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業關聯方清單
Ⅰ 新三板用核查客戶供應商與企業是否有關聯關系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對關聯方有明確界定,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根據該准則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一)該企業的母公司;(二)該企業的子公司;(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Ⅱ 新三板上市 關聯交易需要作重大事項提示嗎
是的,必須要重大事項提示。
一、關聯交易
(一)定義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1條規定,關聯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故關聯交易的定義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關聯交易與普通交易之間的重大區別在於前者是發生在具有特定關聯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及這些人員的家屬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二)新三板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要求
1、如何認定為關聯交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對於關聯方的認定,目前股轉公司的審核態度是公司關聯方根據公司法和會計准則確定即可,可不參考IPO標准。
2、監管部門要求
關聯交易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是允許存在的,監管部門對於公司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是減少和規范。公司存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實體上應符合市場化的定價和運作要求,做到交易價格和條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須嚴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應制度的規定;
(3)在數量和質量上不能影響到公司的獨立性;
(4)必須對關聯交易進行信息披露。
(三)解決方案
對公司確實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應該對此進行處理並解決。公司在掛牌上市前,需根據自身情況採取以下方法處理關聯交易事項,以便順利實現掛牌:
1、主體非關聯化
主要方法有:將產生關聯交易的公司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對關聯交易涉及的事項進行重組和並購,對已經停止經營、未實際經營或者其存在可能對擬掛牌公司造成障礙或不良影響的關聯企業進行清算和注銷,設立子公司完成原來關聯方的業務等;
2、業務非關聯化
即購買發生關聯交易所對應的資產和渠道等資源,並納入公司的業務運營體系;
3、程序合法化
即嚴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批和表決;
4、價格公允
即准備足夠的證據證明交易的價格遵循市場定價機制;
5、信息披露規范
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規范,對近兩年一期的關聯交易情況進行披露,具體如下:
(1)根據交易的性質和頻率,按經常性和偶發性因素,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2)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和程序作了規定;
(3)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審議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4)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就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
(5)披露擬採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三、同業競爭
(一)定義
所謂同業競爭,可借鑒已經失效的《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號》的定義:同業競爭是指一切直接、間接地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單位與公司從事相同、相似的業務。故同業競爭是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發行人相同、相似的業務,從而使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二) 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業競爭的兩家公司之間,尤其是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兩家公司之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任意轉移業務與商業機會,這樣很容易損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所以,為維護掛牌公司和以中小股東為主的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很多國家的資本市場對同業競爭都實行嚴格的禁止。
企業如進行IPO,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是企業上市的基本條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沒有嚴格禁止同業競爭,但相信將來對同業競爭的限制會越來越嚴格,因此,企業在掛牌時,也是盡可能要避免同業競爭。
1、如何認定為同業競爭
從實踐經驗來看,監管部門在判斷公司與競爭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通常會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考察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區域或銷售對象。若存在銷售區域地理距離遠、銷售對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種產品或者服務,也可能不發生業務競爭及利益沖突;
