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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掛牌企業資質實質不符

發布時間: 2023-08-08 13:16:43

㈠ N板和新三板的區別N板掛牌上市的條件

N板:上海推出「四新板」簡稱N板,率先在浦東試點。四新具體是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是地方性股轉系統,屬於四板市場。

新三板: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一、主要區別:

  1. 位於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結構的不同層次。

N板屬於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

2.法律地位不同:新三板由國務院批准搭建,法律地位與滬深兩市相同。

3.掛牌條件不同:新三板掛牌條件更加嚴格,且面向全國企業。

二、N板掛牌條件:

基礎掛牌條件(必須滿足一下所有條件)
1、屬於科技創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業務基本獨立,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
4、不存在顯著的同業競爭,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額度較大的股東侵佔資產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5、在經營和管理上具備風險控制能力
6、公司治理結構完善,運作規范
7、公司股權歸宿清晰

個性化或可選擇掛牌條件(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最近一年內研發投入較大,並取得較為明顯的技術突破
2、擁有行業領先的投資技術
3、具有創新的商業模式或屬於新興業態企業
4、擁有有權機關批準的特許經營資質
5、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6、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0萬元,凈利潤不低於300萬元,且持續增長
7、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0萬元,現金流凈額不低於500萬元,且持續增長

㈡ 新三板企業掛牌的條件有哪些

持續經營能力。
企業需要有獨立性能,持續經營能力,不能是一個空頭公司,如果大股東跑掉了,供應商不繼續合作了,企業就無法生存下去。例如,企業存在過多關聯交易,客戶過度集中,供應商太集中等等。

㈢ 什麼樣的企業無法掛牌新三板

一、存續期未滿兩個會計年度《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要求擬掛牌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二、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2013年6月30日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掛牌條件指引」),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

三、重大違法違規,《掛牌條件指引》要求擬掛牌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即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主要股份代持和非法發行。《掛牌條件指引》要求擬掛牌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五、特殊行業,雖然業務規則明確擬掛牌公司不受行業、所有制的限制,但是涉及房地產、傳統金融、小貸、眾籌等特殊、敏感行業,違背傳統道德觀念、違背公序良俗的行業,建議在申報之前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充分預溝通,在徵求股轉系統意見後再行准備,不可貿然申報。

六、會計基礎薄弱,在《掛牌條件指引》中要求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七、對經營影響重大的糾紛或訴訟,掛牌企業需要資產權屬完整、股權清晰穩定以及業務明確持續,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公司的資產或者股東與掛牌企業相關的資產不得存在瑕疵或者明顯的爭議,比較常見的問題是股權可能存在爭議、資產可以存在第三方提出權利歸屬、甚至存在股東或者企業存在立案調查的情形等。

八、超越資質經營或者行業資質管理不明朗的,在某些特殊行業或者特定企業模式中,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主管部門頒發的特定資質證書才能夠正常經營。如果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存在無資質經營或者超越資質要求經營的情形,那麼企業的生產經營也會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甚至存在違規的可能。

九、掛牌企業不得存在出資不實的情形,新的公司法明確了對公司注冊資本放開監管的理念,同時我們也一直在強調新三板掛牌標準的多樣化,於是很多人認為新三板掛牌企業注冊資本可以存在虛增的情形,這顯然是不對的。

十、掛牌企業不得存在資金佔用的情形,現在公司治理制度最基本的一個理念就是法人獨立財產權,也就是說公司的錢是公司的而股東的錢是股東的,而現實中有太多的股東通過各種方式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說句比較實在的話,如果企業就是股東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說了算,那麼公司的錢拿了也就拿了,就算存在不違反甚至與現代公司理念相違背,也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如果企業要掛牌要上市要成為公眾公司,那麼股東和公司之間這條資產的紅線就要嚴格劃清,因為這時候公司就不是股東一個人說了算了,你還要對公眾投資者負責任

㈣ 新三板掛牌文件與IPO材料有差異不行嗎

新三板掛牌文件與IPO材料有差異不行嗎

大量新三板企業沖擊IPO,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新三板掛牌期間和IPO申報材料的信息披露有差異。我們對這個問題簡單的捋一捋。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新三板掛牌文件與IPO材料有差異的知識,歡迎閱讀。

信息披露的差異允不允許有?

允許有差異。否則,信息披露差異就直接構成了上市發行障礙。新三板企業在申報IPO時很多都換了中介機構,由於執業水平和專業判斷的差異,要求兩者完全沒有差異,並不符合客觀實際。

允許有條件的差異。關鍵是要看導致差異的原因和產生的後果。

IPO關於信息披露和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規定是怎樣的?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十八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股轉公司的「自律監管措施」是什麼性質?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共七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2002年證監會公布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體制的.通知》。依據《通知》,證監會系統實行的「監管談話、談話提醒;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和記入誠信檔案。」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

對於本例,應該如何看待?

