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A. 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徵,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人合還是資合。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並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為等額。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必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須按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以此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一般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股份化作等額股份,這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特性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廣泛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三)股東數額。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規定為2—50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四)募股集資是公開還是封閉。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在出資者范圍內募股集資,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招股集資,公司為出資人所發的出資證明亦不同於股票,不得在市場上流通轉讓。募股集資的封閉性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無須向社會公開。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資的方式是開放的,無論是發起設立或是募集設立,都須向社會公開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募集資本,招股公開,財務經營狀況亦公開。
(五)股份轉讓的自由度。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不能轉讓流通。股東的出資可以在股東之間相互轉讓,也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但由於人合性質,決定了其轉讓要受到嚴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轉讓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現形式為股票。這種在經濟上代表一定價值,在法律上體現一定資格和權利義務的有價 證券,一般地說,與持有者人身並無特定聯系,法律允許其自由轉讓,這就必然加強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躍性和競爭性,同時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機性。
(六)設立的寬嚴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經濟地位和組織、活動的特性,使得國家必須以法律手段對之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其設立規定了一系列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履行嚴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型企業,還因其封閉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有的可以簡化,並有一定的任意性選擇。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共同點和不同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1. 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在英美稱為封閉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經營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在英美稱為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是指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於它們都是以許多股東共同投資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為基本特徵的。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重在資本的穩定,以維持對外信用,實現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表現在:
1.實行了資本三原則。一是「資本確定原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固定的資本總額,並全部認足,即使增加資本額,也必須全部加以認購。二是「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使公司確保正常的業務運行。三是「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非按嚴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會使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作為股東擁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實行增資或減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2.實行了「兩個所有權分離」原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投資的財產權的分離,第一,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第二,「兩權分離」不是兩者的互相否定。因為股東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即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並且股東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成為公司中的股權。但是,股東不會因此喪失自己投資的財產權,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收益權、分權和重大事項決策表決權以及管理者的選擇權,同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權,在公司終止時,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餘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3.實行了「有限責任」原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稱之為法定代表。企業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和主體的社會組織。
(三)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自負的經營機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差異是:
1.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程度復雜,並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
粗略比較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和聯系
關鍵詞: 交易費用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引言及相關說明
