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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上市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企業

發布時間: 2023-08-25 03:44:25

1.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有誰公布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而制定的。
2017年5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第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
根據2018年8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最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一般規定、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施程序、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附則共八章七十五條。

頒布單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48號
頒布時間
2018-08-15
實施時間
2018-09-1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2.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3.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1、上市公司(審判執行)的股權獎勵措施是履行國務院關於促進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資本市場的發展的幾點意見(GF [2004]第3號)和國家委員會關於批准和轉交企業央行證監會提出意見的通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GF [2005年第34號),以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促進上市的標准運營和可持續發展公司。
2、2005年9月30日,CSRC通過了上市公司(審判執行)的股權獎勵管理措施,並截至2006年1月1日實施。
1、股權獎勵需要標准化,聲音激勵和剋制機制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這與上市公司的標准運營和長期發展有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和分裂股權改革的順利進展,上市公司的激勵和剋制機制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特別是股權激勵引起了市場各方的關注。一個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可以充分動員經理的積極性,並結合股東,公司和管理者個人利益的利益,從而減少管理人員的短期行為,使他們更關注長期發展企業。
2、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一些上市公司在實踐中實施了股權激勵。然而,由於缺乏關於股權激勵的具體規則,一些公司傾向於在實施過程中分配,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乏適當規范,而更多的公司難以建立有效的股權由於缺乏相關法律依據,激勵機制,因此,發布相關規則促進上市公司建立股權激勵機制,並同時標准化股權激勵。
3、第1條旨在進一步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提高激勵和剋制機制,這些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司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制定法規。
4、第2條這些措施中提到的「股權激勵」一詞是指由上市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雇員提供的長期激勵措施。
5、上市公司通過限制股票,股票期權和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手段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適用這些措施的規定。
6、第三條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些措施和協會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並不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7、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誠實,值得信賴,勤奮,負責執行「股權激勵計劃」,並維護公司和所有股東的利益。
8、第四條股權激勵計劃在執行股權激勵計劃時,一份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這些措施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4.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價格方面有什麼規定嗎比如:最低不能低於多少之類

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4)蘇州上市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企業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當期解除限售的條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上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出現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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