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廠
工廠就是各種產品之製造場所。 它必須有一整套制度來保證管理及生產的順利進行。在製造場所,導入各種有效的生產資源,通過計劃、組織、用人、指導、控制等活動,使工廠所有部屬,如期達成預定的生產目標。
生產資源包括:1.勞工;2.土地;3.資本;4.資材(原物料) 。
二、公司及其基本特徵:
A、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法律規定的程序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這種企業組織是由投資者以股份的形式聯合起來組成的,所以又被稱為股份制企業。也就是投資者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將各自的財產結合在一起,組成一個企業,所以公司又被稱為是一種財產組織形式。
我們可以簡單地描述一下公司的基本面貌,比如有四五個人,或者更多的人,各有一筆資金,他們願意結合在一起,開辦一個公司,經營食品;各人的出資加在一起為五十萬元,每一個都成了投資者,也就是投資人成了股東,共同請了一些經營者去管理這個公司,投資者自己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去過問公司的具體事務,但是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採用會議形式行使決定權;經營者受投資者的委託,獨立地管理運用由投資者集合起來的財產,得到的利益在投資者之間按出資比例分享,當然,如果出現了虧損,就由公司對債權人負責,投資者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所受到的損失僅限於作為投資的部分,最多是喪失了全部投資;這個公司在運行中,它有獨立的利益、獨立的責任,法律將它擬人化,就是像一個有生命的人來對待它;公司如果不破產,也不解散它,就永續存在,股東換了,但公司不受影響,仍然照常活動。這個描述雖然還難以都包涵公司的非常豐富的內容,但是它反映了公司的特點,表明公司這種企業形式有別於其他企業形式。
B、公司的基本特徵在於是:
1. 公司是資本的聯合而形成的經濟組織。公司是由許多投資者投資,為經營而設立的一種經濟組織,具有廣泛的籌集資金的能力,這種功能是適合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的,所以它有發展的優勢。
2.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也就是從法律上賦予公司以人格,使公司像一個真實的人那樣,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享有權利,承擔責任,起訴應訴,從而使公司在市場上成為競爭主體。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公司是一個經濟實體。
3.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就是指公司一旦出現了債務,這種債務僅是公司的債務,由公司這個擬人化的實體對債權人負責,而公司股東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間接、有限的責任,這就為股東分散了投資風險,使股東在投資中不致影響投資外的個人財產,所以這種責任形式具有吸引力。
4.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這是反映公司基本屬性的一個特徵,因為投資者投資於公司是有一定利益追求的,希望從公司取得收益;從經濟整體來說,公司資產的增值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這也使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有所區別。
三、集團
集團就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
【企業】《公司法》中並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某某集團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罷了。另外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組成一個企業集團,頗類似於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
(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1987年12月16日)。該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囊括所有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的企業集團。
1991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號)中稱:「企業集團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此時已不再強調公有制。但是,該文件的精神還是主要支持建立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企業集團。
1992年5月,國家工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 聯合發布了《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該文件規定:
第二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由一個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集團核心可以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2)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鬆散層企業。
(3)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應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4)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是一個全民所有制大型企業或國家控股的公司。
此後,國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此文件規定: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四、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指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同股份無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的股東較少,許多國家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都有嚴格規定。如英、法等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應在2至50人之間,如果超過50人,必須向法院申請特許或轉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有限公司的資本並不必分為等額股份,也不公開發行股票,股東持有的公司股票可以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自由轉讓,若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須經過公司的股東的同意。由於股東少,因此公司設立手續非常簡便,而且公司也無須向社會公開公司營業狀況,增強了公司的競爭能力。