(一)新三板還是一個新興市場,新三板公司多處於「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階段,囿於專業人才匱乏、對公眾公司屬性認知不足、督導機構不力、專業機構判斷差異等客觀原因,歷史上或多或少有不足夠規范的地方,審核部門應該理性客觀的看待,不宜一刀切。否則導致的後果就是擬上市企業不敢調整信息披露,將錯就錯,反而誤導了投資者。

(二)在新三板掛牌階段信息披露違規,股轉公司該追究的就追究。這次給的是「監管措施」,不是行政行罰,不直接構成發行障礙。可見也沒有一棒子打死的意思

(三)至於對IPO有什麼影響,無疑這是一個減分項,但是還應該根據項目的整體情況綜合判斷。

披露有差異,應該如何把握?

我們認為,信息披露差異應該按「重要性原則」具體判斷。

是不是有主觀惡意?有沒有涉及到管理層的誠信問題,導致對信息質量產生全面置疑。

是不是「重大差異」?有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足以導致投資者產生誤判。

是不是有嚴重後果?有沒有損害投資者、債權人等相關者的實際利益。

新三板做市企業、頻繁融資和交易的企業,重大的信息披露差異可能會構成上市審核的實質性障礙。因為,重大信息披露差異很可能已經實際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操縱了股價。

應該如何避免信息披露的差異?

端正初心。沒有做好規范治理的准備,就不要來掛三板,出來混早晚要還的。

保持敬畏之心。嚴格按照公眾公司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掛牌和上市(轉板)做為一個整體規劃,不要走一步看一步,丟三落四,到處埋雷。

聘請高水平的專業人才或顧問機構。正如連岳先生所說「一生廉價,往往源於一次廉價的選擇」。

以上內容轉載自新三板法商研究院(龍馬匯智V(龍馬匯智創始人 )、董秘直通車Medea),轉載請註明來源。本文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不代表新三板並購城的觀點和立場。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轉發文章的版權屬於原作者。若涉及版權問題,煩請聯系我們,也可通過公眾號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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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請問,最近出台的關於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一)」。

這不是我個人原創,是我看到的一個比較有針對性的,分享給你

9月 9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發布《關於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以下簡稱《解答》),對申請掛牌公司子公司、環保、持續經營能力、財務規范性、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等問題進行明確。
《解答》一出,迅速引發廣泛關注。業內人士指出,《解答》中的亮點之一是對「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標准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主辦券商對申請掛牌公司子公司進行逐一核查。
當前,面對A股市場上市管控加強,酒類企業積極轉向新三板市場。目前,已經有1919酒類直供、九華山酒業、上海金易久大等公司在新三板掛牌,酒仙網、華龍酒業、普瑞特、品尚紅酒、東坡酒業、五州國酒行、伊珠葡萄酒、酒美網、歌德盈香、酒立方、劉伶醉、黔酒酒庄、蘭泉集團、樓蘭酒庄等酒類生產或流通企業在發力新三板。
業內人士認為,該《解答》的出台,將進一步封堵想借新三板登陸資本市場的投機企業,提高新三板的掛牌門檻,有效提高掛牌企業的資質。