我們知道,中國當代經濟發展迅速,經濟活動活躍,經濟組織復雜。各種公司制度不可避免地涉及經濟、法律等因素,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典型的公司形態及其治理結構的比較分析,我想依據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這是一種法經濟學的研究角度。這是因為自己前段時間接觸了一些法經濟學的知識,想嘗試一下這種對純粹法學視角來說較為新穎的思考角度。況且,我認為在公司治理結構內部,諸如研究「如何在股東和公司或者股東之間取得權利義務的平衡和制約」,這些問題唯有通過現實經濟活動的要求來對其進行分析才能符合現實的要求,如果只在傳統純粹法學的角度——權利觀念框架內進行分析,實在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使得「定分止爭」變成了虛無飄渺、難以落實的東西。而「交易成本理論」在此可以提供橋梁作用。當然主要進行分析比較的對象應該是二者具體的制度細節,但由於自己理論能力有限,無法細致進行深入的研究,所以本文只是就上述兩種公司形態進行粗略的比較分析。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只選擇通常意義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包括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為從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來說,他們理應得到差不多的對待。比如對待外商獨資企業,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中更應該跟國際慣例接軌,當然這明顯涉及國家經濟政策中的經濟安全問題。
二、兩種公司形態的聯系
科斯《企業的性質》中提到,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主體產生的原因在於在自由的市場交易中,人們尋求交易所付出的成本大過在企業內部的管理成本,所以產生了企業。至於公司這種特殊企業形態的出現,波斯納作了一些經濟學的分析,他認為是為了減輕合夥企業形式對市場要求的不適性。[1]所以可以說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形態的產生,正是由於市場競爭對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
(一) 「兩個所有權分離」
兩個所有權是指出資所有權和公司資產所有權。《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當然,股東的出資所有權可以通過第四條規定的「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來實現。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為了促進市場交易,減小交易成本,公司必須有自己的獨立法人資格。因為,在市場交易中,那些減小了市場交易費用的企業可以提供低於市場平均價格的出價,而交易相對人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更樂意跟這些企業進行交易,但是為了減小這些可以提供最低價格的企業帶來的機會主義風險,必然要更多地了解它們背後的經營或其他狀況,然而在紛繁復雜的市場中,這種信息收集得付出極大的貨幣、時間等成本。於是,有著自己獨立人格、穩定資產的企業必然更能確保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即公司(不管何種公司)的所有權與出資人的所有權相分離正是市場競爭的降低交易成本要求。
(二) 「有限責任」原則
從有限責任形成的歷史來看,有限責任最先產生於股份公司。「由於公司股東必須對公司運營風險承擔無限責任,從而無法讓投資者放心投資,自有限責任制度確立以後,股份公司向大眾化方向發展,公司的股份原則上得以自由流通與轉讓,使得股份公司得以在一段時間內籌集到大量的資本,從而極大地促進了現代化大生產。」[2]
而論述有限責任公司的產生則需要提到一個事實,即「此前,德國已經有了對股份公司以及人合公司的規定,而且於1883年進行了股份公司法改革。該法的目的在於為那些中小型企業設立一種界於大型的股份公司與小型的合夥企業之間的企業形態。換句話說,有限責任公司既要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的優點,又要採納合夥企業中投資人親自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特點。」[3]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確定了有限責任原則可以減輕股東對公司運營狀況所承受的風險,從而讓股東不再局限於少數相互熟識、具有專門知識的商人,擴大了股東范圍,激發了投資者對於投資的熱情,聚集了大量社會閑置資金,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跟在市場尋求交易機會需要交易成本相對應地,在企業內部同樣需要管理成本。有限責任公司的產生正好說明了某些市場需求要求一種「人合資合」的公司可以減小自身管理成本,從而降低了總的市場交易成本。
三、兩種公司形態的區別
(一) 出資模式的區別
籠統地看,兩種公司形態的出資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注冊的資本要求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4]
2.股東的數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且,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股權轉讓、新股發行等途徑可以無上限地增加股東人數,有「大眾化公司」的稱謂。
3.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對於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設立模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使用前者,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任一選擇。
由第1、2點可以看出,公司規模的不同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關鍵。可以說,公司規模正是兩種公司形態發揮各自優勢特點的分界點,這個分界點正是由「交易成本」決定的。現代化大生產對公司規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對公司規模的要求即是對資產規模的要求,這必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規模要遠遠超過有限責任公司,那麼,出資人數也必然要相應增增多。同時,其設立程序必然在程度上要比有限責任公司嚴格得多。這在上文已有說明,即為了減小相互極可能不認識的出資人的出資風險。第3點提到的是公司設立時籌集資金方式的不同,我們從上文可以知道,有限責任公司是吸取了合夥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而產生的,那麼激動靈活的設立可以減小創建公司的成本。此外本文未能提到的關於兩種公司形態其它設立上的不同,也同樣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以上這些降低交易成本的做法更更加適應市場激烈競爭的要求。[5]
課本略帶地說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適用在中小型企業和大企業或企業集團,反過來就可以看到市場競爭的激烈,而唯有後者才具有擴大企業規模的制度秉性,但是在科斯所說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經濟活動中,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形態不可能毫無顧忌地擴大公司規模,因為管理成本也在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而增加,公司內部治理成本等於市場交易成本就是企業最大規模的界限。反過來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情況下,相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有限責任公司就具有較低管理成本的特徵。
(二) 公司治理結構[6]的區別
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出資人對出資的安全考慮和對管理成本的要求導致了各種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社會大生產要求現代企業實現投資者的股東權與公司的法人所有權相分離,促進公司管理適應專業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經營資產的效率。而有限責任制在許多方面降低了這種職能分離與專業化管理的成本。」[7]
1.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因為公司規模擴大了,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經營管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較為分離,公司的實際經營掌握在了公司資產管理者手中。由交易成本理論可知,減小公司治理成本則可以增加其市場競爭力,但追求規模經濟也可以增加市場競爭力。這就說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場競爭的要求下,發揮各自特點從而減小總的交易成本。
