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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

發布時間: 2021-03-07 21:04:17

⑴ 基金公司上市是跟股票一樣溢價發行嗎

基金公司上市預計還是很遙遠的事。
股票發行的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1元)版確定,也可以超權過票面金額確定,但不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
今年6月20日,證監會表示,將取消基金公司股東持有比例、取消對持股5%以下股東的審核。業內人士表示,此舉將加大基金公司之間競爭,使基金公司上市成為可能。
有關人士認為,監管層設計發起式基金無非是為了改變現在的生存環境、活躍市場,但結果是能真正發揮其效用還是只能歸於平淡,都是未知數。他認為,畢竟這個產品推出後規模不會太大,對其他投資者的吸引力也十分有限。

⑵ 上海地區試行已開始試行:股改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股本必須要繳稅嗎

江蘇地稅說,只有上市公司股票溢價發行部分轉增不要交稅,其他的都要交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是要交稅的,但按照江蘇地稅說法是所有的溢價都要交,無法說理聽說有的項目沒辦法就讓出文,搞個緩繳

⑶ 公司為什麼要發行股票

1.廣泛吸納社會資金,注入的資金可擴大經營規模。

2.提升企業形象,提升公司的公內信力和影響力。

3.公司上市後容需要定期的披露財務報表,把經營狀況置身於公眾視野下。提高對行業和受眾的影響力度,創造財富,使股東、員工的財富增加,提升員工忠誠度。

⑷ 會計分錄 題目:A公司發行普通股3000股,每股面值1元,發行價8元,款存入銀行。

A公司發行股票,說明是用股權進行籌資,收到別人的投資應該計入實收資本,所以回分錄應該是答:
借:銀行存款 24,000
貸:實收資本 3,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1,000
就是這樣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⑸ 為什麼會出現資本溢價、股本溢價的情況

股本溢價是指股份制的企業在溢價發行股票時所收到的實際股本超過股回票面值總額.是資本公積答的一部分./資本溢價指:企業在後續籌資的過程中,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高於注冊資本.意思是這樣的:比如我投入甲企業1000萬,企業這樣處理,800萬記為實收資本,那餘下的就是資本溢價了.我也學會計的,今天還到買<<會計法>>那書.詳細解釋請參考網路或其他權威資料.

⑹ 我公司是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的三種情況,即平價發行(面值發行)、溢價發行(超面值發行)、折價發行

(1)債券平價發行的賬務處理。

例.某企業於2003年1月1日發行5年期債券1000000元,年利率為12%,每半年付息一次,若當時的市場利率也為12%,則債券按平價發行,其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1000000

(2)債券溢價發行的賬務處理。

如上例,假設發行時的市場利率是10%,則每半年付息一次,每期利率為5%,根據復利現值表及年金現值表可知,利率為5%,期限為10的每元現值系數分別為O.6139和7.7217,所以債券發行價格即未來應付利息和本金的現值計算如下:

未來本金的現值=1000000×0.6139=613900元

10期利息的現值=60000×7.7217=463302元

債券的發行價格=613390+463302=1077202元

高出債券面值的77202元為債券溢價。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77202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1000000

應付債券--債券溢價 77202

(3)債券折價發行的賬務處理。

若債券發行時的市場利率為16%,每元的復利現值系數和年金現值系數分別為0.4632和6.7101,債券的發行價格為:

未來本金的現值=1000000×0.4632=463200元

10期應付利息的現值=600006.7101=402606元

債券的發行價格=463200+402606=865806元

低於債券面值的134194(1000000-865806)元為債券的折價損失,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865806

應付債券--債券折價 134194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1000000

(4)債券發行費用的賬務處理。


券發行費用主要包括委託他人代銷債券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債券印刷費,以及相關的律師費、注冊會計師審核財務報表的費用、廣告費等。這些費用是企業發行債
券必須的開支,其金額也往往較大,應按照債券的存續期分攤,賬務處理上,這些費用發生時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借: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按期分攤時,一般採用直線法,且與債券利息的核算同步進行,攤銷金額的列支也與債券利息相同。債券發行費用數額不大時,可直接作為當期的財務費用處理。

借:財務費用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⑺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直白一點說是什麼意思

簡單舉個例子,企業價值100萬元,新的股東投資50萬元,但是只取得30%的股權,那麼其實際股權價值為30萬元,投資超出30萬元的部分,即為資本公積-股本溢價。這種情況多見於股份制企業的收購當中。

⑻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轉增資本時,個人出資方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回應納個人所答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⑼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發行股票

1.廣泛吸納社會資金,注入的資金可擴大經營規模。

2.提升企業形象,提升公司的公信力和回影響力。

3.公司上市後需要答定期的披露財務報表,把經營狀況置身於公眾視野下。提高對行業和受眾的影響力度,創造財富,使股東、員工的財富增加,提升員工忠誠度。

⑽ 股息紅利收入 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例如,甲企業2010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資分紅50萬元,其中,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20萬元,而超過12個月的分紅30萬元。那麼甲企業取得超過12個月的股票分紅30萬元為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稅。但持有不足12個月的股票取得分紅20萬元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即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20萬元×25%)。


非居民企業取得分配所得要繳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2008年之前實現的稅後利潤的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資方2010年股息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A上市公司應為香港投資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根據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規定,假如香港投資方是直接擁有該上市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適用稅率為5%,即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100萬元×5%),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個人股東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繳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分得的紅利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取得以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轉增股本,假設核定金額為10萬元;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假設核定金額為15萬元。根據規定,個人取得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10萬元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取得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15萬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即3萬元(15萬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對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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