新三板是在發展中小微企業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企業掛牌新三板門檻比在主板IPO低得多。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股份公司只要滿足六項條件即可申請掛牌:(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盡管新三板對掛牌企業沒有硬性的財務指標和規模要求,但仍然注重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如何判定企業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一直以來也是企業申請掛牌新三板時面臨的疑難問題之一。此次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對此做出了詳細的解讀:若企業未能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報告期連續虧損且業務發展受產業政策限制或報告期期末凈資產額為負數,只要滿足上述任意一種情形,都將被認定不具有持續經營的能力。
據Wind資訊統計顯示,截至2015年9月10日,新三板掛牌企業共計3434家,相對於2014年底的1572家增長了近120%,目前已超過滬深A股上市公司數量總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要是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業內普遍預計,如果政策不發生變化,年底新三板市場規模有可能接近5000家左右。
面對大量的掛牌審查工作,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表示將繼續對各種涉及掛牌條件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完善標准和信息披露工作,形成系列問題解答。
附《解答(一)》原文:
一、申請掛牌公司的子公司應滿足哪些條件、相關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答:(一)申請掛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請掛牌主體全資、控股或通過其他方式納入合並報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應合法、合規,並在業務資質、合法規范經營方面須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的相應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應充分披露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子公司的關聯關系。
(三)主辦券商應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的規定,對申請掛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四) 對業務收入占申請掛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應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二章第二節公司業務的要求披露其業務情況。
(五)子公司的業務為小貸、擔保、融資性租賃、城商行、投資機構等金融或類金融業務的,不但要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的規定,還應符合國家、地方及其行業監管部門頒布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參股公司的業務屬於前述金融或類金融業務的,須參照前述規定執行。
二、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環保應滿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薦掛牌的中介機構應核查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是否為重污染行業。重污染行業認定依據為國家和各地方的相應監管規定,沒有相關規定的,應參照環保部、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對上市公司重污染行業分類規定執行。
(二)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為重污染行業,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建設項目環評批復、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以及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在申報掛牌前辦理完畢;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則應按照建設進程辦理完畢相應環保手續。
(三)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不屬於重污染行業但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排污許可證和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在申報掛牌前應辦理完畢。
(四)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應制定環境保護制度、公開披露環境信息的,應按照監管要求履行相應義務。
(五)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應存在環保方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違法行為的具體認定標准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相應規定執行。
三、申請掛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應認定其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答: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第二款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規定,申請掛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被認定其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
(二)報告期連續虧損且業務發展受產業政策限制;
(三)報告期期末凈資產額為負數;
(四)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情況。
四、申請掛牌公司在財務規范方面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答:(一)申請掛牌公司財務機構及人員獨立並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財務會計制度及內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符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公司法》、《現金管理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要求。
(二)申請掛牌公司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請掛牌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財務報表及附註不得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以及誤導性陳述。
(三)申請掛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應視為財務不規范,不符合掛牌條件:
1.報告期內未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且需要修改申報報表;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佔用公司款項未在申報前歸還;
3.因財務核算不規范情形被稅務機關採取核定徵收企業所得且未規范;
4.其他財務不規范情形。
五、報告期內申請掛牌公司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或者主要業務轉型的是否可申請掛牌?
答:申請掛牌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的,在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掛牌。