A、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金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徵是:
(一)應為5人以上作為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於5人;
(二)全部資本分成若乾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數額對公司承擔責任,並確定其權利的大小;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公司股份體現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可在股票市場上發行和流通;
(四)公司具有較嚴密的內部組織機構。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分別行使公司重大事項決策權、經營管理權和監督權。公司的議事規則及辦事程序均有明確規定。組織機構較充分地體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信用完全建立在資本的基礎上。它具有其他公司形式所不具備的優勢,一是可以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融資能力強,二是股份可以自由流動,較大程度上分散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比較,設立條件及程序更為嚴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可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募集設立可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而募集到更多的資金,其設立程序比發起設立更為嚴格。
B、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所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如下法律特徵: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嚴格限制的。各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的規定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
(三)有限責任公司是資合公司,但同時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公司股東人數有限,一般相互認識,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得到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四)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公司資本,不能發行股票。
(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和程序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較為簡單和靈活。如組織機構、審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簡單。
五 企業
公司屬於企業范疇,但除去企業外,還包括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公司是承擔有限責任的,而合夥和獨資要承擔無限責任。所以按承擔責任分為兩種,有限責任(也就是公司)和無限責任(包括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等)
董事長,總裁,CEO,這三個公司領導者的稱謂不僅僅是文字游戲,它包涵了企業管理制度的基礎,與其說是權力的基礎,還不如說是義務的基礎。如果權力變成了一種享受,甚至連權力擁有者的稱謂都變成了一種享受,那真是糟糕透頂。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准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總裁是President,首席執行官是Chief Executive Officer,這是眾人皆知的。但媒體並沒有意識到這三個稱謂的微妙差異,經常把President譯成董事長或首席執行官,CEO有時候又被譯成總裁,情況十分混亂。
Chairman這個職務可能是現代公司管理層最早確定的職務之一,因為它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President和CEO都由Chairman任命,董事會只能由Chairman召集,非例行的股東大會一般也只能由Chairman召集(或者由股東聯名呼籲召集,這要看公司章程)。既然President和CEO都是由Chairman任命的,理論上講Chairman也可以隨時解除他們的職務;不僅如此,Chairman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監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因此我們常常看到一位弄砸了許多事情的CEO被罷免,卻依然保留董事職務;即使他沒有多少股份,仁慈的股東往往也會允許他在董事會繼續呆下去。
董事會不是一個行政機構,而是一個立法性質的委員會,這就決定了董事長和董事們之間沒有真正的上下級關系。一位強大的Chairman可能擁有真正的生殺大權,這種大權有時候來自他掌握的多數股份,有時候來自他的人脈資源,有時候來自他早年積累的威信,這時董事會不過是Chairman的傀儡而已,President和CEO也必須真正對他負責(不僅僅是名義上的負責)——比如微軟公司的比爾?蓋茨,長江實業-和記黃埔的李嘉誠,他們目前在公司都只保留了Chairman的職務,但對於行政事物他們一樣擁有最高的發言權。但大部分公司的Chairman只是一種榮譽性職務,就像英國女王一樣,擁有無比尊榮的地位,卻從來不說有分量的話。尤其是資產特別巨大、股權特別分散的公司,如通用汽車公司、美孚石油公司等等,各大股東及行政人員的關系非常復雜,Chairman只是一個德高望重、用來維持局面的「活人神」而已,除了召開董事會沒有任何權力(就連召開董事會都是應President或CEO的要求)。
喔,我也許說錯了——准確的說還是有一點權力的,那就是President或CEO太囂張,以至於大部分股東一致決定發動政變把他搞掉的時候,Chairman經常是政變的主腦人。石油大王洛克菲勒的兒子——小約翰?D?洛克菲勒就發動過一次非常著名的宮廷政變,那是在20世紀初期,他是一家鐵礦公司的董事長,總裁是洛克菲勒家族之外的人,他與小洛克菲勒產生了嚴重的沖突,最後小洛克菲勒不得不召開一次特別股東大會來審議罷免總裁議案。當時小洛克菲勒掌握的股份只有四分之一,遠沒有到達左右大局的程度,但他出色地收羅了工人、行政管理者和小股東的心,最終以壓倒優勢罷免了桀驁不馴的總裁。不久前迪斯尼公司的CEO也是這樣下台的,對於一位資深經理人來說,被自己的董事長發動股東趕下台無疑是最悲慘的事情。
President這個詞誕生要比CEO早,范圍也比CEO狹窄。被稱做President的人,無論是總統、總裁還是大學校長、委員會主席,都是有一定權力和社會地位的人,但CEO卻可以隨便用在哪個行政負責人身上。看過《兄弟連》的人都記得,E連的戰士甚至把連長稱為「CEO」,連長的上級也稱呼他為「E連的CEO」。對於一個清潔工小組來說,組長就是CEO;對於一個極地探險隊來說,隊長就是CEO,這個詞沒有任何特權榮耀的成分,只代表著某個范圍內的最高執行權和與之相伴的義務。想想中國國內的總裁、總經理們爭先恐後拋棄President的稱謂,視CEO為身份和地位的象徵,實在讓人感到好笑——難道他們不知道美英的一個下級軍官、一個職工領班都可以叫做CEO嗎?
