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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企業分得股票股利征稅

發布時間: 2021-03-25 17:57:04

⑴ 合資企業向境外外國股東分配股利,要交稅嗎稅率怎麼算

要繳稅的。

要繳納預提所得稅,稅率是20%

向境內的支付,這個是免稅的,

⑵ 向境外股東分配股利,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嗎

1.向境外股東分配稅後利潤,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2.不屬於營業稅納稅范疇,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⑶ 稅後利潤作為股息紅利向國外股東支付時,如何納稅

股息紅利稅指的是對上市公司的分紅征稅。對一年以上的長線投資者,紅利稅減半徵收,稅負為5%;對一月以內短期買賣的投資者加倍徵收。
股息紅利稅:紅利所得稅屬於「個人所得稅」范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紅利稅是指對上市公司的分紅征稅。如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得到100元現金分紅,如果紅利稅稅負為20%,就要繳20元紅利稅。紅利稅屬於個人所得稅范疇,目前按半徵收,即稅負為10%。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2013年1月1日之前,股息紅利稅的實際稅負為10%。新政實施後,對一年以上的長線投資者,紅利稅減半徵收,稅負為5%;對一月以內短期買賣的投資者加倍徵收。

⑷ 股票分紅怎麼扣稅

股權登記日買入,除權後26日前賣出也會在26日得到分紅。

根據現行的股息紅利稅收取標准為: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

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

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以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所以你的分紅會扣稅20%

新政實施後,上市公司會先按照5%的最低稅率代繳紅利稅,此後按照投資者賣出的時間不同,再來補繳15%到5%的稅費。也因為這樣,很多投資者在股票賣出之後,才會發現原來賬戶里的錢變少了。

據公開資料顯示,上市公司分紅送股一般分為兩種:一種為公積金分紅,即攤薄現有股份的轉增股,一般大家看到的某上市公司10轉增10股,即為公積金分紅,這種公積金轉增股本一般不需要交稅;另一種就是上市公司盈利分紅,通常投資者看到的某上市公司實施了10送X股派X元即為盈利分紅,這部分收益需個人繳納稅費。

(4)國外企業分得股票股利征稅擴展閱讀:

除息與除權產生

股票上市公司分配給股東的權利,包括分紅、即領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權利以及配股的權利,但由於股票在市場上一直在投資者之間進行轉讓買賣,當上市公司在一定時期向股東分派股利進行配股時,為使本公司的股東真正得到其應得的分紅配股權利,就存在著一個這種權利應該分配給股票的買入者還是賣出者才合理的問題,由此產生了股票除息與除權交易

此外,由於公司分紅配股引起公司股本以及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業的實際價值(每股凈資產)的變動,需要在發生該事實之後以股票市場價格中剔除這部分因素。因送股轉增股本或配股而使股本增加形成的剔除行為稱為除權,即從股價中除去股東享受的、送股轉增股本或配股的權利:而因紅利分配引起的剔除行為稱為除息,即從股價中除去股東享受現金股息的權利。

⑸ 外國人股利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1、 某外國人在境內和境內兩家公司擔任短期的顧問、培訓、調試新機器等工作,請問該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逗留多少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該外國人來中國境內短期工作是否需要申請工作證?

並不是說逗留多少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說逗留超過多少天,需要就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管逗留多少天,都需要就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就境外的收入合並納稅,那就看是否符合中國居民納稅人的規定條件。

2、 續上一個問題,前提某外國人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假設一,如果該外國人的工資先由境外公司支付,然後境內公司以培訓費或安裝修理費的名義還給境外公司,請問該外國人是否就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假設二,如果境內企業直接支付工資給該外國人,是否就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假設一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境內企業支付給境外公司相關培訓費的時候,需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假設二是肯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3、 某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公司同時擔任職務,如:董事、經理或技術人員等,經常往返與境內和境外公司執行任務,請問在境內逗留多少天需要交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在境內公司任職期間是否一定要領取工資?還有在境內任職期間是否一定要申請工作證?

