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離職後的企業股票怎麼處理
① 員工入股離職時股份怎麼處理
一、正面回答
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二、法律依據
《股權管理辦法》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粗灶虧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員工入股注意事項
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陸光先生認為入股意即:「僱主協助被僱人取得本事業單位發行的部分股權,縮短僱主與被僱人間對立的距離。」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劃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股辯舉票,這就是入股」。另丁幼泉先生則認為入股系指「勞工以其所獲得的紅利或平時儲蓄存款,購入企業單位的股票,使勞工與企業單位發生休戚與共的關岩神系」。
② 購買公司內部股上市後離職股票如何處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後認購了股票,勞動者離職後,勞動者持有的股票應當按照勞動雙方約定的方法執行,可以協商交易給用人單位或者相關的股東。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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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的委託費(通訊費)、撤單費、查詢費、開戶費、磁卡費以及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的刷卡費、派首雹超時費等。
這些費用主要用於通訊、設備、單證製作等方面的開支,其中委託費在一般情況下芹大,投資者在上海、深圳本地買賣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1元委託費,異地繳納5元塵帆委託費;
其他費用由券商根據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沒有明確的收費標准,只要其收費得到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即可,目前有相當多的證券經營機構出於競爭的考慮而減免部分或全部此類費用。
③ 員工持股 離職必須退股
法律主觀:
公司能否強制要求離職員工必須轉讓股權一、強制出讓股權的依據——公司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公司和離職員工想法上的沖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場不同,這也是值得我們研究深思的問題:員工對於公司股權的「所有權」能否被限制?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依據什麼可以強制員工出讓股權?1、公司能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嗎?作為公司股東的員工,其對公司股權的合法「所有權」應當被充分尊重。股東間約定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退股,實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該退股行為系採取股東事先約定主動轉讓股權的方式,因此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也是員工股東行使其對股權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的具體表現。2、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的依據有哪些?根據所有權的法律特徵,對股權的處分應由員工自行行使。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只能依據員工的處分行為。此處「員工處分行為」有兩種載體:公司章程和協議。除非得到離職員工本人的認可,否則,不能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強制離職員工退股。3、股份合作制公司有所不同在股份合作制公司中,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有機結合。勞動合作是基礎,職工共同勞動,共同佔有和使用生產資料,公司決策體現多數職工的意願;資本合作採取股份形式,是職工共同為勞動合作提供的條件,祥遲職工既是勞動者,又是公司出資人。根據相關規定,股份合作制公司職工因退休離開公司後,其不再具有公司勞動者的身份,理應不再享有公司股東的資格。二、強制出讓股權的受讓——誰來繼受員工出讓的股權?離職員工的股權退出,一般認為有兩種操作方式:公司回購和其他股東受讓。「其他股東受讓」方式在實踐中並無太大爭議,其主要遵循的是公司法中關於股權轉讓的一般原則。值得探討的是,如果公司章程約定的是「由公司回購」,該如何操作?公司能否回購自己的股權?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允許公司在減少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並、畢納將股份獎勵給職工以及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等幾種例外情形下回手宴沒購股份,並針對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數量、財源以及處置等方面設置了不同的規則。由此可知,我國立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採取的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模式。然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公司法卻並未直接涉及。司法實踐中,對於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公司能否回購自己的股權」存在較多爭議。但目前的通說認為:公司可以回購股權,但在回購後應盡快安排他人受讓或進行減資。三、強制出讓股權的對價——如何確定出讓股權的受讓對價?離職員工出讓股權的對價問題,實踐中並無太大爭議,一般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處理。所謂「從法定」,是指如未明確約定轉讓價格或計價方式,則通過審計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以此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