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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印花稅的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 2023-06-27 09:14:39

印花稅減免稅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規定:「四、關於免稅的具體情形
(一)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家庭農場,具體范圍為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以農場生產經營為主業,以農場經營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規模化、標准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
(三)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學校,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幼兒園,實施學歷教育的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范圍為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五)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慈善組織,具體范圍為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六)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或者備案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七)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具體范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執行。」

❷ 2022年7月印花稅最新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十四條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五條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七條 印花稅可以採用粘貼印花稅票或者由稅務機關依法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
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印花稅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監制。
第十八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❸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可以免徵印花稅嗎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能否免徵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文件,三、關於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因此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可以享受免徵印花稅的優惠。
企業改制如何理解?
企業改制,又稱為「企業改組」,是指企業所液空有制的改變。簡單理解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依法改組為公司制的過程。一般企業改制是指國有企業的改制,廣義上來說,也包括集體企業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改制等。
企業改制情形包括:
1、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晌巧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鬧謹瞎公司。

❹ 股權特殊重組有印花稅嗎

一、企業重組股權轉讓印花稅
印花稅征管依據的核心法律法規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除此之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2號)等規范性文件對印花稅的征免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細化和明確,可操作性較強。
總的來說,對於企業重組過程中判斷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除了需要了解印花稅的稅收特性以外,還要注意兩個問題:
1、是否繳稅的判斷標準是合同(經濟行為)的性質,而不能僅僅機械地依賴合同的名稱。如以房抵債,可能名義上是債務重組協議,但實質上是有償轉讓房地產,債務重組協議本身不在印花稅列名征繳合同范圍內,但是該協議本質上是「產權轉讓書據」,屬於印花稅的征繳范圍。
2、一項重組活動本身可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不等於該運作和印花稅沒有關系,常常是重組的結果會導致繳納印花稅。如,企業增資合同(包括債轉股等債務重組協議)本身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因為增資導致注冊資本增加卻是需要繳稅的。

❺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內容如下:
第一條 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和其他有關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槐念遲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第八條鉛李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
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1、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3、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4、農民、家庭農場、高亮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5、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6、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7、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綜上所述,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❻ 企業改制重組印花稅怎麼算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企業改制重組印花稅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❼ 公司的印花稅怎麼繳納

法律主觀:

經營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是有很多的,其中印花稅是必不可少的,不過對於印花稅的繳納,我國規定了四種方式,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一、企業印花稅怎麼繳納1、應稅憑證貼花納稅。由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一次性貼足印花稅票繳納。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要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粘貼使用印花稅票納稅的,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2、大額稅額開票徵收。納稅人印花稅應納稅額較大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以單筆開具繳款書繳納。3、頻繁業務匯總申報。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4、難以計算的依法核定。納稅人不能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二、企業印花稅的計算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核算繳納印花稅時,不需要通過「應交稅金」賬戶核算,而是於購買印花稅票或者以繳款書匯總繳納印花稅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等有關費用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有關賬戶。「應交稅金」賬戶雖然是核算企業向國家繳納的各種稅金,但並不是所有應向國家繳納的稅金都必須通過「應交稅金」賬戶核算。只有必須預計應交稅金數額,並與稅務機關發生清算或結算關系的應交稅金,才需要通過「應交稅金」賬戶核算,而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是由納稅人根據規定,按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方法繳納的。在一般情況枝塌下,企業需要預先購買印花稅票,待發生應稅行為時,再根據憑證的性質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將已購買的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辦理完稅手續。可見,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既不發生應付未付稅款的情況,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的問題,即使採取匯貼或者匯繳辦法繳納鬧搭閉印花稅,也是如此。三、企業合並涉及到那些稅收企業合並涉及到的稅種:1、契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液裂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2、印花稅。以合並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3、企業所得稅。一般稅務處理: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確定;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4、增值稅。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法律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企業印花稅的繳納方式有四種,看企業自身怎麼選擇,例如納稅人印花稅應納稅額較大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以單筆開具繳款書繳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❽ 新印花稅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6月10日通過,並於當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作為歷史悠久的一個稅種,印花稅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重要影響。印花稅法的出台,是我國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現代稅收制度的重要措施,將進一步改善我國營商環境,推進我國稅收法制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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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條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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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印花稅法》相比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有以下幾點變化:
1.明確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印花稅法》明確了印花稅應稅憑證的概念和范圍,《印花稅法》第二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應稅憑證為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印花稅法》取消了對權利、許可證照和其他憑證稅目的徵收,也就是說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商標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不再需要貼花征稅了。
2.《印花稅法》明確證券交易行為作為印花稅稅目
相對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法》增加了證券交易行為作為應稅對象。把證券交易納入《印花稅法》中進行規制,規范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避免頻繁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稅率等稅收要素,保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穩定性,保證納稅人對應稅行為的預期。
3.《印花稅法》降低了許多項目稅率
《印花稅法》對印花稅相關稅目對應的稅率進行了調整,進一步降低了納稅人稅負。
承攬合同的稅率由加工承攬收入的萬分之五變為報酬的萬分之三。建設工程合同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稅率由收取費用的萬分之五變為價款的萬分之三。建設安裝、工程合同保持價款的萬分之三稅率不變。運輸合同的稅率由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變更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的稅率由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營業賬簿的印花稅稅率由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變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4.明確規定增值稅不作為印花稅的計繳依據
《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因此,此後合同列明的增值稅部分不需再計繳印花稅,這將讓公司省掉一筆費用。
5.取消了尾數規定
《印花稅法》刪掉了原《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款中不足金額補足繳付的規定。《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人計算印花稅的時候不再四捨五入,計算得出的金額就是需繳納的金額。
6.明確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對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的規定並不明確,《印花稅法》第十三條明確了單位和個人的納稅地點,單位為其機構所在地,個人為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同時規定了不動產產權轉移的納稅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同時《印花稅法》第十五、十六條明確了不同交易行為的納稅時間,為行為人納稅期限作出了具體的要求。
7.新增了印花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印花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
8、對減、免徵印花稅的范圍作出了規定
《印花稅法》第十二條列明了八種免徵印花稅的情況,並規定: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
9.《印花稅法》對違反《印花稅法》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調整
此前《暫行條款》對於偷逃印花稅行為人的處罰是輕稅重罰,《印花稅法》出台後,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印花稅法》對違反印花稅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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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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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頒布的《印花稅法》,公司應予以重視,重新進行印花稅的籌劃工作,以幫助公司減輕稅負、增加利潤。
1.簽訂合同需標明增值稅費用
根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金額不包括合同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金額。如果簽訂的合同僅僅約定了含稅價,未單獨列明增值稅的,則需按全額計繳印花稅。
因此,未來公司簽訂的合同如包含增值稅稅款,應當在合同中將增值稅金額單獨列出,避免重復繳稅。
2.要明確了解免租印花稅的九大情形
《印花稅法》第12條將免稅事項增加為八大項,同時還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實際共有九類免稅的事項。
公司的稅務管理人員要對上述九類免稅事項進行深入研究,提升鑒定識別九類免稅事項的能力,讓公司能享受到免稅政策的優惠,做到「該交的稅金一分不少,不該交的稅金一分不多」。
3.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法律培訓,提升業務能力
印花稅稅率的調整需要一個過渡期,而在此期間公司在開展項目的過程中則會面臨潛在風險,例如針對已經交付完成的經濟項目,部分產品及項目己完成,己完成部分的實際繳費基數應如何確定,以上相關的稅制內容《印花稅法》還沒有具體規定。
隨著《印花稅法》的實施,企業面臨著財務核算成本提升的風險。在處理不同納稅申報環節時,財務人員僅以目前的知識不能滿足《印花稅法》政策的要求。因此就需要公司做好對《印花稅法》的研究解讀,然後為財務人員進行專項法律培訓,提升他們的專業素質和應稅能力,更好的為公司規避風險。

❾ 合並分立產權轉移印花稅收嗎

法律分析:不收的。關於印花稅,只要書立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相關的協議、合同及相關憑證行為時,就應當繳納印花稅。但是在印花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明確:企業改制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而產權是指改制中的所有產權,那自然也就包括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了。而企業合並,只是企業改制中的一種形式而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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