這在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凡是中國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在中國繳稅。但是,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居住滿一年構成為中國居民納稅人的,會給予一定的優惠照顧:如果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但不滿五年的,其境外所得,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或負擔)的部分在中國納稅,境外支付部分免稅;如果居住滿五年的,從第六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合並其境內和境外所得在中國納稅;不滿一年的,其境外所得免稅,僅就境內所得納稅;不滿90天或183天的,其境外的所得免稅,境內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支付或負擔的部分納稅,由境外僱主支付的部分免稅。

4、 某外國人在境內任職時既取得一定的月薪同時又取得了其他一些生活津貼,如:公司支付給他的一定數額的房租費、機票費等,是否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請問還有其他費用是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的嗎?同時這些費用有沒有支付的限額?

這些房租費、機票費這些是有免稅規定的,國家稅務總局有文件規定,支付給外國公民的住房補貼、探親補貼等是可以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扣除,具體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 http://hi..com/lthero/blog/item/2bfa1d2317d03a4f93580750.html

⑹ 取得國外股票期權如何納稅

在股票期權制中,個人取得的是將來購買股份的權利,這個權利賦予被授予人將來既可以選擇放棄購買,也可以在未來購買股票的權利,當然決定個人行權與否的關鍵是行權時股票的市價是否高於當初的行權價,因此個人在行權前是沒有收益,也不用征稅。
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定,員工在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也就是說在接受股票期權時不產生納稅義務,也不用納稅。但如果員工在行權日前轉讓其股票期權的,則此時產生收入,其股票期權轉讓凈收入為就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工次薪金所得征稅,征稅時間其股票期權轉讓之月。如果員工到期選擇行權,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價肯定是要高於起初的行權價,即以行權價買入該公司股票,此時由於市場價高於行權價,有收益產生,對於此部分收益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征稅時間為其股票期權的行權日所屬之月。對於行權後員工轉讓其行權所獲得的股票,即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此時有收益,但對於此部分境內收益暫時免徵所得稅。如果行權後繼續持有,持有期間所獲得的股利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時間為公司派發股利之月。
對於非上市公司,由於非上市公司股票沒有可參考的市場價格,因此其股票期權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則很難確定,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阿里巴巴雇員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專門作出了一個批復,即國稅函〔2007〕1030號。根據此規定,公司在給予員工股票期權時如果存在實際或約定的交易價格,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按當時約定的交易價格確定,約定的交易價格與行權價的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市場上存在與該非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類似股票的實際交易價格,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可參照該股票價格確定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上述兩種情況都不存在,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可以暫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報告中每股凈資產的價格來確定,依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股票期權收入應納稅款的計算及舉例
按照財稅〔2005〕35號規定,個人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對於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也就是說股票期權的所得單獨計算並徵收個人所得稅,而並不是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並計算,單獨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其中規定月份數為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下面以一例子來具體說明:
境內A企業為一家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於2005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員張某10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5年,約定價格為當年1元/股。如果到了2010年1月10日,公司上市的股票價格上漲到5.8元/股,張某行權,即按1元/股購進10萬股該公司股票,不考慮其他稅費。另張某還獲得當月工資收入約6000元,月度業績獎3000元。則張某在2010年1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分為兩部分計算:
首先按照稅法計算張某該月工資薪金應交的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應納稅額=(6000+3000-1600)×20%-375=1105元。然後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定,單獨計算股票期權行權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額=〔100,000×(5.8-1)÷12×25%-1375〕×12= 1035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適用45%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5,375,則張某在2010年1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105+103500=104605元。
如果張某將行權後所買進的股票於2010年3月以每股8元的價格價格出售50000股,則此時獲得的價差收入為資本利得收入,而對於個人行權後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我國現行稅法和政策的規定是暫時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由於該公司為境外上市的企業,因此張某3月份轉讓轉讓股票應納稅額=50000×(8-5.8)×20%=22000元。如果該企業在境內上市,則對於張某轉讓股票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張某繼續持有其手中剩餘股票,2011年6月其手中剩餘50000股每股分得現金股利0.2元。對於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獲得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減半徵收。此時張某2011年6月股息所得應納稅額=50000×0.2×20%=2000元。如果A企業為境內上市的企業,則張某獲得的現金股利的應納稅額為1000元.