2.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因而有封閉公司的說法;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出資人分散,出資人只有通過公司的財務報表才能得知公司的經營狀況,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稱為開放公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財務狀況,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這正是公司規模擴大後帶來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其實,雖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對整個交易成本來說則可能降低了。因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對公司可能極不了解,在現實生活中為了確保資金安全而去獲取公司運營狀況信息,這得付出巨大的貨幣、時間等成本。
3.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公司法》第三章專門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作了詳細的規定,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但針對我國出現的「大股東欺負小股東」致使小股東無法退出公司的問題,第七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除了對發起人股份、公司內部人員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轉讓公司股份進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轉讓所擁有股票,但不能退股。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股權的轉讓要求較為嚴格,而股份有限公司對此要求明顯要低一些。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具有強烈的人身信用關系,即「人合」色彩,如此就得防止個別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違反這種「義務」,須知法律的規定從某個角度來說就是讓機會主義增加成本,但這種法律規定的成本投入將換來更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的結果,因為出資能力較低的的潛在投資人可以放心跟別人合股成立公司。我認為國內出現的有限公司出現「一股獨大」、「大股東欺負小股東」的情況應該得到妥善的處理,才能形成吸收更多的出資能力較低的的潛在投資人,從而抑制上述情況的出現,形成股東狀況的好轉。否則,只能是一種惡性循環。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同,其股東的轉讓股權行為並不對公司產生非常大的影響,甚至還要減少潛在出資人對其出資轉讓的限制帶來的時間等成本,從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潛在出資人。
4.股份增減要求不同;《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原則上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至於減資,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由上文可知,對有限責任公司原來股東的保護對其公司治理有著重要的作用,而這一點股份有限公司也一樣,其增資減資都首要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目的同樣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潛在出資人。至於對兩種公司形態一樣得關注的是,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波斯納提到過由於有限責任的產生,致使公司向債權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以便使債權人承擔的公司違約帶來的風險得到全面的補償。[8]那麼,公司減少注冊資金帶來的風險,必然會產生同樣的風險補償,也就是一種交易成本的增加。那麼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以減小交易相對人或其它可能的債權人的交易風險,也即為了減小公司的交易成本。
四、結語及其它
通過以上的粗略對比,與其說有限責任公司符合中小企業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需要,不如說是市場競爭中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決定了兩種不同的公司形態,如此當我們進一步考察市場需要時,我們就可以進一步完善此兩種公司治理結構。
我認為可以說中國國內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公司形態規定總的來說是符合國際潮流的,但是中國出現了許多不同的情況,這就有必要針對這些實際情況來研究嘗試各種解決辦法。至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強化各自的優點,同時加強各自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
B. 如何理解有限責任公司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若你組建企業,你會選擇哪種組織形式
對我們大眾而言,可以買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而不能買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好處就是方便融資。若組建企業,你看自己想要承擔一個什麼樣的責任,然後根據組建形式確立公司性質,簡單而言,有限責任公司更趨近於私人公司。
C.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區別是什麼呢
區別如下:
1、設立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①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為2~50人;②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根據行業不同而定);③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⑤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的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②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③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④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⑥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
3、出資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其在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中認購的出資數額足額繳付出資。股東如不按期繳付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出資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公司章程中載明的公司全部資本,必須在公司設立時全部發行,並由發起人全部認購。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
4、股份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5、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特殊形態的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其中創立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過程中的過渡機構。
(3)更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
