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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代持股票稅收

發布時間: 2021-03-26 00:24:26

㈠ 「股票委託代持」該向誰征稅

「股票委託代持」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實際出資人基於法律障礙或某種考慮,委託其他單位作為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權股份憑證的名義持有人的經濟行為。「股票委託代持」的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通常為關聯關系或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其代持股票均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原始記名股票和股市限售流通股,其形式多種多樣。筆者通過稅務檢查,發現「股票委託代持」行為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越來越常見,而且涉稅金額不小,因此,其稅務處理值得稅務部門認真研究。「股票委託代持」的主要形式其一,甲企業法人委託乙企業法人代持。如:2006年,乙公司受關聯企業——甲公司委託,代持K上市公司法人股票350萬股,並於2008年以甲公司名義拋售,取得股票收益1.3億元。其二,自然人委託企業法人代持。如:1995年,原丁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出資200萬元,委託丁公司代持F上市公司企業法人股200萬股。2007年,張某以丁公司名義拋售股票,取得收入6000萬元。2008年,為實際出資問題,張某曾經與丁公司發生民事訴訟,且有法院判決書,判決內容包括:股票為張某投資購買,出資200萬元;應分得收入5000萬......(本文共計2頁) [繼續閱讀本文]

㈡ 要回代持的股權是否交稅

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為個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稅務處理方式。
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現象仍存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
除上述企業代持股權外,自然人之間的股權代持現象也較為常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如果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偏低,則被視為有正當理由而免於核定徵收。因此,實際股東若因各種原因需要代持,應盡量在上述范圍內選擇代持對象,以減少未來解除代持協議所可能產生的稅務負擔。

㈢ 代持股權轉讓要交稅嗎

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為個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稅務處理方式。
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現象仍存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
除上述企業代持股權外,自然人之間的股權代持現象也較為常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如果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偏低,則被視為有正當理由而免於核定徵收。因此,實際股東若因各種原因需要代持,應盡量在上述范圍內選擇代持對象,以減少未來解除代持協議所可能產生的稅務負擔。

㈣ 請教代持的股份對外轉讓涉稅問題

可不可以這么判斷:(1)由於A公司只是代三個自然人持股的持股平台,因此對B公司的股權實質是三個自然人的股權,所有權歸屬於三個自然人,A公司對R1 R2有一筆其他應付款(假設為100萬元),同時對B公司有一個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也是100萬元);(2)基於前述判斷,T公司實質是從R1 R2兩個人中購買股權;因此鑒於以上判斷,實行如下操作:(1)由A公司、T公司和R1 R2兩個自然人三方共同簽訂一個股權轉讓協議,R1 R2授權A公司將部分B公司的2%的轉讓給T公司,(2)A公司內部直接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3)T公司的投資款直接付給R1 R2兩個自然人,不用資金到A公司轉一圈,兩個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知道這樣是否合適,請大家多指正。。。

㈤ 法人企業間股權代持轉讓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還是視同股利分紅作為免稅收入

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為個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在武漢股權代持案例中,武漢國家稅務局正是採取了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稅務處理方式。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現象仍存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

㈥ 代持股份分紅應交稅嗎

通過合約代持股份所獲得的收益在稅法上是否也依合約判斷歸屬存在爭議,個人理解,目前稅法只認可形式持有方的法律主體地位,即登記的股東是代持方,則應由代持方納稅。

㈦ 代持股分紅該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㈧ 代持限售股的所得稅如何繳納

個人減持限售股,是依法按財產轉讓,徵收20%的個稅,這是《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167號)文的明確規定。
但是,限售股的持有還有另外一種方式,即企業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7月7日下發《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9號),明確企業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減持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後,轉交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需要繳個稅。通知由本月1日起實施。
39號文明確了這部分限售股減持的納稅規定: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准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企業完稅後,將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實際所有人不再需要納稅。

㈨ 代持股股權轉讓:企業應承擔哪些納稅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規定納稅後,其餘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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