⑺ 股息匯給境外控股公司能否享受5%優惠稅率

問: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81號)文,系針對大陸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議中,有關股息條款的實施政策做出明確規范。如何理解文中所指受益所有人。舉一個例子:如果香港公司實際管理機構在香港,則可認定香港公司是受益所得人,如果香港公司實際管理機構不在香港,受益所得人便是香港公司的股東,即是非香港個人,非香港公司。進而言之,香港公司則不能享受大陸分配股息優惠稅率5%,是這樣理解嗎?稅務又如何判斷呢?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第二條規定,按照稅收協定股息條款規定,中國居民公司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該對方稅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該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則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該項股息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即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計算其在中國應繳納的所得稅。如果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高於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的稅率,則納稅人仍可按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納稅。
納稅人需要享受上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
(二)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根據上述規定,則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限制性條件中規定了股息收取人應為該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方可。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股息規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征稅。
二、 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該一方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為股息總額的5%;
(二)在其它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過設在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第七條的規定。
因而,對於該文件中相關股息受益人的解釋來源於中國與各個國家所簽訂的協定,在這些協定中對於股息所得適用稅率雖然有優惠稅率,但也有其適用條件。如您所述的這種情況,則對應上述協定與文件應作如下處理:
(1)如果香港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在香港,則香港公司應為協定及文件中所述的香港稅收居民,且該香港公司是直接擁有該境內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可按中港協定對於分配至該香港公司的股息按5%繳納企業所得稅。
(2)如果香港公司實際管裡機構不在香港,則需要判斷香港公司是否為香港的稅收居民,如果屬於香港的稅收居民則仍然可以按上述第(1)中進行處理,如果不屬於香港的稅收居民,則需要視其到底屬於哪一國的稅收居民,再按其所在國家與我國所簽證的稅收協定所規定的稅率執行,而不能按5%的優惠稅率執行。

⑻ 根據美國資本利得稅的情況,分析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的發放對股東稅負所產生的影響。

西方股利政策理論存在兩大流派:股利無關論和股利相關論。前者認為,股利政策對企業股票的價格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後者認為,股利政策對企業股票價格有較強的影響,財務學家們從稅賦因素和信息不對稱因素展開研究,各自形成有一定影響力的理論,為企業股利支付模式的選取提供理論指導。
一、股利無關論

股利無關論是由美國經濟學家Modigliani和財務學家Miller(簡稱莫米)於1 96 1年提出。莫米立足於完善的資本市場,從不確定性角度提出了股利政策和企業價值不相關理論,這是因為公司的盈利和價值的增加與否完全視其投資政策而定,企業市場價值與它的資本結構無關,而是取決於它所在行業的平均資本成本及其未來的期望報酬,在公司投資政策給定的條件下,股利政策不會對企業價值產生任何影響。進而得出,企業的權益資本成本為其資本結構的線性遞增函數。在此基礎上,莫米又創立了投資理論,企業的投資決策不受籌資方式的影響,只有在投資報酬大於或等於企業平均資本成本時,才會進行投資。莫米的股利無關論的關鍵是存在一種套利機制,通過這一機制使支付股利與外部籌資這兩項經濟業務所產生的效益與成本正好相互抵消,股東對盈利的留存與股利的發放將沒有偏好,據此得出企業的股利政策與企業價值無關這一著名論斷。但是莫米理論是建立在完善資本市場假設的基礎之上,這包括(1)完善的競爭假設,任何一位證券交易者都沒有足夠的力量通過其交易活動對股票的現行價格產生明顯的影響;(2)信息完備假設,所有的投資者都可以平等地免費獲取影響股票價格的任何信息;(3)交易成本為零假設,證券的發行和買賣等交易活動不存在經紀人費用、交易稅和其他交易成本,在利潤分配與不分配、或資本利得與股利之間均不存在稅負差異。(4)理性投資者假設,每個投資者都是財富最大化的追求者。這一假設與現實世界是有一定的差距。雖然,莫米也認識到公司股票價格會隨著股利的增減而變動這一重要現象,但他們認為,股利增減所引起的股票價格的變動並不能歸因為股利增減本身,而應歸因於股利所包含的有關企業未來盈利的信息內容。

