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制企業買股票盈利免稅嗎
1. 合夥企業買賣股票所得要交營業稅、個稅
需要,按照所得額繳稅
2. 居民企業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可否作為企業的免稅收入
根據《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按上述規定,A企業將從合夥企業B分得的利潤並入當年其經營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本案中,A企業從合夥企業B分回的利潤120萬不屬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理由如下:一是作為免稅收入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發生在居民企業之間,合夥企業B不交企業所得稅,不屬於居民企業范疇;二是居民企業A從合夥企業分回的利潤,沒有在所得環節由合夥企業B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也不是稅後利潤,談不上免稅的問題。故主管稅務機關做法是正確,因追繳企業所得稅30萬並加收滯納金。
3. 合夥企業可以投資股市嗎需要上稅嗎
1)合抄伙企業可以投資股市。襲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將所涉及的投資者界定為「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及法律法規、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合夥企業不上稅,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之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合夥企業並無所得稅納稅義務,其所得由各合夥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4. 合夥企業炒股 如果只買一直股票 持有10年賣出。 那麼頭9年,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怎麼個繳法
前9個年頭持有期間無論漲跌,跟你都沒有關系,如果有分紅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交個人所得稅。持股超過1年就可以免徵個稅。
賣出去的時候,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交個人所得稅。差額的20%
5. 合夥企業進行股票投資後利潤分配中稅收如何
收入按投資的比例來分配! 查看原帖>>
記得採納啊
6. 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要交稅嗎
要交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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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其認定條件及稅務機關調整其價款、費用的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7. 5月22日消息,稅務總局說:合夥企業取得股票轉讓所得按經營所得征個稅,怎麼具體解釋
1、需要交納個稅復。
2、按照個人所得-偶然制所得,也就是你說的分紅稅,交20%,但我記得股票交易所得有特殊規定,不記得了。
3、不會,你上面引用的資料說的很明確了啊!只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才會出現你說的情況。而分紅顯然不屬於「股票轉讓所得」。
8. 合夥企業買賣股票所得需要繳納營業稅與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專(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屬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鑒於營業稅納稅人的定義為「單位和個人」,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屬於個人的范疇,應屬於單位的范疇,不符合上述免徵營業稅的條件。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里的個人為自然人,不包括個人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所以,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股票轉讓收入需要交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9. 從合夥企業分回利潤要交稅么
從合夥企業分回利潤,個人合夥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稅率按行業不同而不同,可以咨詢當地稅務部門。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10. 如果一家法人公司從一家合夥企業取得投資收益是否是免稅收入
居民企業參與合夥企業生產經營,一般僅限於與其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居民企業(也稱法人企業)A與自然人張某組成一個有限合夥企業K,K企業當年實現可供分派的利潤100萬元,利潤分配比例是五五分成。
K企業在分給張某50萬元利潤時,應當實施代扣代繳個人獲得生產經營所得稅納稅義務,扣繳稅款160250元(500000×35%-14750)。
張某如果還有與他人經營的合夥企業,且當年也有分得的利潤,依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十二條規定:「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應納稅款。」此時,對實際分回的339750(500000-160250)元,應當首先還原成稅前的利潤500000元,與從其他合夥企業分得的還原後的利潤合並,計算繳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可以減除在各個合夥企業被代扣代繳的稅款之和。
K企業分給A企業利潤50萬元,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A企業應當將分回的利潤與當年企業自身實現的利潤合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A企業自身經營虧損,其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還可以用於彌補虧損。
由於K企業是合夥企業,分給A企業利潤50萬元,沒有實施在所得環節繳稅,A企業利潤50萬元也不是所得稅稅後利潤,談不到免稅的問題,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因此,居民企業從投資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享受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