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㈠ 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後果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佔用資金的處罰依據有證監會依據有關的條例發放的通知,具體就是依法追究違規佔用資金和對外擔保行為的責任,第二就是《刑法》上的對於企業股東的違規操作的刑事處罰,具體包括直接的金額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㈡ 上市公司在關聯方存有大額款項有何影響
1、關聯交易金額過大的話,要引起注意了。要關注以下方面:關聯交易的價格是否公允;是否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為什麼不選擇市場上的獨立第三方合作,而偏要選擇關聯方呢);關聯交易的審議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關聯交易的內容;是否對關聯方形成了依賴,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是否能保持。
2、如果該關聯方是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控制的企業,那這就涉及到「踩紅線」的問題了。如果上市公司將大額款項存在控股股東處或控股股東控制的企業,那這就涉及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了,存在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資金,將上市公司資金占為己有,占上市公司便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問題。這是證監會及交易所的紅線,這是法律法規不允許的。
㈢ 關聯方資金佔用規定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事項,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作出公告。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