一般來說,在公司內部,President是掌握實權的人;在CEO這個稱謂沒有誕生之前,President幾乎是唯一掌握實權的人。一個公司的創始人經常同時給自己加上Chairman和President兩種頭銜,但現代企業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是同一群人,再優秀的President往往也只佔有很少的股份,一個小股東是不應該成為Chairman的,就好象一個沒有王室血統的人即使再優秀也當不了國王。有時候大股東的力量太強大(比如摩根、杜邦這些大財團是許多公司的大股東),以至於President都成為了股東利益的代表,公司的行政實權就落到了其他行政人員手裡——比如執行委員會主席,副總裁,財務委員會主席等等,當然也包括CEO.
President淪為大股東代表的例子,最典型的是1920年代早期的通用汽車公司,當時通用汽車創始人杜蘭特因為瘋狂買空股票而被一腳踢出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的杜邦財團立即派遣了一位杜邦家族成員擔任通用汽車的President(注意不是Chairman,在通用汽車的歷史上Chairman一直是無足輕重的角色),直到赫赫有名的阿爾弗雷德?斯隆接任總裁為止。
事實上,西方的President在大部分時候與中國的總經理是一回事情。總經理可以翻譯成「President」,也可以翻譯成"General Manager",但後者在西方企業中不是一個常見的職位。但中國企業經常同時設立總裁和總經理,如果把總裁翻譯成President,總經理就應該翻譯成CEO.President和CEO在西方企業里經常合二為一(尤其是在中小企業當中),即我們所說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你稱呼他President或CEO都無所謂;你也可以在禮儀場合稱呼他為President(強調身份和地位),在工作場合稱呼他為CEO(強調執行權和責任)。
在少數情況下,董事長、總裁和CEO都是同一個人,我們稱為「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或「董事長兼總裁」(稱呼「董事長兼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實在是太恐怖了,沒有必要),這種兼職大部分由公司創始人擁有(如比爾?蓋茨),有時候也是因為公司的傳統習慣(如韋爾奇,按照通用電氣的傳統,他同時擔任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而且不存在獨立的總裁職務)。
看到這里,大部分讀者恐怕會有點頭昏腦漲,連我自己都昏了頭——既然President和CEO的職權沒有本質的區別,而且經常是同一個人,那麼為什麼要把這兩種職務分開呢?答案比較復雜:第一,因為某些大公司的行政事務過於繁重,一個人的精力無論如何不能處理,必須有兩個地位平等的最高執行官;有的時候,一家公司同時擁有兩個優秀的領導者,有必要為他們安排平等的地位,所以President和CEO就變成了兩個人。
第二,二戰結束之後,歐美大公司的執行權又發生了變化,演化為「重大執行權」和「日常執行權」兩塊,重大事件如大政方針、重大人事任命和比較大規模的投資等屬於「重大執行權」范疇,由CEO掌握;一般政策、一般人事任命和一般規模的投資等屬於「日常執行權」范疇,由President掌握。如果說CEO是總理,那麼President就是掌握日常工作的第一副總理,如果這兩個職位不屬於同一人,那麼CEO的地位稍微高一點。
我沒有調查CEO和President最早是什麼時候分開的,但最早的著名例子發生在1960年代的福特汽車公司。當時福特三世邀請號稱「藍血十傑」之首的麥克馬納曼擔任福特汽車的President,麥克馬納曼也成為了福特汽車歷史上第一位沒有福特家族血統的President.但是,福特三世並不想完全放棄行政權,因此他改稱自己為CEO,與麥克馬納曼形成了雙頭統治,這是現代企業歷史上CEO職務流行的開始。
從那以後,公司最高執行權掌握在兩個人手裡變的司空見慣,有時候CEO對總裁有很大的優勢,有時候又是總裁乾綱獨斷。1999年左右,比爾?蓋茨曾經任命一位新的微軟公司總裁,但自己仍然保留董事長兼CEO的職務;許多媒體報道說是蓋茨「辭去」總裁職務,但實際上蓋茨只是把微軟公司的總裁和CEO兩個職務清晰的分離開來,並把日常執行權授予總裁,這談不上什麼辭職可言。
Chairman, President and CEO,這三個詞的關系雖然錯綜復雜,但我們仍然可以把握它的精神實質。簡單的說,Chairman是股東利益在公司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公司雇員的范疇,President和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一位Chairman如果不兼任President或CEO,就僅僅是一個禮儀職務,一個德高望重的仲裁者,一般來說是某位大股東的代表。
President掌握著公司的日常行政權,既可以譯成總裁,又可以譯成總經理;President這個稱謂包含的榮耀和地位比CEO要高,因此經常用於禮儀場合。許多時候,President和CEO是同一個人,隨便你怎麼稱呼他;但在許多大公司里,President和CEO是兩個人,這時「總裁」和「首席執行官」才有嚴格的差異,有時候兩者地位平等,有時候CEO是總裁的上級(實際情況很復雜,必須一一分析)。
有時候President和Chairman一樣,也淪落為一種無足輕重的禮儀職位,但至今從沒有聽說過CEO變成一種禮儀職位——除了在中國。在中國,無數的經理人瘋狂地給自己加上CEO的冠冕,以為這就是跟世界接軌,就是擁有了最高的榮譽與地位;他們不知道,CEO這個詞在西方沒有任何榮譽與地位的暗示。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即首席執行官
什麼是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即首席執行官,是美國人在20世紀60年代進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創新時的產物。 由於市場風雲變幻,決策的速度和執行的力度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傳統的「董事會決策、經理層執行」的公司體制已經難以滿足決策的需要。而且,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存在的信息傳遞時滯和溝通障礙、決策成本的增加,已經嚴重影響經理層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首要一點,就是讓經理人擁有更多自主決策的權力,讓經理人更多為自己的決策奮斗、對自己的行為負責。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CEO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將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經營層手中。
