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關聯企業行不行
❶ 上市公司收購關聯公司需要證券公司批准嗎
不需要 上市公司收購和證券公司無關。但是需要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如果是通過發行股份收購則需要證監會批准。
❷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股權是好事還是壞事
大多數情況是好事,不過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才能具體判斷。
上市公司收購之後,或擴展經營范圍,或增加競爭實力,或改善產業結構,或提升盈利能力,所以對公司今後的發展多是好事,不是壞事,至少是利大於弊,對股價的上漲好處居多,但也不是絕對的,不能一概而論。
一般收購是一家占優勢的企業股權吸收一家佔劣勢的企業,收購之後可以進行資源整合,是有利於企業發展的,是利好的。但是也會有收購之後,沒有達到資源整改的效果,給收購公司造成經營負擔的,這種情況下就是壞事了。
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屬於好事,因為這說明上市公司業務領域將進一步擴大,經營能力強,企業證券流動性高、可周轉資金充足,經營風險相對較低。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股權一般都是有利於上市公司業績的提高。當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時,上市公司和被收購公司的股價還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漲幅。
上市公司收購股權算利好,收購股權意味著公司將出現新的業務和增長點,對被收購的公司來說,意味著看好被收購公司,對於兩者來說都算利好。 公司收購股權是指一家上市公司通過購買另一家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行為,股權收購公司可能取得被收購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也有可能兩家公司合並為一家。
股權收購是好事,對於被收購的公司和收購方都是利好。因為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進行股票收購,說明這個公司有實力,隨後還會開拓新的經營領域,是利好;對於被收購方,之所以被收購,之前肯定是經營不善,或者產品落後將被淘汰,被收購後,將會給公司帶來新的活力,因此也是好事,當然也是利好!
❸ 關聯企業交易違法嗎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只要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深、滬《上市公司交易規則》有關表決程序、信息公開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規的, 相反非公允關聯交易者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非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實質上是不公平的,有損於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❹ 上市公司公布收購關聯方資產是利好還是
關聯方一般是利空,管理方一般涉及關聯交易,有上市公司輸送利益的嫌疑
❺ 上市公司控股企業能做關聯交易嗎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一般就是企業之間的關聯人進行合作,這樣的教練關系,能夠很大的提成交易的效率以及節省時間,大上市公司的股東,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不得利用任何職權來損害公司的利益。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規定是什麼?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的關聯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資關系或合同關系的不同主體之間所進行的交易,又稱為關聯方交易。公司關聯交易是一種經濟行為。正常的關聯交易,可以穩定公司業務,分散經營風險,有利於公司的發展;但實務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與從屬公司的關聯關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從屬公司與自己或其他關聯方從事不利益的交易,損害從屬公司和少數股東利益的現象。
一些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通過與公司的關聯交易,隨意挪用公司資金,為自己或關聯方提供擔保,通過操縱交易條件等將公司的利潤轉移至關聯方,嚴重地損害公司、少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二、哪些人是關聯交易的主體?
與公司有關聯關系的五種人不得利用其與公司的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包括:
1、公司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董事會成員。
4、監事,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監事會成員。
5、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上市關聯交易方面條文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和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自己的權利進行關聯交易。如果對公司造成損害的,相關人員要承擔賠償責任。一旦大股東開展關聯交易,勢必會導致權力尋租,給廣大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