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投資股票協議
㈠ 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合夥人協議書怎麼寫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夥企業法 》(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 、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 合夥企業 為 有限合夥企業 ,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 合夥人 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七條合夥目的。 第八條合夥 經營范圍 。 第九條合夥期限。 第十條本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總人數,其中普通合夥人人數, 有限合夥人 人數。標明合夥人名稱及其住所等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方式。 第十二條本合夥企業總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納期限。 第十四條標明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方式。 第十七條本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十八條標明全體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以及執行合夥人的選擇產生方式等事項約定。 第二十條全體合夥人一致通過,可以更換執行合夥人,但新任執行合夥人必須是普通合夥人。 第二十一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夥企業的資金及賬戶。 第二十二條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標明合夥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四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條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二十六條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人的關聯企業不得對本合夥企業的投資項目或投資企業進行直接投資,亦不得通過其他變通方式對該等項目進行投資。 第二十七條本合夥企業設立合夥人會議。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本合夥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成立後,進行資金託管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全體合夥人應將其對本合夥企業的出資轉入本合夥企業在託管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三十二條資金託管的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新合夥人入伙的條件和流程。 第三十四條標明合夥人可以退夥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合夥人除名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的處理對策。 第三十八條合夥人退夥或除名的相關事宜。 第三十九條本合夥企業相關所有文件的保密規定。 第四十條任何人均不得泄露企業信息。 第四十一條各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的解決辦法。 第四十二條標明應當解散合夥企業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合夥 企業清算 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 清算 。 第四十四條清算結束後,還應申請辦理合夥企業 注銷登記 。 第四十五條通知及通知的送達 第四十六條遇到不可抗力的處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 違約責任 。 第四十八條執行事務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合夥人預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的處理意見。 第五十條本合夥企業的投資項目限制: 第五十一條本合夥企業中的外商出資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條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將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和財產份額出質或轉讓。 第五十三條未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有限合夥人不得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條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條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出現沖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最後需要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合法合理的 股權投資 企業(有限合夥)合夥人協議書 的簽訂對於合夥人來說是權力的保障和義務的約束。以上述五十七條為例為大家講解了 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合夥人協議書 的基本內容。合夥人可以秉承著公正、平等、自願的原則,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