(2)如存在細分產品,可考察產品生產工藝是否存在重大差異。若公司與競爭方的產品同屬於某一大類行業,但又存在產品細分情形,則兩者之間的生產工藝也將可以成為考察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方式。有時在具體個案中,監管部門也會結合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運作模式來具體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2、監管部門要求
上面已經提到,企業IPO是絕對不允許存在同業競爭的,鑒於企業IPO時同業競爭的絕對不可存在性,對於已經存在的同業競爭,擬掛牌公司必須在申請掛牌前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時,有關主體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就避免同業競爭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諾。
股轉公司對於同業競爭審核態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體情況,盡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實在難以解決的就如實披露,並在後續持續督導過程中關注。當然,前面已經提到,律師在提供服務時,還是盡可能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三)解決方案
同業競爭如果存在,對掛牌是一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必須採取各種措施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合並
將同業競爭的公司股權、業務收購到擬掛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並競爭公司等;
2、轉讓股權和業務
由競爭方將存在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3、停業或注銷
直接注銷同業競爭方,或者競爭方改變經營范圍,放棄競爭業務;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簽訂市場分割協議,合理劃分擬掛牌公司與競爭方的市場區域,或對產品品種或等級進行劃分,也可對產品的不同生產或銷售階段進行劃分,或將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委託給擬掛牌公司經營等;
5、多角度詳盡解釋同業但不競爭
Ⅲ 企業的「親屬」——關聯方
寫此文章主要緣於近期《P2P網貸紅線》系列文章屢次提到「關聯方」一詞,因此特地新辟文章解釋下什麼是關聯方。
關聯方是企業的「親屬」。有血緣和姻緣關系的人為親屬,有投資或控制關系的企業為關聯方。
人在這個世界上,有朋友,有同事,有其他場合圈子熟悉的人,但最可依靠的人還是親屬;企業也是一樣,關聯方之間往往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自家人之間關系如何處理,只要不違法,政府管不著;股東封閉的企業與關聯方之間如何利益輸送,只要不違法,政府也不怎麼管。但若這企業因為要接受公眾投資,或者某些業務需要面向公眾,而接受政府監管,關聯方之間就不能再瞎搞了。
為解讀監管眼中的關聯方長什麼樣,我們有必要看看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首先看《公司法》這部公司的基本大法是如何規定的:第261條第(四)項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應該說,《公司法》的規定除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以及這些人控制的企業之外之外,其他都是比較籠統的。
而另一部重要商事法律《證券法》對關聯方並未作出明文規定,除了遵照《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外,IPO、新三板、私募等資本市場通常在關聯方認定上主要適用《會計准則》的規定:
《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4條規定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由上可見,《會計准則》做出了相對《公司法》更為明確的規定。我們可以把《公司法》關於關聯方的規定看作內涵,《會計准則》的規定看作外延。
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在關聯方的認定和披露上通常亦遵守上述規則。
那麼回到P2P網貸,看看網貸相關文件是如何規定:
《上海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2017年12月版)》即所謂168條中,關於關聯方的表述有兩種:
一種是「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決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與平台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方在平台上融資」,我們稱之為「核心關聯方」;
另一種就是相對而言的「其他關聯方」但並沒有對「其他關聯方」做出限定。從嚴把握的角度考慮,網貸機構備案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務報告,因此「其他關聯方」應當認為是出了「核心關聯方」之外屬於《公司法》里關聯方的內涵《會計准則》里關聯方外延的所有企業和個人。
我們對「關聯方」已經有了清晰的了解,那麼這里還有「實際控制人」的概念很多童鞋並不清楚。莫慌,待後續文章。
Ⅳ 新三板關聯方,關聯交易所涉法律法規到底有哪些
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經常遇到的關鍵詞。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以及從事新三板業務的中介機構來說,熟知關聯方相關概念及法律法規是開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編整理了一些關聯方、關聯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供大家參考。