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對於創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是比較適合創業的企業類型,大部分的投融資方案、VIE架構等都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設計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只有最低限度,無最高額規定;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所認購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當將經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告公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
D.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主觀: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有哪些?(一)有限責任公司又簡稱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規定的一定人數的股東所組成,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又簡稱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設立條件的主要區別在於設立人、注冊資本和設立方式。(1)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設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則有賴於適格的發起人的行為。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銷岩咐所。(2)股份有限公司為自身運營的需要和保護公司債權者的權益,要有相當規模的注冊資本作為基礎。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方式,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
法律客觀: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1.股東的數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1~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但至少2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虧純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棗哪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單。如前所述,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發起設立比較簡單,而募集設立因需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故出於保護社會公眾的目的,其設立程序比較復雜。在有限公司設立中,只有發起設立的方式,而不用募集設立方式。以上就是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 股份公司有哪些
問題一:股份制公司都有哪些類型呢 由於各股份公司有其不同的特徵,因而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無限公司
簡單地說,無限公司就是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所謂連帶無限責任包括兩層含義:(1)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就是指股東要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當公司資不抵債時,不管股東出資多少,都要拿出自己的全部資產去抵債。(2)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即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債務負責,且每一個股東都承擔全部債務的責任,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償債,他既可要求全體股東共同償債,也可只對其中一個股東提出償債要求,股東不得拒絕,當一個股東償還了公司的全部債務後,其他股東就可解除債務。除此之外,連帶責任還包括:股東對其加入公司前公司所發生的債務也要負責;在退股登記後,股東對退股時公司所發生的債務在退股後二年內仍負有連帶責任;在公司解散後的3年至5年內,股東對公司債務仍負有償還責任。
無限公司的股東至少要有兩個,公司資本是在股東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出資形成的。在這里,人身信任因素起著決定性作用,非至親好友難以成為公司股東。因此,人們也稱無限責任公司為人合公司。
由於公司股東對債務負無限責任,保證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信譽較高;同時公司組建簡單,只要兩個股東相互信任就可組成公司,免去了繁雜的法律登記手續。而對股東來說,則無需向公眾公開業務內幕。保密性強,有利於競爭。但是,無限責任公司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由於股東要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因此,投資風除太大;股東又不能自由轉讓股份。要轉讓股份,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這無疑加大了公司集資的難度。
2.有限公司
指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同股份無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的股東較少,許多國家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都有嚴格規定。如英、法等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應在2至50人之間,如果超過50人,必須向法院申請特許或轉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有限公司的資本並不必分為等額股份,也不公開發行股票,股東持有的公司股票可以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自由轉讓,若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須經過公司的股東的同意。由於股東少,因此公司設立手續非常簡便,而且公司也無須向社會公開公司營業狀況,增強了公司的競爭能力。
3.兩合公司
即公司是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在公司股東中,既有無限責任股東,又有有限責任股東。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由於公司股東的責任不同,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無限責任股東在公司中享有控制權,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而有限責任股東不能管理公司業務。也不能對外代表公司,若要轉讓股份,還必須得到半數以上無限責任股東的同意。
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西方國家最主要的一種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徵:(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6)公司帳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一個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決定於......>>