CEO與總經理,形式上都是企業的「一把手」,CEO既是行政一把手,又是股東權益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CEO是作為董事會成員出現的,總經理則不一定是董事會成員。從這個意義上講,CEO代表著企業,並對企業經營負責。
由於國外沒有類似的上級主管和來自四面八方的牽制,CEO的權威比國內的總經理們更絕對,但他們絕不會像總經理那樣過多介入公司的具體事務。CEO作出總體決策後,具體執行權力就會下放。所以有人說,CEO就像我國50%的董事長加上50%的總經理。
一般來講,CEO的主要職責有三方面:①對公司所有重大事務和人事任免進行決策,決策後,權力就下放給具體主管,CEO具體干預的較少;②營造一種促使員工願意為公司服務的企業文化;③把公司的整體形象推銷出去
『貳』 公司制與股份制有什麼區別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拓展資料:
公司制企業是一種以法人財產制度為核心,以科學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基礎,從事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設立的經濟組織。
公司制具有兩個主要特點。第一,公司就是法人。公司是一個法人團體,具有法人地位,具有與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行為能力。這是現代公司制的根本特點。第二,公司實現了股東最終財產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
股份制亦稱"股份經濟"是指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屬於不同人所有的生產要素集中起來,統一使用,合理經營,自負盈虧,按股分紅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也是企業財產所有制的一種形式。
股份制的基本特徵是生產要素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保持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把分散的使用權轉化為集中的使用權。
『叄』 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徵,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人合還是資合。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並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為等額。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必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須按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以此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一般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股份化作等額股份,這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特性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廣泛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三)股東數額。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規定為2—50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四)募股集資是公開還是封閉。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在出資者范圍內募股集資,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招股集資,公司為出資人所發的出資證明亦不同於股票,不得在市場上流通轉讓。募股集資的封閉性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無須向社會公開。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資的方式是開放的,無論是發起設立或是募集設立,都須向社會公開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募集資本,招股公開,財務經營狀況亦公開。
(五)股份轉讓的自由度。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不能轉讓流通。股東的出資可以在股東之間相互轉讓,也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但由於人合性質,決定了其轉讓要受到嚴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轉讓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現形式為股票。這種在經濟上代表一定價值,在法律上體現一定資格和權利義務的有價 證券,一般地說,與持有者人身並無特定聯系,法律允許其自由轉讓,這就必然加強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躍性和競爭性,同時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機性。