與掛牌公司關系最直接的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中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規則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三十一條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三十四條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
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第三十五條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條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掛牌公司與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訂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3年修訂
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2013.12.30修訂
4.1.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墊付費用、提供擔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佔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二章關聯方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該企業的母公司。
該企業的子公司。
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三章關聯方交易
第七條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購買或銷售商品。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提供或接受勞務。
擔保。
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租賃。
代理。
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許可協議。
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Ⅳ 新三板掛牌券商在審查企業時,著重考察哪些方面
這個……其實券商入場盡職調查的時候,會有一個清單(大框就和已掛牌企業發布的《公開轉讓說明書》里的目錄差不多,但實際上還會有一個底稿清單,內容比公告里的略多……但也不會多太多),這個清單就是券商著重考察的方面,券商會圍繞這個清單,尋找企業里能夠說明清單內容的各種資料、人員訪談之類的作為底稿支撐。至於著重考察哪些方面——最關注的是一些「硬傷」,比如:
1、大框前提(看看企業有沒有一個靠譜的基礎):
五分開:業務、資產、人員、機構和財務的獨立情況;
三獨立: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企業有自主獨立經營的能力;
2、具體細節(內容比較零散,各家都不太一樣):
(1)歷次股權變更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權代持;
(2)是否有偷漏稅,是否要補繳稅款(比如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過程,似乎可能涉稅)——這個其實主要是券商提出來,然後會計師把關;
(3)國有資產是否有流失,如果有不確定的,可能得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確認函(確認沒有流失),如果拿不到確認函,律師一般會讓企業出一個兜底協議(大概是說如果未來這個事情是個瑕疵……所有責任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擔,與掛牌公司無關);
(4)房產和土地是否能一一對應,或者你是生產型企業,居然沒有自己的房產和土地……這個事情看起來怪怪的,券商和律師估計也會糾結一陣子;
(5)未了結的訴訟、預期很快就會出現的訴訟……這種都會被重點關注
(6)長期未收回的大額款項(是否應當作為壞賬處理)
(7)關聯方資金佔用以及佔用掛牌公司的其他資源(需要早點歸還)
(8)關聯交易是否有失公允
(9)同業競爭(是否會直觀的損害掛牌公司利益)……比如母公司和掛牌公司業務相同,可能券商會建議母公司修改公司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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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參考,歡迎各位路過的網友參與討論,批評指正。
Ⅵ 「鵬拍」「關聯方」詳解,史上最完整版(一文搞懂關聯方,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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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關聯方問題,法規和實踐都非常復雜,也是證監會關注的重點。很多項目因為關聯方問題處理不當,最後構成了上市障礙。
一、關聯方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與關聯方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也比較雜亂,主要的法律法規如下:
二、法規總結分析
不管是招股說明書格式指引(IPO上市)還是公開轉讓說明書格式指引(新三板掛牌)都明確要求「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在這一點上,新三板掛牌與IPO上市是一致的。
但是,《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對於關聯方的定義過於寬泛,執行起來難度較大(《公司法》用「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涵蓋了大量內容;企業會計准則使用的「關鍵管理人員」、「主要投資者個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等詞范圍模糊),所以實踐中大家應該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來操作。
相關法律法規詳細對比分析如下:
三、實踐中執行情況
實踐中,新三板、創業板、主板(含中小板)公開轉讓說明書或招股說明書中都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將關聯方范圍進行細化和執行,關聯方范圍包括了持股5%的法人企業,5%的自然人、關聯自然人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或擔任董、高的企業(包括獨立董事兼任獨立董事的其他企業),且由於申報期的原因均擴展到了過去2-3年而不是12個月。