問題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有那些優缺點?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兩種常見的公司形式,它們都是股份制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法設立。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處,同時,它們又各有一些特點,主要表現在: 1.籌資能力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是有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是無限制的,因而除個別有限責任公司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籌資能力強於有限責任公司。 2.組成因素有差別。股份有限公司以資本聯合為基礎而組成,這是其顯著特點,而有限責任公司除了資本的聯合之外,還考慮了人的因素,就是股東之間是相互了解的並有一定的信任。 3.規模不同。與上述兩個特點有關,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規模較大,而有限責任公司則規模較小。 4.出資的表現形式不一樣。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的出資以占公司的出資比例來表現,不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將其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以發行股票來表現。 5.轉讓出資條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要受到較多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流動性較強,易於變現。 6.公開性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程度較高,有較多的公開義務,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是比較封閉的。 7.規范化管理要求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規范化程度較高,而有限責任公司則相對較低,這是與它們的籌資狀況、公司規模等相聯系的。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還各有一些特點,投資者應當根據這些公司的特點和投資需要,以經營的實際來選擇適宜的公司形式。在法律上,投資者也是有權選擇公司形式的,可以比較各種因素,作出有利於投資,有利於經營的決策。
問題三:個人公司和股份公司有什麼不同 一、股份制和合作制的聯系 股份制和合作制是市場經濟中兩種廣泛存在的企業制度,二者產生的基礎都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展的條件是市場經濟。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到全球化過程,股份制逐漸成為主流的企業制度。同時,在此過程中,競爭與優勝劣汰逐漸分離出了越來越多的弱勢群體,這一群體為解決自身的各種需要而創造出了合作制的企業組織形式。正因為如此,兩種制度都起源於歐洲,都源於資本主義首先發展起來的地區;都是為了經濟目的而實行的一種經濟的合作和聯合;都有股金形式;都有規范的章程,並體現著兩種制度不同所有者創立企業的初衷;所有者對企業的債務都承擔以出資額為限的責任;企業的重大決策都要經過集體討論;都是自願加入並可自願退出。 除了以上相同點之外,合作制還可以轉化為股份制。如合作社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時,難以貫徹民主管理的合作社原則,並且因此會降低企業效率和靈活性,合作社已經和社會企業具有同等的經濟功能和運行機理時,合作制就需要轉化為股份制,這正是世界合作社運動中出現的一種趨勢。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經營領域還可以互補,如合作制在農業產業鏈的初始階段,股份制在產業鏈的高端。股份制也可由合作社投資興辦。 二、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區別 任何事物的本質都是通過這一事物不同於其它事物的特點而反映和體現的。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本質區別如下: (一)合作的主體不同、目的不同、經營范圍不同 股份制是強者的聯合、資本的合作,合作制是弱者的聯合、勞動者的合作。前者的目的是資本的增殖,後者的目的是為自身服務。因此經營范圍也不同,股份制的經營范圍是能夠給食利階層帶來回報的項目,合作制的經營范圍是社員的經濟和社會需要,如消費合作社、住房合作社、醫療合作社、文化活動合作社、咨詢合作社、保險合作社等十分廣泛的領域。弱勢群體的經濟和社會的需求都可以通過合作社的方式得以解決。 (二)治理結構不同 股份制是三權分立,即法人所有權由董事會執掌,股東利益由股東大會體現,經營權由經理班子運作。「三權分立」有利於企業法人對企業資產享有排它的、完全的經營權,有利於管理的專業化,有利於建立有效的利益機制和制約機制,有利於實現投資者資本增殖的目的。合作制是兩權結合的,社員既是所有者,又是經營者。當合作社規模擴大時,就要分而治之,這時即使所有者不經營,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所有者通過內部的制約機制,對經營者的控制也是牢固的,使其始終不能偏離為社員服務的宗旨。 (三)產權結構不同 股份制企業的產權是多元的,並實現了產權商品化、證券化、市場化,從而打破了資本的凝固狀態,為大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資本籌集,優化重組的機制。合作制的產權結構是比較單一的,且股本不能流通只能退出,社員認為自己不需要合作社的服務,或合作社不能滿足自身需要時就可以退社,反映了合作社的自我服務的目的。 股份制是現代市場經濟所有制的一種具體實現形式,不能籠統地講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在誰手中。合作社是混合所有制,合作社資本既有屬於社員個人的股金,又有公積金形式的公共積累,這是屬於合作社不可分割的集體財產。盡管從這個意義上講,股份制產權關系更清晰。但是,合作社雖然有一部分集體資產為社員共有,但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市場經濟國家,合作社的集體資產任何人不能侵犯。集體資產的存在,壯大合作社實力,強化服務功能,對合作社每個社員都是有利的。合作社還有相當的監督機制對集體資產的完整性進行監督。 (四)股金的性質不同 二者雖然都有入股形式,但股份制的股金是資本,合作制的股金是「入社門票」。股份制的股金可以凝聚大量資本,可以開發單個資本不可能開發的巨大項目,......>>
問題四: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股東組成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必須具備法定人數、發起人、資本、章程等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董事會是公司業務執行機構、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聘任經理,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 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另外還有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
一、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在英美稱為封閉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經營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在英美稱為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是指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者之間的異同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於它們都是以許多股東共同投資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為基本特徵的。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重在資本的穩定,以維持對外信用,實現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表現在:
1.實行了資本三原則。一是「資本確定原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固定的資本總額,並全部認足,即使增加資本額,也必須全部加以認購。二是「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使公司確保正常的業務運行。三是「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非按嚴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會使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作為股東擁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實行增資或減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2.實行了「兩個所有權分離」原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投資的財產權的分離,第一,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第二,「兩權分離」不是兩者的互相否定。因為股東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即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並且股東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成為公司中的股權。但是,股東不會因此喪失自己投資的財產權,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收益權、分權和重大事項決策表決權以及管理者的選擇權,同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權,在公司終止時,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餘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3.實行了「有限責任」原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稱之為法定代表。企業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和主體的社會組織。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
問題五: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相同之處: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制企業,公司股東都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訂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都只能算企業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說起來不怕臉紅,這一點,長期以來我全然不知,平時還說過很多外行話,如「我又有一個同學開公司了」。現在我才知道,我的那些同學開的都不是公司,不過是私營企業罷了。通過學習新《公司法》,我還知道了這樣一個公開的秘密:「有限責任公司」6個字和「股份有限公司」6個字都是一體的、不可拆分的,拆開了就不是公司制企業。如「股份有限公司」去掉「股份」二字光有「有限公司」4個字它就不是真正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去掉「責任」二字也不是真正的公司。於是,任何一家公司的名稱只要在我眼前一晃,我就立即能看出它是不是公司制企業。 不同之處:
(1)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為發起人,股東無人數限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關鍵詞對比: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五人以上無人數限制。
(2)發生債務清償問題時,有限責任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關鍵詞對比:所認繳的出資額/所認購的股份。
請注意「出資額」這個詞。出資額分為實際出資額和認繳的(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實際上,實際出資額和認繳的出資額往往是不相等的,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的情況。原《公司法》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如果某股東沒有出資或來不及出資公司就破產了,則他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新《公司法》將「出資額」改成「認繳的出資額」,彌補了這一缺陷。
(3)有限責任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為上市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也可以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但都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辦理。
【鏈接】範例:中國鋁業公司成員單位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山西華泰有限責任公司
青海鋁業有限責任公司
西南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包頭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中鋁國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陝西有色金屬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包頭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寶雞鈦業股份有限公司
問題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公司,兩者有什麼區別么?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公司的兩種主要形式,有它們的共同點,也有不同點。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謝謝採納 有疑問請追問
問題七: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有:
(1)股東人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三種。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 *** 授權本級人民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下五個以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0萬元;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0萬元。
(3)認繳方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可以分期繳付,必須一次性繳足;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除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其他公司必須在兩年內到位;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募集設立的不可以。
(4)法人治理結構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設董事會的,可以設監事會也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一至二名監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且董事會人數為五人至十九人。
問題八:企業性質有哪些 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東組成的公司,其最低注冊資本十萬,也是有限責任公司里的一種特殊形式;國有獨資公司,是指由國家單獨投資組建的公司,也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一種,也稱國有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名以上五十名以下自然人股東組成,最低注冊資本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募集組建的公司,其最低注冊資本五百萬元。以上公司都具有法人資格。中外合資企業,是指由中方與外方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出資組建的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是指中方與外方共同合作經營的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是指由外商單獨投資組建的企業;合夥企業,是指由兩名以上自然人合夥開辦,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以上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性質,就是公司的屬性,按照現在的基本狀況,主要分為: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三資(獨資.合資.合作)企業.4)民營企業.