從某種程度上說,莫米對股利研究的貢獻不僅在於提出了一種嶄新的理論,更重要的還在於為理論成立的假設條件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分析。在莫米的完善市場假設中,兩個具有重要意義的市場特徵是:

(1)沒有稅賦或交易成本;

(2)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分布是對稱的。後來的研究大多圍繞著這兩個假設進行。在考慮稅賦因子之後,可以檢查現實世界中股利政策對企業價值的影響;而在引入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後,則可以從代理理論和信號理論兩個角度對管理者制定股利政策的動因進行深入分析。其中,稅賦因子對股利政策影響集中體現在除權日的股價反映中,而不對稱信息的影響則反映在股價對股利宣告的變動中,這使得財務學家們可以通過對除權效應和宣告效應的實證研究來檢驗各種假說。

二、股利稅賦效應

在考慮稅賦因素,並且是在對股利和資本利得徵收不同稅率的假設下,布倫南創立了股價與股利關系的靜態模型,由該模型得出,股利支付水平高的股票要比支付水平低的股票有更高的稅前收益,即股利政策不僅與股價相關,而且由於稅賦的影響,企業應採用低股利政策。而奧爾巴克經過嚴密的數學推導,提出「稅賦資本化假設」,這種觀點的主要前提是,公司將現金分配給股東的唯一途徑是支付應稅股利,公司的市場價值等於企業預期支付的稅後股利的現值,因此,未來股利所承擔的稅賦被資本化入股票價值,股東對於公留存收益或支付股利是不加區分的。按這種觀點,提高股利稅負將導致公司權益的市場價值的直接下降。

一般而言,稅賦對股利政策的影響是反向的,由於股利的稅率比資本利得的稅率高,而且資本利得稅可以遞延到股東實際出售股票為止。因此,投資者可能喜歡公司少支付股利,而將幾年的盈餘留下來用於投資,而為了獲得較高的預期資本利得,投資人願意接受較低的普通股必要的報酬率。因此,在股利稅率比資本利得稅率高的情況下,只有採取低股利支付率政策,公司才有可能使其價值最大化。

三、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論與信號傳遞理論

這一方面的研究發端於70年代信息經濟學的興起。在信息完備的基本假設之上,市場中的價格機制是萬能的,能夠准確地確定企業的市場價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變成了一個生產現金流的黑匣子,公司的決策制定者被非人格化,純粹為委託人的最大利益服務。而在現實中,作為經濟行為人,決策制定者必然也存在著自身效用最大化動機,企業的財務政策往往是相關各方利益沖突的一種協調。否認這一點,就不可能對各種財務政策的制定動因作出切合實際的分析。信息經濟學對古典經濟學的一個重大突破是拋棄企業非人格化假設,代之以經濟人效用最大化假設,這一變化對股利政策也產生了深刻影響,借鑒不對稱信息的分析方法,財務學者從代理理論與信號理論兩個角度對這一問題展開了研究。
1 .代理理論始於詹森與麥克林有關企業代理成本的經典論述,他們將由代理沖突所產生的代理成本歸納為三種:委託人承擔的監督支出,代理人承擔的擔保性支出以及剩餘損失。如何設計有效的激勵機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從而確保委託人利益得以實現,是代理理論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詹森與麥克林率先利用代理理論分析了企業股東、管理者與債券持有者之間的代理沖突及其解決措施,從代理關系角度對困擾財務學家的融資問題作了新的闡釋,認為股利政策有助於減緩管理者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代理沖突,也就是說,股利政策相當於是協調股東與管理者之間代理關系的一種約束機制。股利政策對管理者的約束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從投資角度看,當企業存在大量自由現金時,管理者通過股利發放不僅減少了因過度投資而浪費資源的傾向,而且有助於減少管理者潛在的代理成本,從而增加企業價值,它解釋了股利增加宣告與股價變動正相關的現象;另一方面,從融資角度看,企業發放股利減少了內部融資,導致進入資本市場尋求外部融資,從而可以經常接受資本市場的有效監督,這樣通過加強資本市場的監督而減少代理成本,這一分析有助於解釋公司保持穩定股利政策的現象。因此,高水平股利支付政策將有助於降低企業的代理成本,但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外部融資成本。因此最優的股利政策應使兩種成本之最小化。