注意的是,新三板掛牌、IPO上市一般均未將關聯方范圍擴展到5%以上法人的一致行動人,新三板如剛掛牌的鋼聯物流(871679),主板(中小板)如剛過會的春風動力,創業板如剛過會的中環環保、雙一科技。
當然,實踐中也有擴展到一致行動人的案例,比如主板(中小板)剛過會的皇馬科技、創業板的賽意信息。
關於關聯自然人的披露問題,一般企業均披露到了董監高、5%以上自然人股東的信息,對於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則均籠統闡述。
另外,關於應否把子(孫)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的問題,實踐中均有,雙一科技、永福電力披露了,中環環保未披露。
個人覺得不應該把子(孫)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掛牌上市都是披露的合並整體的概念,子公司已經在合並體內了,不應該在視同關聯方進行披露。(子公司是母公司關聯方,而不是合並的關聯方)
最後,關於券商(公開轉讓說明書、招股說明書)與會計師(審計報告)披露差異的問題。
證監會明確要求券商參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企業會計准則》等,披露內容不能完全按照會計師的標准,不僅應按照上述規則中從嚴要求,還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把握關聯方和關聯關系(2012年第3期保代培訓記錄)。
但是,注冊會計師僅需要參照《企業會計准則》核查與披露關聯方與關聯交易。
實踐中,券商會要求會計師與其整體核查范圍保持一致,但是具體披露的時候,會計師可以僅披露有交易的關聯方。
四、潛在關聯方核查
造假上市案例基本上都是通過潛在關聯方配合完成的。所以潛在關聯方是證監會核查的重點,不管是企業還是中介機構都要特別注意。
1、潛在關聯方特徵
(1)交易對方曾經與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關鍵管理人員等存在關聯關系。(也就是關聯方非關聯化,證監會特別關注)
(2)交易對方注冊地址或辦公地址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在同一地點或接近。
(3)交易對方網站地址或其IP地址、郵箱域名等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相同或接近。
(4)交易對方名稱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名稱相似。
(5)交易對方主要控制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購銷等關鍵環節的員工姓名結構與公司管理層相近。
(6)交易對方和公司之間的交易與其經營范圍不相關。
(7)互聯網難以檢索到交易對方的相關資料。
(8)交易對方長期拖欠公司款項,但公司仍繼續與其交易。
(9)交易對方是當年新增的重要客戶或重要供應商。
2、如何通過已知關聯方查找潛在關聯方
(1)實施關聯方問卷調查
獲取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關聯方清單及聲明書。
(2)調閱關聯法人的工商登記資料
通過律師協助調取關聯方的整套工商登記資料;不僅需關注工商登記資料的主要信息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信息,要需關注辦理工商變更的人員是否是發行人的員工,工商登記資料中所留的電話號碼是否和發行人的電話號碼重復或相似。
(3)以實際控制人及關鍵人員為關鍵字,到發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檢索
(4)對於實際控制人等重要自然人或可疑的自然人,可以通過調閱戶口簿或走訪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查詢調查等。
(5)調閱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徵信報告
調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個人的徵信報告。關註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對外擔保;關註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大額銀行借款,需關註上述資金用途和資金流向;若徵信報告存在其他異常信息,需以異常信息為線索進行充分盡調,以識別未發現的關聯方。
(6)以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為關鍵字進行網路搜索,以查找是否存在異常投資信息
實踐中在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進行董監高資格核查時,發現發行人高管存在控制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欠債被訴的情形,而該高管可能礙於情面並未在調查問卷中寫明。
五、關聯方非關聯化核查要點
實踐中,關聯方非關聯化的情況較多,對此,證監會重點關注如下:
1、非關聯化後,相關方與發行人持續的交易情況。
2、為了規避相關規定而剝離的業務,如規避跨省環保核查。
3、考察發行人已經剝離的業務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
4、非關聯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託等代理持股情形;非關聯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關聯化對發行人的獨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產經營的影響;非關聯化後的交易是否公允。
5、證監會重點關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問題,必要時將提請發審委關注。
結論: 建議企業在咨詢中介機構意見後再處理關聯方問題;中介機構在處理關聯方問題時一定要慎重,反復論證,以免給掛牌上市留下障礙。
Ⅶ 新三板審計問題總匯(2)
新三板審計問題總匯
(七)新商業模式下收入的確認
創新型企業涉及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本身的創新,又涉及經營運作模式的創新,即採用了一些非傳統的經營運作模式。創新型企業諸多特點導致其收入確認方法、確認時點與傳統行業可能有所不同,需要企業和注冊會計師做出靈活的專業判斷。但是無論如何,在判斷收入的確認時,注冊會計師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五個原則來判斷。