㈥ 下列哪些是新三版掛牌、IPO股改時涉及的主要稅務問題

新三板或IPO上市的稅務問題

互聯網產品可能要面臨兩個點:一個是痛點,一個是癢點,前者打動用戶,後者娛樂用戶。今天我們說說企業掛牌新三板以及未來IPO都會面對的「痛點兼癢點」——稅。
稅是企業的痛點,因為稅務問題真切的刺痛公司管理團隊的心,很多企業甚至因為稅務不合規上市失敗。一方面是要補交的稅太多,公司沒有足夠的現金;二是稅務的歷史問題過多,即便想補也不知道從何開始。
那為什麼說稅務還是企業的癢點?因為稅務可以幫企業省錢。企業所得稅率是25%,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是45%,個體工商戶最高邊際稅率是35%,股權轉讓涉及20%的個人所得稅。合理的稅務籌劃可以幫企業省很多錢,特別是現金。
民營公司經營中經常會遇到下面這些稅務問題,可以說這是大部分民營企業財務現狀,請不要對號入座。
1.產權結構不明確
產權結構問題經常出現在家族企業和合夥企業中。由於產權結構不明確,導致融資或上市失敗的案例很大。土豆被優酷收購,真功夫融資失敗,都緣起產權結構問題。
2.多賬核算,財務操作不規范
很多中小企業有幾套賬:一套賬交給稅務部門審核,一套賬交給銀行部門申請貸款,再有一套賬用來內部經營管理。當准備IPO或掛牌時,企業會因為不知道用哪套賬而陷入兩難境地。交給稅務部門的賬上利潤不夠多,用內部賬就會暴露稅務問題。多賬經營同樣是企業融資的障礙,因為這會影響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對企業的估值評價。
3.重大交易和事項缺乏稅務籌劃
企業在並購、收購其他公司或者出售業務部門前,會進行盡職調查,審查目標企業或部門經營管理是否合規,是否有潛在的風險。但是,更重要的是企業要計劃好退出路徑。宋平建議:「企業在並購、收購或出售業務部門時,需要進行提前籌劃。」
如果企業進行的是股權投資或財務投資,而不是戰略投資,管理層就要清楚投資後資金如何退出。資金退出時就會涉及到繳稅,例如,出售股權繳納25%的所得稅,如果再考慮上股東分紅投資所得,還要加上20%的個人所得稅——形象的說,每賺1元錢要向國家上繳大約4毛錢的稅。
對於一些規模大的公司來說,子公司之間的資金調撥、資產轉讓、業務轉讓也有可能涉及稅務風險。稅務講究獨立交易原則,同一控制人的多個獨立公司在進行交易時如果出現資產定價不合理的情形,稅務局會對所得稅進行問責。
企業的日常經營,以下這些環節格外容易出現稅務問題
1.不合規發票
企業利用不合法的費用票據和進項票據充當發票,在上市或掛牌審計中,假發票很容易被識破。
2.多賬核算
我們上面所說的,企業內部用多套賬來分別對付銀行、稅務監管部門和老闆(也就是做內部核算)。
3.實物出資
以非貨幣形式出資而產生資產是需要繳稅的。例如,用技術或專利作價作為注冊資本,需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墊資出資,在注冊完成後把借款歸還,可能構成抽逃資金虛假驗資的問題。
4.輔業剝離,股權劃轉
主業輔業分離可能需要繳納流轉稅,流轉稅包括營業稅、增值稅、財產稅。子公司之間資產轉讓需評價資產的公允價值,如果作價不合理,稅務部門會對資產進行重新評估。
5.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簡稱股改)
股東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需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再轉增股本。宋平說,很多股東不理解為什麼權益沒有變現到自己的口袋裡還要交個人所得稅。但是按照稅法的規定,轉增股本涉及兩個動作,一個動作是分配利潤,另一個是增資,一旦發生了利潤分配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6.日常經營的關聯交易
現在很多公司同時控股多家公司,這些公司之間可能是上下游產業鏈的關系。不過無論業務上有沒有聯系,業務上的交易都遵循獨立交易原則。例如,A企業賬面上有一千萬的閑置資金,A企業把這筆錢劃到子公司B企業,事實上發生了借貸行為,而借貸行為必須在財務上有所表現。雖然對於B企業來說利息是一筆財務費用,但對於A企業來言,利息構成收入就必須要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
7.稅務優惠
國家規定,高新技術和軟體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率優惠政策。宋平建議:「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想占稅務便宜一定要慎重。」他舉例,前幾年國內一家知名的奶粉企業在申請上市過程中,被審計署查出公司所掌握的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不符,這家公司需要補交稅款並額外繳納滯納金,後來上市也被喊停了。
8.股權激勵和股權代持
企業授予員工股權本質上是員工的受雇所得,這意味著這項收入適用高達45%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在這種情況下,股權激勵就是一個合法的避稅工具,因為股權激勵屬於資本轉讓所得和投資收益范疇,適用20%的所得稅率。
另外,上市前後代持股權可能涉及到回歸,稅務部門認為代持人和實際股權歸屬人之間發生的轉讓屬於普通股權轉讓,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A企業注冊資金100萬元,小明通過讓小剛代持的方式持有20%的股權,當A企業經過幾輪的融資後估值達到1億元時,小明希望從小剛手中拿回此時價值2000萬元的股權,小明需要繳納數百萬元的個人所得稅(適用於累進稅率45%)。
9.小稅種
印花稅、車船稅、社保等,這些看似稅率比較低的稅負累積起來也是大數字。
事實上,企業設立之初時如何構建股權結構,是會影響未來企業的稅務支出的。
1.公司持股
優勢:
被控股公司享有高新技術企業或者西部大開發企業等優惠政策,控股公司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些費用可以從收入中扣除,控股公司稅負可能有所降低
被控股公司之間盈虧可以相抵
被控股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間分配利潤免企業所得稅
實物出資遞延五年納稅優惠
劣勢:
雙重征稅:企業減持獲利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轉為控股公司利潤後分配給個人股東,需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持股
個人持股的優勢比較明顯,即產生利得時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省去企業所得稅。劣勢是沒有優惠政策,不能盈虧相抵,不能扣除費用。當被控股公司分紅時,在公司持股方式下需繳納20%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持股方式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014年,國務院出台了差別稅率優惠政策,鼓勵長期持股,規定持有一年以上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人享受5%的個人所得稅率,持有一個月以上享受10%稅率。新三板使用相同的規則。企業通過稅務籌劃掛牌新三板就可以享受這項稅務優惠政策。
3.有限合夥企業持股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是公司持股和個人持股方式的混搭,既可以享受到一些公司持股的優惠,比如收支相抵和費用扣除,又不視為納稅實體不直接繳稅。有限合夥是目前比較流行的持股結構設計。
所以,如何選擇股權結構?
簡單來說,
家族企業希望永久持有部分股權,應該選擇公司持股方式,因為公司向公司分紅是免稅的。
如果想通過出售或轉減持股權獲利,可以採用個人持股或有限合夥持股方式。如果持股人非中國居民,可享受外資持股所得稅率10%,但因為外資所得稅是預提的,不作費用扣除,直接按10%的稅率繳稅。

