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改成股份有限公司
『壹』 合夥企業可以轉為 股份制企業嗎
當然可以,不過你們要把合夥的投資轉為不同的股份,投資額可以升值也可以減少。但股份不會變化,只不過每股的價值有曾有減。合夥和股份的法律條件是不同的希望你好好看看不同的不同法律條文。
『貳』 普通合夥企業可以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嗎
一、普通合夥企業可以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嗎
1、普通合夥企業不可以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普通合夥企業為非公司私營企業,不是法人;規范合夥企業的有合夥企業法。有限公司為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名義、獨立的財產、獨立的責任,規范公司的為公司法,二者不可相互轉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程序:
1、訂立公司章程;
2、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
3、經有關部門審批的要進行報批,獲得批准文件;
4、股東繳納出資並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後出具證明;
5、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6、登記發照。
『叄』 普通合夥企業可以變更成有限公司嗎
在中國不可以。
普通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有限公司為法人資格的企業,有獨立的名義、獨立的財產、獨立的責任。
二者不可相互轉換。
PS::在英美國家,普通合夥、有限合夥、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可以自由轉換。
『肆』 普通合夥企業能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嗎
不能直接變更。
普通合夥企業為非公司私營企業,不是法人;規范合夥企業的有《合夥企業法》。
有限公司為公司,是企業法人。規范公司的為《公司法》。
『伍』 公司轉為股份制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手續
一、設立條件
1、法定人數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2—50人;
股份公司發起人須2—200人,並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轉為股份公司的,應採用募集設立的方式。
2、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
3、公司章程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所有股東必須在章程上簽字、蓋章,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法》規定的8項事項 ;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協商一致制定,載明《公司法》規定的12項事項 ,並且由創立大會通過。
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5、董事會人數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人;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6、監事會人數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
7、監事會會議召開期限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8、股東權利變更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直接查閱公司賬簿,沒有任何限制。
9、股份發行和籌辦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設立的,發起人應認購全部股份;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的35%,其餘向社會公開募集。
二、風險防範
1、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對發起人的要求
發起人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中對發起人的要求比較高,《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須2—200人,並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直接後果是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應當嚴格審查發起人的人數、住所是否符合要求。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方式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公司法》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資本繳納方式: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採取發起設立方式發起人以在兩年內分期分批繳納注冊資本,對發起人來說首付成本降低,有利於規避風險;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因此,採取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一次交足所認購的股本,對發起人來說首付成本高,不利於規避風險。
3、公司章程的法律風險規避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發起人協商一致制定,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章程須經股東大會通過。
為盡量減少公司糾紛,發起人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逐條討論章程中的條款,明確具體其中的權利義務。如果投資者不是發起人,則應該認真研究擬設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所公開的公司章程,分析是否有對形式和自己權利不利的規定。作為中小投資者,即便事後發現公司章程的不利之處,中小股東的勢單力薄,也很難通過在股東大會上否決公司章程,因此,還是事前慎重考慮才是明智之舉。
4、創立大會的法律風險規避
創立大會召開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重要程序。作為發起人,負有在招股說明書所規定的截止期限募足股款的義務,負有在股款募足三十日內召開創立大會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退還認股人所認購的股款和同期銀行利息的義務。並且發起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同時作為認股人的投資者,有權利要求發起人退還所認購股款和同期銀行利息。因此,發起人一定要及時召開創立大會,否則會承擔很大的風險。
5、發起人協議的法律風險規避
發起人協議如果制定的不夠詳細完善,權利義務不明確,很容易引起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糾紛。為了減少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風險,發起人應該充分的在發起人協議上明確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出資方式、數額及期限,財務管理制度、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等。採取發起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方式的發起人的責任比採取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的責任要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