1、採用買一贈一方式進行銷售。贈送的商品或勞務不做捐贈處理,而是視同降價銷售。例如,預存1000元現金可消費價目表上2000元的商品或勞務,則應視作降價50%銷售,一次消費價目表上1000元,應確認的銷售收入為1000*(1000/2000)=500元。
2、以貨易貨的情況。針對此類業務只有在所交換服務項目不相同或相似、而且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才能確認收入,該收入一般應採用所提供產品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3、獎勵積分的情況。應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積分兌換時轉為收入。兌現獎勵積分的時候可能會採用獎品的形式,則遞延收益確認收入的同時要確認獎品的成本。
4、系統集成的收入確認,一般參照《企業會計准則--建造合同》確認。也有的公司在項目實施完成並經驗收方出具驗收合格證明後才確認收入,如新世紀。
5、遠期銷售合同,不應按合同簽訂日期,應該按准則的五條件,根據合同條款判斷風險報酬轉移的時點。
6、同時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情形。
如果可以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應分別核算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收入和成本;不能單獨區分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在區分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時候,還需要考慮提供的勞務是一次性的還是持續的,如果是持續性的則需要考慮在相關受益區間分攤。
7、預售充值卡。
如移動運營商出售話費充值卡、美容院促銷出售消費充值卡、健身中心預售消費卡等。在預售發卡時,銷售方既未完成服務也未發生提供服務的費用,並且購買方在全額消費之前具有對銷售方的債權,在訴訟時效內具有要求退款的權利,因此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原則和收入確認原則,不能確認收入。即使銷售方在售卡時規定的不得退款、有效期一年條款,因與有關法律相沖突,仍不具有免責權利。銷售方應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和信息數據系統,有效控制和記錄預售卡的銷售及消費情況,根據客戶實際消費量確認銷售收入。如果預售卡在有效期內一直沒有消費完,則可根據合理的會計估計在有效期(或訴訟期)末確認銷售收入。
如果預售充值卡收入金額較小、所佔比重較小,也可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預售時確認收入。但是,在預售時即確認收入必須作出嚴格限定,如果因大規模促銷活動等原因導致預售收入大幅波動的情況下,從謹慎性原則出發則不應確認收入。
8、電子商務服務商收入的確認。以淘寶網為例,公司主要從事C2C業務(個人對個人銷售)和B2C業務(公司對個人銷售)業務,收入來源有兩種,一是搜索競價排名,包括:C2C業務、B2C業務、P4P業務(pay forperformance 按效果付費),二是品牌商城,主要是B2C模式,收取傭金。淘寶網主要根據關鍵詞搜索競價排名的出價及關鍵詞被點擊的次數,交易額及規定的費率,通過支付寶實時向賣家收費。
這種盈利模式體現在網路這個虛擬的世界中,面對的客戶數量是巨大的,服務次數是巨量的,單筆交易的金額則是相對微小的,總的交易單數是海量的。這種商業模式收入的確認完全依賴於龐大的計算機資料庫系統,須經計算機專業審計人員對資料庫系統進行測試後才能進行收入確認。
9、網游收入的確認。網游公司的收入主要來自網路游戲本身和相關的收費,網路游戲包括收費游戲和免費游戲兩種,對於收費游戲網游公司主要依據游戲玩家的游戲時間收取點卡費,收入與玩家的人數和游戲時間成正比,道具收費是其另一收入來源;近年來發展起來的免費游戲正在成為網路游戲中的主流,玩家可以不買點卡免費玩游戲,收入來源包括:虛擬道具收費和增值服務收費,比如,服務性簡訊收費和其它增值簡訊服務收費。許多商家青睞於其數量巨大的玩家,紛紛將廣告投入其中,網游企業的廣告收入原則上在相關的廣告開始出現於公眾面前時才能確認。
10、動漫企業收入確認及與成本配比。從動漫企業的經營方式來看,可分自創形式和合作形式兩大類。自創形式(又稱原創),自己創意,自己加工,獨享收益。特點是生產周期長,前期投入大。在取得許可後,通過出售(發行)或其他(如合作、授予、轉讓等)方式獲取收入,獲取收益的時間較長。對動漫影視作品發行收入,主要是發行動漫影視作品的收入,可以在將碟片實物交付給客戶驗收合格並取得其確認的證據後在合同約定的發行期間內分期確認收入。
11、公益性質文化類企業收入的確認。以劇院經營類企業為例,按《企業會計准則-政府補助》相關規定,補貼收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進行核算,但這樣導致企業主營業務增長幅度偏小,貢獻的利潤遠小於政府提供的補貼收入。因此,也有人提議,像劇院等帶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文化類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將政府補貼視同主營業務進行確認,但目前應按准則要求計入營業外收入。
(八)稅務問題
1、公司業務及架構重組時的所得稅是否已經繳納完畢;(自然人股東交個人所得稅,企業參考財稅[2009]59號文件)
2、公司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契稅是否已足額繳納;
3、公司有無為了避稅目的向關聯方轉移利潤的情況;
4、公司有無賬外賬、轉移利潤形成的小金庫;
5、成本是否與收入配比結轉;
6、所有交易是否真實,有無為取得增值稅發票而虛假購物;
7、有無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費用列入公司費用;
8、有無將應資本化的支出費用化;
9、所得稅扣除與新稅法要求是否一致,是否得到稅務局認可;
10、是否有未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11、稅收優惠是否合法,有無審批文件,審批級別是否和稅法要求相符。
12、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和資本公積,個人股東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對資本公積及盈餘公積轉增股本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作了規定。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第二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備註:未查詢最新政策、法規!