問題九: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滿足以下條件: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設立股份公司應當滿足以下條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異同點: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都是股份制企業的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有兩個方面的相同第一、是股東都是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二、是股東權益的大小都取決於股東對公司投資的多少,投資多,享受的權利就大,承擔的義務也大;投資少,享受的權利就小,承擔的義務也小。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公司設立時對股東人數要求不一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3個以上(含3個)發起人,多者不限;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2個以上30個以下的股東,因特殊需要,公司股東超過30個的,須經批准;但最多不得超過50個。 第二、股東的股權表現形式不一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資產總額平均劃分為相等的股份,股東的股權是用持有多少股來表示的。而有限責征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投資占總資產比例大小來表示的。 第三、股份轉讓限制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而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股票,對股東只發放一張出資證明書,股東轉讓出資,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通過。
問題十:企業類型有哪些?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注冊的類型為依據,將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分為以下幾種:內資企業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
其他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合資經營企業撫港或澳、台資)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F. 國有大型企業集團股份制改革探討
黨的十六大明確指出:「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並指出「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的企業外,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這些思想指出,股份制是將來國有大中型企業集團改革的主要方向。而實際上自20世紀80年代引進股份制,特別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用股份制來改造國有企業以來,全國上下曾經形成了一股「股份熱」,而且從上海、廣州對公司企業成功的股份制改造看,可以認為,股份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企業運作機制,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
不過我們也要看到,十多年來的股份制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困擾國有企業的深層次矛盾,相反,目前國有大中型企業股份制改革中碰到的問題越來越多,進展也不夠快。據有關部門統計,到2000年底,520家國家重點企業(主要是國有企業)有430家世並碧進行了公司制改革,其中只有282家企業整體或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開始有搜舉多元化投資主體。而在實行股份制改革的國有企業中,國有股一股獨大現象比較嚴重。據統計,2001年4月底,全國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占公司總股本超過50%的有890家,佔全部公司總數的79.2%。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還要繼續深化,特別是「國有股減持」的措施有待進一步深入,中央確定的「進一步探索」與「積極推行」股份制的決策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目前,處於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集團的股份制改造進展不大,而且困難比較大。主要表現在:國有資本過大,社會資本對其「稀釋能力」比較小,多數社會資本持有者或戰略投資蔽攜者把其看做「龐然大物」,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大型國有企業集團由於歷史的原因,債務負擔比較大,資本結構不合理,「企業給銀行打工」現象嚴重,對資本持有者或戰略投資者缺乏吸引力;人員壓力與社會負擔比較大,致使資本持有者或戰略投資者「望人興嘆」;組織結構復雜,發展不平衡,整體改造的經濟性差;主輔分離不徹底,主業不明晰,改制的潛力難以預測等。這些問題,是進行股份制改革必須解決的,但是這些問題又如何解決,股份制改造又如何開展呢?
結合實際工作經驗,筆者認為在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集團的股份制改造要找准突破口,分三步實施:
第一步,「分而治之」。其中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進行徹底的主輔分離,使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實現「改制分流」。二是對企業集團下屬有前途的「二級」、「三級」法人以及分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也就是說,對於集團整體由於種種原因不能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對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這一改造實現「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並為集團整體股份制改造奠定基礎。三是整合集團產業資源,按照產業鏈與核心競爭力發展的要求進行集團內部或與集團外部進行重組,重組後按產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第二步,「合而分立」。由於建立與優化大型企業集團的產業鏈的原因,對實施了股份制改造的若幹家公司根據產業鏈發展的需要進行重組,形成新的股份制公司。新公司的股份制度一方面要考慮引入戰略投資者,另一方面要考慮集團經營層與骨乾的個人持股與股份期權激勵制度的設計。
第三步,「整體改造」。即在條件適當的情況下,引入戰略投資者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使整個集團全部實現股份制改造。
經過這樣一系列的改革,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產業鏈更加明晰。同時,由於實現了主輔分離,有利於集團進一步進行股份制改造,特別有利於引入戰略投資者,而且由於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引進了股份期權的運作機制,有利於進一步激勵與約束經營者,從而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所以,對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來說,進行股份制改造時,不能片面強調集團整體的股份制改造,應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計劃、分步實施,逐步實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而且股份制改造工作也要與機制改革、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和產業重組等結合在一起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