(六)設立的寬嚴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經濟地位和組織、活動的特性,使得國家必須以法律手段對之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其設立規定了一系列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履行嚴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型企業,還因其封閉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有的可以簡化,並有一定的任意性選擇。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共同點和不同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1. 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在英美稱為封閉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經營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在英美稱為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是指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於它們都是以許多股東共同投資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為基本特徵的。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重在資本的穩定,以維持對外信用,實現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表現在:
1.實行了資本三原則。一是「資本確定原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固定的資本總額,並全部認足,即使增加資本額,也必須全部加以認購。二是「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使公司確保正常的業務運行。三是「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非按嚴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會使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作為股東擁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實行增資或減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2.實行了「兩個所有權分離」原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投資的財產權的分離,第一,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第二,「兩權分離」不是兩者的互相否定。因為股東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即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並且股東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成為公司中的股權。但是,股東不會因此喪失自己投資的財產權,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收益權、分權和重大事項決策表決權以及管理者的選擇權,同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權,在公司終止時,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餘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3.實行了「有限責任」原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稱之為法定代表。企業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和主體的社會組織。
(三)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自負的經營機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差異是:
1.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程度復雜,並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
粗略比較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和聯系
關鍵詞: 交易費用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引言及相關說明
我們知道,中國當代經濟發展迅速,經濟活動活躍,經濟組織復雜。各種公司制度不可避免地涉及經濟、法律等因素,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典型的公司形態及其治理結構的比較分析,我想依據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這是一種法經濟學的研究角度。這是因為自己前段時間接觸了一些法經濟學的知識,想嘗試一下這種對純粹法學視角來說較為新穎的思考角度。況且,我認為在公司治理結構內部,諸如研究「如何在股東和公司或者股東之間取得權利義務的平衡和制約」,這些問題唯有通過現實經濟活動的要求來對其進行分析才能符合現實的要求,如果只在傳統純粹法學的角度——權利觀念框架內進行分析,實在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使得「定分止爭」變成了虛無飄渺、難以落實的東西。而「交易成本理論」在此可以提供橋梁作用。當然主要進行分析比較的對象應該是二者具體的制度細節,但由於自己理論能力有限,無法細致進行深入的研究,所以本文只是就上述兩種公司形態進行粗略的比較分析。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只選擇通常意義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包括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為從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來說,他們理應得到差不多的對待。比如對待外商獨資企業,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中更應該跟國際慣例接軌,當然這明顯涉及國家經濟政策中的經濟安全問題。
二、兩種公司形態的聯系
科斯《企業的性質》中提到,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主體產生的原因在於在自由的市場交易中,人們尋求交易所付出的成本大過在企業內部的管理成本,所以產生了企業。至於公司這種特殊企業形態的出現,波斯納作了一些經濟學的分析,他認為是為了減輕合夥企業形式對市場要求的不適性。[1]所以可以說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形態的產生,正是由於市場競爭對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