目前,對有限責任公司按凈資產折股變更成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事項沒有明確文件規定。
實際上,縱觀所有法規,對於股改過程中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公積部分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都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實際上,各地政府對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完全一致,某些地方政府為鼓勵當地企業上市並做大做強,允許企業對上述個稅緩交或不交,而有些地方則嚴格徵收稅款。各地在此方面政策的把握尺度差異還是很大的。
對違規享有的地方性稅收優惠的,處理建議:
1、由主管稅務機關出文確認新三板企業沒有稅務違法行為且暫不徵收少繳的稅款
2、充分披露風險
3、由原股東承諾承擔有可能被追繳的稅款
二、「新三板」審計需注意的問題
「新三板」是指國家級高新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主要是為解決初創期高新技術企業股份轉讓及融資問題。新三板市場與深滬交易所都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隨著做市商制度的推出和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修訂,三板交易市場將會逐漸活躍起來,可以預見,新三板市場將是我國未來最具成長性和創新活力的市場。筆者曾參與一家新三板企業的掛牌審計。本文結合審計期間的體會談談審計應注意的問題。
(一)新三板審計需注意的外圍程序
1工商查詢程序。新進駐一個公司,要全面了解該公司的歷史沿革情況。如果僅聽公司介紹,從公司獲取資料是不夠全面的,而去工商局查詢,則可以將公司自設立以來的全部情況,包括各項變更資料等全部從第三方獲取,這樣的.證明力更強。
2.貸款卡查詢程序。這個程序一般是在銀行詢證的時候一並完成。有的公司沒有辦理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此也未辦理貸款卡。通常,在一般審計過程中,企業提供說明並未辦理貸款卡之後,注冊會計師也就不會再要求去刷貸款卡取得企業信用報告,但在新三板業務中,對信息核查很嚴格,即使企業未辦理貸款卡,也會要求企業先行辦理貸款卡,然後去中國人民銀行取得企業信用報告。
3.房地產管理局和國土資源局的查詢程序。在企業有房產證和土地證原件的情況下,一般審計人員不需要去房地產管理局和國土資源局進行查詢,但是這個核查程序律師是一定會去的,審計人員是否需要和律師一起去,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再做判斷。但是房屋土地的現場查看也就是盤點程序是不可省略的。
(二)新三板審計需重點關注的兩大問題
關於新三板審計,需重點關注兩個方面:一是關聯方披露的問題,二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問題。與一般審計報告的要求稍有不同,在新三板審計報告中,這兩個問題需反復與相關券商討論,才能最終定論。
首先,新三板的適用法規是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但是在關聯方披露方面則要求較高,應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一般是按照企業准則的認定標准,對於其他關聯方審計期中未發生關聯交易的則不予披露。
新三板審計報告中,關聯方披露則相對嚴格,應對所有關聯方予以披露,不論審計期是否有交易發生。例如甲公司無全資子公司,只有1家參股公司乙,在乙公司的占股比例7.08%。甲公司股東:A占股比例40%,B占股比例32%,C占股比例15%,D占股比例5%,E占股比例5%,F占股比例3%o A.B,C三人是一致行動人,審計期內,僅B與公司發生了交易。在附註的「關聯方及其交易」中需要披露哪些?筆者認為,應將所有未發生交易的關聯方均予以披露:存在控制的關聯方A.B,C;其他關聯方D,E,F以及公司監事、監事會主席、公司董事、參股公司乙、公司控制人任職董事或董事長的所有公司(包括公司控制人曾任職董事、董事長但現在已經注銷的公司)。
新三板業務中,在關聯方和關聯丈交易的確認問題方面,應避免遺漏關軍方,採用全面、謹慎界定關聯方、實質靡於形式等原則,即與主板原則趨同。
其次,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移稅率認定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加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逗知》(國稅函[2009]203號)規定,企業耳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彩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才企業證書後,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頭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後高新技術企業可按巧%的稅率進行所M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例如2012年11月20日湖北省科學拉術廳對甲公司擬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邊行了公示。公示之日起15日內並無異議,甲公司雖尚未取得高新技術證書,但是已經收到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和創新後的高新技術獎勵1萬元。問題:甲公司是否可以於2012年執行15%的優惠稅率?