㈦ 新三板掛牌條件嚴格嗎在三板富怎麼了解呢

本文匯編整理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關於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於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的公告》(簡稱《業務問答》)和《掛牌審查一般問題內核參考要點(試行)》(簡稱《內核要點》)三個文件,新三板掛牌條件全在這里了。
一、 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一)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合法、合規。
(1)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於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扮凳。
(1)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公司注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
(二)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
《內核要點》
1.2 出資合法合規*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並發表相應意見:
請核查公司歷次出資的繳納、非貨幣資產評估和權屬轉移情況(如有)、驗資情況,並就公司股東出資的真實性、充足性發表明確意見。
(2)請核查出資履行程序、出資形式及相應比例等是否符合當時有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出資程序完備性和合法合規性發表明確意見。
(3)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資瑕疵,若存在,請核查以下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①核查出資瑕疵的形成原因、具體情形,出資瑕疵對公司經營或財務的影響;②對公司前述出資瑕疵是否存在虛假出資事項、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意見;③核查公司針對出資瑕疵所採取的規范措施情況,並對規范措施是否履行相應程序並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彌補出資瑕疵、出資瑕疵及其規范措施是否會導致公司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發表意見;④另請主辦券商及會計師核查公司採取的規范措施涉及的會計處理方式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3.1公司設立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
(1)*設立(改制)的出資審驗情況,如以評估值入資設立股份公司,補充說明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構成「整體變更設立」。
(2)自然人股東納稅情況,如未繳納,說明宏搭其合法合規性及規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東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繳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情況。若未代繳個人所得稅,請說明若發生追繳稅費的情形,相關防範措施情況。股本不增大,把未分配利潤放到資本公積,就可以避稅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評估值不得低於注冊資本,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業務問答》蔽缺拿
報告期內申請掛牌公司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或者主要業務轉型的是否可申請掛牌?
答:申請掛牌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的,在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掛牌。
(二)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內核要點》
2.2.3 重大業務合同
請公司披露報告期內對公司持續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合同及履行情況,包括披露標准、合同主體、合同標的、合同期間、合同總價,披露的合同應與報告期內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畢的、仍在履行的;並請按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若有)等分別列示。請主辦券商及律師對前述事項予以核查。
1.公司業務如需主管部門審批,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等。
《內核要點》
1.7合法規范經營
1.7.1業務資質*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
(1)公司是否具有經營業務所需的全部資質、許可、認證、特許經營權,並對公司業務資質的齊備性、相關業務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如果短期內拿不到資質,就將其分拆出去。找有資質的公司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資質、經營范圍、使用過期資質的情況,若存在,請核查公司的規范措施、實施情況以及公司所面臨的法律風險、相應風險控制措施,並對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發表意見。
(3)公司是否存在相關資質將到期的情況,若存在,請核查續期情況以及是否存在無法續期的風險,若存在無法續期的風險請核查該事項對公司持續經營的影響。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東的私募基金備案
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報的公司或其股東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請核查其私募基金備案問題。
請主辦券商、律師核查以下事項:
(1)應核查公司或其股東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了登記備案程序,並請分別在《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中說明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並發表意見。
(2)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的,應核查公司股票認購對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登記備案程序,並請分別在《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關於股票發行的專項意見中說明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並發表意見。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2.公司業務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質量、安全等要求。
《業務問答》
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環保應滿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薦掛牌的中介機構應核查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是否為重污染行業。重污染行業認定依據為國家和各地方的相應監管規定,沒有相關規定的,應參照環保部、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對上市公司重污染行業分類規定執行。
(二)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為重污染行業,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建設項目環評批復、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以及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在申報掛牌前辦理完畢;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則應按照建設進程辦理完畢相應環保手續。
(三)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不屬於重污染行業但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排污許可證和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在申報掛牌前應辦理完畢。
(四)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應制定環境保護制度、公開披露環境信息的,應按照監管要求履行相應義務。
(五)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應存在環保方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違法行為的具體認定標准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相應規定執行。
《內核要點》
1.7.2環保*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
(1)核查公司所處行業是否為重污染行業,以及認定的依據或參考。如果可能是重污染行業,去環保局拿證明,說不是重污染行業。
(2)若公司不屬於前述重污染行業,請核查:①公司建設項目的環保合規性,包括且不限於公司建設項目的環評批復、環評驗收及「三同時」驗收等批復文件的取得情況;②公司是否需要辦理排污許可證以及取得情況;③結合公司的業務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環保合規情況,是否存在環保違法和受處罰的情況。
(3)若公司屬於重污染行業,請核查:
①關於公司建設項目,請核查公司建設項目的環評批復、環評驗收及「三同時」驗收等批復文件的取得情況。建設項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驗收文件的,請核查環評批復文件中的環保要求的執行情況。對建設項目環保事項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
②關於污染物排放,請結合公司的業務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請核查公司的排污許可證取得和排污費繳納情況,公司是否屬於污染物減排對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標准,是否遵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③關於公司的日常環保運轉,請核查:公司有關污染處理設施是否正常有效運轉;公司的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和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建設情況;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申報和處理情況;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點防控的物質處理問題。
④公司是否被環保監管部門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是否依法公開披露環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環保事故、環保糾紛或潛在糾紛、是否存在處罰等;公司曾受到處罰的,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以及公司的相關整改情況。
(4)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許可、環評等行政許可手續未辦理或未辦理完成等等環保違法情形,若存在,請核查違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補救措施,相應補救措施的進展及是否可行、可預期,請說明向環保監管機構的盡職調查情況,並分析公司存在的風險、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風險可控性,以及是否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5)請主辦券商及律師綜合以上事項對公司的環保事項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明確意見。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7.3安全生產*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
(1)公司是否需要並取得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情況;(2)公司日常業務環節安全生產、安全施工防護、風險防控等措施;(3)公司報告期以及期後是否發生安全生產方面的事故、糾紛、處罰,若發生,請核查其具體情況、公司的整改措施、對公司持續經營的影響,就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發表明確意見。請主辦券商及律師就公司安全生產事項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7.4質量標准*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1)公司採取的質量標准;(2)公司的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三)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1.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2.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編制並披露報告期內的財務報表,公司不存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並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財務報表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應全文披露審計報告正文以及董事會、監事會和注冊會計師對強調事項的詳細說明,並披露董事會和監事會對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處理情況,說明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是否重大、影響是否已經消除、違反公允性的事項是否已予糾正。
3.公司不存在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申請。
《內核要點》
2.公司業務
2.1 技術與研發
請公司披露並請主辦券商核查以下事項:
(3)公司所取得的技術的明細,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形。請公司區分技術的不同取得形式進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應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單位的職務發明問題、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是否存在競業禁止問題;②若是合作研發取得,應披露合作概況、相關權屬和利益分配的約定;③若是受讓取得,應披露受讓的原因、受讓概況、技術是否存在權屬瑕疵。針對以上情況,公司應披露相應技術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公司的相應應對措施。
(4)若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請結合研發投入、收入、研發人員等情況核查公司申請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所存在的風險。
請律師核查(3)、(4)所述事項。
2.3 資產
2.3.1資產權屬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
(1)公司資產是否權屬清晰、證件齊備,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權屬爭議糾紛或其他權屬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請核查相應事項的規范情況。
(2)是否存在資產產權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對他方重大依賴的情形,是否影響公司資產、業務的獨立性。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2.3.2知識產權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並相應發表意見:(1)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權屬爭議糾紛或權屬不明的情形,公司相對應的解決措施及其有效性;(2)公司在知識產權方面是否存在對他方的依賴,是否影響公司資產、業務的獨立性。(3)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訴訟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訴訟或仲裁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業務問答》
申請掛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應認定其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答: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第二款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規定,申請掛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被認定其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
(二)報告期連續虧損且業務發展受產業政策限制;
(三)報告期期末凈資產額為負數;
(四)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情況。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一)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並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范運作。在報告期內的有限公司階段應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二)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
(3)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