(一) 「兩個所有權分離」
兩個所有權是指出資所有權和公司資產所有權。《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當然,股東的出資所有權可以通過第四條規定的「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來實現。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為了促進市場交易,減小交易成本,公司必須有自己的獨立法人資格。因為,在市場交易中,那些減小了市場交易費用的企業可以提供低於市場平均價格的出價,而交易相對人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更樂意跟這些企業進行交易,但是為了減小這些可以提供最低價格的企業帶來的機會主義風險,必然要更多地了解它們背後的經營或其他狀況,然而在紛繁復雜的市場中,這種信息收集得付出極大的貨幣、時間等成本。於是,有著自己獨立人格、穩定資產的企業必然更能確保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即公司(不管何種公司)的所有權與出資人的所有權相分離正是市場競爭的降低交易成本要求。
(二) 「有限責任」原則
從有限責任形成的歷史來看,有限責任最先產生於股份公司。「由於公司股東必須對公司運營風險承擔無限責任,從而無法讓投資者放心投資,自有限責任制度確立以後,股份公司向大眾化方向發展,公司的股份原則上得以自由流通與轉讓,使得股份公司得以在一段時間內籌集到大量的資本,從而極大地促進了現代化大生產。」[2]
而論述有限責任公司的產生則需要提到一個事實,即「此前,德國已經有了對股份公司以及人合公司的規定,而且於1883年進行了股份公司法改革。該法的目的在於為那些中小型企業設立一種界於大型的股份公司與小型的合夥企業之間的企業形態。換句話說,有限責任公司既要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的優點,又要採納合夥企業中投資人親自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特點。」[3]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確定了有限責任原則可以減輕股東對公司運營狀況所承受的風險,從而讓股東不再局限於少數相互熟識、具有專門知識的商人,擴大了股東范圍,激發了投資者對於投資的熱情,聚集了大量社會閑置資金,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跟在市場尋求交易機會需要交易成本相對應地,在企業內部同樣需要管理成本。有限責任公司的產生正好說明了某些市場需求要求一種「人合資合」的公司可以減小自身管理成本,從而降低了總的市場交易成本。
三、兩種公司形態的區別
(一) 出資模式的區別
籠統地看,兩種公司形態的出資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注冊的資本要求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4]
2.股東的數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且,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股權轉讓、新股發行等途徑可以無上限地增加股東人數,有「大眾化公司」的稱謂。
3.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對於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設立模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使用前者,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任一選擇。
由第1、2點可以看出,公司規模的不同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關鍵。可以說,公司規模正是兩種公司形態發揮各自優勢特點的分界點,這個分界點正是由「交易成本」決定的。現代化大生產對公司規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對公司規模的要求即是對資產規模的要求,這必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規模要遠遠超過有限責任公司,那麼,出資人數也必然要相應增增多。同時,其設立程序必然在程度上要比有限責任公司嚴格得多。這在上文已有說明,即為了減小相互極可能不認識的出資人的出資風險。第3點提到的是公司設立時籌集資金方式的不同,我們從上文可以知道,有限責任公司是吸取了合夥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而產生的,那麼激動靈活的設立可以減小創建公司的成本。此外本文未能提到的關於兩種公司形態其它設立上的不同,也同樣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以上這些降低交易成本的做法更更加適應市場激烈競爭的要求。[5]
課本略帶地說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適用在中小型企業和大企業或企業集團,反過來就可以看到市場競爭的激烈,而唯有後者才具有擴大企業規模的制度秉性,但是在科斯所說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經濟活動中,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形態不可能毫無顧忌地擴大公司規模,因為管理成本也在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而增加,公司內部治理成本等於市場交易成本就是企業最大規模的界限。反過來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情況下,相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有限責任公司就具有較低管理成本的特徵。
(二) 公司治理結構[6]的區別
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出資人對出資的安全考慮和對管理成本的要求導致了各種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社會大生產要求現代企業實現投資者的股東權與公司的法人所有權相分離,促進公司管理適應專業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經營資產的效率。而有限責任制在許多方面降低了這種職能分離與專業化管理的成本。」[7]
