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賣固定資產交印花稅嗎
① 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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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徵印花稅;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四)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五)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六)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七)國務院規定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的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② 固定資產印花稅
法律主觀: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收到本條例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印花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繳納印花稅。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包、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讓證明;(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務憑證。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根據本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目稅率表》,確定具體稅率和稅額。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徵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稅額尾數不足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第四條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復印件或者復印件;(二)財產所有人將悉跡答財產贈送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和學校設立的書據;(三)財政部批準的其他免稅憑證。第五條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自行計算,一次性購買並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為了簡化貼花手續,如果應納稅額較大或貼花頻繁,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用付款代替貼花或按期匯總的方式。第6條印花稅票應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張稅票的騎縫處蓋章或畫銷。已貼印花稅票不得重用。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在書立或者領取時貼花。第八條同一由雙方或雙方以上當事人簽州談訂並各持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各持一份全額貼花。第9條已貼花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補貼印花稅票。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有義務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處罰:(一)未在應納稅憑證上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以處以應當補貼印花稅票金睜慧額不足20倍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不足十倍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不足30倍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印花稅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