㈧ 新三板出現的新騙局整理

新三板出現的新騙局整理

這年頭,您手裡不持有點兒原始股,是不是都不好意思了?在「無股權不富」的投資概念沖擊下,一場場原始股售賣大戲開始集中上演。

關於原始股騙局的聚焦,將這一場場異化的資本游戲曝光於公眾之前。除了高回報、一夜暴富等收益誘惑外,「上市公司」這些個虛晃的光環給了非法集資更堂而皇之的馬甲。

擔保公司給民間資金鏈條帶來的重創還尚未恢復元氣,更高級的集資陷阱已變身而來......

民間資本鏈條崩裂之後,一批投資人開始講述他們投資「原始股」,從一夜暴富的美夢驟然深陷驚魂乃至血本無歸的經歷。在人們的印象中,原始股幾乎是與發財並肩對等的代名詞。但問題是,你買到的真的是「原始股」嗎?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關於新三板出現的新騙局,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比存銀行多賺20倍?一夜暴富美夢成驚魂

媒體關於原始股騙局的聚焦,將這一非法集資的變種曝光於公眾面前。9月1日,鄭州市民王建國(化名)與其維權團隊成員正在向警方陸續提交申訴材料,指控上海優索環保公司及其負責人段某,涉嫌編造「公司上市後受讓原始股」的謊言。

由於該案目前仍在警方偵查階段,故該事件的輪廓與波及范圍尚不清晰。但在坊間,同案幾個「維權的人」向本報描述,「該公司涉及融資規模數億元,省內投資人數量已過千」,這些人多為50歲以上中老年人,且「串親友」現象非常普遍。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優索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索環保」)成立於2013年,是由美林國際投資集團投資控股的環保高新技術企業。公司總部位於上海市吳淞路308號耀江國際廣場,注冊資本叄仟萬元人民幣。2014年,「優索環保」已由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核准掛牌交易。

