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劃撥資產印花稅
㈠ 事業單位行政劃撥的自用房產的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是全免嗎
資產劃轉不繳納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規定: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1)企業劃撥資產印花稅擴展閱讀:
國有資產劃轉如何征稅?
資產劃轉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資產劃轉涉及資產在不同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屬改變,就業務實質而言,需通過相關法律主體之間資產轉讓、增資、減資等步驟才能實現。盡管財稅[2009]59號文未將資產劃轉列入企業重組的范圍,但就其業務實質仍屬於企業重組的一種特殊形式。
1、資產劃轉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
2、資產劃轉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3、受讓劃轉資產免徵契稅。
4、資產劃轉屬於投資行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5、資產劃轉不繳納印花稅。
資產的確認條件:(1)資產是一項由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資源。(2)資產必須由企業擁有或控制。(3)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時候,資產才能予以確認。
資產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是指資產直接或間接導致資金或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這種潛力可以來自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可以是非日常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可以是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或者是可以轉化為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形式,或者是減少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流出的形式。
如果某一項目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就不能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前期已經確認為資產的項目,如果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不能再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2.資產應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資產作為一項資源,應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具體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控制。
通常在判斷資產是否在時,所有權是考慮的首要因素,但在有些情況下,雖然某些資產不為企業所擁有,即企業並不享用其所有權,但企業控制這些資產,同樣表明企業能夠從這些資產中獲取經濟利益
㈡ 國有企業股權無償劃轉印花稅
法律主觀:
無償劃轉股權涉稅規定有轉讓股權而訂立的書據屬於產權轉移數據,應當按照產權轉纖啟悄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法律客觀: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毀渣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旁灶
㈢ 國有資產無償劃撥涉及資本公積增加應否交納印花稅
國有資產無償劃撥涉及資本公積增加可以不用交納印花稅。
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3)企業劃撥資產印花稅擴展閱讀:
印花稅性質特點
(一)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印花稅是單位和個人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具有憑證稅性質。另一方面,任何一種應稅經濟憑證反映的都是某種特定的經濟行為,因此,對憑證征稅,實質上是對經濟行為的課稅。
(二)征稅范圍廣泛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包括了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的各種應稅憑證,凡書立和領受這些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印花稅,其征稅范圍是極其廣泛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書立經濟憑證的現象將會愈來愈普通。因此,印花稅的徵收面將更加廣闊。
(三)稅率低、負稅輕
印花稅與其他稅種相比較,稅率要低得多,其稅負較輕,具有廣集資金、積少成多的財政效應。
(四)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納稅人通過自行計算、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的方法完成納稅義務,並在印花稅票和憑證的騎縫處自行蓋戳注銷或畫銷。這也與其他稅種的繳納方法存在較大區別。
㈣ 資產重組中新成立的子公司接受資產劃撥後需要交印花稅嗎
資產重組中新成立的子公司接受資產劃撥後需要交印花稅。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母公司是將其名下的土地資產無償劃轉子公司名下的行為,按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
㈤ 資產劃轉印花稅政策
法律分析: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得以延續並且條件有所放寬。結合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改制重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印花稅問題的規定,企業改制重組可享受全方位的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㈥ 無償劃轉資產涉稅規定
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稅務處理,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1、所得稅:無償劃轉在稅法上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印花稅: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增值稅:劃轉固定資產、存貨和設備是一種視同銷售行為,要繳納增值稅。
國有企業如何防範無償劃轉的涉稅風險
盡管在理論層面有諸多爭議,但實踐中的問題依然需要解決。目前來看,國有企業無償劃轉資產,仍可通過適用重組稅收政策,規避相應的涉稅風險。在增值稅層面,「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在企業所得稅層面,「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國有資產的無償劃轉在符合上述重組稅收政策的情況下,在增值稅方面,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范圍,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可以採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實現納稅義務的遞延。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無償劃轉,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仍存在較大風險,可以考慮調整交易模式,充分利用稅收政策,避免因稅負問題影響交易方案的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㈦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印花稅
國有資產無償劃撥不繳納印花稅。對於採用無償劃轉形式簽訂的產權轉移數據,一般免予徵收印稅。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行為,保障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㈧ 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的財稅如何處理
在實務中,不少國有企業集團內的母子公司之間及子公司之間存在無償劃轉資產的現象。這種無償劃轉資產在稅法上到底要繳納哪些稅?新會計准則未對無償劃轉的業務性質和財務確認做出認定。實務中傾向於將無償劃轉理解為追加或減少投資。為了方便操作,投資優先以資本公積的增加或減少體現,這樣不用做工商變更。即對於劃入方而言,同時增加資產和資本公積;對於劃出方而言,同時減少資產和資本公積。
無償劃轉資產通常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無償劃轉在稅法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以下6種情況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基於以上規定,無償劃轉資產因為涉及到資產所有權屬的轉移,應被視同捐贈,資產劃入方需按照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劃出方應視同銷售,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涉及產權轉移書據就得繳納印花稅
根據《姿襲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規定,無償劃轉雙方應簽訂無償劃轉協議。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另外,通過證券交易所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權的印花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輪歷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不徵收契稅
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已經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的規定,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如涉及到廠房和房屋等不動產資產應按視同銷售繳納5%的營業稅,並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臘冊搜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指出,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兩種情況。一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二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資產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劃轉固定資產、存貨和設備是一種視同銷售的行為,要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如果將資產的劃轉視為資產重組,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