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Ⅰ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獨資企業,這三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他兩個的區別在於: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多少分配收益。
獨資公司並不是與它們相平行的公司種類,而是有限公司中的一種形式,也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它又分為自然人獨資和法人獨資。
具體內容請看《公司法》:(前半部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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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本章程是xx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准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英文名稱: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元。
第六條 公司是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主營:(略) 兼營:(略)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略)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略)
第三章 股 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採取股權證形式。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注冊股本為___股,即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 發起人股:___股,計___萬元,占股本總數的___。 其中: 社會法人股__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內部職工股__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___元。法人股每一手為___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___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為公司必需的;
2. 必須是先進的、並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書)有效狀況及其技跣閱艿仁滌眉壑底柿希?
3. 作價低於當時國際市場價格,並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 經董事會批准認可的。 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 %。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後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並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戶、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託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並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並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並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 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 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 派發紅利股份;
4. 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鑒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並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 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 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 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餘財產;
7.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 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鑒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 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 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 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 批准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 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 對公司發行債券、拍賣資�約胺至ⅰ⒑喜ⅰ⒆�謾⑶逅愕戎卮笫孿鈄齔鼉鮃椋?
6. 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 修訂公司章程;
8. 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 董事缺額1/3時;
2. 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 占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 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並於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鑒、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託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並代行權力,受委託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 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 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___ 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___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並於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 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公司的機構設置;
4. 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 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 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 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 制定公司分立、合並、終止的方案;
9. 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 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 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 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他人出席會議並表決。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系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 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 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 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___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於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 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 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並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注冊會計師幫助復審;
5. 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 )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名。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 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 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 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 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 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 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 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並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 限制權力;
2. 免除現任職務;
3. 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 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於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年度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 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交納稅款,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 彌補虧損; 2. 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3. 提取公益金; 4. 支付優先股股利;
5. 提取任意盈餘積金; 6. 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稅後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於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後進行。分配股利時,採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七十條 公司分配股利採用下列形式:
1. 現金; 2. 股票。
第七十一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二條 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並依照上述有關規定製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三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五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七十七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 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 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 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八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並進行清算:
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 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 公司宣告破產;
5. 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八十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二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終止公告。 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後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後,應於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 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 收取公司債權;
4. 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 處理公司剩餘財產;
6. 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六條 公司決定清算後,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准,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八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 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並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九條 公司清算後,清算組應將剩餘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製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准,並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並經___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自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Ⅲ 什麼是有限公司,什麼是有限責任公司,什麼是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將公司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劃分為五類:
(1)無限公司,即所有股東無論出資數額多少,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股份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這種劃分方法是對公司進行最基本的劃分方法。
2.根據公司國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和跨國公司。
3.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根據協議,能夠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徵,不在於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於是否參與子公司業務經營。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決定。我國公司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於分公司而設立,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處於領導、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但其設立程序簡單。我國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
5.根據公司的信用基礎的不同,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的公司稱為人合公司,如無限公司;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的資本規模為基礎的稱為資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同時依賴於股東個人信用和公司資本規模的公司,如兩合公司。
Ⅳ 國內最好的嵌入式公司
這個要看你是做研發還是應用,是研究嵌入式的技術還是利用嵌入式設計產品,周立功公司是國內的做研發還可以,但是本科生待遇比較低,如果是搞應用的話國內的大的IT公司都需要嵌入式人才,華為中興等都可以
Ⅳ 獲得直銷牌照的公司有哪些
總共有以下90家:
Ⅵ 母嬰連鎖店有哪些牌子
樂友leyou、麗嬰房Lesenphants、萌貝樹、愛嬰島、愛嬰室都是不錯的母嬰連鎖店牌子
1、樂友leyou始於1999年,十大母嬰用品連鎖品牌,O2O健康母嬰用品的全渠道零售商,致力於提供一站式專業服務以及便捷舒適的購物體驗。上海嬰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友)是樂友國際商業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樂友國際商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安全健康母嬰用品的全渠道零售商之一。
5、愛嬰室,成立於1997年5月,歷經15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國內最大的母嬰產品銷售服務機構之一。愛嬰室是一家結合目錄銷售、電子商務、門店銷售,愛嬰室門頭為孕前-6歲嬰幼兒家庭提供優質的母嬰產品和服務的專業公司,經營產品涵蓋了嬰幼兒奶製品、紙尿褲、喂哺用品、玩具、嬰童服飾、洗護用品、孕產婦用品、書籍音像等幾十大類,銷售產品數量逾萬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