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股票轉讓涉及稅收
1. 5月22日消息,稅務總局說:合夥企業取得股票轉讓所得按經營所得征個稅,怎麼具體解釋
1、需要交納個稅復。
2、按照個人所得-偶然制所得,也就是你說的分紅稅,交20%,但我記得股票交易所得有特殊規定,不記得了。
3、不會,你上面引用的資料說的很明確了啊!只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才會出現你說的情況。而分紅顯然不屬於「股票轉讓所得」。
2.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和退夥涉及稅收業務嗎
到目前為止對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合夥人如何征稅,中國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三種做法。
(一)對合夥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稅,允許稅前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然人合夥人轉讓投資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和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合夥人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僅適用於外地注冊企業和賬務不健全、無法查賬徵收的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按照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
(2)合夥企業股票轉讓涉及稅收擴展閱讀:
無償劃撥:
資產的無償劃撥是計劃經濟體制下資產存量流動的一種特殊現象,一般發生在同一所有制的國營企業之間,是行政控制下的資產有計劃轉移。根據《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的試行辦法》,屬於下列情況的固定資產,仍可以實行無償劃撥:
因管理體制、組織機構調整,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改變隸屬關系的;
工業改組中企業合並、分設,或生產車間隸屬關系改變,部分設備在企業之間進行調整的;
支援新建工業基礎,人員或建制變動,設備隨著轉移的;
經國家特殊批准無償調撥的。
3.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和退夥涉及稅收業務嗎
到目前為止對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合夥人如何征稅,中國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三種做法。
(一)對合夥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稅,允許稅前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然人合夥人轉讓投資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和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合夥人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僅適用於外地注冊企業和賬務不健全、無法查賬徵收的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按照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
(三)借鑒美國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征稅方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借鑒美國稅法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時產生的所得或者損失的征稅方法,將其視為轉讓資產的所得或損失,並對合夥人轉讓份額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與第一種方法相比較,第三種方法避免了對留存收益重復征稅。
中國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所得稅征管還沒有具體的規定,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等法規,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所得稅征管問題進行探討。
《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的計稅基礎沒有強制規定,按合夥協議的規定,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分為四種情況:第一,以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35000元;[1]第二,以出資時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2]第三,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20000元;第四,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一)國內相關法規分析
1.國家頒布的法規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規定適用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的行為,但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並不是徹底終止投資,而是將其資本出售給新合夥人。因此,國稅函[2011]41號文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所得稅征管問題值得考慮。再則如果以轉讓收入減去合夥人的初始投資(土地的原值),轉讓利得可能就隱含了合夥人留存於合夥企業的利潤,且這部分利潤已被課稅,重復征稅的情況又該如何解決?
依據國稅函[2011]41號文合夥人C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如下:
(1)以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35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35000=12000(0元)
應納稅額=120000×20%=24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4000÷120000=20%
(2)以出資時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3)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2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20000=13500(0元)
應納稅額=135000×20%=27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7000÷135000=20%
(4)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2.地方頒布的法規分析。
(1)鄂爾多斯市地方法規。《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企業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轉讓及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稅收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鄂府發[2012]47號)規定:「凡在本地區注冊登記且賬務健全的企業,對其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和以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方式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查賬據實徵收企業所得稅。」
這一地方性法規引發的疑問在於:第一,規定中的「查賬據實徵收企業所得稅」是在什麼層面徵收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在現行稅制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法規所稱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在合夥企業層面徵收?第二,如果在合夥人層面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收入該如何分類、企業又該如何扣除相關稅費?
①以合夥人C占合夥企業份額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35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35000=12000(0元)
應納稅額=120000×25%=30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30000÷120000=25%
②以出資時合夥人C占合夥企業份額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5%=18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750÷75000=25%
③以合夥人C出資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2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20000=13500(0元)
應納稅額=135000×25%=33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33750÷135000=25%
④以合夥人C出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5%=18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750÷75000=25%
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土地作為非貨幣性資產在合夥企業成立之時已經繳納了部分稅款,在本規定下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其次,根據鄂府發[2012]47號文規定:「對外地注冊企業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和以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方式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按轉讓價款總額的10%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本法規除了上一條規定中的所得稅徵收層面和入賬扣除問題外,還可能出現合夥企業虧損但合夥人卻要納稅的情況。再者按轉讓價款納稅沒有扣除財產計稅基礎,合夥人在獲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了5%的營業稅,也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
①以135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35000×5%+25500)÷255000=12.65%
②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25500)÷255000=13.53%
③以12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20000×5%+25500)÷255000=12.35%
④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25500)÷255000=13.53%
再次,根據鄂府發[2012]47號文規定:「其他賬務不健全、無法查賬徵收的企業(或個人)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和以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方式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按照轉讓價款的5%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①以135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35000×5%+12750)÷255000=7.65%
②以180 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12750)÷255000=8.53%
③以12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20000×5%+12750)÷255000=7.35%
④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25500)÷255000=8.53%
(2)廣州市地方法規。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10年]〉的通知》(穗地稅函[2010]141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轉讓其在企業財產份額,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合夥人C而言,按照本法規規定,以轉讓收入減去合夥人的初始投資(土地的原值),轉讓利得中可能隱含了合夥人留存於合夥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且這部分利潤已被課稅,本法規也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
①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35000=12000(0元)
應納稅額=120000×20%=24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4000÷120000=20%
②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③以12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20000=13500(0元)
應納稅額=135000×20%=27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7000÷135000=20%
④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 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4. 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征哪幾種稅
合夥企業所得稅「先分後稅」。即合夥企業不交所得稅,分配給合夥人後交,合版伙人是個人,權交個人所得稅,是法人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自然有限合夥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20%稅率征稅。
自然人普通合夥人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規定存在較大差異。上海、深圳、杭州等地按照5%-35%徵收,而北京則是不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一律按照20%徵收;而天津則要求按照合夥人根據不同收入的性質區分,分別用不同稅務處理方法。不一一列舉。
法人合夥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執行企業所得稅法。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以下簡稱:159號文)
該文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後,減持上市公司股權需要按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
5. 合夥企業合夥人股權轉讓如何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抄定的免稅收入包括: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但是目前並無文件規定企業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收益的納稅操作程序,但合夥企業股權轉讓的稅費是根據合夥投資人的投資額以及股份多少而進行規定的。
6. 合夥企業買賣股票所得需要繳納營業稅與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專(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屬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鑒於營業稅納稅人的定義為「單位和個人」,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屬於個人的范疇,應屬於單位的范疇,不符合上述免徵營業稅的條件。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里的個人為自然人,不包括個人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所以,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股票轉讓收入需要交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7. 合夥公司股權轉讓稅費怎麼算
就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
合夥企業轉讓股權,稅率按轉讓股權所得扣除的,原投入合夥企業的資金以及在轉讓股權前因經營所得應分得利潤後的余額,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是轉讓方和接受方都要交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收入,屬於財產轉讓收入,應計入合夥企業收入總額,相關股權成本可按規定扣除。對於該股權轉讓所得,投資人(合夥人)應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繳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7)合夥企業股票轉讓涉及稅收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需要注意的幾點:
1、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2、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並、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3、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8. 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收政策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 )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定,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於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對於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關於"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對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
例如:《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北京市《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而隨著《國務院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下發,這些不規范的稅收優惠將逐步得到清理,國發〔2014〕62號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指出:"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9. 轉讓合夥企業的股權的所得稅
一、合夥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由此可見,由於合夥企業本身不是法人企業,其本身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二、合夥企業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
第二條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這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是一致的,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