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股票轉讓的所得如何征稅
㈠ 股權轉讓時,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公司股權轉讓分為兩種情況,個人轉讓和公司轉讓。如果公司股權轉讓方是個人,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繳納個人所得稅。當股權轉讓方是公司,需要涉及的相關稅費種類很多,公司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公司,將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契稅。
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1)對企業股票轉讓的所得如何征稅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的方式:
一、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
二、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㈡ 公司股權轉讓怎麼交稅,怎麼計算的,有哪些稅
根據你說的關於公司股權轉讓怎麼交稅及計算方式的問題,根據財稅[2002]191號規定: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個人股東: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法人股東:公司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5%
另外還有:印花稅,萬分之五
㈢ 公司買賣股票如何交稅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應按金融服務中的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公司賬戶買賣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納的稅如下:
1、營業稅: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2、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印花稅: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
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3)對企業股票轉讓的所得如何征稅擴展閱讀:
股票交易過程中要收取一些稅費,很多人不了解具體有哪些費用,簡單的說,交易過程中的稅費包括傭金、過戶費以及印花稅。其中傭金中還包含著經手費和證管費(深交所稱監管費)。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㈣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如何計算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規定:
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後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㈤ 企業股權轉讓會涉及哪些稅務方面
(一)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新規定內容不符的予以廢止。-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以上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先由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後轉讓股權,以達到減輕所得稅費用。-
3、國稅、提高稅後凈收益的目的函[2004]390號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稅補充規定:一、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二、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例如,2007年國美電器宣布,在香港上市的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通過銀行以委託貸款給獨立第三方的方式,得到大中電器獨家管理與經營權。收購價格為36.5億。大中電器股權持有人張大中透露,正是由於大中電器被國美電器收購,其所持股權進行轉讓,向北京市地稅局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達5.6億元,並得到了市地稅局向他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成為國內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最多的納稅人。-
-(四)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3、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股權轉讓中存有爭議的稅收問題-
現有股權轉讓稅收政策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形式的要求,但是,當前大量股權轉讓的稅收案例多從營業稅角度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策劃,特別是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進行合理避稅,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策劃。-
(一)以財稅[2002]191號規定,納稅人對擬准備銷售的不動產或轉讓的無形資產,可以採取先投資入股(本文所指的投資方式均指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然後再進行股權轉讓,即可輕易逃避稅收。比如A公司擬出售新開發的一幢大樓,這幢大樓開發成本及費用總計1000萬元,經評估,市場價格為1800萬元。B公司有意購置這幢大樓用於開辦酒店。正常操作步驟是A公司以市場價格1800萬元銷售這幢大樓,B公司以1800萬元買入。此時,A公司銷售不動產應納的稅金及附加為(不考慮計算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1800×5%=90(萬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90×7%=6.3(萬元),應納教育費附加90×3%=2.7(萬元),應納地方教育費附加90×1%=0.9(萬元),共計9.9萬元。綜上計算,即A公司銷售該幢大樓需要繳納99.9萬元的營業稅及附加。-
但是如果A公司以這幢大樓作價1800萬元投資參與B公司經營,並擁有B公司的一定股權。之後,A公司再把B公司中所擁有的股權以18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用於B公司開辦酒店使用。根據財稅字[2002]191號文件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因此,A公司轉讓大樓取得銷售收入,通過投資再轉讓股權方式,將應納稅化於無形中,不用繳納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及附加。-
(二)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以及今後一段時間內,在房地產行業繁榮的時期,有許多房地產項目銷售或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可通過類似操作辦法步驟,將造成有這部分稅收流失現象。-
由此可見,股權投資及股權轉讓的稅收存在法律漏洞,如何及時堵塞稅收漏洞,關掉可能造成稅收「流失閥」,成為每名稅務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個課題。同時,在對股權交易進行稅收制度制定的過程中,如何做到征稅合理,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如何確保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保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仍然是當前稅務機關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㈥ 企業轉讓股票所得不征營業稅、增值稅,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轉讓股票所得需要征稅:新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一文,主要針對企業股權轉讓的涉稅問題進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確:
一、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所得。?
二、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所得,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得以從轉讓收入中減除。
三、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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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述]當局出台此文主要是為了避免對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雙重征稅。
舉例言之: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如A投資於B,
且A、B稅率同為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稅。
如A為33%,B為15%,則只需按18%(33%—15%)交稅。
而若界定為股權轉讓所得,則應全額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如,取得股權時以100萬購入,轉讓時以120萬賣出,則20萬應全額交稅。從本文件來看,先分配股利再轉讓股權對企業非常有利。
根據第二點,如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就沒有必要進行這種籌劃。
同時也說明,企業在清算前或轉讓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探討是否有可能先收購足夠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轉讓,因為此舉可能為企業節省巨額稅款。
第三點是針對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不同而可能形成的時間性差異而定。這部分准備在會計上企業不作為稅後利潤,不可能分配給股東,但從稅務角度,可以作為稅後利潤分配給股東。文件把轉讓企業或投資企業應享有的這部分權益也界定為從被清算、被轉讓企業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對企業來說是有利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 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股權轉讓合同還應當萬分之五貼繳印花稅。
股權轉讓所得還應當就取得所得主體的不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㈦ 轉讓股票所得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
解:∵鑒於我國目前證券市場尚不健全,對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征稅辦法和納稅期限的確認等都需要作深入研究,因此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轉讓股票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交納個人所得稅0元
㈧ 炒股所得怎麼繳稅
不需要。根據如下:
根據以前的有關規定,股市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收入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最新的《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一經發布,便引起廣泛關注,有投資者開始擔心原有政策發生變化,今後炒股所得是否需要納稅?對此,社科院財貿所財政與稅收研究室副主任楊志勇表示,國稅總局的最新通知規定僅僅是完善個人所得稅申報環節的管理,不能說明今後炒股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他認為,股票轉讓所得理論上稱為「資本利得」,根據以前的有關規定,股市的個人投資者的「資本利得」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政策並沒有對此進行修改。
稅務總局多次強調炒股收入申報並不意味著炒股需要繳稅,並表示要求股民申報只是為了便於搜集信息。
㈨ 企業買股票所得如何交稅
企業買股票所得按照股息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9)對企業股票轉讓的所得如何征稅擴展閱讀: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