在一般審計中,對於雖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但是已過公示期並無異議,且已經收到高新技術獎勵的企業,一般情況下,2012年11月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發證日期也會在2012年11月,因此可以在2012年按照優惠稅率計算所得稅。但是新三板中,對於是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這點上把關較為嚴格。甲公司需在2013年4月30日前提交所得稅匯算清繳,如在提交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無法在2012年按照優惠稅率計算所得稅。
三、新三板財務問題及審計對策
第一部分 新三板常見的財務問題
一、收入、成本存在的問題
(一)收入確認按收付實現制;
(二)收入確認以開票時點確認;
(三)以發貨時點為收入確認時點;
(四)收入提前或者滯後,存在跨期等情形;
(五)收入確認原始憑證不完整;
(六)大額退貨處理不及時和不正確;
(七)成本不配比結轉;
(八)多計或者少計成本,調節毛利率。
二、收入和成本需要具備的基本要點
(一)真實的收入需具備以下幾個基本要點:
(1)要有購銷合同
(2)要有發票(增值稅、營業稅發票等)
(3)要有資金回款
(4)要有驗收或運費單據
(5)要有納稅申報表
(6)要繳納相應的稅款
(二)真實的成本需具備以下幾個基本要點:
(1)要有配比的原材料購進和消耗(含包裝物);
(2)購進原材料需開有增值稅發票;
(3)對重要和緊俏的原材料需預付款;
(4)購銷業務付款周期正常;
(5)要有倉管簽字的有數量金額的入庫單據;
(6)要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分配比例和實際支付憑證;
三、審計對策
(1)核實企業的收入確認原則,是否滿足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和符合企業自身情況;
(2)檢查銷售合同,合同條款是否與企業的收入確認原則矛盾,是否賬務處理存在和合同不一致的情況;
(3)獨立發函,函證交易額;
(4)重新檢查成本的計算過程,成本計算是否合理、真實;
(5)進行分析性復核,檢查毛利率與同行業相比差異情況,以及毛利率歷史變動情況;
(6)截止測試;
(7)結合應收賬款審計,檢查回款情況;
(8)檢查出庫單、發貨單、銷售發票、記賬憑證是否一致;
(9)檢查銷售退回情況,結合存貨盤點情況;
(10)結合銷售內部控制制度,核實收入是否存在重大風險;
(11)查詢前十大客戶的工商稅務資料以及經營情況,必要時走訪;
第二部分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中的常見問題
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中的常見問題
(一)折舊攤銷方法、年限、殘值率不當或經常變更;
(二)利息資本化不符合準則要求;
(三)在建工程轉固時點不當;
(四)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資本化依據不足;
(五)開發支出資本化依據不足或者條件不充分;
(六)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劃分不準確;
(七)商譽、無形資產減值測試不正確;
(八)試生產成本計算隨意性;
(九)申報期變更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二、審計對策:
(1)檢查董事會關於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審核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
(2)重新計算折舊攤銷、減值准備等金額;
(3)取得相關文件證明資本化起止時點,重新核實賬面記錄是否正確;
(4)實地觀察在建工程情況,並詢問監理、生車車間人員等確定在建工程是否達到可使用狀態;
(5)檢查內部關於開發支出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並判斷企業資本化時點是否恰當;
第三部分新三板常見稅務問題
一、稅務常見問題
避稅甚至是偷稅
賬外賬
轉移利潤形成小金庫;
所得稅扣稅與稅法不一致;
個人所得稅未代扣代繳;
稅收優惠不合法;
向關聯方轉移利潤;
二、審計對策:
(1)核實企業產能,並根據車間生產記錄結合存貨盤點情況確認真正產銷量,重新計算流轉稅並進行補退稅;
(2)結合成本費用的付款情況重新計算成本費用的真實性,還原真實的利潤情況,補退所得稅;
(3)檢查稅收優惠的審批文件,檢查是否合法合規;
(4)檢查職工薪酬重新核實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情況;
(5)向關聯方采購銷售的,檢查關聯方采購銷售價格的公允性和交易的合理性;
第四部分新三板常見關聯交易問題
一、新三板常見關聯交易問題
目的及動機不當,不是正常的交易行為,存在調節利潤;
交易依據不充分,缺相關合同及確認;
定價不公允;
關聯方界定不完整;
會計處理不當;
交易程序不規范;
實質關聯方非關聯化;
二、審計對策
(1)獲取關聯方清單,實際控制人為個人的,獲取該個人的近親屬名單以及工作或者任職的企業等詳細情況;
(2)獲取關聯方交易的合理性說明及合同;
(3)對關聯方交易的公允性進行核實;
(4)與律師等其他中介機構討論潛在關聯方;
(5)結合內控制度檢查關聯交易的程序合規性;
(6)檢查關聯交易賬務處理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