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
(3)適用的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設立。
(4)法律地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個體工商戶則不採用企業形式。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是否進行了獨資企業登記,並領取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交稅方面:
(1)稅務局對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帳務要求不高,稅收徵收也採取相對簡便的方法。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征稅一般採取定額定率徵收。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只繳個人所得稅。工商戶還要交納工商管理費。但具體那個交的多要看當地的稅率了。
(3)稅務局主要對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購領仟位數及以上面額的普通發票加強控制和管理。
㈡ 個人獨資企業合理節稅,是否有風險我們該如何避免
個人獨資企業節稅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一是個人獨資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眾所周知,目前國內有三大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可以免除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增值稅和小部分個人經營所得稅的。
二是核定徵收;由於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目前部分地方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經營所得採取核定徵收,一般核定應稅所得率為(利潤率)10%。再加上個人獨資企業在設立和注銷等方面,都有著更為簡單的流程,方便企業後期退出市場,這些都是使得個人獨資企業成為創業者節稅首選的原因。
個人獨資企業節稅方法:
1.業務轉移。即將現有業務轉移到個人獨資企業來進行,就可以享受個人獨資企業的低稅率和高扶持的雙重優惠。
2.成立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原企業的采購或銷售平台。設立一個貿易型的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原企業的采購或銷售平台。由新設立的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跟供應商發生業務往來。將利潤截留在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內,由個人獨資來納稅,以實現整體的稅負的降低。
3.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也是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時比較常用的一種方法。
當然,在利用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節稅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財會人員對稅務籌劃的判斷能力。因為稅務籌劃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而且在籌劃時一旦出現誤差,很有可能從合法的稅務籌劃演變成偷稅漏稅等個人納稅籌劃違法的行為,輕則補稅,罰款重則可能會受到刑事的處罰,所以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一定要提高財會人員對稅務籌劃的判斷能力。二是注冊地址的選擇,畢竟不同地區稅收優惠政策也不同。
㈢ 買國有獨資企業的股票是不是風險很小
很難說,靠運氣
㈣ 個人獨資企業的利弊
從個人公司的制度設置上看,「個人公司」組織結構簡單,既不存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數的差異,決策迅速靈活,能夠應付復雜多變的市場需求。其具有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運行效率高等無法被取代的優點。
一、個人獨資公司的優點
從個人公司的制度設置上看,「個人公司」組織結構簡單,既不存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數的差異,決策迅速靈活,能夠應付復雜多變的市場需求。其具有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運行效率高等無法被取代的優點。
二、個人獨資公司的弊端
(1)股東權利缺乏約束
「個人公司」中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集於一身,不可能設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投資者有絕對的權威,在公司內部不存在對其行為的有效約束,缺乏機構之間的制衡,一人股東全部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公司在重大事項的決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記錄。
(2)股東權利缺乏約束帶來的系列弊病
因為個人公司特殊的股東構成,股東權利缺乏相對嚴格的約束與限制,一人股東可以「為所欲為」地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用作私用,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貸,甚至行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或侵權責任等。
(3)個人公司讓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更大大的風險
上述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對人難以搞清與之交易的對象是公司還是股東個人,而在有限責任的庇護下,即使公司財產有名無實,一人股東仍可隱藏在公司面紗的背後而不受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對人的追究,使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過大的風險。
(4)個人公司的股東自身的風險。
對一人公司來說,除讓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較大的風險外,其股東自身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無疑加強了對一人股東的要求與限制,一旦一人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自己的財產,就會被要求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本收到保護的股東有限責任被打破。
㈤ 個人獨資企業的缺點
1)難以籌集大量資金。因為一個人的資金終歸有限,以個人名義借貸款難度也較大。因此,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展和大規模經營。 2)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業主向風險較大的部門或領域進行投資的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3)企業連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這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業主的病、死,他個人及家屬知識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系是僱傭勞動關系,勞資雙方利益目標的差異,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㈥ 個人獨資企業有哪些優缺點
個人獨資企業有點如下:
1、創立便捷,注冊條件寬松,注冊資本少,適用性較好。
2、經營的固定成本較低。例如,政府對其監管較少,對其規模也沒什麼限制,企業內部協調比較容易。
3、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而是改為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的缺點如下:
規模限制,不利於資金的大量籌集。
因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統一,捨得業主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不利於企業連續經營,極可能導致破產。
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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