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其他企業是
Ⅰ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流程
法律主觀:
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程序有:1、調查被收購公司的資產狀況和企業信譽;2、股東會議決議通過;3、訂立書面的收購協議;4、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5、及時通知債權人並公告;6、辦理公司的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模並蘆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蔽纖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旦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Ⅱ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流程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流程,具體如下:
1、要約收購的程序
要約收購是收購方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收購要約而進行的收購,它是上市公司收購的一種最常見、最典型的方式。其程序如下:
(1)作出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和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冊升基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數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等事項。
(2)要約書的發布和效力
收購人在依照法律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收購要約的不可撤回,指在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但其中的靈活規定也充分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
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這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體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收購要約一經發出,在要約期限里要約收購便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唯一方式,我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州謹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貪污變更其企業形式。這里的強制收購,可以視為是對要約期間目標公司股東由於種種原因,未能賣出股票的一種補救措施。
2、協議收購的程序
協議收購是一種善意收購。在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購並中,協議收購是最常採用的方式,但我國《證券法》對協議收購的規定卻較為簡單。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這是為了確保收購協議的履行。
3、收購結束公告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通過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股票並將該公司撤銷的,屬於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綜上所述,經過要約收購的程序、協議收購的程序、收購結束公告即可收購其他公司。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笑納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Ⅲ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收購雙方協商收購事宜,徵得被收購股權代表的同意,向有關部門申請轉讓,簽訂收購協議,必須履行的法定報告、公告義務。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Ⅳ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程序
法律分析:1.意向書。這是一個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個步驟,它能表達雙方的誠意,並在以後的談判中相互信任,以便節約時間和金錢。採取這種方式,賣主能使他准備透露給買主的機密不至於被外人所知。
2.調查。收購方常派一名注冊會計師進行調查,這能使收購方得到一個專家獨立作出的對被收購方財務、商業和行政事務的評價。同時,收購方律師應當對目標公司的賬冊和地方特許權作一次特別調查,並且檢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證書和許可證等。收購方律師還希望調查賣方雇員的僱傭條件、工會的意見、工廠慣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3.董事會批准。如果一項收購由一家獨立公司或由一家企業集團的核心公司實施,通常在簽訂法律上不可變更的協議之前,需要得到董事會全體成員的批准。如果收購方或被收購方是企業集團的附屬公司,在簽訂合同前,需要准備一份項目報告,取得母公司董事會的許可。
4.政府部門的批准。一般地,各國都有反壟斷法,故大型收購往往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門的批准。
5.談判。顯然,談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補償的方式和數額。一般地,談判應緊扣一個經過仔細計劃過的時間表。
6.收購決議。收購決議要根據談判達成的原則制定且要經過收購公司董事會的同意。
7.交換合同。在交換合同時,收購雙方都必須作出承諾,從無條件交換合同之時起,購買方就成為公司的受益所有者。
8.聲明。在交換合同時,收購雙方通常會向新聞界發表聲明,以把收購信息告之雇員和主要的客戶與供應商。
9.核准。合同交換後購買方律師一般會提出調查被購買方土地的產權,或者被購買方律師主動提供這方面的證明。同時,所有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別許可或權威機構許可,都是在這一階段申請的。
10.特別股東大會。當需要股東核准時,收購方將舉行特別股東大會以進行投票表決。
11.董事會改組。這一步常是被收購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通過即將離任的董事辭職和任命收購方提名的人員以改組董事會。股權證和過戶表格將經過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重新登記和蓋章。
12.正式手續。改組後,應在限定時期內到政府部門登記。
13.重整。收購完畢後,收購方將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高級管理人員解釋收購方目前的扣算和管理企業的常用方法,向誰報告工作等。一般收購方會計人員會解釋收購方將來所需的財務報告要求。在完成了這些步驟後,一體化的工作才正式開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五條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七十六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