2 .信息傳遞理論認為,不對稱信息導致逆向選擇問題,使得交易雙方難以達到帕累托最優。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如能選用某種信號來將其私人信息揭示給委託人,委託人在觀測到信號後才與代理人簽約,就可以根據產品的質量進行相應的定價,從而改進帕累托效率,這就是信號傳遞。信號傳遞的幾個基本要素:(1)信號成本,在賴利看來,只要傳遞信號的意願導致了決策者採取不同於那些充分信息下的最優決策,信號成本就會發生。因此,信號傳遞的成本是偏離理想狀態下最優的策略的成本,即機會成本。(2)信號效益。(3)信號特徵。

在資本市場中,如果價格沒有反映所有信息,尤其是那些還不能公開獲得的信息,那麼管理者就有可能通過財務政策向市場傳遞信號以重新調整股票價格。信號傳遞理論在財務領域中的應用始於羅斯的研究,他發現某個擁有大量高質量投資機會信息的經理,可以通過資本結構或股利政策的選擇向潛在的投資者傳遞信號。受股利宣告日的股價變化與股利支付水平的變化是正相關的這一事實的啟發,信號傳遞理論認為股利變化必然是向投資者傳遞了有關企業價值的信息。巴塔查亞率行在股利研究中建立了股利顯示信號模型,模型假設股東擁有不為投資者所知的有關企業價值的私有信息,而股利政策的存在有助於降低這種不對稱信息程度。米勒與洛克將股利與融資、投資問題結合起來,建立了凈股利傳遞信號模型。在米———洛模型中,管理者對企業當前收益知道的信息要比投資者多,並通過股利分配向投資者傳遞有關當前收益的信號,後者根據收到的信號判斷企業的當前收益,由此預測未來收益,進而確定企業的市場價值。總之,股利的支付具有降低代理成本和信息不對稱程度的功能。

四、股利政策理論在我國現實中的應用

在我國,無論是股權結構還是市場健全程度均與西方發達國家差別甚大。首先,我國上市公司多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國有股在上市公司中占著絕對控股地位,從而造成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兩權分離尚不徹底。我國國有股不具有人格化代表,並非終極所有者,缺乏監督管理者的動機,而關繫到切身利益的社會公眾股所佔比例小,極為分散,是沒有足夠的能力影響公司決策的。其次,我國市場力量不足以解決公司中的代理問題。投資者難以依靠市場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此外,我國負債形式單一,多為銀行借款,而銀行也是典型的國有企業,其本身的代理問題也較嚴重。因此,股利政策理論在我國的應用應有所修正。我們認為:

1 .對於當前我國股利政策的代理分析,應當圍繞社會公眾股——國有股——管理者這種代理關系進行,而不能象西方發達國家那樣以債權人——股東——管理者為中心分析代理關系。

2 .從代理關系分析,在我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存在利用現金股利轉移公司現金的傾向,而社會公眾股則偏好公司管理者發放股票股利以獲取資本利得,公司管理者也願意發放股票股利將現金留存於企業造成過度投資。因而現實中的股利政策應取決於三種力量的制衡。

3 .從信號傳遞理論看,股利政策的優化即是在傳遞當前收益所能實現的效益與放棄投資方案所導致的損失之間的權衡。在我國,由於市場尚處於非有效階段,股價嚴重偏離企業業績,股市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還不明顯,公司管理者缺乏對投資者揭示私有信息的動機,因而股利政策傳遞信號的機制還不健全。

⑼ 聽說拿股票股利還得交稅是只有個人投資者交個個人所得稅嗎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怎麼算稅還有這不是就雙

應該是交易的時候,要交印花稅,另外,股票在分紅的時候,要交稅的,是股票持有者所交的所得稅,這個持有者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因此大股東們一般不喜歡分紅,因為分紅要收稅,他們的分紅如果要再投入到股市,就相當於被剝了一層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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