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印花稅
一、出口企業需要申報印花稅嗎
對出口業務購銷合同應按其采購與銷售總額的100%核定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印花稅是根據購銷合同的萬分之三計算。針對這種情況稅務局徵收合同印花稅就直接根據經濟業務的金額計算,具體的計算方式,不同的地方會有所不同。
方式有兩種:一種按企業的全部銷售收入作為合同金額,另一種是按采購商和遲毀品的成本加上銷售收入之和的70%作為合同金額。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外貿公司要交哪些稅?
外貿公司所需要涉及交納的稅金有增值稅、關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等。若是全出口業務的話基本上不交增值稅,出口產品會按退稅率退給增值稅。若某票出口發生異常情況是不能正常退稅旦升的,有可能會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或補稅,對應發生城建稅教育費則附加。每月按銷售收入繳納水利建設喚備基金和印花稅,即購銷合同,每月代扣個稅,每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有自有房產,則涉及到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對於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者委託其他外貿代理出口的貨物免稅並退稅,但也是先征後退。要先交了稅,等出口手續辦理完成了以後,再攜帶出口退稅的相關單證,如實填寫申報表,再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退稅手續,逾期則不予受理。
通過上文的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就是企業所需要繳納的稅款是很多的,所以在辦理出口的時候還是要注意要備齊相關的資料的。
Ⅱ 關聯企業間有償借貸是否繳納印花稅
問題描述:
問:關聯企業之間的有償借貸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題答復:答:《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而《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註明,借款合同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由立合同人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需要貼花的借款合同僅指借貸雙方有一方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情況,如果借貸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或者組織,則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Ⅲ 公司的印花稅怎麼繳納
法律主觀:
經營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是有很多的,其中印花稅是必不可少的,不過對於印花稅的繳納,我國規定了四種方式,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一、企業印花稅怎麼繳納1、應稅憑證貼花納稅。由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一次性貼足印花稅票繳納。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要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粘貼使用印花稅票納稅的,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2、大額稅額開票徵收。納稅人印花稅應納稅額較大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以單筆開具繳款書繳納。3、頻繁業務匯總申報。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4、難以計算的依法核定。納稅人不能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二、企業印花稅的計算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核算繳納印花稅時,不需要通過「應交稅金」賬戶核算,而是於購買印花稅票或者以繳款書匯總繳納印花稅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等有關費用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有關賬戶。「應交稅金」賬戶雖然是核算企業向國家繳納的各種稅金,但並不是所有應向國家繳納的稅金都必須通過「應交稅金」賬戶核算。只有必須預計應交稅金數額,並與稅務機關發生清算或結算關系的應交稅金,才需要通過「應交稅金」賬戶核算,而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是由納稅人根據規定,按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方法繳納的。在一般情況枝塌下,企業需要預先購買印花稅票,待發生應稅行為時,再根據憑證的性質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將已購買的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辦理完稅手續。可見,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既不發生應付未付稅款的情況,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的問題,即使採取匯貼或者匯繳辦法繳納鬧搭閉印花稅,也是如此。三、企業合並涉及到那些稅收企業合並涉及到的稅種:1、契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液裂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2、印花稅。以合並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3、企業所得稅。一般稅務處理: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確定;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4、增值稅。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法律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企業印花稅的繳納方式有四種,看企業自身怎麼選擇,例如納稅人印花稅應納稅額較大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以單筆開具繳款書繳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