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總部對下屬上市公司管控
㈠ 如何處理好集團公司對其上市子公司的管控
華彩咨詢集團認為:我國的集團公司與國外公司不同,很多集團公司中只是其中一部分資產形成子公司先行上市而不是整體上市。這種母子公司的關系是與一般非上市的母子公司關系十分不同的。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上市子公司在法律上不僅要受《公司法》的約束,而且要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規則》等其它法規,接受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的管理。二是上市公司除了要保障母公司的權宜外,還要兼顧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三是上市公司的運作必須獨立,不能與母公司混為一談,更不能由母公司隨意處置。四是上市公司的許多信息必須公開、透明,不能「黑箱操作」。但許多集團公司並沒有清楚地認識到這些的區別,因而造成一系列問題:一是上市前過度包裝,優質資產都到了上市公司,致使母公司事後從上市公司口袋裡去隨意掏錢,把上市公司當作自己的「提款機」;二是集團公司作為大股東的行為能力不足,仍然習慣於按行政隸屬關系直接管理上市子公司,隨意給它們下「紅頭文件」;三是集團公司總部的定位不清,對上市子公司的經營活動直接干預過多,損害了上市子公司獨立性;四是集團公司往往通過與上市子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轉移,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五是對上市子公司有關信息披露不足,甚至造假,以達到內部人控制的目的。 可見,集團公司對其上市子公司的管控是個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問題。為了使自己的管控到位,首先,集團公司從源頭上就應該把好關,不要為了一味「圈錢」而對子公司過度包裝上市,把所有的低效資產和無效資產都留給自己,結果把自己搞得很苦。其次,應該弄清楚與上市子公司的關系和與非上市子公司之間的種種區別,不要把公眾財產當成自己一家的財產去隨意處置,不要違規、違法。第三,要學會當上市公司的老闆,那就是要學會按上市公司的治理的要求,通過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來行使母公司對上市子公司享有的股東權力、展現自己的意願。總之,上市是有得有失的事,它對集團公司的管控能力要求更高。
㈡ 集團公司如何對下屬公司進行管理
當企業發展到集團規模的時候,需要集團總部對下屬子公司實施有效的管控。
集團管控類型劃分流傳最為廣泛的是「集團管控三分法」理論:即財務型,戰略型,運營控制型(操作型)
這三種模式各具特點:
財務管控型:
集團總部只負責集團的財務和資產運營、集團的財務規劃、投資決策和實施監控,以及對外部企業的收購、兼並工作。下屬企業每年會給定有各自的財務目標,它們只要達成財務目標就可以。
2.戰略管控型
集團總部負責集團的財務、資產運營和集團整體的戰略規劃,各下屬企業(或事業部)同時也要制定自己的業務戰略規劃,並提出達成規劃目標所需投入的資源預算。
總部負責審批下屬企業的計劃並給予有附加價值的建議,批准其預算,再交由下屬企業執行。在實行這種管控模式的集團中,各下屬企業業務的相關性也要求很高。
3.操作管控型
總部從戰略規劃制定到實施幾乎什麼都管。為了保證戰略的實施和目標的達成,集團的各種職能管理非常深入。
如人事管理不僅負責全集團的人事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負責管理各下屬公司二級管理團隊及業 務骨幹人員的選拔、任免。在實行這種管控模式的集團中,各下屬企業業務的相關性要很高。
這三種管控模式各有優缺點,操作管控型和財務管控型是集權和分權的兩個極端,戰略管控型則處於中間狀態。有的企業集團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了便於管控,將處於中間狀態的戰略管控型進一步細劃為「戰略實施型」和「戰略指導型」,前者偏重於集權而後者偏重於分權。
企業的管控模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將隨著集團的整體戰略轉型而進行動態調整。
拓展資料:
集團管控模式是指企業集團總部在管理下屬企業中的定位,其具體體現在通過管控部門的設置、管控流程設計以及集團文化的傳播來影響下屬經營單位的戰略、營銷、財務、經營運作等方面的內容。
母子公司管控模式是母子公司管理體制的表現形式,母子公司管理體制是母子公司間權力分配的概括與抽象。所以對企業集團管控模式的分析是實現對集團企業管理提升的前提。
㈢ 上市企業總部管控下屬公司是注冊分公司好還是子公司好
1.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其法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
2.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單位,獨立承擔責任。
3.上市公司監管嚴格,建議設立子公司,可以將責任與分享在法律主體上做一定隔離。但是最終子公司還是要納入上市公司合並報表,所以,要想徹底隔離風險是不現實的。
4.因此根據公司的管理半徑和發展規劃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上市公司多為規模較大,設立子公司可能會對業務發展做出迅速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