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新三板企業招聘董事會秘書
❶ 新三板 新任命董事會秘書 需要公告嗎
需要經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聘任的議案,連同董事會決議一並公告。披露:董事會秘書任職公告或高級管理人員任命公告和董事會決議公告
❷ 參加新三板董秘考試是一種怎樣的體驗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4月15日,中國資本市場迎來一場最大規模的董秘資格考試,6000多名新三板掛牌公司和擬掛牌公司董秘參加了考試,股轉公司提倡董秘持證上崗,創新層企業董秘則必須通過資格考試。
目前新三板企業總數已經突破11000家,但絕大多數都是中小微企業,許多企業信披人員剛剛開始接觸資本市場。監管者希望通過董秘資格考試體系提高掛牌企業信披質量,實現市場的規范發展。
不過,由於考試時間與年報期相沖突,部分掛牌公司董秘反映,沒有充足的時間備考。還有業內人士指出,考試難度超過上證所、深交所的董秘資格考試,考試內容與董秘日常工作內容脫節,呼籲在5月份增加補考機會。
新三板從2013年底擴容以來,掛牌企業數量迅速增長,截至目前,企業總數已經突破11000家,但絕大多數都是中小微企業,對資本市場仍然陌生。據統計,去年,股轉實施的自律監管對象達278人次,紀律處分13人次。信息披露、股票發行和交易、資金佔用、關聯交易等領域是企業違規的重災區。
新三板圈子很新,很多董秘剛剛接觸資本市場,並不是專職董秘出身,可能由財務總裁、法務總監、行政總監、董事長配偶,甚至前台、庫管人員等兼任董事會秘書。
分析人士認為,面對市場快速擴容,股轉公司除了加大監管力度,還會通過董秘資格考試和培訓體系提高掛牌企業信披質量和規范程度,實現市場的規范發展。
此次考試,是新三板第一次統一董秘考試,針對性較強,對企業以及對整個資本市場都有重要的積極意義。她認為,隨著董秘專業技能水平提升,企業高管加深對新三板的理解,企業可以更好藉助新三板制度和資源配置功能,實現好的發展。
去年9月8日,股轉公司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任職及資格管理辦法(試行)》,其中要求,參加董秘資格考試的人員需要由掛牌公司和擬掛牌公司董事會推薦,通過考試後還要參加股轉公司組織的後續培訓,不完成學時將被吊銷董秘證。
今年3月9日,股轉公司發布了考試大綱,並通知將於4月15日、4月29日舉辦兩期掛牌公司董秘資格考試,每家公司最多可以推薦兩人報考。
經股網通過采訪多位掛牌公司董秘了解到,許多報考人員感到4月15日的考試涉及面廣、考點較細、難度較大,超過了上證所、深交所董秘資格考試的難度。
有新三板董秘人士認為,考試題目總體上有難度,並且存在考試內容與實際工作脫節的情況。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新三板董秘的工作重點是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發行和交易,重大資產重組、收購在新三板企業發生的頻率較小,但是這方面考題較多,並購重組又在多選題里分量大,造成大家失分較多。」
上述董秘人士認為,董秘考試應發揮指揮棒作用,讓董秘沿著考點去復習掌握,平時工作用得多的就應該考的多。如果考過多的法律原文,可能造成大家死記硬背,不利於結合實際工作去復習。
由於這次董秘考試採取隨機出題,試卷難度差異較大,考題往往涉及生僻領域,上述董秘人士建議合理分布考點,「需要重點掌握可佔70分,熟悉的內容佔20分,只要了解的內容佔10分,這樣重點會相對突出。大綱之外的,跟公眾公司無關的,就沒必要考了。」
由於備考期與董秘最忙碌的年報期相沖突,不少董秘感到壓力較大。每年4月30日是新三板企業年報披露的截止日,目前還有7530家掛牌公司尚未披露年報,占應披露年報企業總數的68%。如果不能按時披露,公司股票將被強制停牌甚至摘牌。
根據股轉公司的規定,創新層企業董秘必須取得董秘證,但一位創新層企業董秘告訴記者,由於在趕制年報還來不及復習董秘考試。今年5月,股轉公司將更新創新層企業名單,如果入圍企業董秘沒有通過考試,企業有可能不得不放棄進入創新層。
董秘考試不僅僅是形式,對企業規范運營更有實際意義。通過備考,董秘能系統地梳理新三板所有制度、法規、交易,熟記監管規則和業務流程,提高業務能力,減少工作中犯低級錯誤的幾率,對新三板市場做出董秘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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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新三板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難嗎
你只要是經濟或者金融類專業畢業的,從事金融證券類工作的不會累。有工作申請去培訓的董事會秘書考試一般都很簡單,但也有不通過的,通過率在97%左右。但每年要年審,年審不通過就比較多了,因為上班都沒時間去跟進新的知識!
❹ 新三板聘請董事會秘書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嗎
必須的,需要開董事會,在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決議。
❺ 新三板招聘董秘的時候要著重考慮哪些問題
新三板公司招聘董秘首現要嚴格滿足全國股轉系統的法規:
一、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及相關工作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
(三)被全國股轉公司或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四)掛牌公司現任監事;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二、如果是新三板創新層公司的話,除了上述規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創新層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未取得全國股轉公司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或者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被吊銷後未重新取得的;
(二)最近12個月存在《分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
(三)全國股轉公司認定不適合擔任創新層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