2014年8月28日,上述公司在鄭召開了一場「定向增資擴股河南首發」發布會。當時有媒體報道,稱是國內一家專注於垃圾發電和生產「再生煤」的領先企業,投資遍布江浙滬、京津、豫陝等省,已建及在建項目共計14個,並於當年5月在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上股交)完成掛牌上市。其負責人亦在會上稱,該公司已獲省內某相關職能部門給予「背書」,即將在省內10餘城市新建垃圾處理項目。而此輪定增,其資金主要用於上述項目落地。

除了上市公司定增、職能部門背書、省內大筆投資等高大上的名頭,對於投資者而言,更現實的刺激是「原始股『受讓』」。據該公司曾提出的受益方案:以4個自然月為期限,逐月按4分息支付「。」原始股投資「年化收益率48%,相當於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約2.25%)的16倍。或許正因如此,錯過了發布會的多位投資人,是在兩日後」追到「涉案公司總部」買股「的。而有媒體曾報道,就在該公司組織的定增活動上,共聚集了200餘人,現場簽約」定向增資總額約1800萬元。掛牌≠上市

次月即發生了收益兌付危機。兩個月後,不但該公司鄭州總部「人去樓空」,據說,其負責人還於當年11月在眾投資人的強烈要求下寫下「還款承諾書」。

公開資料顯示,涉及該公司「股權投資」除了河南的維權者外,還涉及到了鄰省河北等地,當地電視台也曾就此事進行了聚焦報道!

【現象】賣股像賣菜「上市公司」售賣原始股成風

上述情況並非個案,隨著新三板、新四板的火熱,國內出現新一輪原始股發售潮,河南亦出現一波高峰期。

比如,2015年8月8日,河南一家珠寶公司在鄭東新區舉辦了一場掛牌上市答謝會暨原始股首發儀式。這家公司剛剛於7月24日在上海證卷交易中心正式成功掛牌。據該公司披露的消息顯示,「與會嘉賓現場踴躍簽單購買,場外親朋好友也通過公司網路平台紛紛購買,現場購買原始股和企業內部流通股總額達1000多萬元」。

比如,2015年6月,河南某農業科技公司在登陸上海股權交易中心後,同樣開啟了原始股發售。該公司一位高管稱,內部原始股權每股1.61元,一萬股起購,預期在年底每股股值將上升到每股2.08元。「此次出讓股權的比例為公司總市值的10%。公司將在3年內完成公司重組,正式在『中小板』上市。屆時,所有認購人的股值將會有2倍甚至100倍以上的增值,開盤當日至少按投資額2倍置換上市公司股票復牌當時開盤價的股票,甚至更多收益。」該高管稱。

為了增加誘惑力,該公司還制定了「回收條款」:滿3年後公司如未成功上市,認購人有權隨時退還該股權,恢復原狀。屆時,出讓方保證無條件用現金回購股權,並按股權本金的30%分配紅利。

還有,出售原始股的公司,甚至將這一風險極高的投資,鼓吹為「低風險」。

比如,2015年7月,河南一家酒業公司對外公開稱,公司即將在上股交掛牌上市,原始股預售也啟動在即。這家公司的公開宣傳資料稱,原始股權投資有超高的'投資回報率。無商不富,無股權不大富。「股權投資是一種新興的投資型創業模式,它具有收益高、風險小及容易操作的特點。股權投資不需要太大的資金,也不需要太多的技術,更不需要龐大的人力、物力及管理。你所需要做的僅僅是,找到一家擁有一流管理團隊的一流企業,放心地把資金交給他們,成為這家企業的老闆,讓他們利用你的資金為你創造財富。」這家公司在宣傳資料上稱。

諸如此類原始股售賣行為,尤其在「四板」上市企業中較為集中。部分企業掛牌四板後,即開啟了原始股的融資模式。

【調查】「上市公司+原始股受讓」一場異化的資本游戲

「上市公司+原始股」,這個攪動無數人暴富幻想的玄妙故事,在投行人士看來卻是「自砸腳面」的邏輯。

什麼是「空殼公司」?

現實中,花個幾萬塊錢注冊或購買一家「空殼公司」(通常為注冊資本金較高公司),並非難事。而後,對其經營業務包裝為環保、農業、新能源等時尚題材。但核心問題在於,這些公司所宣稱的業務內容,很可能只存在於漂亮的宣傳冊上。

混淆「上市公司」概念?

