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合夥企業
A. 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合夥企業呢
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合夥企業呢
合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都具有以營業為目的的特點,但是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形式、設立依據、出資人數等方面具有本質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合夥企業.
一、合夥企業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依據不同
任何一種法律認可的企業組織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質,均非是與生俱來的,而是法律所賦予的.合夥企業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首先體現在其設立的法律依據上面.
(一)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合夥企業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不同
所謂設立的條件,即法律對該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的基本要件.本文將重點就法律對三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要件的不同之處進行闡述.
(一)出資人數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夥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夥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夥人出資設立.
2、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出資方式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2、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談爛》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三)注冊資金要求
1、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沒有對合夥企業作出注冊資金的要求.
2、股份有限公司.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公司法》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三、合夥企業與股份有限公司行為依據不同
(一)合夥企業.行為主要受《合夥企業法》和《合夥協議》的約束.
(二)股份有限公司.行為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約束.
什麼是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1.一般的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個合夥人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含腔漏合夥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以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
4.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合夥企業呢?上文已經從法律層面為圓啟大家解讀了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之間的區別,大家應該已經明白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合夥企業,合夥企業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質不同.我們還有更多實務中更多關於公司組織形式的探討的話題,歡迎大家關注!
B. 企業激勵股份通過有限合夥公司贈與,被上市公司收購,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確認跟上市公司的關系,如何變現
股權的實質是基於股東身份而對公司享有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權的轉讓即是股東身份的轉讓,股東權利內容中的各項權利不能分開轉讓,在實踐操作上也無法實現。
一、股東股權轉上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比如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二、股東資格如何取得?
股東資格可以由以下幾種方式取得:
1.出資設立公司取得;;
2. 受讓股份取得;
3.接受質押後依照約定取得;
4.繼承取得;
5.接受贈與取得;
6.法院強制執行債權取得等
在一般情形下股東資格的取得就等於股東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況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別限制性約定,取得股東資格不等於就一定取得股東身份,要經過一定程序後才能最終確定。
三、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么?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第75條)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四、公司股東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後,股東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只有在幾種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5條)但這不屬於退股,是特定意義的轉讓股權。
五、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么?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司法 第72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規定。
六、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七、股權轉讓的價格一定要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么?
不一定。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原則是在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條件下,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是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方法之一。
八、沒有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轉讓價格是股權轉讓協議的實質性條款,沒有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協議因缺乏主要條款而無效。但雙方協商補充條款的或特別約定的比如:贈與等,則該協議仍然有效。
九、實際投資者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與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可以,但這種轉讓協議不能直接對公司發生效力,必須要有公司的注冊股東配合簽定相應的股權轉讓協議。如遇爭議,則首先要確立實際投資人的股東地位後才能使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十、股東會通過同意股權轉讓的協議但事後原股東反悔不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怎麼辦?
視為股權轉讓協議沒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擬股權受讓方實際損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締約過失責任。
十一、一個有限公司的48個股東與受讓方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權轉讓的價款,但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現在部分股東反悔,提出該合同無效可以嗎?仍然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嗎?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股權轉讓協議並不以工商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經合法程序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股東的反悔並不構成其無效,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的轉讓合同當然有效。
十二、多個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還是分別與受讓方一對一的單獨簽署呢?
可以。法律對此種情況並無限制性規定,只要多個股東同意合同的內容和簽署形式,是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的。
十三、股權轉讓可以約定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誰承擔嗎?
可以約定。但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應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四、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後抽逃資金的股東可以進行股權轉讓嗎?
可以。因為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後抽逃出資的股東也具有股東資格。股東轉讓其股權是股東權內容之一,凡具有股東資格的股東都可行使該項權利。但該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後抽逃的股東在轉讓股權後仍應對公司或債權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十五、股東把股權轉讓的受讓款用於補足該股東未實際出資到位的注冊資金嗎?
如果受讓方在受讓股權時不知原股東有此情況,則不應承擔補足責任;如果已經知道,則應承擔補足責任。
十六、股東會決議通過後部分股東不執行怎麼辦?
如果屬於股權轉讓性質並已經實際交付股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該部分股權強制執行公司登記手續或要求該部分股東賠償因不執行股東會決議而導致的經濟損失。
十七、股權轉讓時出讓股東已經全部接收了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並進行了公司財務、管理等項交接但工商變更登記前可以視為股權轉讓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嗎?
協助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是轉讓合同義務的一部分,但並非主要義務。在出讓股東已經全部接收了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並進行了公司財務、管理等項交接後,可認為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受讓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讓人協助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讓人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 兩人股東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著不出來,股權轉讓能否進行下去?
公司股東需對外轉讓自己股權時,首先要徵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如果對方故意躲起來說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轉讓,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權的轉讓。在一方故意躲起來不接書面通知情況下,因為《公司法》對「書面通知」送達方式沒有具體規定,怎麼界定「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在對方躲起來「無法送達」情況下決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我們認為可以尋求法律救濟,要求法院「公告送達」,或其他能夠證明已經將「書面通知」送達其他股東的方法,比如:雙掛號信等。如果其他股東在法定時間段內不答復,即依法視為同意轉讓。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就可以從約定,從而把股權轉讓進行下去。
十九、大股東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或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怎麼辦?大股東欺壓小股東,即不開股東會又長期不分紅怎麼辦?
股權可以依法轉讓是公司法基本原則,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大股東如果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的,還可以依法起訴至法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掌控公司的大股東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如遇到大股東欺壓小股東,不開股東會又不分紅,小股東完全可以依法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十、 股東一方即不來開股東會也不願轉讓股份,使公司運營陷入僵局怎麼辦?
首先要看這個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如果是小股東不來開股東會會,表示他放棄股東的權利,只要在程序上沒有過錯,一般對公司的運營沒有實質性影響。如果是大股東則要看其是否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東處在控股地位,不會故意損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參加股東會則有可能使公司運營陷入僵局,此時小股東或其他股東有權利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如果大股東及他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故意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還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對其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二十一、糾紛股東一方將公司公章分別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來又不使用怎麼辦?
遇到此類公司內部權利糾紛,首先應該依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議,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召開股東會則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即訴訟解決。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股東之間的爭議。
二十二、掛名股東故意侵犯「隱名」股東利益怎麼辦?
掛名股東如果故意侵犯「隱名股東」利益,作為隱名股東首先要對外界確立其實際「股東」的地位,這種法律風險隱名股東在一開始就應該有所預防,如果沒有特別書面約定的話,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在訴訟前首先要確定以下幾點: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可以確認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1、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 如在公司設立時一起簽訂內部協議並實際出資;2、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 如已經參加公司股東會議、參與公司股利分配等;3、無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資應按外資企業規定進行審批,否則就不能確認為內資公司的股東。 只有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才能通過司法救濟維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十三、小股東雖反對大股東轉讓股權,但是又無能力實現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怎麼辦?
有二種辦法:1、如果大股東侵犯了小股東利益,可以依法起訴。2、退出公司,對外轉讓掉自己的股權。
二十四、股東將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混在一起怎麼辦?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將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明確分開的話,那麼在對外承擔債務或責任時,法院就可能「揭開公司的面紗」,判決責任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即不認為該公司具有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地位。這也是對「濫用」有限責任公司權利的股東的懲罰和對善意的債權人的合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