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由國有企業發行的
㈠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㈡ 股票是如何發行的
股票如何發行?
一、發行前的准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於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於4億元,可不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准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並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准後,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並於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准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准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並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後,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後,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准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並公告,並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准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後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後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後,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並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於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於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採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後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並規定股權登記日。
一、發行前的准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於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於4億元,可不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准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並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准後,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並於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准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准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並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後,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後,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准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並公告,並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准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後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後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後,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並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於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於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採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後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並規定股權登記日。
㈢ 企業如何發行股票的
首先要符合上市條件,然後要按照股票上市步驟、履行股票上市規則,經過核准,即可上市。
具體如下:
股票上市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況良好。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0%。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已上市公司,由於種種原因,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有權決定暫停或終止其股票上市資格。 當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其股票上市即可被暫停:
(1)公司的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當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其股票上市可被終止:
(1)上述暫停情況的(2)(3)項出現時,經查實後果嚴重;
(2)上述暫停情況的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股票發行上市的步驟及核准程序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㈣ 公司為什麼要發行股票
1.廣泛吸納社會資金,注入的資金可擴大經營規模。
2.提升企業形象,提升公司的公內信力和影響力。
3.公司上市後容需要定期的披露財務報表,把經營狀況置身於公眾視野下。提高對行業和受眾的影響力度,創造財富,使股東、員工的財富增加,提升員工忠誠度。
㈤ 公司上市時候,發行多少股票是按什麼決定的
一是公司原始股東願意出售的數量,比如原股東長期看好本企業,那麼發行的數量可能不會太多,因為發行太多可能會影響控股權;
二是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額度,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融資目的和規模來確定發行數量;
三是看市場的實際情況,包括一級市場上保薦人、主承銷商及承銷團的建議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市的實際走勢,比如市場行情火爆,發行市盈率很高時,那麼就會選擇多發一些,多賺一些發行溢價,反之則少發一些或者乾脆放棄發行。
(5)股票是由國有企業發行的擴展閱讀:
股票的發行方式:
(1)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
這種發行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於足額募集資本;股票的變現性強,流通性好;股票的公開發行還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擴大其影響力。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續繁雜,發行成本高。
(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
㈥ 國有企業發行股票嗎能否舉幾個例子
中國90%的上市公司都是國家企業呀!
㈦ 為什麼說企業一旦發行股票上市,企業就變成國有企業了呢
上市是為了融資,企業在擴張或者正常運營中需要大量資金注入,而又籌不到那麼多錢,所以才會選擇上市~~
企業上市也就面臨著所有財務公開,內部治理結構,包括企業重大決策等等很多問題公開化,因為要向廣大股民交代~
一般來說,企業是不願意走上上市這條路的,從某種程度來講也是一種束縛
㈧ 國有企業上市發行股票,讓國民買是否矛盾
股票是企業為了募集資金所公開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中國的企業也有在國外上市的。是不是自己買自己關鍵不在於國家而在於我們自己,沒人強迫你參與進來啊。只是現在證券市場比較火爆所以大家都來買,象中國最早期發行的股票滿大街開著車喊著賣都沒人買!
㈨ 國家為什麼要發行股票股票是漲了才賺到錢嗎
企業發行股票的直接目的是籌集資金。但由於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它們發行股票的主要原因和目的也不盡相同。具體來說,主要包括:
(1)籌集資本,成立新公司。新的股份公司成立時,需要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股東資本,達到預定的資本規模,從而為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資金來源。
(2)追加投資,擴大經營。現有股份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規模、增加投資或籌措周轉資金,可以通過發行股票籌措所需資金。這類股票發行稱為增資發行。
(3)提高自有資本比率,改善財務結構。自有資本在資金來源中所佔比率的高低是衡量一個公司財務結構和實力的重要指標。企業為了保證自有資本與負債的合理比率,提高企業的經營安全程度和競爭力,可以通過增發新股來提高自有資本比率,改善企業的財務結構。
(4)其他目的。如為了擴大產品銷路,引進其他公司的先進生產技術,將新股發售給某些流通企業或戰略合作者。又如用發放股票股利(通常稱作「送股」)的方式代替現金分紅,或通過增發面的股票用來換取其他公司的股票,實現換股兼並,等等。
發行股票雖然對許多企業具有吸引力,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發行股票。為使社會資金得到合理高效的運用,防止股票發行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有些國家對股票發行人的資格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根據不同情況滿足所規定的條件:
(1)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產業政策。為了使社會資金得到合理高效的運用,同時貫徹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改革戰略,公司的生產經營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選擇發行人時.將重點支持能源、交通、農業、通訊、原材料等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從嚴控制一般加丁工業及商業流通性企業,暫時限制金融、房地產等行業。
②股本結構。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結構必須滿足如下一些條件:
(a)為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公司發行的普通股應限丁一種,且同股同權;
(b)為了加強發起人設立、經營新公司的責任感,達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目的,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並且認購的總數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c)為保障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吸引公眾廣泛參與並有效地利用社會閑散資金,同時加強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嚴格監督,發起人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應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襯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③經營及財務狀況。發起人在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並且近3年連續盈利。
(2)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原有企業改組」這一形式設市股份有限公司,並且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除了應當符合上述對公司質量的要求外,還必須具備下列兩個實質性條件:
①公司在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元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②公司具備良好的經營業績,近3年連續盈利。
㈩ 股票發行有哪幾種方式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股票發行方式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1.包銷發行方式。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另外,為了股票一上市就給公眾一個大有潛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投資者在考察一家准備上市的公司時,看一看並分析一下它的發行方式以及上市時間的成熟與否,有時也能讓我們看出一些比讀它的上市公告書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層的信息。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件》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