1.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因為公司規模擴大了,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經營管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較為分離,公司的實際經營掌握在了公司資產管理者手中。由交易成本理論可知,減小公司治理成本則可以增加其市場競爭力,但追求規模經濟也可以增加市場競爭力。這就說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場競爭的要求下,發揮各自特點從而減小總的交易成本。
2.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因而有封閉公司的說法;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出資人分散,出資人只有通過公司的財務報表才能得知公司的經營狀況,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稱為開放公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財務狀況,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這正是公司規模擴大後帶來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其實,雖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對整個交易成本來說則可能降低了。因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對公司可能極不了解,在現實生活中為了確保資金安全而去獲取公司運營狀況信息,這得付出巨大的貨幣、時間等成本。
3.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公司法》第三章專門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作了詳細的規定,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但針對我國出現的「大股東欺負小股東」致使小股東無法退出公司的問題,第七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除了對發起人股份、公司內部人員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轉讓公司股份進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轉讓所擁有股票,但不能退股。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股權的轉讓要求較為嚴格,而股份有限公司對此要求明顯要低一些。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具有強烈的人身信用關系,即「人合」色彩,如此就得防止個別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違反這種「義務」,須知法律的規定從某個角度來說就是讓機會主義增加成本,但這種法律規定的成本投入將換來更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的結果,因為出資能力較低的的潛在投資人可以放心跟別人合股成立公司。我認為國內出現的有限公司出現「一股獨大」、「大股東欺負小股東」的情況應該得到妥善的處理,才能形成吸收更多的出資能力較低的的潛在投資人,從而抑制上述情況的出現,形成股東狀況的好轉。否則,只能是一種惡性循環。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同,其股東的轉讓股權行為並不對公司產生非常大的影響,甚至還要減少潛在出資人對其出資轉讓的限制帶來的時間等成本,從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潛在出資人。
4.股份增減要求不同;《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原則上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至於減資,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由上文可知,對有限責任公司原來股東的保護對其公司治理有著重要的作用,而這一點股份有限公司也一樣,其增資減資都首要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目的同樣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潛在出資人。至於對兩種公司形態一樣得關注的是,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波斯納提到過由於有限責任的產生,致使公司向債權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以便使債權人承擔的公司違約帶來的風險得到全面的補償。[8]那麼,公司減少注冊資金帶來的風險,必然會產生同樣的風險補償,也就是一種交易成本的增加。那麼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以減小交易相對人或其它可能的債權人的交易風險,也即為了減小公司的交易成本。
四、結語及其它
通過以上的粗略對比,與其說有限責任公司符合中小企業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需要,不如說是市場競爭中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決定了兩種不同的公司形態,如此當我們進一步考察市場需要時,我們就可以進一步完善此兩種公司治理結構。
我認為可以說中國國內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公司形態規定總的來說是符合國際潮流的,但是中國出現了許多不同的情況,這就有必要針對這些實際情況來研究嘗試各種解決辦法。至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強化各自的優點,同時加強各自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