仍以上海某環保公司為例,其宣稱在某區域股交中心(通常稱為「四板」,以下簡稱「四板」)已掛牌上市。但這,與真正走完IPO流程、登陸A股的上市企業,是完全兩個概念。

如省內一「四板」業務中介負責人透露,與到主板上市的動輒數千萬元的費用相比,那些到「四板」掛牌的企業,只是個報價展示系統,不需要報表審計/股改,披露信息也是全憑自願,而整套掛牌費用甚至僅需三五萬元,一兩個月就能搞定。「深圳前海、上海股交中心掛牌費用會貴些,其他『四板』市場多是幾萬塊錢隨便挑。」

這是因為,區域股交中心並不具備A股「做市交易」(在二級市場向公眾投資者公開銷售股票)的資格與功能,僅相當於一個「廣告櫥窗」,或僅具備「場外交易」功能。而場外交易,是指公司股權可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內交易,針對投資機構或持50萬以上資產證明個人投資者,且股東總量不得超過200人。

"借詞」玩法純屬張冠李戴

定向增發、原始股受讓、股權融資等投資市場常用詞,被一些公司掛為「賣股」的噱頭。

中原證券新三板業務總部經理李林立稱,任何完成工商登記注冊的公司,都可銷售原始股、進行定向增發。哪怕只是個賣炒瓜子小店,只要投資人有意做合夥生意,與合夥人談妥投資總額與出資額,到工商部門做個注冊資本金、股東信息變更即可。「相反,唯獨上市公司是不能隨意,任何舉動都要合規、上報交易所報備。」

編造「轉板」故事哄抬原始股虛幻預期

一些打著已登陸了「四板」的公司,聲稱在未來兩三年後,可從區域股交中心「轉升」至新三板或中小板,因而,其發售的原始股具有暴漲潛力。

李林立告訴記者,「四板」、新三板、中小板三個不同等級的交易市場,隸屬完全不同運營管理、監管機構,根本不存在「轉板」的可能。「嚴格來說,『四板』掛牌企業仍是非公眾公司。要實現登陸新三板、中小板,需從原有市場先完成退市,向新目標市場完成申報。」

;

㈨ 企業上新三板由哪些弊端

要說利弊,從理論上講,新三板掛牌對企業應該是好處為主,壞處為輔的。

好處:
1、股份可流動,實現融資。來掛牌了,本質目的應該是為了股票可以交易。比如原來某個科技小公司,有核心技術,但是缺錢,問銀行借錢,銀行只看你的資產、總收入規模,這樣他肯定沒優勢。他就可以來掛牌,那麼在新三板上的投資者如果看好這家公司,就可以出錢買他的股票。他出讓一點股權,就能換來錢,這樣企業融資就方便了。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因為要掛牌,必須首先符合交易所的一套要求,因此,准備掛牌的公司會由主辦券商幫忙把公司整個里里外外梳理一遍,所有的年報、法律關系、資產關系,都需要請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所審計一遍。這樣,原先往往是夫妻店式的小公司,就能夠從里到外的把自己整理一下,原來可能沒有的董事會監事會制度,也因此都建立起來了。這些監管要求,雖然低於主板,但是仍然是類型相似。企業經過這一套洗禮,就算是入了資本市場的門,將來如果發展的好,再想去主板IPO,也會更容易一些。

3、提高授信,吸引銀行,PE。雖然新三板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聲明,不對掛牌企業的盈利狀況做要求,只要求企業是規范經營、業務明確就行,但是無論如何也還是證監會那一套審核的流程,還是比較嚴格的。起碼來這里掛牌的企業,做假賬啊、或者經營狀況很差啊這些情況發生的概率更低一些,這樣,一旦企業來掛牌,銀行就會對這些企業高看一眼。不少銀行都會盯著新三板,哪家企業來新三板掛牌了,原本不愛搭理這些企業的銀行,反而會主動找上門,希望給他們提供一些貸款服務,這也從另一個層面解決了企業的資金需求。同樣,這些企業如果質量夠好,PE也會覺得他未來有希望IPO,也會主動過來申請入股,也能給企業帶來資金。

壞處:
1、有成本。要來掛牌,終究有些成本。雖然新三板交易所以服務為原則,收取的費用和主板比要低很多,但是還是有3-10萬的掛牌費、3-10萬的掛牌年費,另外掛牌的時候請會計師、律所審計,也要花幾十萬,這些還是有成本的。

2、融資功能有限,但卻將自己暴露在更嚴格的監管之下。新三板目前不能公開發行新股,只能定向發行,這和IPO圈錢的能力比差遠了。但是,對於企業的信息披露、審計要求卻不少,那麼原本可以做些假賬、逃些稅,現在就比較困難了。而且,信息披露也可能會讓一些企業覺得不適應。來掛牌提高知名度的同時,也可能引來媒體、社會的關注,這是雙刃劍,處理好了可能給企業帶來好處,處理不好也可能給企業帶來公關危機。當然從理論上和長遠看,規范治理、嚴格審計是企業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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